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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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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更正年报不再硬性要求全面审计

2018-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浦泓毅

证监会昨日发布实施《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18年修订)(下称《编报规则19号》)。根据新发布的规则,不再要求上市公司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一律进行全面审计,更正后经审计年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期限也适度延长。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在昨日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对此进行了介绍。

他表示,此次修订《编报规则19号》是为了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行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次修订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针对现行规则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结合新审计准则的变化,进一步完善了财务信息更正的信息披露监管要求,旨在提升市场主体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常德鹏说。

具体而言,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不再要求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一律进行全面审计,允许基于更正事项的影响程度选择执行全面审计或专项鉴证,避免在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影响程度较低的情况下执行全面审计,造成公司成本和审计资源的不必要耗费。

二是适度延长了更正后经审计年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期限,给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留出足够时间,以合理保证更正后财务报告及其审计的质量。

三是改进和明确了部分披露方式和内容,消除实务执行中对规定的不同理解,为投资者提供更为丰富、有用的信息。

修订后的《编报规则19号》共十一条,包括总则性条款、适用范围、具体编报和披露要求以及生效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