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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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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9版)

4、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5、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万元

6、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二)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上述指标均以合并口径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2÷(期初应收账款余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2÷(期初存货余额+期末存货余额)

6、应付账款周转率=营业成本×2÷(期初应付账款+期末应付账款)

7、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2÷(期初总资产+期末总资产)

8、销售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100%

9、销售净利率=净利润÷营业收入×100%

1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

(三)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变化情况

1、公司2015年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变化

公司2015年合并范围新增11家单位,主要系由于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新设子公司所致,具体如下:

2、公司2016年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变化

公司2016年合并范围新增15家单位,主要系由于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新设子公司所致,具体如下:

3、公司2017年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变化

公司2017年合并范围新增37家单位,主要系由于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新设子公司所致;处置子公司1家单位,具体如下:

注:2017年2月,公司与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资10.00亿元、39.99亿元、100.00万元成立康美建投(广东)大健康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康美建投”),出资比例分别为20%、79.98%、0.02%。根据《合伙协议》,康美建投投资委员会委员共5名,其中公司指派3名,享有实质控制权;且康美建投为康美大健康产业投资(吉林)有限公司、康美大健康咨询服务(吉林)有限公司、康美养老产业投资(吉林)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康美建投及该三家公司均纳入合并范围。

(四)简要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资产构成情况分析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3,810,522.93万元、5,482,389.66万元及6,872,202.06万元,2015年至2017年复合增长率为34.29%,增长速度较快。一方面,公司围绕中医药全产业链一体化运营战略,推动了产业规模迅速提升;另一方面,公司灵活运用各项融资手段,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券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为业务规模的快速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资产分别为2,944,771.48万元、4,446,154.43万元及5,647,907.77万元,2015年至2017年复合增长率38.49%,保持高速增长。报告期内,公司流动资产主要由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及存货构成,此三项经营性资产合计占各期流动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为95.64%、96.80%和95.97%。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非流动资产余额分别为865,751.46万元、1,036,235.23万元及1,224,294.29万元,主要由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构成,整体规模稳中有升。

2、负债构成分析

单位:万元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张,公司负债规模也有所增加。从负债结构方面看,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合计分别为1,926,678.93万元、2,544,076.95万元和3,658,704.66万元,2015年至2017年复合增长率为37.80%,与总资产规模增长速度相匹配。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负债主要由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及其他流动负债组成,合计分别占各期末流动负债总额的90.18%、93.21%及88.57%。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非流动负债主要为应付债券,占各期末非流动负债总额的90.68%、90.26%及75.66%。

3、偿债能力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2.12、2.22及2.21,速动比率分别为1.42、1.59及1.59,短期偿债能力较强。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0.56%、46.40%及53.24%,负债率维持在相对较高的水平,但整体资产负债结构与公司报告期内业务快速发展态势较为匹配。

同时,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增长,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长较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维持在较高水平,利息保障倍数也维持在较为稳健良性的区间。

4、营运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及存货周转率较为稳定略有下降,主要原因是:(1)公司近年来业务规模发展迅速,销售收入大幅增长,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及库存商品余额相应增长较快;(2)公司收购或设立了多家子公司,部分子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较低,一定程度上使得合并报表应收账款的总体周转率有所下降。

5、盈利能力分析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大力推进中医药全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业务规模稳步增长,盈利能力持续提升。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806,682.80万元、2,164,232.41万元和2,647,697.10万元,分别取得净利润275,645.63万元、333,675.91万元和409,464.62万元。2015年度至2017年度,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21.06%,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21.88%,均呈现持续增长之势。

(五)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六)未来业务目标及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

公司作为目前国内中医药产业领域业务链条最完整、医疗健康资源最丰富、整合能力最强的龙头企业之一,已初步形成完整的大健康产业版图布局和产业体系的构建。公司将持续推动打造“智慧+”大健康产业精准服务体系和纵横发展中医药全产业链的中期发展战略,以康美核心价值观为指导思想,推动产业延伸,实现产业价值新的提升,为打造中医药全产业链精准服务型“智慧+”大健康产业而积极进取;坚持围绕大健康产业和中医药全产业链两大主题,持续整合产业优质资源,以供应链为抓手,构建中医药全产业链精准服务型“智慧+”大健康产业服务体系,并切实围绕C端消费者的需求,实现公司医疗机构资源、药房托管、OTC零售、连锁药店、直销、医药电商、健康社区、移动医疗等业已构建的全渠道资源(B端)向消费者(C端)延伸,树立公司在C端的品牌影响力。

