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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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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周悦刚、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建义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军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1.预付账款期末31,438.73万元,较年初增加132.98%,主要原因是本期按进度支付工程款。

2.固定资产期末194,869.56万元,较年初增加32.99%,主要原因是济南A3综合体竣工决算。

3.应付利息期末16,209.44万元,较年初增加401.44%,主要原因是按季度计提尚未支付的贷款利息。

(二)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项目

1.报告期营业收入443,167.5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35.40%,营业成本287,880.6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07.97%,主要原因是本期商品房交付项目的数量、面积较上年同期增加,导致售房收入及成本相应增加。

2.报告期税金及附加40,590.3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02.56%,主要原因是交付确认收入增加相应计提的土地增值税增加。

3.报告期销售费用6,842.61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69.96%,主要原因是本期按进度结算的销售推广、广告费、活动费等营销费用减少。

4.报告期公司财务费用2,166.3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27.12%,主要原因是费用化贷款利息增加。

5.报告期营业外收入480.8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63.59%,主要原因是本期收到的违约金收入增加。

6.报告期营业外支出18.06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52.53%,主要原因是本期支付的赔偿金减少。

7.报告期所得税费用6,898.3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99.86%,主要原因是本期盈利子公司计提所得税。

8.报告期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58,561.05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73.81%,主要原因是上年有收回竞拍保证金大额流入。

9.报告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414,585.8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57.38%,主要原因是开发投入增加。

10.报告期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9,816.6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35.87%,主要原因是公司项目增加新增人员,导致人工成本增加。

11.报告期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89,776.80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75.51%,主要原因是较上年偿付往来款、支付竞拍保证金、营销费用支出减少。

12.报告期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9,388.5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53.40%,主要原因是本期结算工程款。

13.报告期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66,670.47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81.97%,主要原因是新增借款同比降低。

14.报告期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13,572.25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69.02%,主要原因是上年偿还贷款较多导致本年支付的利息减少及应付未付利息增加。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收购湖州东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相关事项

2018年2月6日,湖州东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湖州公司”)100%股权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牌转让底价17,086.55万元。根据挂牌资料显示,标的公司注册成立于2012年11月28日,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其中普天东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国资委直属企业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的下属公司,以下简称“普天东信”)持股63.25%,杭州东方通信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信”)持股36.75%。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

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收购湖州东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参与收购湖州东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

经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收到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受让价格为挂牌底价17,086.55万元,公司于当日按要求将竞拍保证金5,000万元交付至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2018年3月19日,公司代理机构北京国融鼎盛投资有限公司收到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市场二部和转让方代理机构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发来的《组织签约通知书》,确认公司为湖州公司100%股权的受让方。

截至本报告期末,该收购事项正在推进中。

(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情况

1.现金收购鲁能集团持有的福州鲁能100%股权、都城伟业集团持有的天津鲁能泰山100%股权

2018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现金收购鲁能集团持有的福州鲁能100%股权、都城伟业集团持有的天津鲁能泰山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按照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和都城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与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相关承诺,结合项目公司销售进度情况以及盈利预期,同意公司现金收购鲁能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州鲁能地产有限公司100%股权、都城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鲁能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公司将在后续进展公告中详细披露该现金收购事项的详细情况及内容等。

该现金收购事项为避免同业竞争相关承诺的正常履行,不涉及相关承诺事项变更。

鉴于该现金收购事项涉及的标的资产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且评估结果未经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公司董事会决定暂不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待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并由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2.放弃优先受让苏州鲁能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2018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放弃优先受让苏州鲁能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受房地产政策调控等不可控因素影响,苏州鲁能置业有限公司未来销售前景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目前置入上市公司会占用上市公司大量资金且不利于改善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不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为履行相关承诺,更好的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放弃优先受让苏州鲁能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在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将苏州鲁能置业有限公司出售给与其无关联的第三方前,由公司对苏州鲁能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托管。

公司放弃优先受让苏州鲁能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为避免同业竞争相关承诺的正常履行,不涉及相关承诺事项变更。

