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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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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到
《关于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2018-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37   股票简称:浪莎股份 编号:临2018-015

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到

《关于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8】0391号《关于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收到的《问询函》公告如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上证公函【2018】0391号

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从行业经营、财务数据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关于公司经营情况

1、年报披露,受本期销量增加的影响,公司增加对原材料、商品等的采购,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516.77万元,上年同期7296.95万元,同比减少65.51%;报告期内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发生3.16亿元,上年同期2.16亿元,同比增长46.30%;因增加对原材料、商品等的采购,公司应付账款期末余额9749.74万元,期初余额6388.23万元,同比增加52.62%。请公司补充披露:

(1)报告期内,公司发生营业成本2.79亿元,上年同期2.19亿元,同比增长27.55%;期末存货账面价值6747.13万元,期初存货账面价值6639.41万元。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采购支付的现金及形成的应付账款均大幅增长,营业成本及存货规模未出现明显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2)报告期内采购支付的现金及形成的应付账款增幅较大,请公司结合行业上游原材料、商品的供应情况,补充披露公司的采购模式及其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报告期内进行大额采购的商业合理性。

2、年报披露,公司四个季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480.16万元、5688.09万元、10713.27万元、14461.83万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345.94万元、652.42万元、1061.05万元、235.95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第四季度营业收入远高于其他季度的情况下,净利润低于其他季度的原因及合理性。

3、年报披露,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中外贸贴牌实现营业收入2705.1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00.04%;期末外贸贴牌门店数量16家,报告期内新开8家、关闭35家。请公司:(1)说明外贸贴牌实现营业收入大幅增长与门店数量下降存在差异的原因;(2)补充披露外贸贴牌业务的销售渠道、各渠道的占比情况。

4、年报披露,公司前五名客户销售额10,828.24万元,占年度销售总额40.24%;其中前五名客户销售额中关联方销售额2,261.05万元,占年度销售总额8.40%。 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3,856.72万元,占年度采购总额19.19%;其中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中关联方采购额0万元,占年度采购总额0%。上述与2016年年报披露的主要销售客户及主要供应商情况完全相同,请公司说明是否有误,如有,请予以更正。

二、关于公司财务信息

5、年报披露,本期公司与客户王新凤、李军贵、周翔翔达成协议进行债务和解分别豁免39.73万元、1.63万元、1.93万元,计入债务重组损失。请公司披露是否为关联交易,是否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6、年报披露,公司报告期内账龄5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149.84万元;账龄5年以上的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110.64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2016年年报中4至5年、5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均为0元,报告期期末账龄在5年以上的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及形成原因;(2)2016年年报中4至5年、5年以上的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均为0元,报告期期末账龄在5年以上的其他应收款的具体情况及形成原因。

7、年报披露,公司应交税费期末余额457.06万元,同比减少36.69%;其中增值税期末余额13.86万元,上年同期423.61万元,同比减少96.73%。请公司结合经营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增值税大幅减少的原因。

8、年报披露,本期期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100万元,上期期末为100万元,本期期末较上期变动100%。请公司对该数据予以更正。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5月5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公司将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办理并回复问询事项,于2018年5月5日之前完成并公告披露。

特此公告。

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