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重要提示
1.1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本行于2018年4月26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季度报告,本行13名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庞秀生先生和章更生先生因工作原因委托王祖继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
1.3本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本行法定代表人田国立、首席财务官许一鸣、财务会计部总经理方秋月声明并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2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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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主要财务数据
本季度报告所载财务资料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除特别注明外,为本行及所属子公司(统称“本集团”)数据,以人民币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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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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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差异
本集团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与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列示的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三个月净利润和于2018年3月31日的股东权益并无差异。
2.4 于2018年3月31日普通股股东总数及股东持股情况
2.4.1于2018年3月31日,本行普通股股东总数为356,097户,其中H股股东43,534户,A股股东312,563户。
2.4.2 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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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述股东持有的股份均为本行无限售条件股份。
2.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是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3. 截至2018年3月31日,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行H股1,611,413,730股和984,613,000股,代理于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行H股2,000,000,000股,其中600,000,000股代理于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下。除去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以及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600,000,000股,代理于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其余H股为91,859,119,393股。该股份中也包含淡马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持有的H股。
4. 截至 2018年 3 月 31 日,国家电网有限公司通过所属全资子公司持有本行 H 股股份情况如下: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4,131,000 股,国家电网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1,315,282,730 股,鲁能集团有限公司 230,000,000 股,深圳国能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12,000,000 股。
2.5 于2018年3月31日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股情况
2.5.1于2018年3月31日,本行优先股股东(或代持人)总数为18户,其中境外优先股股东(或代持人)数量为1户,境内优先股股东数量为17户。
2.5.2前10名境外优先股股东(或代持人)持股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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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述股东持有的股份均为本行无限售条件股份。
2. 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根据本行优先股股东名册中所列的信息统计。
3. 由于此次发行为境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东名册中所列为截至报告期末,The Bank of New York Depository (Nominees) Limited作为代持人代表在清算系统Euroclear Bank S.A./N.V.和Clearstream Banking S.A. 的获配售人持有优先股的信息。
4. 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与前10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5. “持股比例”指优先股股东持有境外优先股的股份数量占境外优先股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2.5.3前10名境内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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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述股东持有的股份均为本行无限售条件股份。
2. 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根据本行优先股股东名册中所列的信息统计。
3. 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上述优先股股东与前10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 “持股比例”指优先股股东持有境内优先股的股份数量占境内优先股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2.5.4报告期内,本行未发生优先股表决权恢复事项, 也不涉及派发优先股股息事宜。
3季度经营简要分析
3.1资产负债表项目分析
于2018年3月31日,本集团资产总额228,487.40亿元,较上年末增加7,243.57亿元,增长3.27%;负债总额209,951.24亿元,较上年末增加6,665.68亿元,增长3.28%。
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131,520.89亿元,较上年末增加2,486.48亿元,增长1.93%。其中,本行境内公司类贷款65,666.21亿元,个人贷款53,337.60亿元,票据贴现893.18亿元;海外和子公司贷款11,623.90亿元。
客户存款168,996.61亿元,较上年末增加5,359.07亿元,增长3.27%。其中,本行境内定期存款74,333.55亿元,活期存款89,191.62亿元;海外和子公司存款5,471.44亿元。
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划分,不良贷款余额为1,963.50亿元,较上年末增加40.59亿元。不良贷款率1.49%,与上年末持平。拨备覆盖率为189.48%。
股东权益总额18,536.16亿元,较上年末增加577.89亿元,增长3.22%。其中,归属于本行股东权益为18,373.77亿元,较上年末增加576.17亿元,增长3.24%。
于2018年3月31日,考虑并行期规则后,本集团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计量的资本充足率15.63%,一级资本充足率13.71%,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3.12%,均满足监管要求。
3.2利润表项目分析
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本集团实现净利润740.76亿元,其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738.15亿元,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5.47%和5.43%。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1.32%,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7.05%。
利息净收入1,226.8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4.74%。净利差为2.22%,净利息收益率为2.35%,分别较上年同期上升0.21和0.22个百分点。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379.31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16%。主要是本行积极响应国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监管政策,继续对客户采取减费让利的措施,部分产品收入同比下降。
业务及管理费为346.8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23%。成本收入比较上年同期下降0.10个百分点至21.12%。
所得税费用164.17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1.25亿元。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8.14%。
4重要事项
4.1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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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4.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4.4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4.5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4.6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2017年颁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并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行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准则。新准则对本行的主要影响,请参见本行2017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4(25)已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修订”。
5发布季度报告
本报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www.sse.com.cn)及本行网址(www.ccb.com)。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季度报告同时刊载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披露易”网址(www.hkexnews.hk)及本行网址(www.ccb.com)。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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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财务报表已获本行董事会批准。
