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1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因、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如下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对柏国华等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70,630股予以回购注销;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2、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拟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8亿元)额度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在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及有效期内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039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2017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959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6,666,667股(经2015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为67,114,093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7.60元,实际发行56,818,181股,共计募集资金999,999,985.60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验资审计费、律师费等费用19,419,999.73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980,579,985.87元,主承销商广发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共980,999,985.87元(其中包含未转出的验资费、律师费用42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6〕第48190009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113,087,362.28元,其中,2017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113,087,362.28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33,576,517.43元,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901,069,141.02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定向增发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7年3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以部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8,000万元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之一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顺易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易通”)的增资事项,公司、顺易通连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017年8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以部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之一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科漫达智能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漫达”)的增资事项,公司、科漫达连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017年8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7627 6795 3071,以下简称“中行募投专户”)的募集资金及利息全部变更至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桂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9550 8800 0025 4800 114)进行存储和使用,同时公司注销中行募投专户。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均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有4个募集资金专户、2个结构性存款账户及2个通知存款账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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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2、本报告期公司无超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2017年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附件1: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7年度
编制单位: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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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040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拟继续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8亿元)额度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滚动使用,投资单个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并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59号)核准,公司于2016年10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56,818,181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7.6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85.6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19,419,999.7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0,579,985.87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4819000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原因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进行存储。截至2017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01,069,140.02元。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逐步投入,在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拟合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8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额度进行现金管理,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三、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拟合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8亿元)额度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合同文件。
1、投资产品品种
为控制风险,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短期(不超过一年)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2、决议有效期
决议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3、现金管理额度
本次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为人民币8亿元(含8亿元)。在公司董事会决议有效期内该项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上述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4、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合同文件。投资活动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外聘人员、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投资品种、止盈止亏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研究报告。
5、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投资风险、风险措施控制以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一)投资风险
1、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将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不得购买以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
2、管理层进行具体实施时,需得到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由董事长签署相关合同。具体实施部门要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及损益情况。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1、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建设,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2、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短期理财,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1、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在保障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正常实施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在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及有效期内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2、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拟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8亿元)额度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在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及有效期内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保荐机构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拟合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8亿元)额度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在公司董事会决议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该项资金额度,适时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较好的投资产品。
六、其他重要事项
本次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将对公司的经营和业绩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但鉴于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存在收益不确定性等因素,该事项的实施存在一定的收益风险。公司将对投资进展情况继续关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之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041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度
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捷顺科技)于2018年4月25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关联交易概述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对关联交易的规定,进行决策。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关联方南京墨博云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墨博”)、中装捷顺智慧交通(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装捷顺”)、青岛捷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捷顺”)、贵阳捷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捷顺”)、长沙捷顺智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捷顺”)、福州捷顺智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捷顺”)存在部分必要的、合理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约为5,500万元。(以下简称“本次关联交易预计”)
《关于2018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唐健先生、刘翠英女士回避了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则,本次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在董事会审批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南京墨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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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装捷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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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青岛捷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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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贵阳捷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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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长沙捷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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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福州捷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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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履约能力分析
