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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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于2017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智能家居全球产业化项目”新增英飞拓环球有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智能家居全球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本公司一个实施主体,增加为本公司和英飞拓环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环球”)两个实施主体。未来本公司将主要负责智能家居全球产业化项目中产品的生产环节,英飞拓环球主要负责研发环节。本次新增英飞拓环球为智能家居全球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用于智能家居全球产业化项目的整体投资方向和建设内容,仅智能家居的研发方式由自主研发变更为自主研发及委托第三方进行研发,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新增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除上述智能家居的研发方式变更外,募投资项目无其他变更。公司保荐机构亦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见《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投项目“智能家居全球产业化项目”新增英飞拓环球有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20),刊登于2017年12月11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 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本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5,582.06万元,业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天职业字[2017]15956号《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鉴证。其中: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5,582.06万元,其中:平安城市全球产业化项目-平安城市产品产业化投研项目已投入5,480.47万元,全球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已投101.59万元。公司分别在2016年11月、12月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2,231.30万元、3,350.76万元用于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2017年未发生募投项目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置换情况。
(五)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本公司不涉及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六)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涉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七) 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涉及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八)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和去向
2017年8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根据议案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56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投资期限为 12 个月以内(含)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银行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和投资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后,所使用的资金将转回募集资金专户,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剩余金额为65,532.59万元,其中募集资金专户余额531.10万元,理财资金账户余额65,001.49万元。
四、 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详见本专项报告三、(三)。
五、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17年度,本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存放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
六、 专项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专项报告业经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 24日批准报出。
附表: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4日
附表
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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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英飞拓 公告编号:2018-028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英飞拓系统之2017年度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致歉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7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734 号文《关于核准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李文德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核准,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飞拓”)以非公开发行15,595,39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及支付现金8,820.00万元为对价,向李文德、潘闻君、叶剑、赵滨、唐胜兰、苗玉荣、刘玲梅、阮如丹等自然人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英飞拓(杭州)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原名杭州藏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系统”)100%的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现对英飞拓系统2017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及致歉如下:
一、英飞拓系统的业绩承诺数及实现情况
公司与李文德、潘闻君、叶剑、赵滨、唐胜兰、苗玉荣、刘玲梅、阮如丹8名英飞拓系统原股东签署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业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业绩补偿协议》,详见巨潮资讯网2015年2月13日公告,英飞拓系统原股东承诺英飞拓系统2015年、2016年及2017年的考核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300万元、3,000万元及3,900万元人民币。若英飞拓系统在业绩承诺期间内每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实际的考核净利润未能达到上述利润承诺数,英飞拓系统原股东应进行补偿。公司应在需补偿当年年报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依据约定公式计算并确定英飞拓系统当年应补偿的金额。
经审计,英飞拓系统2017年实现的调整后的考核净利润为人民币24,907,200.76元,未实现承诺。
英飞拓系统2015-2017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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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根据公司与英飞拓系统原股东签订的相关协议规定的业绩考核办法,公司需要对英飞拓系统的账面实现净利润进行调整为考核净利润,英飞拓系统调整后的2017年度考核净利润为2,490.72万元,业绩承诺考核的合并净利润人民币为3,900.00万元,实现数低于业绩承诺考核数人民币1,409.28万元。
综上所述,英飞拓系统2017年度调整后的实际考核净利润的实现数低于业绩承诺考核要求的净利润1,409.28万元,未达到业绩承诺考核要求。
二、英飞拓系统2017年度未实现业绩承诺的主要原因
英飞拓系统为客户提供平安城市和智能交通系统解决方案,基于对公安和交管部门的深入理解和丰富经验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产品和服务。核心产品包括低照度宽动态摄像机、高清道路车辆抓拍、道路违章取证、交通状况与事件检测系统等,主要应用于公安治安监控和交警违章抓拍等领域。在行业产品日趋同质化的市场背景下,英飞拓系统顺应行业发展趋势,由设备提供商向整体方案提供商升级,项目周期有所拉长。
