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何启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荣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黄荣泰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
■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1)财政部于2017年度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将部分原列示为“营业外收入”及“营业外支 出”的资产处置损益重分类至“资产处置收益”项目。比较数据相应调整。资产处置收益上年同期发生额增加-229,313.61元,营业外收入相应减少569.87元,营业外支出相应减少229883.48元。
会计政策变更对上述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无影响。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1、报告期末货币资金比期初增加241.75%,主要原因是期末借款增加所致。
2、报告期末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比期初增加201.26%,主要原因是未交割美元远期外汇合约增加所致。
3、报告期末应付职工薪酬比期初减少54.35%,主要原因需支付的薪酬减少所致。
4、报告期末应交税费比期初减少31.73%,主要原因是应交企业所得税减少所致。
5、报告期末应付利息比期初增加42.14%,主要原因是借款增加所致。
6、报告期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比期初减少33.91%,主要原因归还借款所致。
7、报告期末长期借款比期初增加56.04%,主要原因是为工程投入增加借款所致。
8、报告期末长期应付款比期初增加20,000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子公司明水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设备与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所致。
(二)利润表项目
1、报告期内税金及附加比上期增加32.79%,主要原因是根据2017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财政部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通知,生物质运营子公司收到的进项税大幅减少,导致应交增值税增加,引起附加税增加所致。
2、报告期内财务费用比上期减少652.46万元,主要原因是外币借款报告期末因美元贬值产生汇兑收益所致。
3、报告期内资产减值损失比上期增加115.96%,主要原因是子公司鱼台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号),自2015年开始商业运营至今售电款中的补贴部分尚在等待审批、结算,导致应收账款增长,本期增加计提的坏账损失所致。
4、报告期内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比上期增加128.10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末远期合约增加所致。
5、报告期内投资收益比上期增加115.70万元,主要原因是本期美元远期外汇合约交割收益增加所致。
6、报告期内其他收益比上期增加2,952.62万元,主要原因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公司变更会计政策,“其他收益”科目增加2,952.62万元,“营业外收入”科目减少2,952.62万元。
7、报告期内营业外收入比上期减少99.30%,主要原因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公司变更会计政策,“其他收益”科目增加2,952.62万元,“营业外收入”科目减少2,952.62万元。
8、报告期内所得税费用比上期减少42.45%,主要原因是本期利润总额减少所致。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
1、报告期内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期增加34,180.68万元,主要原因是本期增加项目借款及融资租赁所致。
2、报告期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比上期增加30,979.20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2017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进展情况
2017年11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72134号),由于相关方对有关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落实,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延期提交反馈意见回复。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于2018年2月3日按照相关要求对反馈意见的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并在反馈意见公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相关内容详见刊登于2018年2月3日的四大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2018年3月24日,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的回复进行了更新。相关内容详见刊登于2018年3月24日的四大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
(二)股权激励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进展情况
2017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原激励对象关玉峰、董安、李树虹、谢腾、谢世文、孟祥文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上述6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相关内容详见刊登于2017年12月22日的四大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鉴于2016年9月公司实施了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2元人民币(含税)的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17年5月18日,公司实施了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此应对《2016年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需回购的股票数量调整为350,000股,回购注销价格调整为4.685元/股。
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350,000股已回购股票的注销。相关内容详见刊登于2018年3月13日的四大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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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8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8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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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启强
2018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8-045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8年4月20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于2018年4月27日在公司以现场与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会董事6人,实际到会董事6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何启强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4月28日刊登于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2、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蓬莱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4月28日刊登于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转让蓬莱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8-046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8年4月27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和文件于2018年4月20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钟佩玲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与会监事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4月28日刊登于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2、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蓬莱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4月28日刊登于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转让蓬莱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8-048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蓬莱长青生物质能源
