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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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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8-04-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18年4月20日在上述指定媒介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东方增长中小盘基金”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6 号首创大厦 7 层

收件人:林永梅

电话:010-65543888-8014

邮政编码:10002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电话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电话投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提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对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4月23日,即2018年4月23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东方增长中小盘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一)书面纸质表决

1、本次会议纸质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相关的业务专用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免长途话费)咨询。

(二)电话投票(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后按0转人工坐席,并在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以回答提问的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在电话中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人员也可通过客服热线(010-66578578)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并在以回答提问的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电话中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表决。

2、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起止时间: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17:00止。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电话系统记录为准。

3、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1、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含新申购投资者,下同)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为准。

2、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www.orient-fund.com)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章,并提供该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对基金管理人的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专人送达授权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办公地点。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开发部

联系电话:010-66295810

邮政编码:100033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4)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5、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16:00。将纸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上述基金管理人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时间为准。

六、计票

(一)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三)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书面纸质投票方式的效力认定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2、电话投票方式的效力认定

(1)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能够核实身份且有明确表决意见的,为有效表决,有效表决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能够核实身份但未发表表决意见、表决意见矛盾或不明的,视为投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若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人员无法核实其身份的,为无效表决;无效表决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通过电话表决方式参与投票的,以基金管理人在表决截止时间前最后一次记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意见为准,先前的表决意见视为被撤回。

3、如果基金份额同时存在有效纸质表决意见和有效电话表决意见的,不论表决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质表决意见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本次议案需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以及《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开发部

联系电话:010-66295810

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

邮政编码:100033

网址:www.orient-fund.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4月21日

附件一

《关于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东方增长中小盘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12月28日生效。根据《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80%,其中投资于中小盘股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部分的 80%。

为了更好地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提议将东方增长中小盘基金转型为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对本基金的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基金费率等内容进行调整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具体转型方案请见附件四《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办理本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修订。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附件二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8年5月21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本委托授权书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授权委托书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http://www.orient-fund.com)等方式获取,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盖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出现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4、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一)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东方增长中小盘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12月28日生效。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提议将东方增长中小盘基金转型为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对本基金的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基金费率等内容进行调整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

(二)本次持有人大会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代表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一)基金名称

原合同: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后: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原合同: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精选受益于经济转型下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具有较高成长性和良好基本面的中小盘股票;努力把握市场趋势,积极进行适当范围内的大类资产配置调整,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本基金资产的长期资本增值。”

修改后: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2、删除原合同中“(二) 投资理念”的表述:

“中小盘股票成长预期强、增长空间大,在经济转型下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中,成长性确定、基本面良好的中小盘股票将成为经济发展的驱动力,投资于这类股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分享新模式下的经济发展成果,结合适当范围内的大类资产配置调整,能够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超额收益。”

3、投资范围

原合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中,股票主要包括基本面良好、具有较高成长性的中小盘股票;债券主要包括具有相对投资价值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与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80%,其中投资于中小盘股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8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资产、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具有较高成长性和良好基本面的中小盘股,中小盘股票的投资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将对中国A 股市场中的股票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累加,累计流通市值达到A股市场总流通市值2/3的股票列入中小盘股。基金因所持有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而导致中小盘股票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本着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适时予以调整,最长不超过10个交易日。

一般情况下,上述所称的流通市值指的是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乘以收盘价。如果排序时股票暂停交易或停牌等原因造成计算修正的,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取停牌前收盘价或最能体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公允价值计算流通市值。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科学合理的中小盘股票界定及流通市值计算方式,本基金将予以相应调整,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公告变更后具体的计算方法。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等遵循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修改后: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股票、中小板股票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与新能源汽车主题相关的行业及上市公司的证券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4、投资策略

原合同: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大类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图一-1投资策略示意图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从国际化视野审视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全面分析影响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走势的各种因素,深入详细地评估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运行趋势。根据影响证券市场运行的各种因素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控制系统性风险。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本基金主要应用MVPS模型,即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因素、市场估值因素、政策因素、市场情绪因素等因素的影响来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各因素考虑的指标见表一-1。

表一-1大类资产配置模型指标

资料来源:东方基金

2、股票投资策略

在个股的选择上,本基金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挖掘具有持续发展潜力、符合经济转型下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或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目前股价具有安全边际的中小盘股票作为主要投资对象。通常情况下,这类上市公司股票将占本基金股票总投资的80%以上。

