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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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18-04-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18年4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处罚字[2018] 1号),全文如下: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荀建华、刘党旗、孙琛华: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晶光电)等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做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做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关于重大仲裁事项

2016年6月22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亿晶光电发生三起仲裁事项,累计金额超过亿晶光电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其中第三起仲裁事项单笔金额超过亿晶光电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但亿晶光电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具体为:

1. 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亿晶,系亿晶光电子公司)与Fast Thinker Limited的仲裁事项

2016年4月1日,常州亿晶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提起仲裁,请求裁决Fast Thinker Limited支付货款554.4万欧元。贸仲委于2016年6月22日受理。依据2016年6月22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管局中间价,554.4万欧元折合人民币4,107.38万元。2017年4月25日,亿晶光电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首次披露该仲裁事项。

2. 江苏亿晶光电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晶能源,系亿晶光电孙公司)与杭锦后旗国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锦后旗国电)等的仲裁事项

2016年11月1日,亿晶能源、四川瑞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意公司,2017年1月23日变更名称为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贸仲委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杭锦后旗国电、深圳市科陆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项目承包款及违约金合计16,475.15万元。贸仲委于2016年12月23日受理。2017年4月15日,亿晶光电在《关于全资孙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中首次披露该仲裁事项。

3. 亿晶能源与杭锦后旗国电等的仲裁反请求事项

2017年1月11日,杭锦后旗国电向贸仲委提起仲裁反请求申请,请求裁决亿晶能源、瑞意公司承担逾期并网违约金、因发电量不达标而造成的损失、律师费合计29,882.57万元。贸仲委于2017年1月25日受理。2017年4月15日,亿晶光电在《关于全资孙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中首次披露该仲裁事项。

亿晶光电在上述重大仲裁事项信息披露中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对亿晶光电的上述违法行为,荀建华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党旗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关于股权转让事项

2016年12月27日,深证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诚达集团)与荀建华签署《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与荀建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勤诚达集团将受让荀建华所持占亿晶光电总股本20%的股份(235,271,854股),成为亿晶光电控股股东。股权转让分两期,第一期转让股份占总股本的7.59%,第二期转让股份占总股本的12.41%。《合作框架协议》还有亿晶光电董事、监事、总经理调整变更等其他涉及控制权转移的重大事项安排。

2017年1月10日,深圳市勤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诚达投资)与荀建华签署《深圳市勤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荀建华关于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勤诚达集团在《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由勤诚达投资享有和承担。

《合作框架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亿晶光电未及时披露,也未在其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 >回复的公告》《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关于董事长兼总经理辞职的公告》等公告中披露上述协议相关事项。2017年5月26日,亿晶光电在《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暨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中首次披露上述协议相关事项。

亿晶光电在上述股权转让信息披露中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对亿晶光电的上述违法行为,荀建华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党旗、孙琛华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仲裁裁决书、股份转让协议、任职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亿晶光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荀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刘党旗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孙琛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预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处罚字[2018])1号)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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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537 证券简称:亿晶光电 公告编号:2018-030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