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2018年4月23日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8年4月1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
§2 基金产品概况
■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为更好地服务于广大投资者,在维护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17年8月1日起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由小数点后3位提高至小数点后4位,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具体请见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注:本基金的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6月12日。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简介
■
注:1. 基金的首任基金经理,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离职日期为根据公司决议确定的解聘日期;
2. 非首任基金经理,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分别指根据公司决议确定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
3. 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勤勉尽责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利益,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本基金管理人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要求。
4.3 公平交易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继续严格执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关于公平交易流程的各项制度规范,进一步完善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和二级市场交易活动。本公司通过系统控制和人工控制等各种方式,确保本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在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的相关环节均得到公平对待。
报告期内,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良好,通过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时机进行监控分析,未发现有违公平交易要求的情况。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公司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权限及授权管理办法》、《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制度》、《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异常交易监控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对本基金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存在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未出现涉及本基金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5%的情况。
4.4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一季度市场走势分化明显,债市持续走牛,股市则波动性加剧且风格切合迅速,市场面临的宏观、政治及监管环境复杂,本基金在二季度主要进行了持仓结构调整,对于中低等级债券进行积极减持,增持了高等级利率债。对于后市,我们认为年内债市仍有较好投资机会,但考虑到二季度供给放量、资管新规可能落地等不确定性因素,收益率仍有反复可能,应适度把握投资节奏。
4.5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0742元;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1.13%,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2.14%。
4.6 报告期内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说明
本报告期内不存在需要对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说明的情况。
§5 投资组合报告
5.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5.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5.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5.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5.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5.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5.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5.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5.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5.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5.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5.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5.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5.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10.1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5.10.2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况。
5.10.3 其他资产构成
■
5.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7 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情况
7.1 基金管理人持有本基金份额变动情况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管理人未持有本基金。
7.2 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交易明细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管理人未持有本基金。
§8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8.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
8.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应当在《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修订,并对赎回费相关规则进行了调整。详情请见基金管理人于指定媒介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9 备查文件目录
9.1 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批准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复、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复、营业执照。
9.2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处。
9.3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3日
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2018年4月23日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8年4月1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
§2 基金产品概况
■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为更好地服务于广大投资者,在维护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17年8月1日起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由小数点后3位提高至小数点后4位,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具体请见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注:本基金的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1月13日。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简介
■
注:1. 基金的首任基金经理,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离职日期为根据公司决议确定的解聘日期;
2. 非首任基金经理,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分别指根据公司决议确定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
3. 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勤勉尽责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利益,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本基金管理人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要求。
4.3 公平交易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继续严格执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关于公平交易流程的各项制度规范,进一步完善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和二级市场交易活动。本公司通过系统控制和人工控制等各种方式,确保本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在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的相关环节均得到公平对待。
报告期内,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良好,通过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时机进行监控分析,未发现有违公平交易要求的情况。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公司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权限及授权管理办法》、《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制度》、《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异常交易监控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对本基金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存在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未出现涉及本基金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5%的情况。
4.4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在组合操作上,管理人进一步对组合持仓进行了结构优化,适当降低了组合杠杆,从而较好地避免了季末资金面紧张对组合的影响。
报告期内,本基金在信用债和同业存单,以及逆回购资产之间进行合理配置,采取相对谨慎的久期策略,灵活把握波段机会,并密切排查组合债券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基金资产安全和基金收益稳定的重要性置于首位,为基金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回报。
4.5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0元;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1.56%,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2.14%。
4.6 报告期内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说明
本报告期内不存在需要对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说明的情况。
§5 投资组合报告
5.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5.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5.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5.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5.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5.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5.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5.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5.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5.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5.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5.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5.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5.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10.1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5.10.2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况。
5.10.3 其他资产构成
■
5.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7 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情况
7.1 基金管理人持有本基金份额变动情况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管理人未持有本基金。
7.2 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交易明细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管理人未持有本基金。
§8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8.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