以上关联方在与公司日常交易中均能履行合同约定,信用良好,经营稳定,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上述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接受南京墨博提供的与公司智慧停车业务相配套的商业O2O解决方案;向中装捷顺销售智能车场、门禁等硬件及软件产品、城市停车系统综合解决方案;向青岛捷顺、贵阳捷顺、长沙捷顺及福州捷顺销售智能车场、门禁等硬件及软件产品。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均以市场同类产品或服务为定价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均是依据双方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发生的,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对于公司日常经营均是必要的、有利的,并且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定价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同时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2018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已得到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预计的2018年度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是在公平、公正、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价格均依据市场公允价格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042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鉴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份的部分激励对象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该等激励对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故公司拟对柏国华等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70,630股进行回购注销(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从666,548,401股变更为665,877,771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4年6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拟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召开了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份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3、2014年8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向符合授权条件的446名激励对象授予655.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4年8月29日,授予价格为5.97元。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拟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份授予期间,因部分激励对象减少认购或行权资金不足,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实际授予激励对象由446名减至424名,授予股份数量由655.9万股减至629.25万股,该等股份上市日期为2014年11月24日,公司总股本由294,167,851股增至300,460,351股。
4、2015年1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郭万军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0,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截止2015年5月22日,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相关手续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本由300,460,351股减至300,300,111股。
5、2015年4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向符合授权条件的60名激励对象授予22.1万股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日为2015年4月27日,授予价格为17.85元。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拟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份授予期间,因部分激励对象减少认购,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售授予股份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保持不变,但授予股份数量由22.1万股减至22.07万股,该等股份上市日期为2015年6月12日,公司总股本由300,300,111股增至300,520,811股。
6、2015年8月3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关于核实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郑文波、李胜、吴和平、陆天草、邓小友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14,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为418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相关解锁事宜,共计解锁3,735,3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601,041,622股的0.6215%。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5年9月9日上市流通。截止2016年1月8日,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相关手续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
7、2015年10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黄龙生、向世荣、徐娃林、郑红、张森峰、曾立辉、李黄张、胡建军、李少文、丰伟、王娟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72,402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截止2016年1月8日,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相关手续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01,041,622股减至600,507,220股。
8、2016年1月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陈志恒、高洁、韩腾飞、胡欣、吴开林、杨彦辉、张梁、张胜军、王强林、邹琨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57,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截止2016年3月23日,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相关手续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00,507,220股减至600,250,220股。
9、2016年3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陈伟兴、丛伟成、高占炎、景发俊、龙胜、王国强、王向彪、谢建团、袁国进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52,6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截止2016年6月1日,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相关手续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00,250,220股减至600,097,620股。
10、2016年4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核实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为59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相关解锁事宜,共计解锁130,9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600,250,220股的0.0218%。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出具了核实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6年5月9日上市流通。
11、2016年8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核实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李长水、肖德俊、陈海壮、关国雄、刘刚、钟文坚、张登奎、程化军、白锡峰、牛建平、赵浪浪、胡小冬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25,4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为384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办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锁期相关解锁事宜,共计解锁3,374,1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600,097,620股的0.5623%。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6年9月8日上市流通。截止2016年12月2日,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相关手续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56,915,801股减至656,790,401股。
12、2017年3月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程凯、梁朝国、刘国富、石木生、韦丽琼、徐慧、许春阳、杨传文、张杰、张庆伟、朱志华、邹磊、王尚勇、王海涛、侯龙云、李建勋、周喜红、许以团、张辉、赵岩中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31,3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截止2017年5月31日,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相关手续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65,912,601股减至665,681,301股。
13、2017年5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为51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锁期相关解锁事宜,共计解锁118,9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665,912,601股的0.0179%。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7年5月16日上市流通。
14、2017年6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激励对象刘成伟、张明及预留授予股份激励对象吴荣法、肖伟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5,9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止2017年9月8日,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相关手续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65,681,301股减至665,388,601股。
15、2017年9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为360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相关解锁事宜,共计解锁4,168,4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665,388,601股的0.6265%。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7年9月14日上市流通。
16、2017年11月1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已不符合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激励对象陈胜、杨利华及预留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尼四凯、卢保刚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7,600股全部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召开的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止2018年4月11日,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相关手续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数由666,942,601股减至666,548,401股。
(二)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6年9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拟实施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向82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9,324,3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拟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2、2016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北京市盈科(深圳)律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3、2016年11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826人调整为825人,授予数量由1,100万股调整为1,097.8万股,其中首次授予股份数量由932.43万股调整为930.23万股,预留授予部分股份的数量不变,为167.57万股。鉴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2016年11月4日为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授予日,向825名激励对象授予930.23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市盈科(深圳)律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4、2016年12月14日,公司已实施并完成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授予登记工作。公司董事会在授予股票的过程中,6名激励对象离职,12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因此,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实际授予股份数量由930.23万股减至912.22万股,授予对象由825人减至807人。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授予日为2016年11月4日,授予股份上市日为2016年12月16日,授予价格为8.98元/股,公司总股数将由656,790,401股增至665,912,601股。
5、2017年6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激励对象张庆伟、龙彬、李烨、任钰、邹万合、李建勋、倪文强、白术勇、胡海燕、黄忠明、蒋保喜、张明、郑学省、戴毅、吴荣法、孙路、陈福海、艾国军、张梦琪、黎涛、肖伟、郭彩红、张地长、李明凯、王龙、常怀峪、侯龙云、王恒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对以上28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56,800股全部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议案已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相关授权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等具体事宜。截至2017年9月8日,上述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相关手续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数将由665,681,301股减至665,388,601股。
6、2017年8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根据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171名激励对象164.30万股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的授予日为2017年8月25日,预留授予股份的授予价格为7.73元/股。因激励对象放弃行权或行权资金不足,实际上授予股份由164.30万股减至155.40万股,授予对象人数由171人减至164人,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上市日期为2017年9月22日,公司总股数将由665,388,601股增至666,942,601股。
7、2017年11月16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王宗敏、周岳成、李佳胜、龚健、梁胜华、程海仁、杨利华、石豪、陈毅林、葛爱民、莫琛萃、梁聚、张召召、朱湘科、陈楚筹、王慧祺、唐应龙、谢超平、毛才进、蒋阳、万桥、李建华、申国良、杨养涛、杨群、柳涛等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激励对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同意公司对陈胜等26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05,6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议案已经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相关授权办理回购注销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等具体事宜。截止2018年4月11日,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相关手续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数由666,942,601股减至666,548,401股。