(1)中小盘股筛选

本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将对中国A 股市场中的股票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累加,累计流通市值达到A股市场总流通市值2/3的股票列入中小盘股。在此期间对于未被纳入最近一次排序范围的股票(如新股、恢复上市股票等),如果其流通市值(对于未上市新股,用本基金管理人预测的流通市值代替)可满足以上标准,也列为中小盘股。一般情况下,上述所称的流通市值指的是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乘以收盘价。如果排序时由于股票暂停交易或停牌等原因造成计算修正的,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取停牌前收盘价或最能体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公允价值计算其流通市值。

(2)备选股票池的建立

本基金管理人结合案头分析与上市公司实地调研,对列入研究范畴的股票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和评价,建立本基金的备选股票库。定量分析指标见表一-2。

表一-2备选股票库筛选指标

资料来源:东方基金

①成长能力较强

本基金认为,企业以往的成长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未来的增长潜力,因此,本基金利用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经营性现金流量增长率指标来考量公司的历史成长性,作为判断公司未来成长性的依据。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是考察公司成长性最重要的指标,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所隐含的往往是企业市场份额的扩大,体现公司未来盈利潜力的提高,盈利稳定性的加大,公司未来持续成长能力的提升。本基金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最新报告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净利润是一个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净利润的增长反映的是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盈利增长情况。本基金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最新报告期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经营性现金流量反映的是公司的营运能力,体现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本基金以中小市值公司作为主要投资目标,中小市值公司大都处于成长期,财务风险较大,经营性现金流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司的盈利质量及财务状况。本基金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最新报告期的经营性现金流量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②盈利质量较高

本基金利用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盈利现金比率(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指标来考量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质量。

总资产报酬率是反映企业资产综合利用效果的核心指标,也是衡量企业总资产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净资产收益率反映企业利用股东资本盈利的效率,净资产收益率较高且保持增长的公司,能为股东带来较高回报。本基金考察上市公司过去两年的总资产报酬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并与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

盈利现金比率,即经营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的比值,反映公司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之间的比率关系。该比率越大,一般说明公司盈利质量就越高。本基金考察上市公司过去两年的盈利现金比率,并与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

此外,本基金还将关注上市公司盈利的构成、盈利的主要来源等,全面分析其盈利能力和质量。

③未来增长潜力强

公司未来盈利增长的预期决定股票价格的变化。因此,在关注上市公司历史成长性的同时,本基金尤其关注其未来盈利的增长潜力。本基金将对上市公司未来一至三年的主营业务 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进行预测,并对其可能性进行判断。

④估值水平合理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采用市盈率、市净率等估值指标,对上市公司股票价值进行动态评估,分析该公司的股价是否处于合理的估值区间,以规避股票价值被过分高估所隐含的投资风险。

(3)核心股票池的建立

本基金按以上标准建立备选股票库后,经过实地调研等,综合考察以下几个方面,构建核心股票池:

①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规范的内部管理

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高效、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是衡量公司管理风险最重要的因素。管理层是否具备清晰的战略目标和有效的执行能力,以及是否具有专业素质和积极进取的执着精神,对公司的长期增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治理层对公司的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行经营管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治理层是否拥有足够的独立性,并切实履行其指导监督的职责对公司的持久健康发展起到引领作用。因此,股东构成是否合理;董事会的构成及其权利义务是否明晰;公司是否建立了对管理层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公司是否重视中小股东利益的维护;管理层是否具有良好的诚信度;管理层是否稳定等等对于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的分析是判断上市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能力与潜力的关键。

②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本基金关注公司管理层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是否有着明确的方向和清晰的经营思路及对未来经营中或将遇到的风险因素是否有足够的认识和完善的应对措施。公司经营管理的效率如何,是否能够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公司的营销机制是否灵活,是否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是否能够灵活利用技术创新、营销管理、成本控制、投融资管理、薪酬体系、战略合作等手段建立企业优势等。

③具备一定竞争壁垒的核心竞争力

本基金将重点观察这类企业是否拥有领先的核心技术,该核心技术是否具备一定的竞争壁垒;是否具备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未来公司主业的产品线是否存在进一步延伸的可能;是否在所属的细分行业已经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较为强大的品牌和良好的口碑等。这类企业虽然充分参与市场竞争,但因其具备某一项或某几项核心竞争力的突出优势,能维持业务稳定增长并有能力逐步巩固其行业地位。

④符合经济转型下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微观个体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及发展趋势,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背景下,符合这一潮流的公司将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和更持久的发展潜力。因此,本基金还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经济结构调整方向;是否受益于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等。