3.控股股东部分变更同业竞争承诺

2018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部分变更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同意控股股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关于南京方山置业有限公司和郑州鲁能置业有限公司的同业竞争承诺。

(三)报告期新增土地储备情况

报告期,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鲁能朱家峪开发有限公司取得编号为“2018-2”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于2018年2月9日与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该地块位于济南市章丘区石河街以东,章丘鲁能公馆以北,土地出让总面积30,187平方米,土地出让价格29,432万元。2018年2月26日,山东鲁能朱家峪开发有限公司与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报告期公司子公司未决诉讼、仲裁事项

1.2010年6月,重庆鲁能英大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公司”)签订《鲁能领秀城3#地块别墅一期Ⅱ标段(C、D、E、F区)建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城建公司承包鲁能领秀城3#地块别墅一期Ⅱ标段(C、D、E、F区)工程,后因合同履行双方发生纠纷。2013年9月,中城建公司起诉重庆鲁能英大置业有限公司,要求判付其变更和新增工程款3,242.40734万元,延期利息997万元,合计4,239.40734万元。2014年8月中城建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起诉状中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支付原告工程款10,713.2122万元及延期支付工程款利息。2015年4月,中城建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中城建公司增加水电安装工程款8,130,773.99元及按同期限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请求。2014年7月17日,重庆鲁能英大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城建公司提起了反诉,请求中城建公司向重庆鲁能英大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共计699.79万元,并判决中城建公司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由于诉讼标的额较大,该案件直接移送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4日至5日,重庆高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开展调查,双方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并发表了辩论意见。由于中城建公司提出鉴定申请,法庭已经抽签认定鉴定机构为重庆海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机构已开始鉴定,并提出补充资料清单。我方已经在承办律师的指导提交了补充证据,并且召开案件工作组会议讨论。鉴定机构于2018年3月5日出具鉴定报告初稿,我方在组织承办律师和造价咨询单位沟通讨论后,针对鉴定报告初稿形成书面意见反馈至重庆高院。

截至本报告期末,鉴定机构尚未出具正式鉴定报告,该事项正在审理过程中。

2.房景文诉北京顺义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人民政府、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任峰物权保护纠纷案:原告房景文自2001年承租董喜顺在顺义区马坡镇的房屋和土地经营鸡场,后来该鸡场纳入北京顺义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一级开发范围,北京顺义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人民政府负责土地一级开发范围内的拆迁,原告占地2,600平方米的部分鸡场土地和房屋被纳入政府拆迁范围。原告因不满拆迁及相关拆迁补偿于2015年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顺义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人民政府、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任峰四被告向其支付拆迁补偿款、种山鸡损失(种山鸡厂的农村房地承包租赁经营权损失等相关费用共计约1,760万元,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诉讼案件。

2015年7月7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2016年2月25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开庭,法庭开展调查,双方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并发表了辩论意见。2016年8月,原告房景文向法院申请撤诉,并以北京房景文养殖场的名义起诉北京顺义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人民政府、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任峰,请求北京顺义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人民政府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拆迁补偿款260万元及自2015年10月1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四位被告向原告赔偿山鸡损失1,500万元。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2017年11月27日,(2016)京0113民初12882号做出一审判决。城建道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房景文养殖场经济损失57.66万元;驳回北京房景文养殖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一审判决后,上诉人(原审被告)城建道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正式受理城建道桥公司的上诉,本案进入二审程序。二审庭审中,城建道桥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张任峰是城建道桥公司的工程负责人并判由城建道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应予以改正。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7日作出(2018)京03民终1408号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截至本报告期末,终审判决已生效,该案已审理终结。

3.2006年2月20日,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就鲁能领秀城项目D地块一标段建设工程施工事项达成协议。2006年2月5日,中铁十局济铁工程建筑安装分公司和济南市历城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昌业分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双方就鲁能领秀城项目D1地块6号楼及车库西区项目施工事项达成协议。

2016年10月14日,济南市历城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958,454.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2016年10月21日,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举证通知书等文件。本案已于2017年12月11日进行一审第一次开庭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由于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已向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全部的工程价款,该诉讼对公司不构成重大影响。2018年1月18日一审二次开庭。2018年2月9日一审三次开庭,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截至本报告期末,该案已审理终结。