二、本次回购原因、调整依据、回购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激励对象柏国华等73人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激励对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予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其中,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4名,占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际激励对象总人数506人的0.79%;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73名,占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际激励对象总人数971人的7.52%。
(二)调整依据
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五节回购注销的原则”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根据《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回购注销的原则”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实施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2016年5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确定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1.00元人民币现金红利(含税)。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6月8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年6月13日。
2017年5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确定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65,681,30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2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6月12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6月13日。
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为670,630股,占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的比例为8.7694%、占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0.1006%,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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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付文成同时持有尚未解锁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李瑛琦持有尚未解锁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朱武持有尚未解锁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份;李鑫为重名,各分别持有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预留授予股份。
(四)回购价格
因公司实施2015年度、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故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激励对象所持尚未解锁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8.68元/股,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激励对象所持尚未解锁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8.86元/股,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激励对象所持尚未解锁股票的回购价格为7.73元/股。
在本次回购注销办理完成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五)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预计5,701,624元,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
三、预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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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其他事项
本次回购注销的事项仍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将由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回购价格调整及减少注册资本等各项事宜。
六、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因、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因、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如下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对柏国华等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70,630股予以回购注销;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已履行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结算手续;同时,因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尚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043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捷顺科技)于2018年4月25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应收账款相关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应收账款相关会计估计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鉴于公司智慧停车业务采用分期付款的模式,随着公司战略布局不断落地,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应收账款相应增加。结合公司行业特点分析,公司推行的“设备免费+分期维保”的模式符合当下商业模式,公司在业内品牌信誉度高,客户对公司产品粘性大,公司应收账款风险可控。
为了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匹配公司业务发展规模及业务特性,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准确反映公司价值,参考行业同业上市公司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并结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变更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估计。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估计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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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A、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确认依据
对于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与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一起按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根据以前年度与之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确定组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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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根据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确定的计提方法
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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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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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收票据、预付款项、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等其他应收款项,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估计
(一)一年期内的应收账款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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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A、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确认依据
对于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与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一起按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根据以前年度与之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确定组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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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根据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确定的计提方法
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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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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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收票据、预付款项、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等其他应收款项,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二)一年期(含)以上的应收账款
(1)一年期以上未到期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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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年期以上已到期的应收账款
按照一年期内的应收账款的会计估计方法计提坏账准备,自应收账款到期日开始计算账龄。
4、变更的日期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5、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产生影响。
二、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
2018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应收账款相关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相关会计估计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本次会计估计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本次会计估计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相关会计估计变更的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本次会计估计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相关会计估计变更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044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随着公司业务规模不断发展,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决定聘任公司董事周毓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聘任公司董事刘翠英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何军先生、李民先生、李然先生、许昭林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黄华因先生、熊向化先生、戴京泉先生、王恒波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助理。上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本次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王恒波先生属于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情形。2017年4月6日,因公司工作安排,王恒波先生主管人力资源部工作,故申请辞去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职务,离任后其仍在公司任职。鉴于公司治理需要,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同意聘任王恒波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助理。王恒波先生自离任后六个月内不存在转让公司股份的情形;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因个人资金安排,王恒波先生减持其持有公司股份共计96,800股(股票来源为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该次减持属于合理、合规个人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违规操作或者其他违法违规等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045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管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5日收到公司业务总监叶雷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叶雷先生因个人原因请求辞去公司业务总监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的任何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叶雷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日,叶雷先生持有公司股票1,117,460股,其中50,000股为股权激励限售股,公司将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对该股权激励限售股予以回购注销。
叶雷先生原任期为2016年5月16日至2019年5月16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叶雷先生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会对叶雷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048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于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召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3、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15:00至2018年5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上接505版)
(下转5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