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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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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54-证券简称:中安消-公告编号:2018-023

债券代码:125620-债券简称:15中安消-

债券代码:136821-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前次业绩预告情况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披露了《中安消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公告编号:2018-004),预计2017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8,050.39万元到-43,075.7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43,208.54万元到-38,233.89万元。

(三)更正后的业绩预告情况

经与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沟通,并经公司财务部门再次测算,预计2017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4,112.6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72,096.32万元。

二、上年度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410.47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6,590.85万元

(二)每股收益:0.21元。

三、业绩预告更正的主要原因

截至目前,公司2017年年度审计工作已近结束。经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基于获取的进一步资料,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商誉减值测试报告对下属子公司因并购产生的商誉补计提减值准备共计7,056.66万元,依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存货未来可收回金额对其补计提减值准备共计15,013.40万元,上述事项影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金额为22,070.06万元。

四、风险提示

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相关说明

(一)以上更正后的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17年年报为准,因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因公司201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则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2018年3月15日、2018年4月5日发布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8-005、2018-017、2018-021)。

六、董事会致歉说明和对相关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对本次业绩预告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及董事会深表歉意。董事会将督促管理层及财务部门加强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提高业绩预告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0654-证券简称:*ST中安-公告编号:2018-024

债券代码:125620-债券简称:15中安消-

债券代码:136821-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750,484,753.81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安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本公司(含子公司)近12个月内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对主要诉讼(仲裁)进行披露,金额合计750,484,753.81元(其中,部分案件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诉讼费)。具体如下:

一、 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元

二、诉讼(仲裁)案件概况

1、原告:深圳科松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迪特安防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聚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所开发建设的小区中,安装使用的相关安防产品标识与原告“科松 COSON”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被告的行为未经原告许可,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被控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叁佰万元(¥3,000,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徐州城置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已开庭,待判决

案件概述:2009年5月原、被告签订《徐州城置国际花园一期智能化》合同。2014年7月初核定该项目结算价为3,151,735.9元,被告已支付2,471,200元,余款680,535.9元至今未支付,故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680,535.90元。2、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32,012元(计算至起诉日,要求履行至实际支付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已判决,待执行

案件概述:因“徐州绿地高铁H地块智能化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87,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如下标准支付利息:其中工程尾款762,650元自2015年8月5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68,612.38元;部分质保金74,610元自2014年11月5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9,922.21元;剩余质保金49,740元自2015年10月30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883.81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共暂计82,418.4元。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共计969,418.4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88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如下:1、以762,650元为本金,自原告主张的2015年8月5日起计算;2、以74,610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3日起计算;3、以49,740元为本金,从2015年11月26日起计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4、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已判决,待执行

案件概述:因“徐州绿地高铁售楼处智能化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47,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如下标准支付利息:其中工程尾款135,650元自2014年10月11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8,611.18元;部分质保金6,810元自2014年6月13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079.58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剩余部分质保金4,540元自2015年6月7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47.63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共暂计20,138.39元。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共计167,138.39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如下: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如下:1、以11万元为本金,自原告主张的2014年10月11日起计算;2、以6,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13日起计算;3、以4,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7日起计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5、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已判决,待执行

案件概述:因“徐州绿地商务城B7-5泛光照明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3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如下标准支付利息:其中工程尾款433,500元自2012年9月21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16,609.12元;部分质保金57,900元自2013年9月27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1,808.27元;剩余质保金38,600元自2014年9月21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5,426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共暂计133,843.39元。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共计663,843.39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30,000元及利息(1、以433,500元为本金,自2012年10月19日起计算;2、以57,900元为本金,自2013年9月28日起计算;3、以38,600元本金,自2014年9月21日起计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6、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已判决,待执行

案件概述:因“徐州绿地商务城大龙湖酒店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692,55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如下标准支付利息:其中工程尾款6,867,927.25元自2015年5月1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715,910.85元;部分质保金494,776.65元自2013年12月1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95,266.87元;剩余质保金329,851.1元自2014年11月25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2,758.64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共暂计853,936.36元。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共计8,546,491.36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支付工程款7,005,410元及利息(1、以6,215,139.5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29日起计算;2、以474,162.3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21日起计算;3、以316,108.2元本金,自2015年12月21日起计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7、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已判决,待执行

案件概述:因“徐州绿地商务城B8-1地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90,56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如下标准支付利息:其中工程尾款215,037.7元自2016年4月29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1,697.46元;部分质保金105,316.98元自2013年11月6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0,739.94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剩余部分质保金70,211.32元自2014年11月1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9,384.96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共暂计41,821.96元。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共计432,387.96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0,566元及利息(1、以215,037.7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27日起计算;2、以105,316.98元为本金,自2013年11月8日起计算;3、以70,211.32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8、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绿地控股集团徐州置业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已判决,待执行

