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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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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33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18-017)。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津贴的议案》;

公司2017年度监事津贴方案为:不发放监事津贴。2017年度公司严格按照该方案执行。监事会同意公司2018年度监事津贴方案仍为不发放监事津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业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9)。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能够提高公司票据资产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质押、抵押的票据合计即期余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0)。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交易价格,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1)。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2)。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公告编号:2018-015)。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 2018-016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预案基本情况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7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80,050,410.85元,2017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210,972,918.67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1,097,291.87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455,513,415.68元,减去2017年派发现金股利90,000,000.00元,截止2017年12月31日,母公司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555,389,042.48元。

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及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规定,结合公司 2017年度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前景,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以2017年12月31日公司的总股本473,1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配人民币2.5元(含税)现金股利,共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18,275,000.00元。本次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和核查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后,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既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又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其他说明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 2018-017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 2017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93号)的核准,华阳集团以每股人民币13.69元的发行价格公开发行73,1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款计人民币1,000,739,000.00元,扣减发行费用人民币59,879,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40,86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7年10月10日全部到账,并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德师报(验)字(17)第00454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30,363,351.33元,其中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人民币276,260,644.42元,新增投入人民币54,102,706.91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计人民币610,496,648.67元,在理财产品专用账户尚未到期的募集资金金额人民币310,000,000.00元,监管专户余额人民币301,558,891.67元(其中包含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人民币566,236.15元,募集资金投资收益人民币496,006.85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了《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各子公司分别在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已与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其子公司惠州华阳通用电子有限公司、瑞银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其子公司惠州市华阳数码特电子有限公司、瑞银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其子公司惠州市华阳精机有限公司、瑞银证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其子公司惠州市华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瑞银证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30,363,351.33元,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执行,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投项目,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276,260,644.42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上述募集资金置换情况已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审核报告》(德师报(核)字(17)第E00215号)。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置换完毕。

4.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5.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尚在投入过程中,不存在募集资金节余的情况。

6.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的情况。

7.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及理财专用账户进行现金管理。

8.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5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或进行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等,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该事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额度。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本年度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理财产品人民币495,000,000.00元,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已到期理财产品为人民币185,000,000.00元,未到期理财产品为人民币310,000,000.00元(存放于理财产品专用账户)。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1、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

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年度投入金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 2018-018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

担保的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为6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345,5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授信业务连带责任担保,占公司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98.81%。2018年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表:

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限自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召开之日止,有效期内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在担保额度内,授权公司董事长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总担保额度范围内调整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担保期限和额度内全权代表公司与债权人银行办理担保手续,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惠州华阳通用电子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年09月30日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上霞北路1号华阳工业园A区2号

法定代表人:曾仁武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壹佰万港币

经营范围:车载信息娱乐系统及配套功能模块(国内外各制式数字电视、数字广播、汽车总线盒、导航模块、无线充电模块、蓝牙模块、WIFI模块、NFC模块、无线通讯模块、3G/4G/5G等模块)、汽车空气调节控制设备及零部件、胎压监测系统及零部件、热管理控制系统及零部件、汽车安全驾驶辅助设备及零部件、间接视野装置及零部件、车载仪表及零部件、车身控制系统及零部件、车载总线网络系统及零部件、车内及车际通讯系统及零部件、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及零部件、汽车智能中控台系统及零部件、告警控制系统及零部件、门窗灯光控制系统及零部件、汽车电子装置及零部件、智能车载终端产品及零部件、车联网系统及其配套设备(T-BOX、HUD、显示模组等)、车用雷达、传感器、交互控制盒、保险杠、摄像头、工装、模具的开发、生产、加工、销售;技术服务;软件产品的开发、销售。产品在国内外市场销售。(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的关系: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其100%股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2,689,584,969.69元,总负债952,747,908.29元,净资产1,736,837,061.40元;2017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429,609,922.51元,营业利润221,295,781.69元,净利润200,001,054.70元。(已经审计)

(二)公司名称:惠州市华阳多媒体电子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1年11月12日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上霞北路1号华阳工业园B区4#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世银

注册资本:壹亿陆仟万港币

经营范围:汽车音响、各类CD/VCD/DVD录放机芯及其配件、新型电子元器件(光电子器件及其零部件和组件)、镭射头(激光头)及配件、机械设备、自动化和半自动化设备、工控配件及工模具、投影机及其部件、光电类节能减排产品、LED系列产品、汽车电装类产品、微型特异电机、微型线圈类产品及其配件、通讯产品部件、手机零配件、软件产品及相关服务、卫星导航定位接收设备及关键零部件的开发、生产、加工、销售。电工和照明系列产品以及照明工程、节能工程的设计、安装和维护。产品在国内外市场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的关系: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其100%股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409,196,542.85元,总负债158,501,454.04元,净资产250,695,088.81元;2017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48,904,661.18元,营业利润21,835,296.28元,净利润19,860,435.53元。(已经审计)