公司作为健康产业具有代表性的龙头企业之一,已在产业上游、中游和下游形成了较强的市场影响力和资源整合能力,为公司推动和实现中期战略目标奠定了强力的产业基础。公司在上游已形成对中药材供应核心资源的掌握,并通过夯实对药房托管、医疗机构、连锁药店等核心市场终端的掌握,构建上游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优势;在中游掌握中药材专业市场这一中医药产业中枢系统,搭建了“康美e药谷”线上中药材大宗交易电商平台,制定并推出了“康美·中国中药材价格指数”,并通过充分整合物流、仓储基地资源,建设现代医药物流配送系统,目前已设立了包括北京、东北、上海、普宁、四川在内的30多处分布全国的现代化医药仓储物流中心,从而形成公司独特的战略性壁垒和优势,对公司中药饮片、中药材贸易、保健品及保健食品业务已形成了强力支撑;公司在下游更是打造了集医疗机构资源、药房托管、OTC零售、连锁药店、直销、医药电商、健康社区、移动医疗于一体的全方位多层次营销网络;并通过建设经营康美医院、收购整合梅河口市中心医院、开原市中心医院、通城县人民医院和柳河中心医院,推动以智慧药房(移动医疗+城市中央药房)为代表的移动医疗项目的持续落地,成功切入医疗服务这一大健康产业战略高地。

四、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公司各类借款,补充流动资金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需求情况确定。

五、其他重要事项

(一)阶段性担保

公司下属子公司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基于中药城业务所需,在商铺承购人(客户)提供商铺抵押担保的基础上为商铺承购人的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的连带责任担保,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3,206.00万元,均为阶段性担保,阶段性担保期限为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产权证书,办妥正式的抵押登记并将有关抵押文件交贷款人收执之日止;公司下属子公司康美中药城(青海)有限公司基于中药城业务所需,在商铺承购人(客户)提供商铺抵押担保的基础上为商铺承购人的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的连带责任担保,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02.00万元,均为阶段性担保,阶段性担保期限为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产权证书,办妥正式的抵押登记并将有关抵押文件交贷款人收执之日止;公司下属子公司康美中药城(普宁)有限公司基于中药城业务所需,在商铺承购人(客户)提供商铺抵押担保的基础上为商铺承购人的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的连带责任担保,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7,616.00万元,均为阶段性担保,阶段性担保期限为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产权证书,办妥正式的抵押登记并将有关抵押文件交贷款人收执之日止。

(二)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应披露的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四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518 股票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18-030

债券代码:122080 债券简称:11康美债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美药业”)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16年3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发出《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6年3月24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3、2016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6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2016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2017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17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18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18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调整事由和调整方法

1、调整事由

2016年5月16 日,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总股本4,417,118,96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1.90元人民币(含税)。

2017年5月10日,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总股本4,946,743,67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5元人民币(含税)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配股、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按约定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

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派息事项发生后,公司按下述公式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P=P0-V = 7.08元- 0.19元-0.205元 = 6.685元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公司2015年度和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由7.08元/股调整为6.685元/股。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7.08元/股调整为6.685元/股。

五、公司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经监事会认真审议,因2016年5月公司实施了2015年度权益分配,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90元(含税),2017年6月实施完成了2016年度权益分配,即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5元(含税),同意公司按照《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7.08元/股调整为6.685元/股。

六、律师意见

康美药业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本次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就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本次回购注销进行决策,并已作出同意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本次回购注销的决议,公司应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七、 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518 股票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18-031

债券代码:122080 债券简称:11康美债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

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6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已离职,1名激励对象因职务变更不符合激励条件,共涉及股权激励对象6人。2018年4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对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因上述激励对象合计授予限制性股份56万股已于2017年8月解锁30%,因此本次回购注销股份数为39.2万股,相关内容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16年3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发出《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6年3月24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3、2016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6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2016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2017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17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18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18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第二条“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的处理方式”中第三款:“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鉴于原激励对象中白春江、肖卫华等5人已离职,1人因职务变更不符合激励条件,其所合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量39.2万股,按照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予以回购注销。