案件概述:因“徐州绿地世纪城7期智能化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51,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如下标准支付利息:其中部分工程尾款1,463,925元自2016年8月2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56,353.09元;部分质保金172,545元自2014年9月27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4,080.19元,及剩余部分质保金115,030元自2015年9月21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9,591.61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共暂计90,024.89元。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共计1,841,524.89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绿地控股集团徐州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751,500元及相应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其中以1,463,925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9日起、以172,545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27日起、以115,030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21日起,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9、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绿地控股集团徐州置业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已判决,待执行

案件概述:因“徐州绿地世纪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44,38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如下标准支付利息:其中部分工程尾款410,327.65元自2013年1月24日起暂计至2016年2月2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74,469.41元,部分工程尾款210,327.65元自2016年2月3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3,795.19元;部分质保金80,435.61元自2012年6月15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3,636.06元,及剩余部分质保金尾款53,623.74元自2013年6月8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1,979.84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共暂计123,880.5元。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共计468,267.5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绿地控股集团徐州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4,387元及相应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其中以410,327.65元为本金自2013年1月31日起、以210,327.65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4日起、以80,435.61元为本金自2013年1月8日起、以53,623.74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10、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绿地控股集团徐州置业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已判决,待执行

案件概述:因“徐州绿地世纪城6期智能化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63,67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如下标准支付利息:其中部分工程尾款745,487.45元自2015年11月28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55,395.84元;部分质保金70,910.13元自2013年1月19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7,582.41元,及剩余部分质保金尾款47,273.42元自2014年1月13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8,745.84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共暂计81,724.09元。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共计945,395.09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绿地控股集团徐州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63,671元及相应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其中以745,487.45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28日起、以70,910.13元为本金自2013年3月8日起、以47,273.42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1日起,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11、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奉贤二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已判决,待执行

案件概述:因《西渡站综合配套工程(公寓房部分)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41,402.54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按如下标准支付工程款利息人民币87,798.11元(暂计至2017年9月30日,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工程款、利息暂计829,200.65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1、被告上海奉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41,402.54元;2、被告奉通置业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741,402.54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12、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龙放建筑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已开庭,待判决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916,604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1,723.52元(暂计至2017年11月13日,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148,327.52元;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3、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祺昌能源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已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概述:2016年4月14日,因被告拖欠货款事宜,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及其它相关费用总计21,509,497元。目前法院已判决。

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武汉祺昌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21,016,080元,违约损失328,944.69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9,347元,由被告武汉祺昌能源有限公司承担。

14、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公主岭市志龙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已开庭,待裁决

案件概述:因“公主岭妇产医院弱电工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请求仲裁委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工程合同》; 2、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655,255元;3、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016年4月26日-2017年10月26日)357,113.97元;两项共计:1,012,368.97元;4、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

15、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2015年12月10日,原被告就“涉县偏店49兆峰瓦并网发电站项目”采购事宜签订编号ZAX-WL-2015-923号《产品采购合同》,约定原告采购49兆瓦多晶硅太阳能组件,合同价款191,100,000元。其中30兆瓦价款117,000,000元,19兆瓦74,100,000元。合同生效后,原告向被告支付30兆瓦价款90%作为预付款,即105,300,000元,交货期限2015年12月30日;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19兆瓦价款90%,即66,690,000元,交货期限2016年3月底前。上述30兆瓦和19兆瓦组件余款10%在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支付。原告合计支付了预付款171,990,000元后,被告仅向原告交付了30兆瓦组件。鉴于被告迟延交付19兆瓦组件长达一年多,原告于2017年11月6日向被告发出关于解除19兆瓦组件供货的解约函,要求被告退还预付款66,690,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解除《产品采购合同》中关于19兆瓦组件供货的行为有效;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人民币66,69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根本违约的违约金人民币14,820,000元;4、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16、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2015年12月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验室信息化集成及厂区安防监控项目施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申请人现有厂区整体搬迁的问题,合同中的安防监控部分未实施。2017年3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实验室信息化集成部分验收完毕合格。2017年8月1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验室信息化集成及厂区安防监控项目施工合同项目决算书》,决算书就整个合同决算如下:结算价65,501,427.45元,已付款18,087,328.90元,剩余未付款的还款计划为2017年8月前支付1,388,313.45元,于2017年9月前支付5,000,000元,于2017年10月前支付5,000,000元,于2017年12月前支付9,825,214.12元,于2018年6月前支付13,100,285.49元,于2018年12月前支付13,100,285.49元。决算书显示的已付款18,087,328.9元,含已收承兑票据金额,部分承兑票据未能兑现。经核算,截至目前,申请人收到合同款项总计17,487,328.9元,剩余48,014,098.6元未支付。仲裁请求:1、申请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应付未付合同款项48,014,098.6元;2、申请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自2017年8月29日起按申请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价款的利息51,577.30元(暂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3、申请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违约金,按照每日应付未付金额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4,614,772.91元(暂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4、申请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包括申请人聘请代理律师的费用,以及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等。以上合计52,680,448.81元。