2017年度,英飞拓系统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144.67万元,但由于项目周期原因,截至期末应收款项余额较高,按《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对于应收款项高出预定应收百分比的部分,在计算实现的“考核净利润”时,将按一定比例扣减对应实现的净利润。因此,经调整计算后,英飞拓系统2017年度实现的考核净利润为2,490.72万元,低于3,900万元,未能实现业绩承诺。
三、针对业绩承诺所做的风险提示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在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做出了“重大风险提示”,披露了标的资产承诺业绩无法实现的风险,具体内容如下:
立信会计师审核了英飞拓系统资产的盈利预测并出具了《备考合并盈利预测审核报告》。根据该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英飞拓系统2015年全年预测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125.33万元,上述盈利是根据截至盈利预测报告签署日已知的资料和相关法规要求采用的基准和假设,对标的资产的经营业绩所做的预测。基于对英飞拓系统未来发展的信心和与上市公司整合的良好预期,英飞拓系统股东承诺2015年的考核净利润为2,300万元。
上述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各项估计假设具有不确定性,尽管在盈利预测过程中遵循了谨慎性原则,并对未来盈利预测的相关风险作出了合理估计,但仍存在不确定性,并且不可抗力事件也可能对盈利预测结果造成重大影响。因此,虽然交易对方已经对盈利预测作出了承诺,但仍可能出现实际经营结果与盈利预测结果存在一定差异的风险。
四、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情况
公司与李文德、潘闻君、叶剑、赵滨、唐胜兰、苗玉荣、刘玲梅、阮如丹8名英飞拓系统原股东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
(一)业绩承诺
1、业绩补偿协议约定:英飞拓系统业绩承诺期即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内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考核净利润不低于以下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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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绩补偿协议约定:如英飞拓系统在业绩承诺期任一年内,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实现的考核净利润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考核净利润的,则交易对方应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的有关约定进行补偿。
(二)业绩补偿
1、补偿责任的承担
如英飞拓系统在业绩承诺期任一年内,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实现的考核净利润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考核净利润的,则交易对方项下各主体按其持有的英飞拓系统股权比例承担本协议的补偿责任,交易对方项下各主体之间需承担连带责任。
2、业绩补偿
如英飞拓系统在业绩承诺期任一年内,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实现的考核净利润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的,则交易对方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承诺考核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考核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各年度承诺考核净利润之和×本次交易的总对价-已补偿金额。
五、致歉声明
作为英飞拓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我们对英飞拓系统2017年度未能实现业绩承诺的情况深感遗憾,在此郑重向广大投资者诚挚道歉,2018 年度公司将继续加强对英飞拓系统的管控,督促其落实各项经营举措,力争以更好的业绩回报全体股东。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英飞拓 公告编号:2018-029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普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度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飞拓”)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普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收购新普互联股权的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北京普菲特广告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收购新普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北京普菲特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普互联”)100%的股权,本次交易对价为人民币640,344,725元。
上述收购事项已于2016年9月30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二、新普互联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2016年9月8日公司与新普互联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新普互联售股股东承诺新普互联2016年、2017年及2018年的考核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000万元、6,500万元及8,450万元人民币。若新普互联在业绩承诺期间内每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实际的考核净利润未能达到新普互联的上述利润承诺数,新普互联售股股东应进行补偿,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业绩目标-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考核净利润数)÷2016-2018各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本次收购的总对价-已补偿金额。英飞拓科技应在需补偿当年年报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依据约定公式计算并确定新普互联售股股东当年应补偿的金额。
三、新普互联2017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新普互联2017年实现的调整后的考核净利润为人民币74,994,917.04元,新普互联已实现2017年度的业绩承诺。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英飞拓 公告编号:2018-030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伟视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度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飞拓”)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伟视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收购上海伟视清股权的情况
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以现金18,000,000.00元取得了上海伟视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伟视清”)60%的股权。2016年11月起,公司完成对伟视清的并表。
二、上海伟视清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2016年10月上海伟视清股东孙世伟与英飞拓科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上海伟视清股东孙世伟承诺上海伟视清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的考核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及600万元人民币。若上海伟视清在业绩承诺期间内每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实际考核净利润未能达到上海伟视清的上述利润承诺数,上海伟视清股东孙世伟应进行补偿。在承诺期内,如当年考核净利润未能达到承诺当年考核净利润指标的50%,孙世伟应无偿转让5%上海伟视清股权给英飞拓科技。
三、上海伟视清2017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上海伟视清2017年实现的调整后的考核净利润为人民币1,791,182.99元,上海伟视清未实现2017年度的业绩承诺。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英飞拓 公告编号:2018-031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定向回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