(4)投资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根据上述步骤选择出来的股票完全是通过自下而上的方法得到的结果,可能会导致股票池在单个行业的股票集中度过高,行业配置不够分散,或者组合的行业配置与基准指数的差异过大,造成组合的非系统性风险过高。因此本基金需要根据经济周期、市场形势的变化以及对未来行业发展趋势的判断,对组合的行业配置进行适当的调整,构建投资组合。

①行业配置调整

组合的行业配置调整,由基金经理根据宏观策略研究团队对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运行形势的分析判断,以及行业研究团队对各个行业的行业景气度、行业成长性、行业的盈利能力和行业估值水平等方面所作的分析判断和预测结果来完成。

②组合构建和调整

经过行业配置调整后所确定的股票池,将成为最终可投资的股票池,据此进行实际的股票投资。本基金管理人的金融工程部风险绩效评估小组将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行业偏离度等各项指标进行评估,作为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合的依据之一。

3、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避免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期,调整组合的期限结构策略,适当的采取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梯式策略等,在短期、中期、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采取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采取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

变或平行移动时,采取梯形策略。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资产的发行主体、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市场流动性等因素,本基金将市场主要细分为一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信用债券(含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政策性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附权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公司债券、含回售及赎回选择权的债券等)三个子市场。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信用风险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在目标久期控制及期限结构配置基础上,采取积极投资策略,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

① 一般债券投资策略

在目标久期控制及期限结构配置基础上,对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本基金主要通过跨市场套利等策略获取套利收益。同时,由于国债及央行票据具有良好的流动性,能够为基金的流动性提供支持。

②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评估策略: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本基金将通过行业分析、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公司运营管理分析等调查研究,分析违约风险即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回购策略: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将融入的资金投资于信用债券,从而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的套利价值。

③ 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利用BS公式或二叉树定价模型等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重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究,选择那些公司和行业景气趋势回升、成长性好、安全边际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回售及赎回选择权的债券,本基金将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期权调整利差(OAS)模型分析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的投资价值,作为此类债券投资的主要依据。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深入分析标的资产价格及其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寻求其合理定价水平。全面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修改后:

“本基金结合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分析,在大类资产配置基础上精选个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追求基金的长期、稳定增值。

(一)类别资产配置

在类别资产的配置上,本基金结合宏观经济因素、市场估值因素、政策因素、市场情绪因素等分析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收益风险水平,进而对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的资产进行动态调整。

(二)新能源汽车主题的界定:

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本基金定义的新能源汽车主题,指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所涉及的行业,包括上游的锂矿、铜矿、镍矿、钴矿、稀土等矿产资源开采行业,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及电解液等电池材料行业;中游的动力电池、驱动电池、电控系统制造及配件等行业;下游的乘用车、客车及专用车等整车行业;后端的基础设施运营(如充电桩)、电池回收再利用行业;以及汽车智能化相关行业(指具有感知、沟通、关怀功能,最终可实现汽车智能化相关的制造、服务及基于此构建的智能生态环境)。

如果未来由于技术进步、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本基金新能源汽车主题上市公司相关业务的覆盖范围发生变动,本基金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之上,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把变动行业内的公司股票纳入本基金主题的界定范围内。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将主要投资于新能源汽车行业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并在主题投资的基础上结合对个股定性、定量的分析,积极挖掘有投资价值的个股。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结合财务数据、企业学习与创新能力、企业发展战略、技术专利优势、市场拓展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公司的行业地位、公司增长的可持续性等定性因素,给予股票一定的折溢价水平,最终确定股票合理的价格区间。

2、定量分析

在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对成长性指标(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PEG)、相对价值指标(P/E、P/B、P/CF、EV/EBITDA)以及绝对估值指标(DCF)的定量评判,筛选出具有GARP(合理价格成长)性质的股票。

(三)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避免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期,调整组合的期限结构策略,适当的采取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梯式策略等,在短期、中期、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采取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采取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采取梯形策略。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资产的发行主体、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市场流动性等因素,本基金将市场主要细分为一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信用债券(含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政策性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附权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公司债券、含回售及赎回选择权的债券等)三个子市场。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信用风险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在目标久期控制及期限结构配置基础上,采取积极投资策略,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