4.2011年7月1日,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与济南金芙蓉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芙蓉”)签订《鲁能领秀城C2区活动中心租赁合同》,约定金芙蓉承租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鲁能领秀城C2商业中心的活动中心。2014年12月31日,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金芙蓉严重违反合同义务,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 并将房屋返还,请求金芙蓉支付拖欠的水电费、物业服务费、保底租金及拖欠的违约金等共计9,629,875.92元。2015年7月7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市民初字第3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金芙蓉向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保底租金3,105,530.63元,销售提成4,953,156.70元,电费78,943.51元,违约金1,244,337.89元,共计9,381,968.73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由于金芙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法院已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5.2016年12月,原告济南园林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鲁能领秀城二十四区》(N1)景观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8月21日,原告起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主张因被告原因致使工期拖延,原告要求退场并对完工工程进行结算,但被告未办理清算事宜,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停工损失6,534,212.25元及该款自原告起诉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2017年11月9日一审开庭。2017年11月18日,被告以原告拖延工期、擅自退场严重违约为由,提出反诉请求,要求被反诉人赔偿自2017年5月4日至涉案工程竣工之日,按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五的工期逾期违约金,请求被反诉人支付违约金3,260,802.09元,工程整改损失1,176,230.89元,及反诉诉讼费。

截至本报告期末,该事项正在审理过程中。

6.原告山东齐鲁风景园林有限公司2018年3月21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诉称,2015-2016年,原告承揽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领秀城部分园林及其他建筑施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现场签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9,124,486.66元,但在向被告索要工程款时,被告以没有工程造价且未经审计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遂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9,124,486.66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3月30日,被告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仲裁委员会审理。

截至本报告期末,该事项正在审理过程中。

7.2017年6月5日,宜宾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7)川1502民初3250号、(2017)川1502民初3251号、(2017)川1502民初3252号、(2017)川1502民初3253号和(2017)川1502民初3254号)。传票主要内容为: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已受理陈康、何朝琴(原告)诉宜宾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定被告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65,920.00元。

2017年6月13日,宜宾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7)川1502民初817号)。传票主要内容为: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已受理陈长学(原告)诉四川省宜宾市世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宜宾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定第一被告支付原告鲁能B-05地块边坡支护基坑滑桩工程款2,070,122.00元,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截至本报告期末,该事项正在审理过程中。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8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证券代码:000537 证券简称:广宇发展 公告编号:2018-037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4月23日发出通知,并于2018年4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张峥先生由于工作职务变化,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辞去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张峥先生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提议增补冯科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冯科先生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按要求定期参加独立董事后续培训,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简历附后)。

选举独立董事提案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将另行通知。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以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以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等文件。

特此公告。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

附: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冯科,男,汉族,1971年7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现就职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工作经历:

2006.01-今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副教授;

2007.06-2013.08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09.06-2015.06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0.08-2018.04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2011.11-2014.09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2.12-2015.12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3.12-2014.12 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4.11-2017.0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5.12-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7.01-今 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

冯科先生不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任职,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本人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且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经查询,该独立董事候选人非资本市场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 000537 证券简称: 广宇发展公告编号:2018-038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冯科为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9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9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三、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四、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 股东。

√ 是 □ 否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七、被提名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二十八、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三十、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三十一、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专 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三、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 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142次,未出席会议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四、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五、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六、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七、被提名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 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 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 期:2018年4月25日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冯科,作为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9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四、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七、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三十、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三十一、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142次,未出席会议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四、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五、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六、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十七、本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冯科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冯科(签署)

日 期:2018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0537 证券简称:广宇发展 公告编号:2018-040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加强与广大投资者的沟通联系,便于广大投资者更深入全面地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定于 2018年5月8日(星期二)15:00-16:30在全景网举办2017年度天津辖区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本次活动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天下”(http://rs.p5w.net)参与本次互动交流。

特此公告。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0537 证券简称:广宇发展 公告编号:2018-039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