2017年度业绩承诺对应应补偿股份及返还现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定向回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2017年度业绩承诺对应应补偿股份及返还现金的议案》。由于英飞拓(杭州)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原称“杭州藏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系统”)未完成 2017年业绩承诺,李文德、潘闻君、叶剑、赵滨、唐胜兰、苗玉荣、刘玲梅、阮如丹等8名股东拟以股份结合现金方式进行业绩补偿,经计算,交易对方2017年度分别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和补偿现金金额分别为361,428股、29,996,981.06元,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上述补偿股份并进行注销。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审议事项,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重大资产重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李文德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34号)核准,公司于2015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了英飞拓系统100%股权。截止2015年7月31日,本次交易已完成标的资产英飞拓系统100%股权的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登记,英飞拓系统已成为英飞拓的全资子公司。
二、业绩承诺实现及补偿情况
1、业绩承诺
上市公司与李文德、潘闻君、叶剑、赵滨、唐胜兰、苗玉荣、阮如丹、刘玲梅8名标的公司股东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标的公司全体股东承诺:标的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考核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300万元、3,000万元、3,900万元。
上述“考核净利润”系以标的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并根据该年度末应收款项净额(应收账款及长期应收款合计扣除与英飞拓及其控股公司往来的应收款项和计提的坏账准备)占营业收入(扣除该年度与英飞拓及其控股公司交易产生的营业收入)的比例和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取得政府补贴收入进行相应调整。其中,标的公司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应收款项净额占相应年度营业收入的预定比例分别为70%、65%、65%。具体调整公式如下:
(1)如2015-2017年任一年度末应收款项净额占该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不超过上述相应预定比例,则无需调整;
(2)如2015-2017年任一年度末应收款项净额占该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前述预定比例,则:
该年度考核净利润=该年度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该年度营业收入净利率(该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营业收入(含与英飞拓及其控股公司交易产生的营业收入))×[(该年度扣除与英飞拓及其控股公司往来的应收款项和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应收款项净额-该年度营业收入(扣除该年度与英飞拓及其控股公司交易产生的营业收入)×应收预定百分比)×50%];
(3)同时还需加上以下金额较低者:补偿当年标的公司取得的政府补贴收入×17%,补偿当年标的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金额(如为负数,则取0计算)。计算所采用数值应取自上市公司指定的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2、业绩补偿
如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任一年内,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实现的考核净利润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考核净利润的,则标的公司全体股东按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承担协议约定的补偿责任,标的公司各股东之间需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业绩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
(1)如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任一年内,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实现的考核净利润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的,则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承诺考核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考核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各年度承诺考核净利润之和×本次交易的总对价-已补偿金额。
其中:
①先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取得的尚未出售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金额÷发行股份价格;
若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出现小数的情况,则舍去小数取整数作为应补偿股份的数量。上市公司在股份补偿前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上市公司就补偿股份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该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在指定媒体披露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对方,交易对方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协议约定以现金(包括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上市公司指定账户。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交易对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
上市公司将分别在2015年、2016年、2017年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标的公司实现的考核净利润与承诺的考核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上市公司指定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且该等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将与上市公司相同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同时披露(最迟应分别不晚于2016年4月30日、2017年4月30日和2018年4月30日)。
在业绩承诺期的任一年度,若上市公司在其审计报告及《专项审核报告》在指定媒体披露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按上述公式计算确定的该年度回购股份(补偿股份)数量书面通知交易对方,如交易对方存在尚未售出的股份的,则上市公司协助交易对方通知证券登记机构将交易对方持有的该等数量上市公司股份单独锁定,并应在30天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份回购事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事宜后,将以1元的总价格定向回购补偿股份。
②若交易对方尚未出售的股份不足以补偿的或其所持有股份因被冻结、被采取强制执行或其他原因被限制转让或不能转让的,差额部分由交易对方按照在标的公司的原持股比例以现金补偿,交易对方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如交易对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负有现金补偿义务的,上市公司应在该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在指定媒体披露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对方,交易对方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协议约定以现金(包括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上市公司指定账户。
(2)在盈利承诺期限届满后四个月内(2018年4月30日前),上市公司将指定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金额,则负有减值补偿义务的交易对方应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另行补偿,交易对方各主体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另行补偿的金额=标的资产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的金额
交易对方应在上述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意见出具经确认后且收到上市公司要求其履行补偿义务的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3)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仅因各年度末的应收款项净额占该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预定百分比使得交易对方无法实现考核净利润而导致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在《专项审核报告》中明确补偿当年年末标的公司应收款项净额明细,若标的公司能够严格按合同约定,将该补偿年度相关应收款项净额全部收回,则可以根据交易对方已补偿金额为限,将对应的已补偿金额予以返还。
