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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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李兆廷、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锦亮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高飞鹏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8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李兆廷

董事会批准报送日期:2018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 052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8年4月25日(星期三)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24日15:00至2018年4月25日15:00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综合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龚昕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股份数1,258,395,6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1.96%,(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数股1,256,947,6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1.94%,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数1,425,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数1,448,0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3%,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关于增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一)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二)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高平均 梁峰

3、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054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三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18年4月25日16:00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4月20日以电话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董事6人,实到董事6人,会议由武吉伟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详见同日披露的《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监事会一致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8年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武吉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公司董事(董事长)李兆廷先生因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向董事会提交了辞去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书面申请。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选举武吉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简历附后),同时接替李兆廷先生出任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上述职务任期与第八届董事会期限相同。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6日

附件:武吉伟先生简历

武吉伟先生,男,中国国籍,1971年2月出生,1994年7月参加工作,2003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曾任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总会计师,历任中油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中油测井技术服务公司总会计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副总会计师,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总监等职务。

武吉伟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武吉伟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055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2018年4月25日收到公司董事、董事长李兆廷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李兆廷先生长期兼任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董事长,鉴于目前东旭集团整体发展较快,发展势头良好,李兆廷先生为了更加专注于东旭集团整体战略规划及其集团相关事务,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李兆廷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李兆廷先生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未持直接有公司股份,但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此次董事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和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

李兆廷先生自2011年出任公司董事长以来,恪尽职守,锐意进取带领公司及管理团队在光电显示材料领域、石墨烯产业化领域、高端智能制造领域实现了国产化突破,并取得了良好的业绩,使公司快速成长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上市企业。同时李兆廷先生长期以来秉承“感恩做人,敬业做事”的核心价值观,引领公司积极履行各项社会责任,致力于将公司打造成受人尊敬的公众公司。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对李兆廷先生为公司发展做出的卓越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由衷的敬意!

2018年4月25日,经公司八届三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选举武吉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及战略委员会召集人。

武吉伟先生现任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分管产业运营,曾任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总会计师等职务,具有多年大型国有企业管理背景,以及丰富的财务及市场管理经验,重视服务与引领,对大型产业化集团公司的运营管理工作理解深刻。董事会认为武吉伟先生出任公司新一任董事长是契合公司战略理念,契合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056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22号文《关于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1,104,928,457股股票,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2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49,999,994.53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08,073,597.53元。

2016年8月12日,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6)第105007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在已有募集资金专户的基础上,于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支行(以下简称“衡水银行光大支行”)新增开立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共同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开立专项存储账户如下:

2018年4月25日,公司、衡水银行光大支行和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公司、衡水银行光大支行和广州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072720500036,截止2018年3月27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壹拾亿元整(小写:1,0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第8.5代线TFT-LCD玻璃基板生产线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甲方划款申请材料注明的资金用途与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资金用途不一致的,乙方应拒绝划款,并通知丙方。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武健、石建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甲方和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乙方不得擅自对本专户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或采取其他限制转出措施。如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对本专户办理查封、冻结、扣划或采取其他限制转出措施的,乙方应在对本专户采取相关措施后当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和丙方,以便甲方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由于本协议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本协议当事人各方的共同过错,造成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违约各方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如丙方在该项目下的持续督导责任提前终止,自丙方持续督导责任终止之日,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解除。甲方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备案后公告。

专户资金支出完毕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申请办理募集资金账户销户手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本账户募集资金支出完毕前,乙方不得受理甲方销户申请。

12、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各持一份,丙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6日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