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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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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2018-04-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66版)

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100%

4、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6、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7、总资产收益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总资产×100%

8、EBITDA利息倍数(倍)=(利润总额+利息支出+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费用化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支出)

(四)公司管理层分析意见

公司管理层结合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对其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量、盈利能力、未来业务目标以及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按照合并报表口径进行了如下分析:

1、资产结构分析

单位:万元

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公司总资产分别为7,581,148.05万元、11,195,952.70万元、13,524,603.84万元,2016年末和2017年末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47.68%和20.80%,公司资产总额总体保持增长趋势。其中2016年年末公司资产总额较2015年年末大幅增加主要是因为实现的净利润以及收购并表所致。

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公司流动资产分别为4,745,318.22万元、6,362,501.68万元、8,227,792.13万元,占总资产比重分别为62.59%、56.83%、60.84%。2016年末流动资产较2015年末增加1,617,183.46万元,增幅为34.08%,2017年末流动资产较2016年年末增加1,865,290.45万元,增幅为29.32%。

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公司非流动资产分别为2,835,829.82万元、4,833,451.03万元、5,296,811.70万元,占总资产比重分别为37.41%、43.17%、39.16%。

2、负债结构分析

单位:万元

2015年末、2016年末和2017年末,公司负债规模分别为5,390,914.04万元、8,320,443.71万元、9,100,867.86万元,负债总额持续增长。负债结构显示公司的债务以流动负债为主,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公司流动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分别为89.99%、77.24%、75.02%,主要为短期借款和应付票据组成。而非流动负债分别为539,628.13万元、1,893,360.11万元、2,273,624.10万元,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0.01%、22.76%、24.98%,主要为长期借款。

3、现金流量分析

单位:万元

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公司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71,894.79万元、513,291.49万元和1,992,812.12万元。出现的波动主要是由于公司三年对外投资增多,投资活动现金流出较高。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015年到2017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分别为11,691,099.96万元、16,608,929.37万元、19,418,551.97万元,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主要是因为随着营业收入的增加,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相应增加。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分别为11,134,756.78万元、16,278,164.21万元和18,919,878.02万元。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015年到2017年,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金额分别为1,030,557.81万元、268,175.10万元和2,373,946.32万元,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分别为1,409,113.51万元、1,518,084.63万元和2,858,990.22万元。其中2016年度公司投资活动现金较2015年年度流入同比降幅为73.98%,主要原因是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的减少。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015年到2017年,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金额分别为2,865,659.81万元、6,696,133.85万元和7,117,803.40万元,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金额分别为3,115,342.08万元、5,272,558.42万元和6,043,591.55万元。

4、偿债能力分析

1)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公司的流动比率分别为97.82%、99.00%、120.51%,速动比率分别为56.18%、52.86%、69.98%。2017年末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较2016年末均有大幅提升。

2)资产负债率

从资产负债率来看, 2015年末、2016年末及2017年,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1.11%、74.32%和67.29%,2017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较2016年末大幅下降,公司长期偿债能力较强。

3)EBITDA利息倍数

2015年、2016年、2017年,公司的EBITDA利息倍数分别为3.76、3.70、3.91,具有较强的偿付借款利息的能力。

5、盈利能力分析

单位:万元

近三年公司的营业收入持续快速增长,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9,370,003.52万元、13,542,226.31万元、16,071,152.25万元。其中2016年度较2015年度增加4,172,222.79万元,增幅为44.53%,2017年度较2016年度增加2,528,925.94万元,增幅为18.67%,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扩大产生规模效益和市场需求增加引起的营业收入增加。

近三年公司营业成本随着公司营业收入的持续增加而相应增长,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公司的营业成本分别为8,505,406.80万元、12,344,456.49万元、14,509,093.07万元。一方面公司营业成本的增长幅度与营业收入的增长幅度基本一致,另一方面随着公司对成本费用的有效控制加强,公司营业成本占营业收入的比重逐渐降低。

2015年度公司营业利润及净利润较2014年度增加49,548.56万元及32,325.67万元,增幅分别为23.84%和18.01%。2016年度,公司营业利润及净利润较2015年同比增加125,140.38万元及92,450.46万元,增幅分别为48.63%和43.64%,主要系主要系公司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带来的投资收益增加所致。2017年度,公司营业利润及净利润较2016年同比增加192,955.18万元及146,157.56万元。

6、未来业务发展目标及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

2017年受益于规模扩张和豪华品牌的快速增长,公司盈利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新车销量产生的规模效应和各衍生业务板块的持续产品创新,使公司在售后维修、佣金代理、融资租赁等业务贡献持续加大,进一步改善公司毛利结构。同时,公司借助ERP管理系统,通过加强精细化管理持续提升业绩。

随着行业集中度的提高,厂商关系开始改变,经销商对主机厂的话语权在不断提高,作为行业龙头的广汇汽车将受益这一行业变革带来的发展机会,凭借规模效应,在整车采购、返点支持、车型供应、销售指标和网络布局等方面将具有更强的议价能力。此外,随着中国汽车市场从增量市场向存量市场转化,毛利率较高的售后市场是未来发展的方向。公司未来将继续谋求转型发展,以自身庞大的新车销量带动售后维修、佣金代理及车租赁等业务的发展,继续保持并增强公司的可持续盈利能力。

四、本次债券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补充流动资金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具体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财务状况与资金需求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五、其他重要事项