(4)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支付的股份补偿与现金补偿总计不超过标的股权的交易总对价。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少于或等于0时,按0取值。除非《业绩补偿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5)如果业绩承诺期标的公司实际实现的考核净利润高于业绩目标的,超出部分(2015-2017年标的公司累计实际考核净利润-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考核实际净利润)由上市公司向2017年12月31日仍在标的公司留任的管理层支付,支付比例为超出部分的30%,具体方案由标的公司管理层提出并报标的公司董事会审批确定。
3、业绩实现及补偿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藏愚科技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关于杭州藏愚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关于英飞拓(杭州)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标的公司2015-2017年业绩实现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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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业绩补偿协议》计算,交易对方2015年、2016年、2017年应补偿金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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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度,标的公司因按业绩考核方法调整,调整后的考核净利润为2,197.55万元,低于当年承诺考核净利润102.45万元,业绩实现率95.55%。按《业绩补偿协议》计算,交易对方2015年应补偿金额合计为233.86万元,全部以股份补偿,应补偿股份总数为389,259股。2016年9月,上市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了上述股份并完成了注销,业绩补偿措施得到了有效执行。
(2)2016年度,标的公司因行业发展环境变化及标的公司部分重点项目进度延缓,调整后的考核净利润为286.78万元,低于当年承诺考核净利润2,713.22万元,业绩实现率9.56%。按《业绩补偿协议》计算,交易对方2016年应补偿金额合计为6,193.22万元,2016年应补偿股份总数为2,802,497股,应补偿现金为45,095,751元。2017年6月,上市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了上述股份并完成了注销,并收到补偿现金,业绩补偿措施得到了有效执行。
(3)2017年度,标的公司因按业绩考核方法调整,调整后的考核净利润为2,490.72万元,低于当年承诺考核净利润1,409.28万元,业绩实现率63.86%。按《业绩补偿协议》计算,交易对方2017年应补偿金额合计为3,216.83万元。
上市公司聘请了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进行了减值测试。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专项审核报告》,截止2017年12月31日,扣除业绩承诺期内股东增资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因素后,标的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26,012.68万元,相比重组时该标的资产交易价格21,000万元,没有发生减值。
综上,根据标的公司2017年考核净利润实现情况及减值测试结果,按照《业绩补偿协议》计算,交易对方尚需向上市公司补偿3,216.83万元。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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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补偿的后续工作将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方式执行。《关于定向回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2017年度业绩承诺对应应补偿股份及返还现金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上市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英飞拓系统2017年度业绩承诺未能完成的原因
英飞拓系统为客户提供平安城市和智能交通系统解决方案,基于对公安和交管部门的深入理解和丰富经验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产品和服务。核心产品包括低照度宽动态摄像机、高清道路车辆抓拍、道路违章取证、交通状况与事件检测系统等,主要应用于公安治安监控和交警违章抓拍等领域。在行业产品日趋同质化的市场背景下,英飞拓系统顺应行业发展趋势,由设备提供商向整体方案提供商升级,项目周期有所拉长。
2017年度,英飞拓系统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144.67万元,但由于项目周期原因,截至期末应收款项余额较高,按《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对于应收款项高出预定应收百分比的部分,在计算实现的“考核净利润”时,将按一定比例扣减对应实现的净利润。因此,经调整计算后,英飞拓系统2017年度实现的考核净利润为2,490.72万元,低于3,900万元,未能实现业绩承诺。
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
上述股份补偿及现金返还方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后,公司董事会将尽快办理相关股份回购及注销事宜。
四、回购股份的主要内容
1、回购股份目的:履行交易对方重大资产重组承诺,股份回购注销;
2、回购股份方式:定向回购交易对方所持公司部分股份;
3、回购股份价格:总价1元;
4、回购股份数量:361,428;
5、回购股份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6、回购股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2个月内;
7、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本次回购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上述股份回购事项将提请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结合方式,交易对方需回避表决,并经参加表决的与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英飞拓 公告编号:2018-032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8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46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投资期限为12个月以内(含)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投资产品,在上述额度和投资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投资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并授权公司总经理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由财务部负责具体购买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222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12,743,628股新股。实际非公开发行股票110,914,454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51,999,998.12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律师费、审计费和股份登记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18,915,978.5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33,084,019.60元,2016年8月19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310721号”《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公司对上述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16年8月24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超过7.32亿元额度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投资期限为12月以内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2016年11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5,582.06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同等金额。
2017年8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超过6.56亿元额度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投资期限为12月以内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截止2018年3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12,115.84万元,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64,994.93万元。
