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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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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及董事/高管协议转让部分公司
股份的进展公告

2018-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88证券简称:宁波高发公告编号:2018-024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及董事/高管协议转让部分公司

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钱高法、钱国年、钱国耀、德兴市高发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公司927.50万股、824.45万股、824.45万股、427.50万股公司股份。

●协议转让计划的进展情况:2018年4月25日,钱高法、钱国年、钱国耀、德兴市高发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公司战略投资者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本次协议转让共计830万股公司股份,占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的5.05%。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协议转让主体转让前基本情况

上述转让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二、协议转让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大股东及董事/高管因以下原因披露转让计划实施进展:

其他原因: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后持股比例低于5%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股份

(二)本次转让事项与大股东或董监高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在转让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四)本次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占拟转让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9.23%,占公司总股本的5.05%,实施后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协议转让受让方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国融”)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的全资子公司。长城资产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有金融企业,为中国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一,在诸多领域均有长期投资布局。长城国融作为长城资产的全资子公司及其战略践行者,国内汽车产业是其重点支持的领域,业已与众多整车企业、零部件细分领域龙头均有深度合作。基于对宁波高发的发展战略及现有管理团队、公司业绩成长等方面的高度认可,长城国融希望通过充分发挥其金融全牌照职能,在汽车产业链投资、并购、整合等各方面为公司提供全周期的金融服务,提升公司内涵价值;长城国融亦将充分利用战略投资股东的身份,联合汽车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从行业发展战略、技术研发方向、产品升级换代标准等多方位对公司进行有针对性的协同,促进公司汽车产业链整合发展,实现产业协同效应。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协议转让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实施的前提条件已具备,在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相关各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协议转让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

(二)转让协议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占拟转让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9.23%,占公司总股本的5.05%,实施后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其他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判断,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 603788 证券简称:宁波高发公告编号:2018-025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公司股东为引进战略投资者而协议转让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披露了公司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计划《关于股东及董事/高管协议转让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21),2018年4月25日转让各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现将该协议转让股份引起的公司权益变动情况提示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协议转让各方转让前持股情况

钱高法、钱国年和钱国耀分别直接持有公司5.64%、5.02%和5.02%的股份;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宁波高发控股有限公司控制公司36.42%的股份(钱高法、钱国年和钱国耀分别直接持有其36%、32%和32%的股权);通过德兴市高发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发企管”)控制公司2.60%的股份(钱高法、钱国年和钱国耀分别直接持有其36%、32%和32%的股权),钱高法、钱国年和钱国耀合计控制公司54.69%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协议转让前,钱高法、钱国年、钱国耀、宁波高发控股有限公司和高发企管为一致行动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前后持股变化情况:

若转让协议实施后,钱高法、钱国年、钱国耀分别直接持有公司4.76%、4.23%和4.23%的股份;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宁波高发控股有限公司控制公司36.42%的股份,钱高法、钱国年和钱国耀合计控制公司49.64%的股份,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钱高法、钱国年、钱国耀和宁波高发控股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

3、本次协议转让受让方为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让共计830万股,占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的5.05%,符合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相关规定。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占拟转让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9.23%,占公司总股本的5.05%,实施后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判断,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宁波高发

股票代码:60378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钱高法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下应北路717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钱国年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下应北路717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钱国耀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下应北路717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德兴市高发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高法

住所: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银鹿工业园区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下应北路717号

股权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8年4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钱高法

1、基本情况

钱高法:男,中国国籍,通讯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下应北路717号,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现任宁波高发董事长。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钱国年

1、基本情况

钱国年:男,中国国籍,通讯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下应北路717号,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现任宁波高发总经理。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钱国耀

1、基本情况

钱国耀:男,中国国籍,通讯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下应北路717号,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现任宁波高发副董事长。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德兴市高发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名称:德兴市高发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银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钱高法

注册资本:15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63883169J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策划、项目管理、商务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推广、广告设计、会议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0年11月22日至2020年11月21日

股东情况:钱高法、钱国年、钱国耀分别持有36%、32%、32%股份

2、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介绍

3、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宁波高发控股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985.00万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6.42%,钱高法、钱国年、钱国耀分别持有宁波高发控股有限公司36%、32%和32%的股份。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高发企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27.50万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60%,钱高法、钱国年、钱国耀分别持有高发企管36%、32%和32%的股份。

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钱高法、钱国年、钱国耀分别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927.50万股、824.45万股、824.45万股,分别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64%、5.02%、5.02%。

4、综上,如下图所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8,988.90万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4.69%。

5、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钱高法、钱国年、钱国耀、高发企管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宁波高发股份的目的是为了引进战略投资者,促进上市公司长远发展。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宁波高发股份的计划。如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分别直接持有公司5.64%、5.02%和5.02%的股份;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宁波高发控股有限公司控制公司36.42%的股份;通过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控制公司2.60%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宁波高发8,988.90万股股份,占宁波高发总股本的54.69%,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分别直接持有公司4.76%、4.23%和4.23%的股份;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宁波高发控股有限公司控制公司36.42%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合计持有的宁波高发股份数量变为8,158.90万股,占宁波高发总股本的49.64%,

二、本次权益变动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长城国融于2018年4月25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二)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转让股份(以下称“标的股份”)

转让方直接持有的宁波高发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83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5%。

