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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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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范志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翔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屈才云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经2014年3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最高额人民币1.2亿元贷款提供一般责任保证担保。同时,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为中金建设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最高额人民币1.2亿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佛国际医院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何俊明、张燕、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大海川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当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并向其提供了贷款1.2亿元元,借款期限一年。上述贷款于2015 年 4 月 15 日到期后,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偿还该笔贷款。2017年2月20日,平安银行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请求中金建设偿还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利等共计152,820,183.29元,并要求担保人提供清偿责任。截至目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2、2014年1月21日,广融基金与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广融基金委托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向青岛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磐龙”)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同日,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与青岛磐龙签署《人民币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向青岛磐龙发放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贷款期限为六个月。为确保青岛磐龙偿还贷款,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与青岛磐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2014年1月22日就青岛磐龙名下位于青岛平度市青岛路96号的土地办理了抵押登记。上述贷款于2014年7月21日到期,青岛磐龙未按约定偿还该笔贷款。

2014年11月18日,中信银行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青岛磐龙偿还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请求对本次贷款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处置权;同时由青岛磐龙承担相应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了本案。2014年12月1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3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青岛磐龙名下财产。2015年5月19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青岛磐龙向中信银行偿还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等,同时中信银行有权对青岛磐龙名下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以折价、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015年8月3日,福田法院受理出具(2015)深福法字第08576号受理通知书,该案件正式进行执行程序。2017年5月14日,福田区法院发布拟拍卖涉案抵押土地评估结果的公告。2017年11月,山东平度市人民法院根据青岛磐龙的申请,作出(2017)鲁0283破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青岛磐龙重整。2017年12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2015)深福法执字第85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对青岛磐龙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目前,本案执行程序已终结,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破产重整尚未结束。

3、2016年4月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广融工程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融基金”)与成都天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天湖”)、成都诚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诚兴”)以及陈开湖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成都天湖向广融基金借款1.5亿元(其中第一期借款7,380万元),用于成都天湖的项目工程施工。2016年11月8日,因成都天湖未按约定进行抵押登记且借款到期后不按期还本付息,广融基金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成都天湖偿还前述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要求成都诚兴、陈开湖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同时,广融基金申请对成都天湖投资有限公司以及担保人成都诚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财产保全。

2016年12月1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转递给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与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该两家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分别做出民事裁定,查封成都天湖新都国用(2013)第80号、第81号、第82号土地使用权,成都西部(医药)贸易中心项目B地块第二号楼B区预售房的未售房屋,成都西部(医药)贸易中心项目C区、D区在建项目,以及担保人成都诚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200.00万元的财产。2017年7月19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书》,裁决成都天湖投资有限公司偿付借款、利息、罚息以及本次诉讼导致的费用,成都诚兴、陈开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裁决为终局裁决。2017年8月9日,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8月1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立案执行本案。

2017年9月18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2017年12月21日,广融基金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交《评估拍卖申请书》,申请对诚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属于本案仲裁过程中首轮查封且未设定抵押的几处房产依法进行评估拍卖。截至目前,本案生效裁决仍处于强制执行阶段,尚未执行完毕。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8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8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范志全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广田集团 公告编号:2018-037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8年04月2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8年04月20日以邮件的方式通知各位董事。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范志全先生主持,全体董事出席会议,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会议应参加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的董事9名,此次会议达到法定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关于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议案》。

为促进公司盘活账面资产,控制应收账款风险,及时回收流动资金,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通过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招商创融-广田集团2018年第一期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公告》详见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广田集团 公告编号:2018-039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促进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盘活账面资产,控制应收账款风险,及时回收流动资金,本公司拟开展2018年第一期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通过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资管”)设立“招商创融-广田集团2018年第一期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

一、专项计划概述

本公司拟将基于总包合同或分包合同对全国范围内多家客户所享有的已经履行的义务所对应的应收账款债权、权益及其附属权益转让给招商资管设立的专项计划进行融资。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期限不超过2年,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含中间级资产支持证券(如有))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二、专项计划基本情况

(一)基础资产

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本公司基于总包合同或分包合同对客户享有的已经履行的义务所对应的应收账款债权、权益及其附属权益。

(二)交易结构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购买本公司所拥有的基础资产,拟购买的应收账款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以专项计划实际成立时的规模为准)。

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将按约定划入指定账户,由专项计划托管银行根据计划管理人的分配指令对现金流进行分配。本公司作为资产服务机构为专项计划提供与基础资产及其回收有关的管理服务及其他服务。就入池应收账款,若本公司未能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并取得验收合格证明,则由本公司赎回该份合同对应的应收账款债权、权益及其附属权益。如本公司不履行该赎回义务,则由广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田控股”)履行赎回义务。若客户未按总包合同或分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款项(因本公司的原因导致的情况除外),且在该等应付款的还款日或支付日所在自然月后的一个自然月内前述应付款项仍未偿还,广田控股将赎回该笔基础资产。

广田控股对专项计划账户内可分配的资金不足以支付专项计划各项税费、报酬或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含中间级资产支持证券(如有))持有人应获分配的专项计划利益的部分进行差额补足。此外,本期专项计划或将引入第三方机构为专项计划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差额支付的外部增信措施(具体措施以专项计划设立时为准)。

(三)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情况

本次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将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含中间级资产支持证券(如有))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总发行规模暂定为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以专项计划实际成立时的规模为准),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含中间级资产支持证券(如有))向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售,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由本公司认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含中间级资产支持证券(如有))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期限等项目相关要素可能因监管机构要求或市场需求进行调整。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含中间级资产支持证券(如有))的票面利率将根据发行时的市场利率水平确定。

三、专项计划各方情况

(一)计划管理人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23号)获准设立的全资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已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并承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产管理业务。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法定代表人:熊剑涛

日期:2015年4月3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0亿元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二)增信机构

广田控股和引入的外部第三方机构(如有)为专项计划提供差额支付等增信措施,具体事宜以增信机构出具的《差额支付承诺函》等文件为准。

四、专项计划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资产证券化,可以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有利于公司更好的开展业务。本次专项计划的实施,能够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产结构,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率等。

五、专项计划的意义

1、拓宽融资渠道。资产证券化是股权融资、债券融资之外的另一种融资形式,可成为公司现有融资方式的有益补充;

2、资产证券化可以将应收账款转变为流动性较高的现金资产,达到盘活资产存量的目的;

3、资产证券化能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减少企业受银行信贷政策影响。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广田集团 公告编号:2018-040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具体内容请见2017年5月11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7]SCP232号),接受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核定注册金额为25亿元,注册额度自通知书落款之日起2年内有效。

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19日发行了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品种一)和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品种二),发行情况如下:

1、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品种一)发行情况

2、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品种二)发行情况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公司债券。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情况的有关文件已经在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和上海清算所网站(www.shclearing.com)上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广田集团 公告编号:2018-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