田国立 许一鸣
董事长 首席财务官
(法定代表人)
方秋月 (公司盖章)
财务会计部总经理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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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财务报表已获本行董事会批准。
田国立 许一鸣
董事长 首席财务官
(法定代表人)
方秋月 (公司盖章)
财务会计部总经理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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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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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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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财务报表已获本行董事会批准。
田国立 许一鸣
董事长 首席财务官
(法定代表人)
方秋月 (公司盖章)
财务会计部总经理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录二 资本充足率、杠杆率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
1.资本充足率
本集团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6月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计量资本充足率,并自2014年4月2日开始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其中,对符合监管要求的公司信用风险暴露资本要求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计量,零售信用风险暴露资本要求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采用标准法计量。依据监管要求,本集团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其他方法并行计量资本充足率,并遵守相关资本底线要求。
根据监管要求,商业银行须同时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第1号)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4〕第2号)计量和披露资本充足率。
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计量的资本充足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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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计量的资本充足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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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杠杆率
于2018年3月31日,本集团依据《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计量的杠杆率为7.53%,满足监管要求。
按照《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计量的本集团杠杆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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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杠杆率按照相关监管要求计算,一级资本净额与本集团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口径一致。
2.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调整后表内资产余额+调整后表外项目余额?一级资本扣减项。
3.流动性覆盖率
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办法》要求,自2017年起,商业银行应披露流动性覆盖率的季度日均值。按照当期适用的监管要求、定义及会计准则计算,本集团2018年第一季度流动性覆盖率90日平均值为135.83%,满足监管要求。与2017年第四季度相比,上升13.84个百分点,主要是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增加和抵(质)押借贷(包括逆回购和借入证券)带来的现金流入增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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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939 股票简称:建设银行公告编号:临2018-00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年4月26日)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8年4月26日在北京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行于2018年4月12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田国立董事长主持,应出席董事15名,实际亲自出席董事13名,庞秀生董事和章更生董事委托王祖继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请参见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内容。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4年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7年颁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上述会计准则为金融工具的分类与计量、减值和套期会计提供了新的指引,并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集团据此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
本行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为严格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而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后,本集团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列示的净利润及股东权益并无差异。本行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2018年中国建设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中国建设银行2018-2020年资本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项议案将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修改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对外捐赠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项议案将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提名钟嘉年先生担任本行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同意。
本次会议同意提名钟嘉年先生担任本行独立董事,任职期限三年,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之日起,至任期届满当年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钟嘉年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请见附件。
钟嘉年先生1957年4月出生,英国国籍。自2009年12月至2017年3月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80年加入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伦敦分所,1992年成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1996年起任普华永道香港和中国大陆地区的金融服务专家,曾任普华永道香港地区人力资源合伙人,普华永道香港和中国大陆地区审计团队负责合伙人,中国银行审计项目组全球负责合伙人,香港公益金义务司库,香港会计师公会职业道德委员会、职业责任风险限制委员会、沟通委员会及调查组的成员,还曾担任中国银行、中银香港、交通银行的重组及首次公开发行的审计负责人,Harvest Real Estate Investments (Cayman) Limited审计委员会主席。现任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公司、金沙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香港国际社会服务社副主席,傅德荫基金有限公司受托人,为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公会会员、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澳门会计师公会会员。获英国杜伦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除简历所披露内容之外,钟嘉年先生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没有其它关系;没有持有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V部所定义之任何本行股份权益;没有任何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h)条至第13.51(2)(v)条须予以披露的资料,没有且过去亦未曾参与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h)条至第13.51(2)(v)条须予以披露的事项;在过去三年中未在其它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亦未在本集团成员中担任其它职务,没有其它须提请本行股东注意的事宜。
钟嘉年先生的薪酬将按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津贴管理办法》确定。在每年年终后,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将拟订薪酬分配清算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本项议案将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提名李军先生连任本行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李军先生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同意。