公司2015年度和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7.08元/股调整为6.685元/股。

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921万股调整为1,881.8万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股本结构变化表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公司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合法合规且流程合规。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公司监事会的核实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鉴于原激励对象中白春江、肖卫华等5人已离职,1人因职务变更不符合激励条件,其所合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量39.2万股,按照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予以回购注销。

故公司决定将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9.2万股予以回购注销,符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

七、律师结论性意见

康美药业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本次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就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本次回购注销进行决策,并已作出同意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本次回购注销的决议,公司应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八、其他事项

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该议案“授权董事会决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公司董事会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合法授权。

九、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518 股票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18-032

债券代码:122080 债券简称:11康美债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

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该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权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39.2万股,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从4,974,253,675股变更为4,973,861,675股,注册资本将由4,974,253,675.00元变更为4,973,861,675.00元。

根据上述注册资本的变更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作如下修订:

因公司董事会本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已获得股东大会授权,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518 股票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2018-033

债券代码:122080 债券简称:11康美债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5人已离职,1人因职务变更不符合激励条件,上述6人合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9.2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将予以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4,974,253,675股变更为4,973,861,675股。相关内容请见公司2018年4月26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债权申报具体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泰科路3号

2、联系人:董秘办公室

3、联系电话:0755-33915822

4、传真:0755-86275777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518 股票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18-034

债券代码:122080 债券简称:11康美债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华南总部大厦项目

●投资金额:110,000万元(人民币)

●特别风险提示:本项目存在因宏观经济的影响、市场环境以及经营管理带来的不确定性或因时间因素、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不达预期效益的风险。本项目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对外投资概况

(一)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随着公司的不断壮大,公司准备在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地块建设一座新的总部大楼,将分散在广州地区旗下公司集中一体办公,方便对物流、批发、互联网健康大平台等业务的综合管理,华南总部大楼建成后,将成为公司整合华南地区资源的战略据点,成为公司发挥总部经济优势,制定发展战略、指挥调度华南地区资源的“大脑”。公司拟投资110,000万元在广州建设华南总部大厦,总规划用地面积4,836.0㎡。

(二)对外投资审议情况

2018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划投资110,000万元建设华南总部大厦项目的议案》,本项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华南总部大厦项目。

2、项目选址及占地面积:项目选址在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街道琶洲AH040248地块,此地块土地使用权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康美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竞拍取得,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4,836.0㎡,总建筑面积约为81,330.8㎡。

3、项目建设单位:康美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产业公司”)

4、项目建设内容:本项目建成之后将成为集办公、商业、住宿、餐饮、休闲、健身、娱乐、停车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甲A级办公大厦。

5、项目建设周期:本项目建设工期为2.5年。

(二)项目投资构成

本项目工程总投资110,000万元(不包含土地费),其中工程费用88,178.2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7,723.1万元,预备费14,098.7万元,项目所需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具体构成如下:

(三)财务分析

公司对该项目的效益测算并不代表公司对该项目的盈利预测,更不代表对投资者的承诺,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特别注意。

(三)项目可行性分析

1、项目必要性

1.1 项目的建设符合广州市总部经济的发展方向

广州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在政策创新方面一直走在国内前沿。近年来,总部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一个新的热点,广州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并将其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城市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战略,并颁布多项鼓励政策,越秀、天河、海珠等区陆续出台了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与服务措施,初步营造了宽松、良好的总部经济发展环境。

广州市发布的“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着力打造珠江新城、广州国际金融城、琶洲互联网创新集聚区融合发展的黄金三角区,重点发展总部经济、现代服务业、科技型服务经济,打造形成广州总部、金融、科技集聚区”。项目的建设有利于优化广州总部企业的结构和城市区域总部经济功能规划集聚的发展,推动广州总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实现区域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聚集经济资源,使企业价值与区域资源实现最优组合;提高地方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节约成本,优化组合;带动区域内产业发展,实现区域共赢;产生强大的经济辐射作用,形成产业集群,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1.2 项目的建设符合广州市电子商务与移动互联网的规划需要