(一)对外担保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合计对外担保金额约为1.80亿元。

(二)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的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0297 证券简称:广汇汽车 公告编号:2018-037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适应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8年4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拟对公司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后的具体实施及进一步优化等相关事宜,调整后的组织架构图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4日

附件:

证券代码:600297 证券简称:广汇汽车 公告编号:2018-038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7年度薪酬情况及2018年度

薪酬方案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8年4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度薪酬情况及2018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7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2017年度,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人民币税前8万元/年;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监事的薪酬依据其所处岗位、工作年限、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未另行支付董事、监事薪酬;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公司未向其发放任何薪酬和津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及经营发展状况,考虑岗位职责及工作业绩等因素确定。

经核算,公司2017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税前报酬如下表:

二、2018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等公司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制定2018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如下:

(一)适用对象

在任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用时间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三)组织管理

薪酬及考核委员会根据本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对考核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监事会和内部审计机构监督考核。

(四)薪酬发放标准

1、结合目前经济环境、公司所处地区、行业和规模,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薪酬水平,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薪酬标准调整为人民币税前10万元/年,按月发放。

2、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其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薪酬:

薪酬=基本薪酬+年度绩效工资

(1)年度绩效工资:根据2018年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按照公司设定的业绩KPI指标,采取百分制考核换算得分比例的形式,以年度绩效工资为基数进行考核发放。

(2)年度绩效工资兑现流程

根据公司年度目标责任书实施考核→依据考核结果确定整体兑现比例→依据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兑现个人年度绩效工资发放金额。

公司整体兑现比例:根据公司年度目标责任书,在考核结果确认后,根据目标责任书综合考核得分,按下表计算确定公司高管人员绩效年薪兑现比例:

(3)年度绩效工资的发放

根据《关于年度公司员工年终考核工作的通知》办法,依据个人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兑现个人绩效工资具体发放金额。

个人年度绩效工资=绩效年薪标准×整体兑现比例

其中:个人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在称职及以上的予以全额发放,称职以下的不予发放。

3、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五)其他规定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或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2、上述薪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2017年年度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0297 证券简称:广汇汽车 公告编号:2018-039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广汇汽车”)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售性股票数量8,3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2%。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升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

注册资本:人民币捌拾壹亿肆仟肆佰叁拾万玖仟陆佰捌拾贰元整

上市时间:2000年11月16日

经营范围:汽车及配件销售、二手车销售;汽车维修;汽车保险代理;汽车及配件进出口的项目开发;汽车装饰装璜;汽车租赁;汽车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治理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构成,分别为:非独立董事李建平、王新明、唐永锜、孔令江、陆伟、王韌;独立董事沈进军、程晓鸣、梁永明;其中李建平为公司董事长。

2、监事会构成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为:李文强、罗桂友、侯灵昌;其中李文强为监事会主席,侯灵昌为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为:王新明、唐永锜、卢翱、周育、马赴江、许星。

(三)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本激励计划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管理及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制定本激励计划的原则

(一)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一致,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

(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2、制定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一)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

(二)建立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

(三)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支持公司战略实现和长期可持续发展;

(四)吸引和保留公司员工,确保公司长期发展。

三、本激励计划的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广汇汽车A股普通股。

四、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8,3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14,430.9682万股的1.02%,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 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134人,为公司(含下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管理及业务骨干。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及独立董事,亦不包括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已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二) 激励对象的名单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注2: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告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注3:披露激励对象中不存在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4: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53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53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增发、派息等事宜,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二) 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44元的50%,为每股3.22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7.06元的50%,为每股3.53元。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及禁售期

(一)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公司可参照《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6个月后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激励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收回。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日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日相同。

(四)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且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于其已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公司保留在解除限售后的12个月内向其追溯返还其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的权利。

3、公司层面业绩指标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8-2021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权激励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指标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考核管理办法,目前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五档等级评定(由高到低)。在本激励计划执行期间,激励对象前一年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称职级别,解锁比例为100%;激励对象前一年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级别,解锁比例为80%,激励对象当期不可解锁的20%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前一年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激励对象当期不得解锁限制性股票,该等股票由公司全部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造成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和现金分红比例,以上指标为公司盈利能力、成长性以及股东回报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最近一个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公司应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有权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认购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并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限售其股份。

4、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5、激励对象在限售期内并不享有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以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投票权或通过抵押、质押等任何方式支配该等限制性股票以获取利益的权利。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6、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

7、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8、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9、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0、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1、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若激励对象对下列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作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获得的全部收益。

4、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的处理

1、激励对象在公司内发生正常职务变更,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

2、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非因前述第(二)项原因导致与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而离职、劳动合同到期不与公司续约,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死亡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若因其他原因而死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继承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回购股票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四、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公司以2018年4月23日(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的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测算得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2.95元。

(二) 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授予日在2018年4月23日,预计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说明: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0297 证券简称:广汇汽车 公告编号:2018-040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5月14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5月14日 15点30 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虹莘路3998号广汇宝信大厦9楼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5月14日

至2018年5月1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4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5、8、11、16、17、18、20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7、8、9、10、12、13、14、15、16、17、18、19、20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6、17、18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新疆友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股东账户卡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及股东授权委托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及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3、股东为QFII的,凭QFII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4、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或原件(授权委托书)一份。自然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5、异地股东可采用传真的方式登记。

(1)登记时间:2018年5月9日9:00至17:00

(2)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六、 其他事项

1、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虹莘路3998号广汇宝信大厦6楼(邮编:201103)

2、电话:021-24032833

3、传真:021-24032811

4、电子邮箱:ir@chinagrandauto.com

特此公告。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5月14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