8.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基金管理人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了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于2018年3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根据《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及其附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据此拟定了《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上述文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249号(《关于准予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注册。《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2018年5月3日起生效,原《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同一日起失效。本公司将于下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同步更新相关内容,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变更注册为发起式基金,并采用定期开放方式运作,为机构定制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同时豁免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不能达到或者超过50%的比例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的选择期为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5月2日。
选择期内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在选择期内未申请赎回的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将在2018年5月3日起自动变更为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选择期内投资者可申购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单一投资者可以持有本基金超50%的份额,前述份额将在2018年5月3日起自动变更为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选择期内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申购。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同意在选择期豁免《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以及单一份额持有人占比限制等条款。
在选择期期间,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及相关业务规则按照《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行,但单一份额持有人占比可能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发起资金持有期限自新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详情请见基金管理人于指定媒介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9 备查文件目录
9.1 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批准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复、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复、营业执照。
9.2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处。
9.3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3日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2018年4月23日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8年4月1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
§2 基金产品概况
■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为更好地服务于广大投资者,在维护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17年8月1日起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由小数点后3位提高至小数点后4位,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具体请见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鑫元一年定期开放A
■
鑫元一年定期开放C
■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
注:本基金的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4月17日。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简介
■
注:1. 基金的首任基金经理,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离职日期为根据公司决议确定的解聘日期;
2. 非首任基金经理,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分别指根据公司决议确定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
3. 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勤勉尽责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利益,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本基金管理人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要求。
4.3 公平交易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继续严格执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关于公平交易流程的各项制度规范,进一步完善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和二级市场交易活动。本公司通过系统控制和人工控制等各种方式,确保本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在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的相关环节均得到公平对待。
报告期内,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良好,通过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时机进行监控分析,未发现有违公平交易要求的情况。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公司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权限及授权管理办法》、《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制度》、《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异常交易监控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对本基金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存在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未出现涉及本基金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5%的情况。
4.4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一季度市场走势分化明显,债市持续走牛,股市则波动性加剧且风格切合迅速,市场面临的宏观、政治及监管环境复杂,本基金结合对宏观、机构层面的研判,积极参与利率债交易性行情,较好地抓住了投资机会。权益市场方面,由于贸易战导致市场行情及节奏出现紊乱,使得投资相对被动。经过适度调整后,在考虑贸易战因素后,目前产品投资较为稳定。对于后市,我们认为年内债市仍有较好投资机会,但考虑到二季度供给放量、资管新规可能落地等不确定性因素,收益率仍有反复可能,应适度把握投资节奏。权益方面,应继续执行均衡配置策略。
4.5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本报告期末鑫元一年定期开放A基金份额净值为0.9068元,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1.77%;截至本报告期末鑫元一年定期开放C基金份额净值为0.8935元,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1.86%;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0.67%。
4.6 报告期内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说明
本报告期内不存在需要对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说明的情况。
§5 投资组合报告
5.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5.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5.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
5.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5.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5.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5.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5.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5.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5.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5.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5.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5.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5.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10.1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5.10.2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况。
5.10.3 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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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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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情况
7.1 基金管理人持有本基金份额变动情况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管理人未持有本基金。
7.2 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交易明细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管理人未持有本基金。
§8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8.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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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基金管理人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了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于2018年3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根据《关于变更注册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及其附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金基金合同》、《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金托管协议》,并据此拟定了《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金招募说明书》。上述文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93号(《关于准予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注册。《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金基金合同》、《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金托管协议》将自2018年5月3日起生效,原《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同一日起失效。本公司将于下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同步更新相关内容,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的选择期为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5月2日。
在选择期期间,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仅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转出。在选择期内未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将在《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变更为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在选择期期间,为方便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同意在选择期豁免《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关于开放期与封闭期的规定以及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在选择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同意豁免本基金关于基金赎回费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选择期期间对本基金进行赎回的,不收取赎回费;并已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详情请见基金管理人于指定媒介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9 备查文件目录
9.1 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批准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复、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复、营业执照。
9.2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处。
9.3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3日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