(三)公司名称:惠州市华阳数码特电子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4年07月29日

注册地址: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上霞北路1号华阳工业园A区1#厂房

法定代表人:吴卫

注册资本:8,4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数字录放机、高密度数字光盘机用关键件、移动通讯系统交换设备、手机及手机部件、移动便携式计算机、网络设备、汽车电子产品、汽车摄像头及记录仪等系列产品、LED背光及照明电路、电路板的开发、生产、加工、销售。产品在国内外市场销售(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的关系: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其100%股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222,233,551.86元,总负债43,681,102.52元,净资产178,552,449.34元;2017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48,670,746.02元,营业利润19,767,933.87元,净利润14,528,620.80元。(已经审计)

(四)公司名称:惠州市华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2年10月26日

注册地址: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上霞北路1号华阳工业园B区

法定代表人:陈世银

注册资本:人民币21,506万元

经营范围:LED芯片、LED封装、LED模组、LED光源、LED灯具、驱动电源、智能控制系统、各类电工产品、卫星导航定位接收设备及关键零部件的开发、生产、加工及销售,照明工程、节能工程的设计、安装及维护,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动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的关系:公司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361,327,183.96元,总负债158,342,418.24元,净资产202,984,765.72元;2017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43,250,100.27元,营业利润-8,574,659.55元,净利润-5,287,953.04元。(已经审计)

(五)公司名称:惠州市华阳精机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7年02月25日

注册地址: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上霞北路1号华阳工业园B区5#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斌

注册资本:贰亿伍仟肆佰捌拾万港币

经营范围:汽车关键零部件、通讯及消费电子精密零部件、工业控制及安全控制精密零部件、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具配件、镭射头(激光头)及配件的开发、生产、加工、销售。产品在国内外市场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的关系: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其100%股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518,950,743.95元,总负债116,166,581.99元,净资产402,784,161.96元;2017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18,226,650.18元,营业利润49,443,443.42元,净利润44,067,847.81元。(已经审计)

(六)公司名称:华旋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6日

注册地址:FLAT/RM 1718 17/F TOPSAIL PLAZA 11 ON SUM STREET SHATIN

注册资本:500万港元

经营范围:进出口贸易、物流经营。

与公司的关系:公司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372,699,093.44港元,总负债155,388,271.76港元,净资产217,310,821.68港元;2017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374,293,706.09港元,营业利润70,869,235.09港元,净利润70,869,235.09港元。(已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在合理公允的合同条款下,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银行授信担保的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每笔担保的期限和金额依据公司与有关债权人银行最终协商后签署的担保合同来确定。

四、累计对外担保的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278,5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占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79.6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30,938万元(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占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8.8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较好,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方面均能有效控制,公司具有充分掌握与监控被担保公司现金流向的能力。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拓展融资渠道,增加流动资金信贷额度储备,保障公司持续、稳健发展,保证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经过充分的了解,认为被担保公司均具有偿债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同意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惠州华阳通用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市华阳多媒体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市华阳数码特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市华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惠州市华阳精机有限公司及华旋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全资子公司,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 2018-019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占公司2017年度已审计净资产的28.60%),期限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上述额度在业务期限内可滚动使用。同时授权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事宜。本次委托理财业务经董事会审议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委托理财概述

1、投资目的: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可以提高自有闲置资金使用效率,提高资产回报率,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的收益。

2、投资额度: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资金状况,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有效期内本额度可循环使用。

3、投资品种:为控制风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品种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低风险理财产品或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等,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是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自有闲置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理财手段。公司拟进行的上述产品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关于风险投资的品种。

4、投资期限:自获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5、资金来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有闲置资金。

6、实施方式:在最高额度内授权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分析

尽管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都经过严格评估,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财务部门在选择具体理财产品时,充分平衡风险与收益,合理搭配投资品种和期限;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对低风险委托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委托理财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2、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理财,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资金安全,以及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发展所需资金的情况下,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资金收益,为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业务。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业务。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系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委托理财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 2018-020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为加强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商业汇票的管理,充分利用商业汇票资源,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额度内开展票据池业务。本次票据池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票据池业务情况概述

1、业务概述

票据池业务是指协议银行为满足企业客户对所持有的商业汇票进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的需求,向企业提供的集票据代理查询、票据托管和托收、票据池质押融资、票据贴现、业务统计等功能于一体的票据综合管理服务。

2、合作银行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拟根据实际情况及具体合作条件选择国内资信较好的商业银行作为票据池业务的合作银行,具体合作银行授权管理层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关系、商业银行票据池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

