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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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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智德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鹏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魏翔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吴海萌之福田法院诉讼

2014年5月20日,以广州博融、练卫飞、夏琴等三方为担保,零七股份与原告吴海萌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取款项4900万元,期限为365日、利率为每月2%。后因上述借款期限届满未及时归还,原告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900万元;2、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3076.931507万元(月息2%,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实际计算至被告一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止;3、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39.31万元;4、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法院做出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博融投资有限公司、练卫飞、夏琴名下价值82,160,000元的财产。根据《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查封公司名下房产证号分别为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210367号、0183986号、0184072号、0164494号、0183985号、0184060号、0208047号的房产。轮候冻结广州博融持有公司股份4,000,000股。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披露的《关于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公告》。

(二)吴海萌之深圳国际仲裁院SHEN DX20170235号和 SHEN DX20170235号两起仲裁案

1、SHEN DX20170235号仲裁案件

申请人吴海萌称:其于2014年5月与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一提供借款人民币5100万元,同时约定相应借款利率、期限和本息逾期归还违约金等。同日申请人与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练卫飞(被申请人三)、夏琴(被申请人四)签订《担保书》,约定由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四对上述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申请人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金钱出借义务,但第一被申请人并没有按期履行借款本息归还义务并拖欠至今。为此,申请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请求深圳国际仲裁院支持其如下申请:1、裁定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100万元。 2、裁定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人民币3496.964384万元(月息2%,暂计算至2017年3月27日),实际应计算至被申请人一偿还全部本息之日止。3、裁定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57.908932万元。 4、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四对被申请人一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四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披露的《关于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公告》。

2、SHEN DX20170236号仲裁案件

申请人吴海萌称:其于2014年5月与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一提供借款人民币5500万元,同时约定相应借款利率、期限和本息逾期归还违约金等。同日申请人与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练卫飞(被申请人三)、夏琴(被申请人四)签订《担保书》,约定由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四对上述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申请人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金钱出借义务,但第一被申请人并没有按期履行借款本息归还义务并拖欠至今。为此,申请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请求深圳国际仲裁院支持其如下申请: 1、裁定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万元。 2、裁定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人民币3938.30137万元(月息2%,暂计算至2017年3月27日),实际应计算至被申请人一偿还全部本息之日止。3、裁定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83.149041万元。上述1—3项共计人民币9721.450411万元。4、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四对被申请人一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四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披露的《关于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公告》。

(三)谢楚安之深圳仲裁委员会案件

申请人谢楚安称:其与四位被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练卫飞;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夏琴)于2014年10月21日签订《借款及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借给第一被申请人练卫飞四笔借款,合计本金人民币1亿元,同时约定相应借款利率、期限和本息逾期归还违约金等,还约定由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对上述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及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金钱出借义务,但第一被申请人并没有按期履行借款本息归还义务并拖欠至今。为此,申请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深圳仲裁委员会支持其如下申请:1、裁决四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亿元。2、裁决四被申请人偿还未付的借款利息人民币114.4万元。3、裁决四被申请人支付未付的自应付借款本金和利息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6年10月23日止欠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人民币9983.65万元)。4、裁决四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追讨上述费用支付的律师费(因利息和违约金部分属于风险代理,律师费暂计至2016年10月23日止为人民币2583.61万元)。5、裁决四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追讨上述费用支付的诉讼保全担保费人民币22万元。6、裁决四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 仲裁费用和保全费用人民币5000元。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披露的《关于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公告》。

(四)练卫飞违规与王坚借款诉讼

练卫飞违规以上市公司名义向自然人王坚借款产生的借贷纠纷引发诉讼,原告王坚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归还全部借款本金人民币8,438,400.00元整;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3,583,507.00元整;3、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因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0.00元整、诉讼费、保全费及担保费;4、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开立的账户被冻结,账户金额3,042.97元,冻结余额12,021,907.00元。冻结法律文书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执保5432号之一。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五)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诉讼

深圳博恒投资有限公司以全新好拒绝代为办理其通过司法竞拍所得的被告3750万股限售股份的解除限售手续,损害其股东利益为由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代为办理原告所持的被告3750万股股份的解除限售手续;2、判令被告承担但不限于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2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六)上海量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回购相关事项

