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04月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郝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自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高运兰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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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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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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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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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3年7月12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拟竞价收购资产的议案》, 授权公司经营层参与竞价收购湖北省实验幼儿师范学校在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其所属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91号资产,包括无形资产(24032.4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根据2013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决议的授权,公司于2013年7月23日参加了上述资产挂牌转让活动,竞价取得上述资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30,050万元。 (公告刊登于2013年7月16日、2013年7月24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详见《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临2013-008号、《公司关于拟竞价收购资产的公告》临2013-009号、《公司关于竞价收购资产结果的公告》临2013-010号)
目前进展情况 :本报告期内,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完善开发方案,选择时机,控制进度。
2、2018年1月18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同意政府征收房屋的议案》。为加快旧城区改建,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征收公司位于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927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1,416.39平方米,征收补偿总额为人民币5,881.67万元。该事项已经2018年2月8日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告详情于2018年1月20日、2018年2月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目前进展情况:本报告期内,全额收到征收补偿款5,881.67万元。
3、2015年4月7日,公司作为原告,针对湖北凯瑞矿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公司的诉讼主张正式立案,诉讼金额为848万元。 (详见2015年4月28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
目前进展情况: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湖北凯瑞矿业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工程费用及设备价款259.82万元,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2.79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双方上诉至湖北省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公司再审申请。2017年2月27日,湖北凯瑞矿业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公司,要求公司偿付场地占用费、解约违约金等共计2,078.39万元。洪山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向湖北凯瑞矿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损失费、消防工程款等共计1,013.53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均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公司向湖北凯瑞矿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场地占用费746.03万元,消防工程款18.0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消防工程款18.08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2015年11月13日,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原告,针对丹江口市文体商健广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丹江口市人民法院针对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主张正式立案,诉讼金额为700万元。(详见2016年3月26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
目前进展情况: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向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赁费和物业管理费共计532万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将此案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丹江口鑫东来置业公司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2017年3月15日,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起诉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偿付损失2,990万元,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该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再次申请撤诉,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其撤诉。
5、公司作为原告,针对武汉和天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硚口区法院针对公司的诉讼主张正式立案,诉讼金额为1,038万元。(详见2016年8月27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
目前进展情况:案件已由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法院调解,和天源公司向我公司支付998.56万元,华运房地产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调解和天源公司偿付限期为2017年7月11日之前,截止目前还未收到赔付款项。公司正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2018年4月25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母公司2017年度实现净利润235,454,554.91 元,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23,545,455.49 元,加上以前年度结转的年初未分配利润300,409,921.21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512,319,020.63元。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九条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结合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实际情况,以公司现有股本251,221,69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元人民币现金红利(含税),剩余可分配利润462,074,681.03元结转至下年度。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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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2018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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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785 证券简称:武汉中商 公告编号:2018-002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