(1)一般债券投资策略

在目标久期控制及期限结构配置基础上,对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本基金主要通过跨市场套利等策略获取套利收益。同时,由于国债及央行票据具有良好的流动性,能够为基金的流动性提供支持。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评估策略: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本基金将通过行业分析、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公司运营管理分析等调查研究,分析违约风险即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回购策略:回购放大是一种杠杆投资策略,通过质押组合中的持仓债券进行正回购,将融得资金购买债券,获取回购利率和债券利率的利差,从而提高组合收益水平。影响回购放大策略的关键因素有两个:其一是利差,即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时,放大策略才能取得正的回报;其二是债券的资本利得,所持债券的净价在放大操作期间出现上涨,则可以获取价差收益。在收益率曲线陡峭或预期利率下行的市场情况下,在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适当运用回购放大策略,可以为基金持有人争取更多的收益。

(3) 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利用BS公式或二叉树定价模型等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重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究,选择那些公司和行业景气趋势回升、成长性好、安全边际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回售及赎回选择权的债券,本基金将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期权调整利差(OAS)模型分析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的投资价值,作为此类债券投资的主要依据。

4、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行业分析、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等调查研究,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四)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深入分析标的资产价格及其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寻求其合理定价水平。全面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六)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七)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国债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5、业绩比较基准

原合同:

“本基金采用“中证700指数收益率×6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40%”作为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股票指数或债券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后:

“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收益率×8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20%

本基金是以新能源汽车为投资主题的混合型基金。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将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链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锂电池、驱动电机、电控系统、充电桩、新能源整车等纳入新能源汽车主题,为投资者提供捕捉和分享该行业发展的机会。考虑到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及各投资对象价格的变动对基金净值的不同影响,本基金对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配置了80%的权重,还对银行活期存款利率配置了20%的权重作为综合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以“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收益率×8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20%”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反应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若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风险收益特征

原合同: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于具有高成长潜力的中小市值上市公司股票,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为中高风险等级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修改后: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7、删除原合同“七、投资决策依据”和“八、投资决策流程”:

“(七) 投资决策依据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方式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月度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审定基金月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2、基金经理根据相关报告负责资产配置、个股/个券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八) 投资决策流程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风险监控、评估和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 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由研究部负责,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趋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深入研究行业景气状况、市场合理估值水平,预测利率变化趋势;通过对中小市值公司的未来发展潜力的分析,深入研究其合理的投资价值;据此提出大类资产配置、行业配置、个股配置的投资建议。

2. 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基于研究部的投资建议,根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期内证券市场走势的基本判断,对基金资产的投资,制定月度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计划,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按计划执行。

3. 组合构建

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确定后,基金经理参考研究员的个股投资建议,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 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 风险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各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汇报。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风险监控情况,责令投资不规范的基金经理进行检讨,并及时调整。

6. 风险绩效评估

金融工程部风险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使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更加清楚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并了解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7. 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将依据宏观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进行调整。”

8、投资限制修改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与新能源汽车主题相关行业上市公司的证券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合约或国债期货合约,应满足如下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⑤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6)、(7)、(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9、删除原基金合同融资融券相关表述

“(十二)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融资、融券。”

(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在“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处增加如下表述: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2、在“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处修订为如下表述:

“在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请赎回的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份额,有权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四)基金的估值、信息披露等相关内容

鉴于本基金投资范围发生变更,并且考虑到现时法律法规、业务指引等,对基金合同中涉及估值及信息披露等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同时,增加了“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等条款 ,详见附件《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本基金基金合同摘要部分涉及修改内容的一并修改

(六)其他相关事项的修改

1、删除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份额发售的部分,并补充基金的历史沿革等内容。

2、考虑到本基金成立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陆续修订或颁布实施,本基金管理人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行业规范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况对《基金合同》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修订《基金合同》,并相应修订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费率的调整

(一)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保持不变

1、基金管理费率:1.50%/年

2、基金托管费率:0.25%/年

(二)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设置

1、调整前

2、调整后

(三)调整基金赎回费率设置

1、调整前

2、调整后

四、转型方案及《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赎回选择期

1、时间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正式转型前,本基金将安排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选择期期间,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本基金需应对赎回、转出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2、赎回选择期期间的相关费用安排

(1)在赎回选择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时,同意按照原东方增长中小盘基金调整前的赎回费率收取方式进行费用支付,即:

(2)在选择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需按照上述赎回费用收取方式支付赎回费用,并支付申购补差费用。

(3)在选择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申购费用,其因本次转型而持有的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从其持有东方增长中小盘基金之日起连续计算。

(二)《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及转型后运作

1、自选择期届满的次一工作日起,原《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正式转型为“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自《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提交的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交易申请,适用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费率体系。

3、自《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六个月内的区间为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转型期”。投资转型期结束,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投资转型期内,使用“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的简称,每个工作日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上述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附件: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附件: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遵循基金投资“买者自负”的原则,全面认识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和基金的投资价值,在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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