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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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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吴奕中、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颖灵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毅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2017年7月18日,公司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因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经公司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简称:华塑控股,代码:000509)自2017年7月18日开市起停牌,后经确认,本次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涉及购买资产和出售资产,已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2017年8月1日,公司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2017年9月14日,公司召开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议案》,经公司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2017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议案》,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停牌时间自停牌首日起累计不超过6个月。

2018年1月15日,公司召开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议案并披露了重大资产购买及资产出售预案等相关公告。

2018年3月30日,公司召开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议案》,调整后的方案为:华塑控股无偿受赠公司实际控制人李雪峰持有的樱华医院51%股权,同时公司以现金方式向自然人李献国出售公司持有的麦田园林92.85%股权。

2018年4月25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议案》、《关于受赠上海樱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和《关于转让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92.85%股权的议案》。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8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8-046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于2018年4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4月2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5名,实到5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通讯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经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审核意见。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内容详见与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8-047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于2018年4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4月2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内容详见与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经参会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8-049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时间

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财政部于2017年5月10日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对于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于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也应当按照修订后的本准则进行调整。

财政部于2017年12月25日颁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该通知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属于新增会计政策,之前无对应的会计政策。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之前,本公司将取得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的规定执行,并在公司的会计政策中增加相关内容。

公司执行《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之后,对2017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与日常经营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支出。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的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的要求,对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企业对该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该项会计政策的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报表不产生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要求,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

六、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8-048号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