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442版)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人民币10.95亿元。
六、公司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逾期情况及风险控制
截至本公告刊登之日,公司已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情况,被资助对象的财务情况良好,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财务数据、经营情况,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资助对象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
截至本公告刊登之日,公司未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且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未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公司承诺在提供上述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8-2019年度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8-25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8-2019年度拟对项目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授权管理概述
为支持参股公司的经营发展,履行股东职责,保障其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公司2018-2019年度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财务资助事项进行决策,董事会在取得股东大会前述授权之同时,进一步转授权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决策,具体条件如下:
(一)被资助的项目公司从事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业务,且资助资金仅用于主营业务;
(二)被资助的项目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其他合作方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包括资助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担保措施等;
(三)授权财务资助总额度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即人民币327.38亿元;对单个项目公司的财务资助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即人民币65.48亿元;
(四)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批准后的12个月。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4月24日在深圳华侨城洲际大酒店马德里厅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全票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2019年度拟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议案》。该事项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意见
公司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旨在解决项目公司经营发展所需资金,有利于加快该等公司的项目建设进度,从而促进公司的整体发展,且授权要求在提供财务资助的同时,其他股东根据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因此,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三、相关承诺
本公司承诺,在实际发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为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有利于解决项目公司的资金短缺需求。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五、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余额为16.4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1%。公司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逾期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2019年度拟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8-26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集团”)及其子公司和联营公司(以下统称“关联方”)等关联公司2018年与公司拟进行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提供劳务、销售商品等方面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为人民币33,000万元,上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总金额为人民币21,160万元。
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非关联董事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3位关联董事段先念、姚军和王晓雯回避了表决,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将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二)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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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因华侨城集团及其子公司和联营公司与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关联人数量众多,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因此对于预计发生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0.5%的关联人,以同一实际控制人为口径进行合并列示。
(三)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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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先念;注册资本:人民币120亿元;主营业务:纺织品、轻工业品等商品的出口和办理经特区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区内自用一类商品、机械设备、轻工业品等商品的进口,开展补偿贸易,向工业、旅游、房地产、商贸、包装、装潢、印刷行业投资;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截止2017年12月31日,华侨城集团资产总额为3,223.82亿元,净资产1,056.82亿元;2017年全年营业收入为801.08亿元,净利润为133.23亿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公司名称: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凤喜;注册资本:24.08亿元;主营业务: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电视机、冰箱、洗衣机、日用小家电、厨卫电器及其他智能生活电器产品,家庭视听设备,IPTV机顶盒,OTT终端产品,数字电视接收器(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数码产品,智能穿戴产品,智能健康产品,智能电子产品,智能开关插座,移动电源,移动通信设备及终端产品,日用电子产品,汽车电子产品,卫星导航系统,智能交通系统,防火防盗报警系统,办公设备,电子计算机,显示器;大屏幕显示设备的制造和应用服务;LED(OLED)背光源、照明、发光器件制造及封装;触摸电视一体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急广播系统设备;生产经营电子元件、器件,模具,塑胶制品,各类包装材料;设计、上门安装安防产品、监控产品,无线、有线数字电视系统及系统集成,并从事相关产品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上述经营范围中的生产项目,除移动电话外,其余均在异地生产)。从事以上所述产品(含零配件)的批发、零售、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它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销售自行开发的技术成果;提供电子产品的维修服务、技术咨询服务;普通货物运输,国内货运代理、国际货运代理,仓储服务;供应链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自有物业租赁和物业管理业务。从事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不含拆解)(由分支机构经营);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后台服务、财务结算、人力资源服务、软件开发、呼叫中心、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国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销售安防产品、智能家居产品、门锁、五金制品;代办(移动、联通、电信、广电)委托的各项业务。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 28 号康佳研发大厦 15-24 层;截止2017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235.59亿元,净资产81.98亿元,2017年营业收入为312.28亿元,净利润为50.87亿元。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华侨城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规定的第一款情形,华侨城集团控参股公司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规定的第二款情形。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法人均为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实体,具备正常的履约能力,不存在履约能力障碍。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商品
1、销售水电
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华侨城水电有限公司向华侨城集团及其子公司和联营公司、康佳集团及其子公司和联营公司销售水电,2018年预计销售水电人民币7,000万元,交易价格根据政府指导价确定。
2、销售纸包装产品
公司之子公司香港华侨城有限公司向康佳集团及其子公司和联营公司销售纸包装产品,2018年预计销售纸包装产品人民币5,000万元,交易价格由双方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二)向关联人提供劳务
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大酒店有限公司、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等给华侨城集团及其子公司和联营公司、康佳集团及其子公司和联营公司提供租赁、物业管理、酒店餐饮等服务,2018年预计提供租赁物业酒店餐饮门票等服务人民币11,000万元,交易价格由双方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三)接受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产品、商品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康佳集团及其子公司和联营公司购买电视等视讯产品,2018年预计采购商品人民币5,000万元,交易价格由双方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四)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
根据本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等与华侨城集团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OCT”、“华侨城”及“欢乐谷”系列商标的许可使用费,2018年预计支付人民币5,000万元,交易价格由双方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与各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主要是销售水电、原材料和提供劳务等,以保证公司正常稳定经营,并确保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股东利益,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有任何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也不会因上述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控制。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许刚、吴安迪、余海龙、周纪昌事前对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查,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时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就2018年拟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与我们进行了必要的事前沟通,我们认为该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有任何的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我们一致认可公司将上述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参加会议的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二)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将与各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可以保证公司正常稳定的经营,以确保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有任何的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被控制。