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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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8-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38 证券简称:通威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7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6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4月19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882,372,22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21,179,555.2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通威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①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②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14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③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即“沪股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4元。

④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16元。

(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①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44元。

②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16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28-86168551;028-86168552

特此公告。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6日

股票代码:600438 股票简称:通威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8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期短期融资券

发行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同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含)人民币10亿元的短期融资券,具体内容刊登于2016年4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公告编号:2016-039)。

2017年9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7】CP166号),接受公司短期融资券注册,注册金额为10亿元,注册额度自通知书落款之日起2年内有效,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具体内容刊登于2017年9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公告编号 :2017-089)。

2018年1月29日,本次短期融资券的第一期发行工作完成,发行总额5亿元。具体内容刊登于2018年1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公告编号 :2018-007)。

近日,公司已完成本次短期融资券第二期的发行工作,发行结果如下: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后已于2018年4月25日全额到帐。

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情况的有关文件已经在中国货币网(http://www.chinamoney.com.cn)和/或上海清算所网站(http://www.shclearing.com)上公告。

特此公告。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股票代码:600438 股票简称:通威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9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向通威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0号)核准,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8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350,262,697股新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71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1,999,999,999.87元人民币,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2,400,000.00元,实际募集的资金净额人民币1,967,599,999.87元。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川华信验[2016]43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截止2018年4月25日,公司已按照2015年11月24日披露的《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中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共136,410.34万元,剩余募集资金67,193.13万元(含理财收益及利息)。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及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的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成都益州大道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世纪城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等开户行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8年4月25日,公司在各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本次《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因资金管理及调拨需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对应的子公司通威太阳能(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邮储银行直属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或“乙方”)新增募集资金专户。2018年4月24日,甲方、乙方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或“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开户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专项用途如下表所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张钟伟、李普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