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上接746版)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张勇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张勇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2月17日《关于核准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64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3年2月27日至2013年3月1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3月6日起正式生效。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3年3月6日进行分级运作,至2016年3月7日分级运作周期结束自动转型为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之后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商讨将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年8月31日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相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调整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转型后基金更名为“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7月7日《关于准予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注册批复》(证监许可[2016] 1541号),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就基金变更后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等事宜进行变更注册。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基金的名称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六、基金的类型
债券型基金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对政府债的积极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八、基金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国债期货、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金融债、央行票据、国债、地方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政府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政府债主要是指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和央行票据。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九、基金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利率策略、相对价值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组合增值。
1、利率策略
本基金政府债主要是指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和央行票据,属于利率债范畴。通过全面研究GDP结构及GDP增长率、物价水平、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固定资产投资、消费、外贸差额、财政收支、通胀率和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与通胀水平变化趋势,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消除或减轻由通胀因素的负面影响、减少其对债券组合带来的负面冲击的前提上,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对国内、国外经济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运用数量方法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进行分析和预测,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并据此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本基金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2、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主要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企业(公司)债券进行投资。
3、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对利率风险管理能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十、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100%*中国国债总财富指数收益率。
2、选择理由:本基金以投资于政府债券为主,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投资目标,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而且也容易被投资者理解和接受,因而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较为合适。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低风险基金产品,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十二、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为2017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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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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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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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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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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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9月8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工银政府纯债债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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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政府纯债债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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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6年9月8日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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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于2016 年9 月8 日由“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 个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政府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政府债主要是指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和央行票据。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自2017 年1 月6 日起增加C 类基金份额。
十四、基金的费用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基金的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基金上市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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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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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Y为持有期限,1个月指30天。
3、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2、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根据基金托管人提供的信息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
3、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相关信息。
4、在“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更新了相关信息。
5、在“九、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截至最近一期的投资组合报告。
6、在“十、基金的业绩”部分,更新了截止2017年12月31日的基金业绩表现。
7、在“十二、基金资产估值”部分,更新了相关信息。
8、在“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部分,更新了相关信息。
9、在“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部分,更新了相关信息。
10、在“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更新了相关信息。
11、在“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部分,更新了相关信息。
12、在“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更新了本次更新内容期间的相关公告。
上述内容仅为本更新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投资人欲查询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正文,可登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