公司向上海量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宽信息”)投资人民币1.2亿元进行增资扩股,认购标的公司新增股份1050万股,占标的公司增资后总股本的51.22%。因公司董事杨建红先生担任量宽信息董事长,根据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事项经分别于2015 年 11 月 24 日、2015年12月1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目前公司已于2016年3月底完成了对量宽信息的1.2亿元的增资及股权过户工作,量宽信息正式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鉴于公司向标的公司实际增资时间晚于《增资协议》之约定(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3日披露的《关于完成对上海量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同时量宽信息由于相关业务开展进度推迟,预计2016年无法完成《增资协议》中相关业绩承诺,相关主营业务也需自2017年3月起才能有效展开并逐步达到预期经营目标。为支持标的公司长远发展,提高业绩承诺及补偿的操作性,减少业绩短期波动的影响,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相关方就增资上海量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事项签订〈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相关方签订《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本议案已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持有量宽信息股权期间,公司定期对量宽信息的业务开展及平台搭建工作与相关负责人沟通,实时了解业务开展及业绩完成情况。鉴于量宽信息相关技术平台开发进度未能达到预期,预计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相关业绩承诺。经研究并与相关方协商,决定同意相关方回购公司持有的全部量宽信息股权(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6日披露《关于与相关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进展公告》)。本次交易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及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协议相关约定,公司已收到第一笔股权回购款项75,649,315.07元,第二笔股权回购款75,649,315.07元(约定利息但未计算利息,因利息需根据实际发生时间计算)将于2018年6月28日前支付。

(七)与专业机构合作支付项目诚意金事项

为进一步推进战略转型,提升公司对外投资能力,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德福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金控”)与西藏厚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元资本”)合作设立“大数据”和国际数据中心产业并购基金,以投资和发展国际数据中心业务,基金规模不超过50亿元。在推进相关并购基金设立的同时,为确保优质资产并购效果,提前锁定优质标的项目,2017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与专业机构签订〈合作意向协议〉并支付拟投项目诚意金的议案》。公司子公司联合金控与厚元资本签订《合作意向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向拟投项目股东方厚元资本支付3000万元诚意金。(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1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子公司深圳德福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与专业机构签订〈合作意向协议〉并支付项目诚意金的公告》)

(八)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相关事项

公司收到公司股东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钧资产”)、深圳前海圆融通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圆融通达”)分别送达的《股份转让协议》,告知公司其分别与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富控股”)签订协议,拟将所持公司股份均全部转让给汉富控股,其中泓钧资产拟转让股份为46,858,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53%)、圆融通达拟转让股份为25,708,3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2%)(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2月8日、2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股份转让协议〉公告》)。根据协议约定完成上述股份过户后,汉富控股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2,566,8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95%),成为公司新的第一大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可能由吴日松、陈卓婷、许春铮变更为汉富控股的实际控制人韩学渊。前述股份转让相关事项尚需相关监管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详见公司与2018年3月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对2018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2018-062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14日、4月20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报纸、网站”)上披露了《关于

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增加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议案暨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司定于2018年5月2日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因股东大会通知中存在部分表述错误,现对《关于增加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议案暨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进行更正,具体更正情况如下:

更正前:

1、《关于唐小宏先生对公司相关承诺变更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前海全新好金融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受托表决股份、吴日松先生受托表决股份、陈卓婷女士、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均需回避表决。本议案需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股数同意通过。

2、《关于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唐小宏承诺豁免履行及变更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前海全新好金融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受托表决股份、吴日松先生受托表决股份、陈卓婷女士、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圆融通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均需回避表决。本议案需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股数同意通过。

3、《关于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诺变更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前海全新好金融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受托表决股份、吴日松先生受托表决股份、陈卓婷女士、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均需回避表决。本议案需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股数同意通过。

更正后:

1、《关于唐小宏先生对公司相关承诺变更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前海全新好金融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受托表决股份、吴日松先生受托表决股份、陈卓婷女士、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圆融通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均需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关于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唐小宏承诺豁免履行及变更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前海全新好金融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受托表决股份、吴日松先生受托表决股份、陈卓婷女士、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圆融通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均需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3、《关于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诺变更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前海全新好金融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受托表决股份、吴日松先生受托表决股份、陈卓婷女士、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均需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除上述更正外,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其他相关内容均未变化。更正后的《关于增加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议案暨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全文将会同时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敬请投资者查询。公司对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2018-063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