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前,公司与我们进行了有效沟通,我们也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公司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在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表决时进行了回避,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它规范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预计公司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三)独立董事关于预计公司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7-27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于2017年5月10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主要会计政策进行修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日期:公司以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于2017年5月10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自2017年5月28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要求自2017年6月12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以及后续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备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于2017年5月10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之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2017年新执行准则第42号与准则第16号的相关规定,新修订了财务报表格式在资产负债表中新增“持有待售资产”和“持有待售负债”项目;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和“其他收益”项目,对净利润按经营持续性进行分类列报新增“(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项目。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16及2017年度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及现金流量金额产生影响。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根据财政部 2017年陆续颁布或修订的一系列企业会计准 则,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 响。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 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议了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相关资料,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会计政策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 要求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8-28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事项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为了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改善公司融资和债务结构、偿还金融机构借款以及补充公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公司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公司的实际情况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对照,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面向《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各项规定,具备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二、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具体如下:
(一)本次债券发行的票面金额、发行规模
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30亿元(含人民币130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二)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期限不超过10年(含10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三)债券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
本次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主承销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在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预审无异议及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以一次或分期形式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五)担保安排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是否采用担保及具体担保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六)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设计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及相关条款具体内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七)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偿还前期发行公司债及利息、补充流动资金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具体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财务状况与资金需求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八)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本次发行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九)承销方式及上市安排
本次债券由独家主承销商或联合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采取承销团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申请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经监管部门批准/核准,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公司亦可申请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于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十)公司资信情况及偿债保障措施
公司最近三年资信情况良好。在偿债保障措施方面,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情况时,将至少作出如下决议并采取如下保障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十一)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止。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
为有效协调本次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原则下,从维护本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根据公司和债券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修订、调整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品种、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发行安排(包括是否分期发行及各期发行的数量等)、担保安排、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评级安排、具体申购办法、具体配售安排、是否设置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以及设置的具体内容、募集资金用途、偿债保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方案项下的偿债保障措施)、债券上市等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有关的全部事宜;
(二)决定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公司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申报及上市相关事宜;
(三)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四)制定、批准、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上市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申报文件进行相应补充或调整;
(五)根据相关规定,设立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六)在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公司债券的上市、还本付息等事宜;
(七)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对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工作;
(八)办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员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获授权人士,代表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董事会授权具体处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事务。
以上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四、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批程序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事宜。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7-29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外部审计机构,公司认为该事务所在2017年度审计工作中有着严谨的专业态度、成熟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沟通能力,能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完成审计工作,满足公司的年报审计要求。该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审计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该续聘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 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 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介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介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是我国第一批被授予A+ H股企业审计资格、第一批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民族品牌专业服务机构,系美国PCAOB(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登记机构,业务涉及股票发行与上市、公司改制、企业重组、资本运作、财务咨询、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领域。瑞华所总部设在中国北京,执业网络遍及全国,具有雄厚的专业技术力量,凝聚了一大批具备深厚专业素养、丰富实践经验、良好沟通能力及团队精神的行业精英。事务所现有从业人员9000 多名、注册会计师2500多名、合伙人360多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20多名,多人担任财政部、证监会、国资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机构的专家委员。瑞华所拥有丰富的战略伙伴资源,包括中交集团、航天科工集团、鞍钢集团、东风汽车公司、中煤能源、国家电力投资集团等40多家国务院国资委直属中央企业,中国重工、国电电力、中金黄金、海信电器等370余家A股上市公司,鞍钢股份、大唐发电、东北电气、晨鸣纸业、中新药业等多家A+H股、A+S股企业,客户遍布制造、采掘、电力、水利、交通、航运、房地产、建筑、农林、教育、医药、信息、新闻出版、文化娱乐、银行保险等行业,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8-30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87,500股,占全部限制性股票总数的0.59%,回购价格为4.66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将调整为265名,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60,300,000股,公司总股本将减少为8,203,593,915股。
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提案》,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司拟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一)2015年3月1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二)2015年9月1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2015年9月2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分配[2015]939号),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