3、实施额度及业务期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享不超过10亿元的票据池额度,即用于与所有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质押、抵押的票据合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期限自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召开之日止,有效期内额度可循环使用。

4、担保方式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票据池的建立和使用可采用最高额质押、票据质押、保证金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

5、质押融资款项使用限制

用票据池质押所融资的款项只能用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不能用于股票基金投资及国家法律和人民银行明令禁止的其他用途。

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目的

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在收取销售货款过程中,由于使用票据结算的客户增加,公司结算收取大量的银行承兑汇票等有价票证。同时,公司与供应商合作也经常采用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等有价票证的方式结算。

1、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通过将票据存入协议银行,由银行进行集中管理,代为保管、托收,可以减少公司对各类有价票证的管理成本;

2、公司可以利用票据池尚未到期的存量有价票证作质押开具不超过质押金额的银行承兑等有价票证,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等经营发生的款项,有利于减少货币资金占用,提高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3、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

三、票据池业务的风险和风险控制

1、流动性风险

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需在合作银行开立票据池质押融资业务专项保证金账户,作为票据池项下质押票据到期托收回款的入账账户。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的到期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会导致托收资金进入公司向合作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账户,对公司资金的流动性有一定影响。

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可以通过用新收票据入池置换保证金方式解除这一影响,资金流动性风险可控。

2、担保风险

公司以进入票据池的票据作质押,向合作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等经营发生的款项,随着质押票据的到期,办理托收解付,若票据到期不能正常托收,所质押担保的票据额度不足,导致合作银行要求公司追加担保。

风险控制措施:公司与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后,公司将安排专人与合作银行对接,建立票据池台账、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到期票据托收解付情况和安排公司新收票据入池,保证入池票据的安全和流动性。

四、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商业银行、确定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可以使用的票据池具体额度、担保形式、金额等。

2、授权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票据池业务。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票据池业务进展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审计部门负责对票据池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票据池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质押、抵押的票据合计即期余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用于开展票据池业务。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能够提高公司票据资产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质押、抵押的票据合计即期余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用于开展票据池业务。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 2018-021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2018年度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将与关联法人信华精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华精机”)、安特惠州(香港)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特香港”)、安特(惠州)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特惠州”)发生采购材料、代理进口及销售商品的关联交易;将与关联法人惠州市华阳光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光学”)、惠州华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医疗器械”)、惠州市华阳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科技”)发生租赁的关联交易。公司预计2018年度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不超过9,510.00万元。公司2017年度上述同类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总额为5,253.22万元。

公司在征得独立董事对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后,于2018年4月24日将《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公司9名董事成员中,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邹淦荣、张元泽、吴卫、李道勇、孙永镝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预计的额度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万元人民币

(三)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万元人民币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基本情况

1、信华精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寺田明彦

注册资本:1,950万美元

经营范围:设计、制造与销售:CD/DVD机芯及伺服解码板等汽车娱乐系统的关键零部件及整机方案、汽车电子装置(车身电子控制系统)和关键零部件及其整机方案、VCD、DVD等影视音响产品、GPS导航模块、嵌入式软件、无线通讯及数字广播产品用模块、电源管理系统、电子书及其它消费类产品、监控与安防产品、特种灯、UV镜及其它光学元器件、光学组件、光学仪器、工厂自动化设备及工装夹具、可编程序控制器。制造与销售:激光头、移动通讯系统交换设备、网络路由器、网络连接器、手机、电话等通信产品、各类线路板组件、打印机及其组件、电子游戏机及其激光模组组件。上述产品在国内外市场销售。自有设备租赁。对位于上排龙丰路27号和仲恺高新区惠风西二路26号的自有物业除自用外部分用于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西二路26号

最近一年财务数据(经审计):截至2017年12月31日,总资产:7,361.58万美元,净资产:5,179.31万美元;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20,641.71万美元,净利润:1,092.33万美元。

关联关系:信华精机系公司的联营企业,公司董事兼副总裁李道勇先生、吴卫先生担任信华精机董事,该关联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2、安特(惠州)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NG TONGHUAT

注册资本:900万美元

经营范围:精密金属冲压零配件、精密注塑零部件及精密冲压、注塑模具制造,家用电动电热器具(电动牙刷、电动剃须刀、搅拌器、电饭锅、电熨斗、微波炉等),数字音视频通信设备及零配件(电话机、路由器、对讲机等),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监视器、投影仪、视频收发装置及零配件,汽车用零配件(方向盘、刹车、离合器、汽车灯具等)。产品在国内外市场销售,自有物业租赁。(以上项目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惠州市平南工业区平南路3号

