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109版)
2.“本年度实现的效益”:新项目中,补充影视剧业务营运资金项目、购买影院片前广告运营权项目的计算口径为所投资的募投项目产生的营业收入;数字影院投资项目、数字放映推广应用项目的计算口径为所投资的募投项目产生的利润总额。
证券代码:600977证券简称:中国电影公告编号:2018-008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调整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成员》的议案。因公司原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付国昌先生到龄退休,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聘任任月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同时,董事会推荐任月女士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此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任月女士简历如附件。
公司董事会对付国昌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
附件:
任月,女,1969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具有高级经济师职称。2018年1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培训并获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任月女士2001年7月至2003年6月任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进出口分公司经理助理,2003年6月至2007年1月任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进出口分公司副经理,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任香港银都机构有限公司董事、助理总经理,2009年12月至2017年11月任香港银都机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任月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证券代码:600977证券简称:中国电影公告编号:2018-009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会对公司现在及将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日常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关联方简称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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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常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该议案”),同意公司2018年的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议案进行了审核,出具如下书面意见:该议案所述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允地交易原则,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经会前审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予以了事前认可,同意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议案中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基于公司与关联方长期形成的业务关系、为保持生产经营的连续性所需;相关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二、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定价政策和预计情况
(一)房屋、车辆租赁及物业管理
1、交易内容:本类交易主要包括公司向中影集团及下属企业租赁办公用房、办公用车;向中影物业和星光物业采购中影数字基地园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等。
2、定价依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地公平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出租房屋、车辆的租金和物业服务的价格。
3、上期执行与本期预计情况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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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至今(截至3月31日,下同),该类交易与中影集团及下属企业发生租赁、采购商品、接收劳务等交易金额488.27万元;发生出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交易金额6.75万元。
(二)影视制片、制作
1、交易内容:本类交易主要包括公司向中影集团提供影片译制和数字母版等制作服务,向合拍公司支付中外合拍影片相关费用;向华夏发行提供数字拷贝制作服务等。
2、定价依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影视产品制片、制作的必要性、特殊性等因素,进行协商定价,并就有关影片的具体事宜进行约定。
3、上期执行与本期预计情况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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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至今,该类交易与集团及下属企业已发生出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交易金额15.19万元。
(三)国产、进口影片的发行和管理,影片宣传与放映
1、交易内容:本类交易主要包括在国产、进口影片的发行与放映业务中,向中影集团支付的分账影片发行收入及影片管理费;向华夏发行、院线、影院等关联方收取或支付片款及发行宣传费等。
2、定价依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影行业规范,影片票房收入由合作方按比例分成,按约定方式结算,并就单部影片签署发行、放映协议。
3、上期执行与本期预计情况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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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公司与中影集团及下属企业的实际发生交易金额超出年初预计,主要因临近报告期末上映的进口影片票房高于预期。除上述发行成本、放映收入外,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参与影片发行过程中,由公司代关联方收取或支付片款的实际发生金额为:上期与华夏发行319,579.64万元,与四川太平洋32,222.07万元。因此项资金往来不影响公司业务收益,本期将不再进行预计。
(四)设备销售、采购、租赁及技术服务
1、交易内容:本类交易主要包括公司向华夏发行提供“中国巨幕”、TMS等设备和技术服务;向中影集团及下属企业提供农村电影放映设备维护、网络传输服务;向新东安提供设备维护服务等。
2、定价依据:定价以市场公允价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并签订购销、服务协议,原则上不偏离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3、上期执行与本期预计情况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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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至今,该类交易与华夏发行已发生交易金额778.35万元;与集团及下属企业已发生交易金额26.29万元。
(五)版权销售及采购、广告经营及其他
1、交易内容:本类交易主要包括公司向中影集团及下属企业提供面向农村电影市场的发行放映许可授权,面向海外市场的播映权销售或代理销售以及电影衍生品,及向影院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等。
2、定价依据:定价以市场公允价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并签订购销、服务协议,原则上不偏离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3、上期执行与本期预计情况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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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至今,该类交易与集团及下属企业已发生交易金额8.84万元;与新东安已发生交易金额10.49万元。
三、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上期与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或本期预计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基本情况如下: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联方名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影集团”)
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
法定代表人:焦宏奋
注册资本:123,801万元
注册地:北京
主营业务:影片及载体的进出口业务(限分支机构经营)。从事对外影片广告业务;承办国内外影片广告业务;影视投资咨询服务;自有房屋出租。
关联关系:为公司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一款规定。
(二)控股股东控制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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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以上企业或组织为公司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组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二款规定。
(三)其他关联方注
1、华夏电影发行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若清
注册资本:70,000万元
注册地:北京
主营业务:进口、国产影片发行。
关联关系:为公司之参股公司,公司董事任其副董事长,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三款规定。
2、四川太平洋电影院线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惠斌
注册资本:806.1万
注册地:成都
主营业务:电影发行。工程管理服务、项目投资、租赁业、广告业;商品批发与零售。
关联关系:为公司之参股公司,公司董事原任其董事长,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6第二款规定。
3、北京中影联安乐新东安影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荔
注册资本:1,000万
注册地:北京
主营业务:在位于新东安市场5层、6层从事电影放映;向接受本公司服务的客人零售定型包装食品、电影纪念品;制售冷热饮、微波加热定型包装食品;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会议服务。
关联关系:为公司之参股公司,公司职工监事任其董事。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三款规定。
(四)关联方的履约能力分析
公司与以上关联方之间的前期同类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良好,关联方均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较好,具备履约能力。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基于影视产业特点,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有利于公司在影视制片制作、电影发行、电影放映和影视服务等各项业务领域中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允,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较大依赖。
特此公告。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977 证券简称:中国电影公告编号:2018-010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先照后证改革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29号)等相关规定,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范围中的部分经营事项由前置许可变更为后置许可。按照北京市工商局的经营范围登记规范,拟对《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第十一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
许可经营项目:摄制电影片,复制本单位影片,按规定发行国产影片及其复制品,电影发行,电视剧制作。
一般经营项目:影院、院线的投资、经营、管理;影视器材生产、销售、租赁;影视设备、车辆的租赁;美术置景;影视作品、节目的后期制作;影视技术服务;电影新媒体的开发;影片洗印;演艺人经纪;广告经营;进出口业务;代理销售彩票。
修订后:
第十一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
电影摄制,电影发行,电视剧制作。影院、院线的投资、经营、管理;影视器材生产、销售、租赁;影视设备、车辆的租赁;美术置景;影视作品、节目的后期制作;影视技术服务;电影新媒体的开发;影片洗印;演艺人经纪;广告经营;进出口业务;代理销售彩票。
以上修订为根据工商登记规范要求进行的相应调整,公司的经营事项与业务内容并未发生变化。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