(四)2015年9月28日,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提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的提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提案》,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也发表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五)2015年10月1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六)2017年4月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议案》,同意回购离职员工原云南华侨城副总经理李伟、原都市娱乐公司总经理陈晓芳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00,000股,回购价格为4.66元/股。
(七)2017年8月2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议案》,同意同意回购公司离职员工原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总监陈钢所持有的450,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66元/股。
(八)2017年10月1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离职员工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公司离职员工原公司财务部总监丁友萍所持有的450,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66元/股。
(九)2017年10月1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同意第一期对267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26.25万股解除限售,并于2017年10月30日上市流通。
(十)2018年4月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陈跃华监事长、离职员工原公司旅游事业部财务部总监邱尼克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87,500股,回购价格为4.66元/股。
二、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一)注销原因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章第二条规定:激励对象范围未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直系近亲属;第十三章第三条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尚未行使的权益不再行使,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原则进行回购。
陈跃华,原公司副总裁,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于2018年3月20日担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长。拟按照第四章第二条规定,由公司对其所持有的450,000股限制性股票中尚未解锁的337,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邱尼克,原公司旅游事业部财务部总监,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于2018年4月11日离职。拟按照第十三章第三条规定,由公司对其所持有的200,000股限制性股票中尚未解锁的15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数量
回购陈跃华尚未解锁的337,5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邱尼克尚未解锁的150,000股限制性股票,共计回购限制性股票487,500股。
(三)回购价格
按照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原则,回购价格为4.66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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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因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占总股本的比例很小和尾差影响,导致变动后各类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与变动前的变化甚微。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所需的资金为人民币2,271,750元,系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
本次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完成后,由于回购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很小,因此,以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估算,公司资产总额、资产负债率、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均变动不大,不会对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产生较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行为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对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我们认为: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两位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七、律师的法律意见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回购数量及价格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事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结算手续,且因本次回购事宜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核意见;
(三)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四)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8-31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届次: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召集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四)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星期四)15:00至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股东应严肃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交易系统和互联网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六)股权登记日:2018年5月11日(星期五)
(七)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八)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集团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案名称:
1、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提案;
2、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提案;
3、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提案;
4、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提案;
5、关于公司2018-2019年度拟申请银行等金融机构综合融资授信额度的提案;
6、关于公司2018-2019年度拟向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额度的提案;
7、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8-2019年度拟为控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提案;
8、关于公司2018-2019年度拟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提案;
9、关于公司2018-2019年度拟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提案;
10、关于预计公司2018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提案;
11、关于公司符合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提案;
12、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提案;
12.1 本次债券发行的票面金额、发行规模
12.2 债券期限
12.3 债券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
12.4 发行方式
12.5 担保安排
12.6 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12.7 募集资金用途
12.8 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12.9 承销方式及上市安排
12.10 公司资信情况及偿债保障措施
12.11 决议有效期
1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提案;
1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上述提案中提案7、11、12、13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公司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须对第6、10项提案回避表决。
(二)披露情况:
详见公司2018年4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20)、《关于公司2018-2019年度拟向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8-2019年度对控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8-2019年度拟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4)、《关于2018-2019年度拟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5)、《关于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6)、《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32),《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9)及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文件。
(三)本次股东大会将听取《公司2017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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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凭股东账户卡、法人代表证明书、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需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登记。
个人股东凭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及本人身份证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需持有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登记。
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登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二)登记时间:2018年5月14日(星期一)至2018年5月17日(星期四)9:00至12:00、14:00至18:00,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9:00至12:00。
(三)登记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集团办公楼四层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四)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员:袁叶龙
联系电话:26909069
传真号码:0755-26600936
电子信箱:000069IR@chinaoct.com
(五)会议费用:与会股东及代理人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
本次股东大会除现场投票外,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深市挂牌投票代码:360069 投票简称:侨城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4、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8年5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理本单位(本人)出席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委托人账户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持股性质:
受托人签名: 证件名称:
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
委托人表决指示(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上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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