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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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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2018-04-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特别提示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合金”、“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版)(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1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2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8年5月7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30-11:30,13:00-15:00。投资者在2018年5月7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初步询价结束后,主承销商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照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中签结果公告》”),于2018年5月9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8年5月9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中止发行情况”。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7、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点提示

1、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45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740号文核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福达合金”,股票代码为“603045”,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申购。本次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732045”。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华林证券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华林证券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网址为:https://120.204.69.22/ipo。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9:30-15:00。关于申购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服务—IPO业务专栏中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网下IPO系统用户手册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

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3、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458万股,全部为新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1%,发行后总股本为9,830万股。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47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60.01%;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983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9.99%。

4、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18年4月26日(T-5日)的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投资者需同时完成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华林证券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的相关安排”。只有符合华林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5、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路演推介。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于2018年5月4日(T-1日)进行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8年5月3日(T-2日)刊登的《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

6、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18年4月27日(T-4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本公告“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认方式”的相关安排确定发行价格和可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详细披露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关联方核查及私募基金备案核查情况,以及发行价格、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8、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9、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时间为2018年5月7日(T日)的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2018年5月7日(T日)的9:30-11:30、13:00-15:00。投资者在2018年5月7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10、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1、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七、网下配售原则”。

12、2018年5月9日(T+2日)16:00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披露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为其管理的获配的配售对象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8年5月9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本次网上、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4、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8年4月25日(T-6日)登载于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网下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如因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二、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的相关安排

(一)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标准

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资经验。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2018年4月25日,T-6日)为基准日,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在6,000万元(含)以上。

5、投资者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6、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2018年4月26日(T-5日)12:00前完成备案,并能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若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包含私募投资基金,或除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则该私募投资基金需在2018年4月26日(T-5日)12:00时前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并能提供登记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备案函、登记备案系统截屏等)。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7、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资金合法合规,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管理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8、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⑦按照《业务规范》、《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⑧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实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18年4月26日(T-5日)12:00时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开通CA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符合华林证券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需要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1)拟参与初步询价投资者的配售对象类型属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不含基金公司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依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无需提交材料,可直接参与本次网下询价,但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存在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有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关联关系。以上机构参与询价,即视同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关联关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2)其他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按照如下所属的投资者类型,通过华林证券IPO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http://113.105.85.100:7001/,推荐使用谷歌浏览器)提交相应材料:

类型一:除(1)外其他类型的配售对象的机构投资者需提供:

①《网下申购承诺函(机构投资者)》(扫描版、盖公章)

②《机构投资者基本情况表》(扫描版、盖公章)

③《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除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和合格境外投资者管理的自营投资账户之外的配售对象需填写,扫描版、盖公章)

④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性质的投资者还需提供有效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扫描版,盖公章)

类型二:个人投资者需提供:

① 《网下申购承诺函(个人投资者)》(扫描版,需签字)

② 《个人投资者基本情况表》(扫描版,需签字)

(3)材料递交指引:

①登录网址http://113.105.85.100:7001/(推荐使用谷歌浏览器),进入华林证券IPO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选择“手机号注册”,注册成功后于2018年4月26日(T-5日)中午12:00前通过该系统填写并提交相关资格核查材料;

②登录系统后请按如下步骤进行投资者信息报备:点击“信息录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项目、投资者类型及需要录入的投资者,点击“下一步”;阅读声明后依次点击“同意”及“下一步”;下载需要填写的excel信息表,填写完excel表后将其上传,点击“下一步”;

③在“下载签名”处点击下载打印文件,投资者打印并签章后在“上传扫描件”处上传扫描件,点击“保存”。提交成功后,系统显示为“待审核”状态。

如有问题请通过咨询邮箱ipo_hlecm@126.com咨询或致电咨询电话0755-23947686、23613759(咨询时间9:00-12:00,13:00-17:00)。

未按规定提交文件、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经审查属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配售情形的,或经核查未在主承销商规定时间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则该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作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三、初步询价

1、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2018年4月26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备案,已办理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上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投资者需同时完成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2、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2018年4月27日(T-4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报价以及拟申购数量等信息。

3、本次初步询价采取价格与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的报价应该相同。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最低拟申购数量为35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35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600万股。