17、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诺法音响设备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合同预付款165,625.5元;3、仲裁申请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18、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鸿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已开庭,待判决

案件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合同预付款175,313.6元;3、仲裁申请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19、原告: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唐山中唐投资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已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概述:因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人民币4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0.24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应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暂自2016年4月12日计至2016年5月31日共50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

达成庭审调解协议: 1、中唐公司于2016年9月15日前支付达明公司投标保证金40万元以及逾期利息2,400元;2、案件受理费达明承担1,468元,被告中唐公司承担2,200元; 3、其他无争议。到期后未执行,达明已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20、原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御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学兵

案件状态:已开庭,待判决

案件概述: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二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返工、重做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95,000元及利息(明细:设计费60,000元、劳务施工费250,000元、材料及设备费450,000元、检测费50,000元、项目经理及现场采购工资、差旅费、生活补贴85,000元,利息从涉诉工程完工计至被告支付);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因二被告的违约导致工期延误,造成原告需向发包人广州市如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共计(暂计)609,217.8元及利息(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竣工的违约金2576.79元/天*120天;因施工延期导致如本公司上市时间推迟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场地租金和水电费等共计300,000元。(暂计至2017年4月17日)利息从原告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后开始计算至被告向原告赔付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1、原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高洪江、李峰、丁训明;

第三人:史前乐园(北京)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三被告系史前乐园(北京)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史前乐园公司”)的主要股东(三被告合计持股99%)。2017年5月31日,原告与史前乐园公司签订《黄松峪博物馆改建项目合同》。合同约定付款分四次进行,出具验收报告当月进行第一次付款600,000.00元;出具验收报告次月进行第二次付款1,400,000.00元;出具验收报告第三个月进行第三次付款1,400,000.00元;出具验收报告第四个月进行第四次付款1,400,000.00元。若甲方不能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甲方主要股东及负责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期,三被告向原告出具《不可撤销担保承诺函》,共同承诺:“对于主合同中史前乐园(北京)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17年9月25日,经史前乐园公司申请,基于谅解,原告与其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史前乐园公司的付款方式变更为:2017年10月20日前支付100万元,2017年12月20日前支付160万元,2018年5月21日前支付220万元。然截至起诉之日,史前乐园公司尚未依约支付任何款项,三被告也未履行连带还款义务。原告认为,史前乐园公司未如约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补充协议》,宣布全部债权提前到期,并要求三被告对史前乐园公司所负债务立即连带偿还。

诉讼请求:1. 判决确认原告有权解除《补充协议》,主张全部债权提前到期;2. 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支付工程款4,800,000.00元整(大写肆佰捌拾万元整);3.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01月10日,为115,600.00元,计算方法附后,此后违约金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上两项合计4,915,600元(大写肆佰玖拾壹万伍仟陆佰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均由三被告承担。

22、原告:北京中安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博鳌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已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北京中安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我司支付合同款共计41,44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我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共计76,581.12元(自2015年1月14日起算暂计至2016年9月30日);(计算方法:第一笔:13,200元*3%。*616天=24,393.6元;第二笔:28,240元*3%。*616天=52,187.5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共计:118,021.12元)

调解结果如下:1、被告确认欠付货款41,440元,上述款项由北京博鳌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完毕,同时支付违约金19,891.20元;2、被告支付诉讼费1,330元;3、如被告未能按期足额付款,原告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目前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3、原告: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二审已开庭,待判决

案件概述:2016年2月2日,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判令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3,911,078.68元;判令支付因逾期支付工程款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8,103元(暂计至2016年2月2日)。

一审判决结果:(1)上海崇明建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10,973.54元;(2)上海崇明建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710,973.54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3)被告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保修期届满之后,在剩余的质保金范围内(如有),对上述(1)、(2)主文规定的被告上海崇明建设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原告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诉情况:武汉地质上诉请求:1、撤销本案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请,即判令被上诉人上海崇明建设给付上诉人逾期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本金、从2012年8月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上海崇明建设承担,一审诉讼费用根据二审判决相应调整。

上海崇明建设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24、原告: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已开庭,待判决

案件概述: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永和路390号厂房改扩建工程项目中的“基坑工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差额人民币1,308,230元;2、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工程款差额1,308,230元为本金,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9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5、原告:深圳圣欧翻译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已判决,待执行

案件概述:深圳圣欧翻译有限公司因公司波兰收购项目翻译费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翻译费1,244,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25,000元;3、本案相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6、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榆树支行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 2016年11月21日,被告一向原告申请提供贷款8000万元,并签署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5%、逾期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上浮50%、按季结息等。贷款合同到期后,被告一没有依约偿还原告贷款,被告二也未承担保证责任。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9,878,057.51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7年11月30日的利息、罚息合计为778,166.67元,自2017年12月1日开始至上述欠款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按照原告、被告一于2016年11月21日签署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暂合计80,656,224.18元)