本次会议同意提名李军先生继续担任本行非执行董事,任职期限三年,至本行2020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李军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李军先生自2015年9月起出任本行非执行董事。李军先生自2008年12月至2015年3月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曾任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助理、法国巴黎银行中国代表处副代表、西班牙对外银行国际银行部顾问、中国科技信托投资公司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科技证券研究部总经理、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董事、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和申万宏源集团公司董事。李军先生目前还兼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事。李军先生1995年11月毕业于西班牙马德里大学,获经济管理学博士学位。李军先生现为本行主要股东汇金公司的职员。
除简历所披露内容之外,李军先生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没有其它关系;没有持有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V部所定义之任何本行股份权益;没有任何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h)条至第13.51(2)(v)条须予以披露的资料,没有且过去亦未曾参与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h)条至第13.51(2)(v)条须予以披露的事项;在过去三年中未在其它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亦未在本集团成员中担任其它职务,没有其它须提请本行股东注意的事宜。
作为本行非执行董事,李军先生不在本行领取薪酬。本项议案将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经股东大会批准之后,李军先生将继续担任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委员。
特此公告。
附件: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6日
附件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钟嘉年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此项不适用。)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此项不适用。)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此项不适用。)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此项不适用。)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此项不适用。)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6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钟嘉年,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此项不适用。)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此项不适用。)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此项不适用。)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此项不适用。)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此项不适用。)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钟嘉年
2018年4月26日
股票代码:601939 股票简称:建设银行公告编号:临2018-01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8年4月26日)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8年4月26日在北京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行于2018年4月16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通知。5名监事共同推举李晓玲监事召集和主持会议,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6名,实际亲自出席监事6名。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监事会认为本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行的实际情况。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4年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7年颁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上述会计准则为金融工具的分类与计量、减值和套期会计提供了新的指引,并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集团据此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
本行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为严格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而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后,本集团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列示的净利润及股东权益并无差异。本行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意见。
二、关于提名吴建杭先生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会议同意提名吴建杭先生为本行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任职期限为三年,至本行2020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吴建杭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吴建杭先生的简历如下:
吴建杭先生,56岁,中国国籍。吴先生自2014年3月起任中国建设银行战略规划部总经理。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任中国建设银行研究部总经理,2007年12月至2013年10月任建信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总裁,2004年10月至2007年12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2003年7月至2004年10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行长,1997年5月至2003年7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副行长,1994年7月至1997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杭州市分行副行长、信贷管理处处长等职务。吴先生是高级会计师,1984年合肥工业大学建筑工程专业本科毕业,1991年南开大学国际金融硕士研究生毕业,2003年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
除简历所披露内容之外,吴建杭先生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没有其它关系;截至本公告日期,吴建杭先生除通过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本行20,966股H股之外,没有持有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V部所定义之任何本行股份权益;没有任何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h)条至第13.51(2)(v)条须予以披露的资料,没有且过去亦未曾参与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h)条至第13.51(2)(v)条须予以披露的事项;在过去三年中未在其它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亦未在本集团成员中担任其它职务,没有其它须提请本行股东注意的事宜。
吴建杭先生任股东代表监事薪酬,根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监事年度薪酬分配方案确定,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本项议案将提交本行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提名方秋月先生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会议同意提名方秋月先生为本行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任职期限为三年,至本行2020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方秋月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方秋月先生的简历如下:
方秋月先生,58岁,中国国籍。方先生自2015年1月起任中国建设银行财务会计部总经理,2017年4月起兼任中国建设银行(巴西)非执行董事。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任中国建设银行财务会计部主要负责人,2011年8月至2014年8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长(总行部门总经理级),2000年8月至2011年8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长,1998年1月至2000年8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会计部副总经理,1997年12月至1998年1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长,1992年5月至1997年12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东四支行副行长、房信部副主任、会计处处长、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等职务。方先生是高级会计师,1987年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专科毕业,2010年清华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毕业,获得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除简历所披露内容之外,方秋月先生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没有其它关系;截至本公告日期,方秋月先生除通过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本行21,927股H股之外,没有持有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V部所定义之任何本行股份权益;没有任何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h)条至第13.51(2)(v)条须予以披露的资料,没有且过去亦未曾参与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h)条至第13.51(2)(v)条须予以披露的事项;在过去三年中未在其它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亦未在本集团成员中担任其它职务,没有其它须提请本行股东注意的事宜。
方秋月先生任股东代表监事薪酬,根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监事年度薪酬分配方案确定,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本项议案将提交本行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4月26日
股票代码:601939 (A股普通股) 360030 (境内优先股)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