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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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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97版)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18]003301号”审计报告,公司(母公司)2017年度实现净利润5,367,521,449.37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5,572,368,892.02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536,752,144.94元,派发2016年度现金红利3,647,400,064.80元。本年度,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1人因当选职工监事、8人因离职等原因,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07,500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将已分配的现金股利304,500.00元不再作为利润分配处理。报告期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6,756,042,631.65元。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以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6,078,492,608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00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4,254,944,825.60元。本次派发现金红利后,公司(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2,501,097,806.05元。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

七、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授权下属担保公司2018年为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伙伴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并通过了《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7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

十五、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七、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提议于2018年5月31日(星期四)召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14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4月25日(星期三)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4月15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应参加本次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五名,实际参加本次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五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的经营成果。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未发现参与此次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18]003301号”审计报告,公司(母公司)2017年度实现净利润5,367,521,449.37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5,572,368,892.02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536,752,144.94元,派发2016年度现金红利3,647,400,064.80元。本年度,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1人因当选职工监事、8人因离职等原因,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07,500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将已分配的现金股利304,500.00元不再作为利润分配处理。报告期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6,756,042,631.65元。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以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6,078,492,608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00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4,254,944,825.60元。本次派发现金红利后,公司(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2,501,097,806.05元。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运作、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五、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授权下属担保公司2018年为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伙伴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股东大会授权下属内蒙古惠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18年为公司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伙伴提供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既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担保手续办理流程,又通过授权额度的限制,确定了该项工作风险的可控性。本次担保授权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导致其不符合激励条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监事会同意此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18年3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第一季度的经营成果。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未发现参与此次季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15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授权下属担保公司2018年为

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伙伴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授权下属担保公司2018年为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伙伴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情况概述

为有效促进公司主业发展、提升公司产业链竞争力,内蒙古惠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担保公司”)为公司产业链上优秀的上下游合作伙伴提供融资担保,解决其经营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担保公司为公司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伙伴提供担保,具有担保客户分散、单笔担保金额小、担保笔数多、办理频繁的特点。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担保手续办理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现申请公司股东大会对担保公司2018年担保业务做如下授权:

1、担保公司2018年为公司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伙伴提供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依据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2、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依据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

3、担保公司可以在该范围内决定为客户提供的担保事项,每笔担保不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止;

4、公司按季度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担保公司本年度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其中包括上游供应商担保总额、下游经销商担保总额;担保责任余额,其中包括上游供应商担保责任余额、下游经销商担保责任余额;对外担保在保户数,其中包括上游供应商在保户数、下游经销商在保户数;以及担保责任余额前五名被担保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事项、融资用途等内容。

二、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以被担保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债务合同为准;

3、融资用途:上游供应商主要为购买原材料、购置固定资产等,下游经销商全部用于购买公司产品;

4、风险应对措施:

(1)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严格控制在与公司有稳定、良好合作关系的上游供应商和下游经销商,基于公司对其品行、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均非常了解,可有效控制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2)建立了公司各业务部门、担保公司、合作金融机构三道防线。公司业务部门负责调查被担保人品行和经营状况,担保公司负责审核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反担保措施,合作金融机构做征信等尽职审查和最终审批。三道防线以不同视角、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控制风险。

(3)加强担保队伍的专业化、专职化建设。担保公司已引进部分专业风险管理人才,从保前、保中、保后对担保业务进行全流程管理,明确风险管理责任,做好风险预案工作。

三、担保业务情况

截止2017年12月31日,担保公司本年度累计对外担保总额217,603.50万元,其中上游供应商担保总额为21,263.00万元,下游经销商担保总额为196,340.50万元;担保责任余额共计67,834.15万元,其中上游供应商担保责任余额为16,282.09万元,下游经销商担保责任余额为51,552.06万元;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在保户数739户,其中上游供应商在保户数为142户,下游经销商在保户数为597户。

四、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公司关于授权下属担保公司2018年为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伙伴提供担保的议案》,经过认真审核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下属担保公司2018年为公司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伙伴提供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既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担保手续办理流程,又通过授权额度的限制,确定了该项工作风险的可控性。本次担保授权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同意该议案,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下属担保公司2018年为公司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伙伴提供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既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担保手续办理流程,又通过授权额度的限制,确定了该项工作风险的可控性。本次担保授权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16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相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10人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65,000股。上述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原6,078,492,608股变更为6,078,127,608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原6,078,492,608.00元变更为6,078,127,608.00元,同时拟对《公司章程》如下条款进行修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公告编号:临2018-017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伊利股份”或“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简述

(一)2016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简称“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6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公司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三)2016年12月19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关于公司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16年12月26日,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16年12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六)公司在授予股票期权的过程中,有1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故依据公司激励计划及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协议约定,公司对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94人调整为277人,授予股票期权的总数由4,500万份调整为4,260万份,授予价格为16.47元。

公司在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过程中,有1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故依据公司激励计划及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协议约定,公司对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93人调整为276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1,500万股调整为1,420万股,授予价格为15.33元。

(七)2017年2月23日,公司发布了《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

(八)2017年5月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鉴于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派息事项发生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15.87元,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14.73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

(九)2017年8月1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1人因当选职工监事、8人因离职等原因,不再具备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资格,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522,500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1人因当选职工监事、8人因离职等原因,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07,500股。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因当选职工监事、离职等原因导致其不符合激励条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监事会同意此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2017年9月11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一)2017年11月16日,公司发布了《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十二)2018年4月2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拟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10人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资格,拟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095,000份。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10人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65,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即14.73元/股。如本次注销回购完成前,公司实施完毕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则公司在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

公司本次拟用于支付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款总计5,376,450元人民币(最终价款视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情况确定)。

三、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6,078,127,608股。

单位:股

四、本次拟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因激励对象离职原因,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同意《公司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相关事项。

六、公司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导致其不符合激励条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监事会同意此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伊利股份本次注销回购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回购事项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18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对原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要求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企业应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针对以上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二)变更内容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按照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及通知的规定、要求以及解释,公司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变更为“资产处置收益”。2017年度营业外收入项目减少31,873,120.52元,营业外支出项目减少19,694,882.11元,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增加12,178,238.41元,2016年度营业外收入项目减少15,590,722.25元,营业外支出项目减少11,874,115.52元,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增加3,716,606.73元。该报表项目列报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监事会认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9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5月3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5月31日14时00分

召开地点: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四路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5月31日

至2018年5月3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于2018年4月2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4月2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9、10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6、8、9、10、1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0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公司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符合出席会议要求的股东,于2018年5月24日、5月25日持有关证明到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四路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办理登记手续,并于会议开始前一个小时到大会秘书处领取会议出席证。

(一)个人(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并提供以上证件、材料的复印件;个人(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并提供以上证件、材料的复印件。

(二)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并提供以上证件、材料的复印件;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应出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并提供以上证件、材料的复印件。

(三)股东可按以上要求以信函、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登记时间以送达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传真中必须注明股东住所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者交通费、住宿费等自理;

(二)联系人:旭日、赖春玲

电话:(0471)3350092

传真:(0471)3601621

邮编:010110

(三)公司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大街1号;

(四)其他事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若有变更将按规定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4月27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附件:授权委托书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5月3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2018年5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887证券简称:伊利股份公告编号:临2018-020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获得补助的基本情况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下属公司自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累计收到各类政府补助520,179,357.96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以上各项政府补助均已到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相关规定确认上述事项并划分补助类型,上述补助的取得对公司2017年度利润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