4、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需报送核查材料的网下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2018年4月26日(T-5日)12:00时前将材料提交至华林证券IPO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

(2)网下投资者未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18年4月26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3)经审查不符合华林证券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4)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5)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6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6)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35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7)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8)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认方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协商确定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报价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报价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的顺序依次剔除;如果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均相同,则按照报价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本次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

有效报价投资者的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1)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10家时,中止发行;

(2)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不少于10家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有效报价投资者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拟申购数量为有效拟申购数量。

五、网上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1、在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完成后,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可在2018年5月7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2018年5月4日(T-1日)的《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18年5月3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18年5月7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3、投资者应当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本次发行网下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8年5月7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18年5月7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2)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具体情况将在2018年5月8日(T+1日)刊登《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1、华林证券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华林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缴款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1)公募基金、养老金和社保基金为A类投资者;

(2)企业年金和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

(3)其他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

3、若网下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2)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投资者;

(3)将不低于网下发行数量50%、10%分别优先向A类、B类配售。如果A类、B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0%和10%,A类和B类投资者的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4)当由于向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不低于网下发行数量的10%而使得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高于A类投资者时,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份额将相应调整使得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

4、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5、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中止发行。

6、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7、零股的处理原则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所有零股加总后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按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顺序,由申购编号最靠前的配售对象获配零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8、若因投资者获配未及时足额缴款导致相应类别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变化而与配售原则不一致的,不再调整配售结果。

八、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于2018年5月9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8年5月9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2018年5月9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18年5月11日(T+4日)刊登的《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次发行将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提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总量;

3、申购日(T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4、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5、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6、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7、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8、证监会对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1、发行人: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达武

地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四道518 号

电话:0577-55888712

传真:0577-55888712

联系人:陈松扬

2、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立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号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电话:0755-23947686、23613759

传真:0755-23613759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5日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说明及承诺

(一)本次新股公开发行和老股公开发售方案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达武另外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达武,以及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另外承诺: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达武的近亲属/一致行动人钱朝斌、王中男、陈晨、厉凤飞、陈松扬、陆晓荷就股份锁定事项承诺如下:1、在王达武担任福达合金董事或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福达合金股份总数的25%;王达武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福达合金股份;2、自福达合金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承诺不会因王达武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适用《公司法》规定的减持比例要求。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达武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括钱朝斌、王中男、陈晨、厉凤飞、陈松扬、陆晓荷,下同)承诺:

“1、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来稳定股价。

2、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如果公司在其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需扣除转增股本和分红的影响,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增持股份的方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应在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 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2)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00%。(3)本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30%及本人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之和。(4)本人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第二日起30 个交易日内完成股份增持。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5)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6)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7)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暂停领取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将停止行使所持公司股份的投票权,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来稳定股价。

2、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如果公司在其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需扣除转增股本和分红的影响,下同)且控股股东已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增持股份的方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2)本人购买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00%。(3)本人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30%及本人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之和。(4)本人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第二日起15个交易日内完成股份增持。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5)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6)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7)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暂停取得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将停止行使所持公司股份的投票权,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承诺:

“1、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以回购公司股份方式来稳定股价。

2、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如果公司在其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需扣除转增股本和分红的影响,下同)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公司应在10 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程序后实施回购股份。(2)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00%。(3)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4)公司回购股份应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 日内实施完毕。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回购股份。(5)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6)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发行人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意向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二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达武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就福达合金本次发行事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华林证券承诺:华林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因华林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达武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2)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意向,则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①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 个月内不得减持;③本人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2、山证投资、景林创投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机构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机构名下的股份总数的50%;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本机构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2)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果本机构违反上述减持意向,则本机构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①本机构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 个月内不得减持;②本机构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七)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公司未履行招股意向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持股5%以上股东山证投资、景林创投承诺:

本机构将严格履行本机构就福达合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机构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公司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机构未履行招股意向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关于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宜作出承诺并提出了相应约束措施,该等承诺内容及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关于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保荐机构认为: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利润分配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本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2016年4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16年5月14日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本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的股利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同股同利,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等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可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基础上,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也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形式

1、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期可分配利润的15%。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对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提出预案。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资产总额的20%;

②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③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

1、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以下决策程序和机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研究论证: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董事会拟定具体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的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5)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2、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1、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要求,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2、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3、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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