该案件原告已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公司永和路390号房产。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该查封事项未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银行与公司正积极沟通,协商处理后续相关事宜。

27、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榆树支行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 2016年12月5日,被告一向原告申请提供贷款5,000万元,并签署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5%、逾期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上浮50%、按季结息等。贷款合同到期后,被告一没有依约偿还原告贷款,被告二也未承担保证责任。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7年12月6日的利息、罚息合计为528,041.67元,自2017年12月7日开始至上述欠款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按照原告、被告一于2016年12月5日签署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暂合计50,528,041.67元。

该案件原告已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公司永和路390号房产。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该查封事项未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银行与公司正积极沟通,协商处理后续相关事宜。

28、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榆树支行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2016年12月12日,被告一向原告申请提供贷款5,650万元,并签署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5%、逾期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上浮50%、按季结息等。贷款合同到期后,被告一没有依约偿还原告贷款,被告二也未承担保证责任。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65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8年1月17日的利息、罚息合计为1,040,394.16元,自2018年1月18日开始至上述欠款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按照原告、被告一于2016年12月12日签署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暂合计57,540,394.16元。

该案件原告已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公司永和路390号房产。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该查封事项未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银行与公司正积极沟通,协商处理后续相关事宜。

29、原告:华夏银行北京东单支行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涂国身、李志群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2017年7月17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在2017年7月17日至2018年7月17日之间,可向原告申请使用最高融资额度为人民币4亿元整。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和第五被告签订最高额度保证合同,为第一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800万元及暂算至2018年2月26日的相应利息1,762,356.83元(实际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合计359,762,356.83元;2、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和第五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该案件原告已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公司永和路390号、虹桥路808号、莘北路505号、剑川路920号房产。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该查封事项未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银行与公司正积极沟通,协商处理后续相关事宜。

30、原告:上海汉德加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已申请再审

案件概述:因为上海汉德加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施工项目没有验收,所以被告未支付其分包款。2015年8月6日,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书,要求被告支付贵阳鸿通大酒店项目货款159万及违约金76万。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结果如下:1、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2、上诉人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上海汉德加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及编程调试款共计1,586,393.40元;3、上诉人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上海汉德加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64,613.18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13年4月11日止;以1,886,393.40为基数,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13年12月22日止;以1,586,393.4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清偿日止;均按每日万分之三利率标准计算)。二审判决后,上海擎天申请再审。

31、申请人:江苏仁安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已开庭,待裁决

案件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江苏仁安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合同欠款570,970.70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8,174.21元;3、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32、原告:合肥健顺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已开庭,待判决

案件概述:因房屋租赁纠纷,合肥健顺贸易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322,000元;2、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占用费42,000元;3、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560元(以37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9日暂计至2017年10月18日),并按每月2%支付至款清之日止;4、判令两被告将被告一的注册地址从承租房屋处迁出;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3、原告:合肥健顺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已开庭,待判决

案件概述:因借款纠纷,合肥健顺贸易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38,000元,并支付利息18,240元(暂从2015年10月29日计算至2017年10月28日),以后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律师费用5,00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4、申请人:上海惠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件状态:已裁决,待执行

案件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上海惠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立即支付货款351,280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35,128元;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35、申请人:上海胜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已调解,待执行

案件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上海胜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剩余合同款人民币139,527.9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139,527.9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裁决生效之日止,暂计至提交仲裁申请之日为人民币28,645.84元;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聘请代理律师的费用人民币12,000元,差旅费3,5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83,673.74元;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调解结果: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开具的金额为401,529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7%)后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剩余合同价款75,963.9元;2、本案仲裁费用12,060.21元,由申请人承担2,060.21元,被申请人承担10,000元;3、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36、申请人:苏州润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苏州润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支付的合同价款合计570万元;2、裁决被申请人按照两份《产品采购合同》7.1条的约定,支付违约金283,360.27元(以57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30日起暂计至2018年1月1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请求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5万元;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5,000元(如有)。

37、申请人: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033,190.64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872.66元。共计1,035,063.3元;3、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38、原告:江苏赛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江苏赛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合同款274,08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按约支付的第二阶段合同违约金19,378.76元;3、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39、原告: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林国喜

案件状态:已开庭,待判决

案件概述:因劳动纠纷,林国喜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诉求:1、合同到期经济补偿31,325元;2、年休假15,448元,3、销售提成321,964元及奖金134,642.76元;合计503,379.76元。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月5日前支付林国喜247,990.06元任职期间提成。

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相关内容,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不向被告支付2013年至2015年8月6日销售提成款247,990.0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