《全市电子商务与移动互联网集聚区总体规划布局的意见》中表明,广州将加大电子商务和移动互联网企业扶持力度,加大在土地、招商引资等方面支持力度,全市各区都将打造一个集聚区,统筹协调全市产业发展。各区的集聚区将错位发展、突出特色,让广州未来出现更多的电子商务巨头。项目的建设在规划中的海珠区琶洲,符合广州市发展的定位,项目的建设带动地区产业链的创新和发展,促进企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城市竞争力,也增加广州对外招商的吸引力。

1.3 项目的建设是琶洲总部经济发展的需要

对于琶洲互联网集聚区的产业布局,海珠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将重点发展互联网服务及新媒体、新兴信息技术服务等产业,致力于广州国际科技创新枢纽先行区、国家“互联网+”创新示范区、全球互联网产业创新创业优先地。项目的建设带动琶洲总部经济的发展,有助于形成电子商务都市型总部基地,促进电子商务与会展经济、总部经济联动发展,提成城市的功能和形象,优化城市结构,增强经济的发展能力,促进琶洲中医药产业和高端服务业的发展和壮大,为琶洲的发展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

1.4 项目的建设是促进企业资源配置的需要

项目的建设能够合理规划业务发展,将最稀缺的资源投入到对集团整体收益最大的部位,创造最大的边际收益;更有效发挥生产经营协调者的作用,更高效地调剂各事业部产运销的协同,最终将各板块串联为紧密结合的整体;具有更全面更有效的决策方式和结果。

1.5 项目的建设符合“互联网+”中医药的发展需要

《中医药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推进“互联网+中医药行动计划”,促进中医药各领域与互联网全面融合,实现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智慧医疗等医疗服务模式创新。’康美药业业务体系涵盖药品生产与销售、药材种植与贸易、中药材市场经营、连锁药店、医院经营、药房托管等医药全产业链环节,丰富的医疗资源为公司以互联网思维和技术全面改造和升级传统医疗健康产业,打造具有卓越用户体验、覆盖全生命周期、一站式完整医疗服务闭环的移动健康管理大平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项目建成后,拥有健康诊疗系统、网络直销、智慧药房等系统,使康美药业的“大健康+大平台+大数据+大服务”体系集中,为大众提供更优质、更便捷、更精准的中医服务,连接更多产业合作伙伴,实现开放共赢,将中药材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战略发展提供更大的支撑。

1.6 项目的建设是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

将分散在广州范围的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操作在集中到一起,相比分散处理,集中处理更省人,更省管理费用,更省硬件投入等等;集中机构内部沟通效率更高,同时集中一般伴随着流程及机制的梳理,工作流和信息流相应改善,最终反映为运营效率的提升;集中后,更有机会保证全集团在不同地域不同业务线的不同内外部客户享受同样的体验;总部对基层业务风险有更好的认识,风险检查和控制点相应归拢,风险管理的成本相应减少;某个局部产生的管理及生产改进能迅速复制到其他部门及业务线,对知识的积累和扩散更为有利;提升企业功能和形象。

1.7 项目的建设带动贸易发展

广州作为华南地区最大的进出口岸和重要交通枢纽,凭借其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一直是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的主办地。现在,广州拥有世界第一展—广交会,是我国对接国际市场的重大平台。琶洲国际会展中心是广交会的举办地,琶洲位于广州大CBD地区,四面环水,拥有群体规模全球第一的“一大四小”5个展馆,满足大型国际级商品交易会、大型贸易展览、大型国际会议等需要的多功能、综合性、高标准的国际会议展览中心。每一届广交会有数千家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外贸公司、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外商投资/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参展。当前中国已经是世界第一贸易大国,但这只是货物贸易的范畴,服务业贸易相对发达国家还有差距,只有服务业贸易的崛起才能助力中国从贸易大国升级为贸易强国。作为中国传统展会的领头羊,“广交会”不能满足于现状,而应主动拥抱中国经济转型的潮流,提升广州在服务贸易领域的话语权。与电商巨头联姻,给琶洲的传统会展业插上“互联网+”的翅膀,给广州建设国际商贸中心带来了新的可能性,因此,项目的建设发挥产业链的带动作用,有利于带动互联网经济的聚集和发展,促进互联网+电子商务+展贸有机结合,加大区域经济发展,加快传统贸易转型升级。同时,有利于企业走出国门,面向世界,使企业经济发展与国际接轨,而不仅仅局限于中国市场。

