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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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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

2018-04-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34 证券简称:旺能环境 公告编号:2018-35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接到大股东美欣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欣达集团”)的函告,获悉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内容如下:

一、美欣达集团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被质押基本情况

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美欣达集团持有本公司股票84,038,948股(其中限售股为78,310,039股),占公司总股本245,038,262股的34.30%,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数量为25,528,909股,占其持有股份总数的30.38%,占公司总股本的10.42%。

二、其他说明

2017 年,公司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与重组交易对手方之一美欣达集团签订的《重大资产置换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美欣达集团作为业绩承诺方承诺置入资产(指的是浙江旺能环保有限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税后净利润分别为24,000万元、30,000万元、40,000万元。在业绩承诺期内的各个年度,如置入资产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美欣达集团将按照其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持有旺能环保的股权比例对公司进行股份补偿,所获得的持股数量不足以补偿时,差额部分由以现金补偿。具体业绩承诺及相关补偿安排可详见 2017年10月12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重大资产置换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

美欣达集团在本次重组事项中获得的股份数量为78,310,039股,在重组交易完成36个月后,且《业绩承诺与业绩补偿协议》履行完毕之后,才能够解除限售。本次被质押股份涉及到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股份补偿。目前,浙江旺能环保有限公司运营状况良好,效益不断提升,且美欣达集团本次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较低,故本次质押股份对美欣达集团正常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影响较小,若出现业绩补偿问题,美欣达集团承诺提前购回所质押的股票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三、备查文件

1.股份质押证明文件;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2034 证券简称:旺能环境 公告编号:2018-36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

孟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概述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旺能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能环保”)于2018年1月19日收到采购人孟州市城市管理局、代理单位河南飞洋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确认旺能环保为孟州市垃圾运输异地处理项目(以下简称“孟州项目”)的成交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孟州市垃圾运输异地处理项目并设立新公司的对外投资议案》,决定由全资子公司旺能环保对外投资设立项目公司,负责实施孟州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和2018年4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项目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和《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孟州市垃圾运输异地处理项目并设立新公司的对外投资公告》(公告编号:2018-33)。

公司于近日收到旺能环保与孟州市城市管理局签署的《孟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现将协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协议双方基本情况介绍

1. 甲方:孟州市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毅

住所:孟州市黄河大道中段

主营业务:政府机构,无主营业务

2. 乙方:浙江旺能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会斌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湖织大道路1389号

主营业务:特种环保型过滤机的生产(生产限分支机构)、销售,相关技术的研发、推广、服务、成果转让;垃圾综合处置技术的研发、服务、推广、成果转让;煤炭、氢氧化钙、活性炭的批发;生活垃圾(除危险废弃物)焚烧发电,垃圾处理及固体废弃物处理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环保工程的设计、投资咨询及建设,垃圾、烟气、污水、灰渣处理技术的开发及服务;环保设备和发电设备制造、销售、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甲方未与乙方及上市公司发生交易事项。

4. 履约能力分析:乙方为政府机构,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5. 公司与甲方不存在关联交易。

三、协议主要内容

1. 经营权

经孟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甲方授予乙方在孟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经营垃圾中转站,接收甲方无偿供应的孟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生活垃圾(含需要外运处理的已填埋生活垃圾),并将预处理后的生活垃圾转运至乙方指定焚烧厂进行焚烧处理的权利。

2. 垃圾供应期限

垃圾供应期限为自乙方指定焚烧厂正式接收甲方供应的垃圾之日起30年;如乙方指定焚烧厂特许经营期限延长或者重新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则甲乙双方应就垃圾供应期限重新签署垃圾处理服务协议。

3. 垃圾供应的排他性

在垃圾供应期限内,甲方应将孟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生活垃圾(含需要外运处理的已填埋生活垃圾)供应给乙方进行独家处理。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不应将孟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提供给除乙方外的其他任何方,亦不应再以任何方式授予其他任何方关于孟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的相同或类似权利。

4. 建设内容及规模

孟州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城区中转站和乡镇中转站,城区中转站设计处理规模原为150吨/日,甲乙双方根据孟州市城区垃圾现状,经协商一致同意调整为280吨/日;乡镇中转站的具体数量、规模、运行模式依据《焦作市城乡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第四章第一节、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确定。

5. 项目用地

甲方负责提供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区中转站及乡镇中转站项目要求的土地并以无偿使用、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给乙方,并负责解决选址及其周边存在的隐患,涉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事宜的,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

6. 垃圾保底量

城区中转站建成并接收甲方生活垃圾之日起,甲方按每天实际产生生活垃圾量向乙方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乡镇中转站自乙方垃圾收运体系建设完成、乙方指定焚烧厂建成投产之日起,垃圾供应量不足280吨/日时,甲方同意按280吨/日向乙方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超过280吨/日时,按实际供应量支付。

7. 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与支付

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为60元/吨;乙方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提供月处理服务费结算单,甲方应在每月月底前将上个月的处理服务费全额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项目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项目协议的签署,符合公司业务战略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垃圾处理规模、增强公司在固废处理业务领域的综合实力。该项目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18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项目的实施将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五、项目协议风险提示

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项目审批迟缓建设期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垃圾服务费不能及时收取以及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甲乙双方签署的《孟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