三、募集资金闲置原因
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计划,募集资金将在未来年度逐步投入,同时,公司在获得募集资金之前已先期投入部分资金。因此,近期,公司的募集资金存在部分资金暂时闲置的情形,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的利用率,节省财务费用,增加公司收益。
(二)现金管理额度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46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投资期限为12个月以内(含)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投资产品,在上述额度和投资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投资产品到期后,所使用的资金将转回募集资金专户,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
(三)现金管理投资品种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品种是发行主体为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投资产品。
上述投资产品不包括向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不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相关章节规定的风险投资产品,且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四)现金管理期限
单个投资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授权公司总经理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由财务部负责具体购买事宜。
(五)决策程序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分别发表独立意见、核查意见。该事项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内控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要求及《英飞拓:公司章程》、《英飞拓: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投资。
六、投资风险及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尽管本次公司拟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及监控风险。
(二)针对以上投资风险,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现金管理操作。
2、以上额度内资金只能购买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不得购买涉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规定的风险投资的品种。
3、公司将选择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相匹配的短期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并购买一定规模的可随时赎回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4、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投资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5、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使用及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6、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7、公司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8、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七、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且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的原则,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闲置管理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实施的。
八、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现金流量和内控制度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发表了如下意见:
在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短期投资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或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46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投资期限为12个月以内(含)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投资产品。在上述额度和投资期限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二)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短期投资产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在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或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46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投资期限为12个月以内(含)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投资产品。在上述额度和投资期限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九、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认为:
一、英飞拓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将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基于以上意见,保荐机构对英飞拓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计划无异议,理财产品在发行主体提供保本承诺后方可实施。
十、备查文件
1、《英飞拓: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英飞拓: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英飞拓: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6日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18年4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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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6日
(上接278版)
(五)成都市岷江自来水厂
成都市岷江自来水厂于1997年9月1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张毅,注册资金为人民币4180万元(双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出资),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经营地址:成都市双流县东升镇西安路三段25号。公司主要负责双流县域范围内的自来水生产、销售及自来水表、管道的销售及安装。
(六)成都工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成都工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注册资金为5.187亿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仕兵。公司股权结构:成都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465亿元,占股66.8%;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722亿元,占股33.2%。公司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桂溪工业园。法定经营范围:资产经营、资本运营、企业产权转让、租赁、承包、出售、投资经营、投资咨询。
(七)成都工投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工投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18日,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78号,实际经营地址为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东路50号。法定代表人:郑舒,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6.58亿元。公司为成都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房地产咨询及策划,工业集中园区建设、投资;资产经营、资本运营、企业产权转让、租赁、承包、出售、投资经营、投资咨询.