最近一年财务数据(经审计):截至2017年12月31日,总资产:2,713.59万美元,净资产:1,447.23万美元;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3,549.15万美元,净利润:59.24万美元。

关联关系:安特惠州系公司的联营企业,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邹淦荣先生担任安特惠州董事,该关联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安特惠州(香港)工业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港元

经营范围:销售精密金属冲压零配件、精密注塑零部件、精密冲压模具及注塑模具、家用电动电热器具(电动牙刷、电动剃须刀、搅拌器、电饭锅、电熨斗、微波炉等)、数字音视频通信设备及零配件(电话机、路由器、对讲机等),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监视器、投影仪、视频收发装置及零配件,汽车用零配件(方向盘、刹车、离合器、汽车灯具等)。

住所:Room 1608,16/F.,Tower II Grand Central Plaza,No.138 Shatin Rural Committee Road,Shatin,Hong Kong

最近一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截至2017年12月31日,总资产:724.60万美元,净资产:246.20万美元;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1717.44万美元,净利润:-14.34万美元。

关联关系:安特香港系公司的联营企业,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邹淦荣先生担任安特香港董事,该关联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4、惠州市华阳光学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光辉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研制、生产、销售特种颜料、特种油墨、光学产品、光学变色颜料、光学变色防伪油墨、特种功能材料及其它新材料;销售:印刷油墨、铝银浆、标签、印刷设备及配件;货物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上霞北路1号华阳工业园B区10栋

最近一年财务数据(经审计):截至2017年12月31日,总资产:17,779.43万人民币,净资产:16,316.39万人民币;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11,960.11万人民币,净利润:4,083.03万人民币。

关联关系:公司董事张元泽先生持有华阳光学35%股权,并担任华阳光学董事;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李光辉先生担任华阳光学董事长和总经理;该关联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5、惠州市华阳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浩先

注册资本:4,775.1712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惠州市东江高新区东新大道科技园A2栋二楼207室

最近一年财务数据(经审计):截至2017年12月31日,总资产:21,765.97万人民币,净资产:21,010.80万人民币;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0,净利润:3,252.01万人民币。

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邹淦荣、吴卫及其近亲属游熔、李道勇、陈世银、曾仁武、孙永镝及其近亲属任芸、李光辉分别通过惠州市华阳光学技术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持有华阳科技8.0682%、6. 6592%、6.2892%、3.2718%、1.000%、1.2265%、2.6130%的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光辉担任华阳科技副总裁。该关联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6、惠州华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晋文

注册资本:9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医疗器械生产,医疗器械经营;货物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上霞北路1号华阳工业园B区13#厂房

最近一年财务数据(经审计):截至2017年12月31日,总资产:4,925.69万人民币,净资产:3,969.59万人民币;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5,044.91万人民币,净利润:889.22万人民币。

关联关系:华阳医疗器械系华阳科技的全资子公司,该关联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二)履约能力分析

以上关联方在与公司日常交易中均能履行合同约定,信用良好,经营稳定,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上述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上述关联交易是在自愿平等、公平、公允的原则下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按照市场化原则,严格执行市场价格,同与非关联交易的定价方式、政策一致,关联交易的结算方式与非关联交易一致。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2018年度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以上关联方签署相关业务的框架性合同协议。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因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每年都会发生一定金额的关联交易,该交易是必要的、连续的,能充分发挥公司与关联方的协同效应,且交易采用市场公允价格定价,对公司生产经营未构成不利影响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也未对公司独立运行产生影响,对公司的整体经营情况影响不大,公司的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

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供的《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了解了2017年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和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情况,2017年已经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认为公司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和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了解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2018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预计总金额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同时,公司董事会对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未发现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没有参加议案表决,也没有代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华阳集团2018年度预计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同意上述关联交易,并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关联交易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保荐机构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 2018-022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做出相应的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自2017年5月28日起实施,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财会[2017]15号),自2017年6月12日起实施,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准则进行调整。

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该通知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属于新增会计政策,变更前无对应的会计政策。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之前,本公司的政府补助均计入营业外收入。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的规定执行,并在公司的会计政策中增加相关内容。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财会[2017]15号)之后,本公司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公司将按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的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4、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5、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所必需的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对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在附注中详细披露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终止经营的信息。该准则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未对公司可比年度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新准则,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未对公司可比年度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的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本公司执行上述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和“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在利润表中增加“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其他收益”行项目、“(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行项目。

公司按照财政部2018年1月12日发布的《关于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的相关规定:

对于利润表新增的“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按照《通知》进行调整。

对于利润表新增的“其他收益”行项目,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无需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由于“资产处置收益”项目的重新列报,对2016年度的报表项目影响如下:

单位:元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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