2、项目可行性

华南总部大厦建成后,将为公司华南地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公环境,在硬件基础设施上得到明显的提高,基本上能满足现代化、信息化办公的需要,提高办公效能,提升公司的企业形象。同时,将华南地区的部分下属分支机构集中到一块办公,使公司对各下属机构管理更为方便,节约公司管理成本,有效缓解不同业务线操作带来的问题,提高企业功能和形象。

(四)后续经营

华南总部大厦建成之后,集办公、商业、住宿、餐饮、休闲、健身、停车、娱乐等多种功能于一体,主要功能楼层包括办公层、商业层、休闲健身层、服务公寓层、地下停车场等。

办公层用房由公司自用,入驻单位为公司下属的设立在广东省内(主要为广州市)的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及营业点等分支机构,包括康美药业广州分公司、广东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康美广州第一分公司、广东康美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等。

商业用房部分包括地上商业部分及地下商业部分,原则上商业部分留由公司自用,但也可视具体情况对外出租。

三、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琶洲互联网创新集聚区成为总部企业和互联网巨头首选之地。目前,阿里巴巴、复星、国美、环球、腾讯、唯品会、小米、欢聚大厦、科大讯飞等知名企业纷纷在琶洲设立华南总部,形成以“互联网+”为特色的总部集聚区。公司华南总部大厦建成后,有利于发挥总部的集群效益,提升公司的企业形象。也将有利于公司华南地区分支机构的协作沟通,节约公司管理成本,有效缓解不同业务线操作带来的问题,提高企业功能。

四、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本项目存在因宏观经济的影响、市场环境以及经营管理带来的不确定性或因时间因素、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不达预期效益的风险。

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和健康产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具体组织本项目实施工作,包括但合理调整投资规模,投资进度,设立项目公司等相关内容。项目将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建设的要求进行,期间可采取先部分完工验收先分期投入使用的方式,力争使项目部分功能早日发挥效益。

五、备查文件

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四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518 股票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18-035

债券代码:122080 债券简称:11康美债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经公司2015年12月1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2015年12月28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6年1月2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49号文核准,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股票530,104,709股,本次发行价格为15.28元/股,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会验字[2016]G15039850558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6年6月22日,公司本次境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为人民币8,1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共计44,323,010.47元(含税)后,净筹得人民币8,055,676,989.5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加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508,849.65元,合计人民币8,058,185,839.18 元。

(二)2017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期末余额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注: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累计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等”包含了开户费9,000.00元及手续费7,149.54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根据本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所有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的支出,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本公司预算范围内,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财务部门核实、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授权总经理签批,项目实施单位执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本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审计部门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董事会、监事会。

(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执行

公司已按照规定,分别在交通银行揭阳普宁支行、建设银行普宁支行、农业银行深圳宝安支行、上海银行深圳分行、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浙商银行深圳分行开设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三)募集资金在各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在银行专户的存储余额为0.00元,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如下:

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报告期内,本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和要求,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在使用募集资金的时候,严格履行相应的申请和审批手续,同时及时知会保荐机构,随时接受保荐代表人的监督。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对 照 表

货币单位:万元人民币

四、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无超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无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且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行为。

七、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康美药业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2017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编制,如实反映了康美药业2017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康美药业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募集资金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518 股票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18-036

债券代码:122080 债券简称:11康美债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及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以下日常关联交易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持续经营所必要的,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4月24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预案》。

(2)本议案在审议前已得到了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确认。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对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书面意见,认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交易价格合理、公允,属于正常的业务往来,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要的。董事会在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分别作了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公司 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为38,300.00万元,实际发生额为19,919.96万元。新增开原市中心医院等业务,致使关联交易额增加。

3、2018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二、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基本情况

(1)康美医院

成立时间:2013年6月26日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注册地址:普宁市流沙新河西路38号

经营范围:预防保健科、内、外、妇产、儿、眼、耳鼻喉、口腔、皮肤、传染、肿瘤、急诊医学、康复医学、麻醉、重症医学、医学检验、病理、医学影像、中医科。

关联关系:本公司持有该医院100%股权,目前该医院为非盈利机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该医院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2)人保康美(北京)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3年3月26日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