(八)成都工投利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工投利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业务范围为资产管理、投资管理、项目投资、企业管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销售电子产品、工业原料、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等。该公司业务定位为供应链主业服务,是供应链公司为行业客户提供的综合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九)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 年2 月26 日,注册资本为3.2 亿元,由成都银行和马来西亚丰隆银行共同出资组建,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首批试点消费金融公司之一。公司经营范围为: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办理信贷资产转让;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代理销售与消费借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十)四川名山锦程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名山锦程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 年12 月6 日,注册资本为5,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李金明。公司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十一)江苏宝应锦程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宝应锦程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 年1 月21 日,注册资本为10,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周亚西。公司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十二)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30日,注册资本为301,785 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办理存、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银行卡业务;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同业拆借;买卖、代理外汇买卖;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业务。
(十三)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是成都市人民政府为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而批准成立的国有专业担保机构。公司注册资本15亿元,年担保规模上百亿元,目前公司大股东为成都市政府平台公司成都工投集团,此外还引入了中银投、中信产业基金、渤海产业基金、渣打直投、九鼎投资等投资机构,形成了多元股权结构。成立至今,公司已累计为省内上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逾1300亿元各类担保服务,覆盖机械制造、食品加工、医药生产、批发零售等多个行业。
三、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需求分析
本次预计的关联交易,均基于与相关客户原有的合作基础,以及对本公司业务发展的合理预期,预计金额及所涉及交易内容符合业务实际需求。
四、关联交易公允性分析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无利益输送以及价格操纵行为,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
特此公告。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838 证券简称:成都银行 公告编号:2018-016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政府补助会计政策自2017年6月12日起变更,对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当期及前期损益、总资产和净资产无重大影响。
本公司按照新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2017年度财务报表,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对比较财务报表的列报进行了调整。对本公司当期及前期损益、总资产和净资产无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本公司在编制2017年度财务报表时已执行上述两项准则及通知规定。同时,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况已在2017年度财务报表中“附注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中列示。
本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同意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一)政府补助会计政策施行
2017年5月,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该准则规定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按照要求,本公司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由在“营业外收入”中列报改为在“其他收益”中列报;按照准则的衔接规定,本公司对2017年1月1日前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准则施行日(2017年6月12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准则进行调整。2017年度和2016年度的“其他收益”、“营业利润”以及“营业外收入”项目列报的内容有所不同,但该会计政策变更对2017年度和2016年度合并及公司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无影响。
(二)资产处置损益列报方式变更
2017年12月,财政部颁布《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规定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本公司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原在“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部分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改为在“资产处置收益”中列报;本公司相应追溯重述了比较利润表。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合并及公司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无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838 证券简称:成都银行 公告编号:2018-017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5月1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5月16日 9 点30 分
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西御街16号成都银行大厦5楼3号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5月16日
至2018年5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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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听取报告事项:《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前述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和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已分别于2018年3月30日、2018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进行披露。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届时披露的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8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6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成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马来西亚丰隆银行、成都工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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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非现场登记
符合上述出席条件的股东如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须在 2018年5月10日(星期四)—5月11日(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将下述登记资料通过传真、邮寄或专人递送的方式送至成都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四川省成都市西御街16号成都银行大厦2103室)。
自然人股东登记资料: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和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和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法人股东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供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本人有效身份证和机构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和委托人机构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股东本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出席会议时,应提交上述登记资料的原件。
(二)现场登记
登记时间:2018年5月16日(星期三)早上 8:30-9:20;
登记地点:四川省成都市西御街16号成都银行大厦5楼3号会议室;
登记资料:需自行提供经股东本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内容与非现场登记 资料相同的相关文件,接受参会资格审核。
六、 其他事项
(一)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西御街16号成都银行大厦2103室
邮政编码:610015
联系人:林女士 宋女士
联系电话:028-86160660/86160683
传真:028-86160009
(二)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出示能够表明其身份的相关证明文件(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验证入场。
(三)与会人员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5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