2、转让价款与支付方式

协议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格根据本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宁波高发股票收盘价并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股份交易价格的计算原则商定,且不得低于38.51元/股。经双方最终商定,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38.51元/股,转让价款共计31,963.30万元(含税)。

本次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款的10%应在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申请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后至标的股份转让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之前支付到转让方指定的银行帐号;余款应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后30日内,支付到转让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3、股份过户

本次协议转让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全部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即为“完成交割”,自交割日(含当日)起,受让方即享有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权益和权利。

4、过渡期安排

自转让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为过渡期,转让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目标公司股东权利、享有相关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使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遵循以往经营惯例依法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资产的良好运行,不得做出、不予做出、促成或允许他方作出或不予作出任何行为或事项,从而导致(或可能导致)其应于本协议签约日做出的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遭到违反。

5、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转让协议书自受让方与转让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转让协议一旦经各方签署即不可撤销,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之外,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应经各方事先签署书面合同后方可生效。

(3)本转让协议生效后及在交割日之前,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

●出现了违约行为,且违约方在守约方发出要求履行义务的通知后30日内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发生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各方以外的其他原因而不能实施;

●协议中约定的其他终止协议的情形。

(4)本转让协议的变更及终止不影响本协议各方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变更或终止合同致使合同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承担或赔偿损失。

6、特别约定

(1)若由于转让方原因导致未取得上交所的确认意见或标的股份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依法登记在受让方名下,则受让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2)若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交易未取得上交所的确认意见或标的股份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依法登记在受让方名下,则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3)如果非因任何一方的原因,上交所未对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合规性进行确认,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进行的,则各方应在收到上交所作出不予确认的回复后,协商修改本次股份转让方案,如果协商不一致的或无法达成修改方案的,则本次股份转让终止。

(4)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前,如果发现存在影响本次股份转让继续进行的实质性障碍的,如标的股份被司法查封、冻结、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限制交易或被设置权利负担导致标的股份无法转让的,则受让方有权终止交易。

三、股份质押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合计持有的宁波高发股票8,988.9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54.69%,均不存在股份质押之情形。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宁波高发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二、三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四之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4、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电话:0574 – 8816 9136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三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

钱高法 钱国年 钱国耀

德兴市高发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钱高法

2018年4月25日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宁波高发

股票代码:603788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号院1号楼401-05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号院1号楼401-05室

股权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8年4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控股子公司长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宁波高发1,010,649股股份,除上述事项及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号院1号楼401-05室

法定代表人:桑自国

注册资本:30,003.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703053059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对私募股权基金、采矿业、制造业、房地产业、建筑业、能源、信息传输业的投资与投资管理;投资顾问、项目策划、财务重组的咨询服务;受托资产经营管理;贷款、担保的中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07年12月20日至2027年12月19日

股东情况: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0%股份

2、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介绍

3、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关联方以及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关联方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如下: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可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希望通过受让股份的方式推动业务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宁波高发股份的计划。如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之控股子公司长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宁波高发1,010,649股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子公司合计持有宁波高发股份数量为9,310,64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67%。

二、本次权益变动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转让方于2018年4月25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二)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转让股份(以下称“标的股份”)

转让方直接持有的宁波高发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83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5%。

2、转让价款与支付方式

协议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格根据本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宁波高发股票收盘价并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股份交易价格的计算原则商定,且不得低于38.51元/股。经双方最终商定,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38.51元/股,转让价款共计31,963.30万元(含税)。

本次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款的10%应在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申请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后至标的股份转让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之前支付到转让方指定的银行帐号;余款应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后30日内,支付到转让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3、股份过户

本次协议转让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全部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即为“完成交割”,自交割日(含当日)起,受让方即享有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权益和权利。

4、过渡期安排

自转让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为过渡期,转让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目标公司股东权利、享有相关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使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遵循以往经营惯例依法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资产的良好运行,不得做出、不予做出、促成或允许他方作出或不予作出任何行为或事项,从而导致(或可能导致)其应于本协议签约日做出的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遭到违反。

5、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转让协议书自受让方与转让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转让协议一旦经各方签署即不可撤销,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之外,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应经各方事先签署书面合同后方可生效。

(3)本转让协议生效后及在交割日之前,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

●出现了违约行为,且违约方在守约方发出要求履行义务的通知后30日内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发生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各方以外的其他原因而不能实施;

●协议中约定的其他终止协议的情形。

(4)本转让协议的变更及终止不影响本协议各方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变更或终止合同致使合同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承担或赔偿损失。

6、特别约定

(1)若由于转让方原因导致未取得上交所的确认意见或标的股份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依法登记在受让方名下,则受让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2)若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交易未取得上交所的确认意见或标的股份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依法登记在受让方名下,则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3)如果非因任何一方的原因,上交所未对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合规性进行确认,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进行的,则各方应在收到上交所作出不予确认的回复后,协商修改本次股份转让方案,如果协商不一致的或无法达成修改方案的,则本次股份转让终止。

(4)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前,如果发现存在影响本次股份转让继续进行的实质性障碍的,如标的股份被司法查封、冻结、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限制交易或被设置权利负担导致标的股份无法转让的,则受让方有权终止交易。

三、股份质押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控股子公司长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宁波高发1,010,649股股份,不存在股份质押之情形。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宁波高发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之董事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电话:0574 – 8816 9136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许良军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