经营范围:销售食品;销售保健食品;技术开发;项目投资;经济贸易咨询;技术推广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计算机系统服务;文化艺术活动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经济信息咨询;健康管理、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居家养老服务;医疗管理;销售电子产品、体育用品(不含弩)、医疗器械(仅限I类)、日用品、化妆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保健食品、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本公司持有该公司55%股份,根据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共5位,本公司在其中派有2位代表,并享有相应的参与决策权,与对方股东共同控制经营,为合营企业,故该公司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3)梅河口市中心医院

成立时间:1948年

开办资金:15,827万元

地 址:梅河口市银河大街988号

业务范围:临床教学、医科大学生临床实习,成人医科学历教育临床实习,医科中专生临床实习;医学研究:卫生医疗人员培训,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健与健康教育

关联关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康美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控股孙公司梅河口市爱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95%股权,梅河口市爱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该医院,目前该医院为非盈利机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该医院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4)匠星实业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6年05月26日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泰科路

经营范围: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网上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限制项目);从事广告业务(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需另行办理广告经营审批的,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软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展示、展览策划;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和零售;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服装及配件,针棉织品;智能卡系统安装;电子工程安装;智能化系统安装;建筑物空调设备、采暖系统、通风设备系统安装;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国内、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劳务派遣;一类医疗用品及器材的销售。服装及配件、针棉织品的生产加工。

关联关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先生的女儿马嘉霖、儿子马嘉腾控制的公司。

(5)康美优品米业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6年09月29日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注册地址:吉林省梅河口市小杨满族朝鲜族乡景兴村

经营范围:大米、粮油委托生产、加工、销售;服装及配件、针棉织品、电子元件、五金、交电、金属材料、建筑、装饰材料、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机动车配件、百货、布料、化妆品、皮革制品、塑料制品、纸制品、陶瓷、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工艺品、家用电器销售;批发:预包装食品及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参与实业投资;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房地产开发;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肥料销售。

关联关系:本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许冬瑾女士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本公司董事马汉耀先生担任该公司监事。

(6)开原市中心医院

成立时间:1948年

开办资金: 1,000万元

地 址:开原市孙台路32号

业务范围: 心血管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综合内科、普外科等30多个科室。

关联关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康美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控股孙公司开原市中心医院有限公司90.27%股权,开原市中心医院有限公司管理该医院,目前该医院为非盈利机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该医院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7)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97年1月20日

注册资本:310,000万元

注册地址:普宁市下架山镇政府南侧

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服装及配件,针棉织品;销售:电子元件,五金,交电,金属材料,建筑、装饰材料,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机动车配件,百货,布料,化妆品,皮革制品,塑料制品,纸制品,陶瓷,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工艺品,家用电器;批发;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参与实业投资;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依法须经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马兴田先生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许冬瑾女士担任该公司监事。

2、关联方的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均依法持续经营,其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正常,与本公司交易均能正常结算,不存在履约能力障碍。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各种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经营往来。依照市场原则,按公正、公平、等价、合理的原则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参照第三方提供的类似产品或服务的正常的、公平的价格,或者公司提供给第三方类似产品或服务的,正常的、公平的价格予以确定,无可参照的原则上依据公司或关联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实际成本加合理的利润予以确定。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发展,该等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518 股票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18-037

债券代码:122080 债券简称:11康美债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当期及可比期间损益、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颁布了财会【2017】13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要求自2017年5月28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颁布了财会【2017】15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要求自2017年6月12日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公司于2017年8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颁布了财会[2017]30号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具体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对2017年5月28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对2017年度及可比期间的资产处置收益,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公司将按该准则执行,目前公司暂未涉及此类事项。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要求,公司将对政府补助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原在利润表的营业外收入项目列报的政府补助,将变更为: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原在利润表的营业外收入项目列报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列报的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将变更为计入资产处置收益。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通知》的要求,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将自2017年1月1日起与企业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营业外收入”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收益”项目。该会计政策变更未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产生影响,公司2017年度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金额为39,655,860.14 元 。

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要求,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相应删除“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下的“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项目。公司根据本项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的列报进行了追溯调整,2017年度计入资产处置收益金额58,381,895.48元,2016年度减少营业外收入金额860,706.45元,减少营业外支出金额1,089,732.90元,增加资产处置收益金额-229,026.45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当期及可比期间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1、董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此项变更复核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准确、公允地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准确、公允地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

3、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四、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康美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518 股票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18-038

债券代码:122080 债券简称:11康美债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推选职工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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