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况
1、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与中环新能源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新能源”或“乙方”)于2018年4月27日共同签署了《关于蓬莱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公司拟向中环新能源转让公司持有的蓬莱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600,000.00元。
2、标的公司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100%股权的企业法人,负责投资、建设、运营蓬莱长青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以下称“项目”或“本项目”,有关本投资事项详见2017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签署〈山东省蓬莱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2)),项目拟建厂址位于山东省蓬莱市大辛店镇,占地13.1058公顷。本项目已于2017年12月29日获得烟台市发改委核准批复。(详见2018年1月3日披露的《关于蓬莱长青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获得核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1)。
3、本次股权转让已取得本项目的主管政府部门即蓬莱市人民政府对本次转让事项出具的同意的文件,并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名称:中环新能源生物发电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306-11室
法定代表人:吴立群
注册资本: 10000万
成立日期: 2016年12月5日
经营范围:生物发电;新能源开发;环境污染治理;环保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环保技术的开发、服务、转让;环保项目的建设、运营;环保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环保工程设计、服务;企业管理(不含投资管理与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概况
名称:蓬莱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山东省蓬莱市大辛店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杨海刚
注册资本:贰仟捌佰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7年05月31日
营业期限:2017年05月31日至 年 月 日
经营范围:生物质发电、供热;生物质发电技术的研发;生物质资源收购及综合利用;冷、热、电三联供系统及附属管线及能源站的建设、运营、维修维护和管理;冷气、电力、热水、蒸汽的集中生产和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基本财务数据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总资产为900,004.23元,所有者权益为364,662.21元,其中,股本450,000元,未分配利润-85,337.79元。上述数据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众会字(2018)第3153号《审计报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标的公司总资产为957,915.14元,所有者权益为937,915.14元,其中,股本1,100,000元,未分配利润-162,084.86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3、运营情况:本项目处在筹建阶段。
四、交易的原因说明
由标的公司负责的本项目,正处于建设前手续跑办阶段。因甲方对于本项目的开工排序时间不能满足当地政府的迫切需求,经与蓬莱市人民政府协商并征得其同意,甲方拟在收回对本项目之前的全部投入的前提下,将自身所持有的标的公司的100%股权进行对外转让,并已就本次股权转让与受让方中环新能源达成一致意见。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将用于甲方主营业务。
五、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转让标的
甲方持有标的公司的100%股权,拟将标的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乙方,以下附带的权益及义务一并转让:
1、甲方与蓬莱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份签订的《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项下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开发本项目所取得的全部前期成果。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本协议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6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陆拾万元整。
2、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90%的转让价款即人民币2340000元。股权转让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尾款人民币260000元。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且标的公司新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视为股权转让完成之日。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公司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变更如下:
■
3、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笔股权转让款后5日内,协调标的公司向乙方签发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出资证明书,并变更标的公司的股东名册,该出资证明书仅为工商变更登记使用,而不能证明乙方已经履行了全部付款的义务,乙方履行了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后,才能确认为履行了付款义务。上述出资证明书应加盖标的公司公章。
(三)未缴纳出资的责任承担
1、甲方就其转让的股权在标的公司所认缴出资2800万元人民币,尚有2690万元人民币未缴足,依据标的公司章程规定,应于【2020】年【12】月【30】日缴纳。就此,甲方已如实披露。乙方受让甲方所转让的股权的同时,即继受在标的公司章程规定的未来时日缴足上述出资的义务。
2、本合同约定之转让价款是在乙方承担缴足出资义务的基础上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款。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1、为确保股权转让交易顺利推进,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乙方进行申报工作,以获得有关部门对本协议及其项下股权交易的批准。
2、乙方向甲方支付首笔转让价款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负责标的公司股权工商变更手续的办理,甲方予以必要的配合。
3、股权转让完毕后5 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商定具体日期、地点,办理有关产权转让的交割事项。
4、自本协议签署后至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前,甲方及标的公司不得签署、变更、修改或终止一切与标的公司有关的合同和交易,标的公司进行正常经营需要的,需先经乙方同意。
5、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前,甲方对标的公司及其资产负有善良管理义务。
6、乙方承诺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7、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以标的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中未履行完毕相关义务的均已完整载明于附件2《蓬莱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尚在履行的合同明细》,乙方同意承接附件2中列明的各项合同中的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未在附件2中披露的标的公司的支付义务,由甲方承担,若乙方或标的公司因此受到第三方追索付款的,由甲方负连带支付责任。
8、乙方应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投资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乙方对标的公司的管理经营不应使甲方承担额外责任或义务,并不应对甲方的名誉产生负面影响。
9、本协议项下股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五)其他
本协议对甲、乙双方保证与承诺、违约责任、保密、协议的变更及解除、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作了详细规定。
(六)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自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后生效:
(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2)本项目的主管政府部门对本次转让事项出具同意的文件;或表示同意转让。
2、办理工商变更资料必须由甲乙双方签署,工商变更资料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则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六、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转让标的公司所有股权属个案,不会对公司其他项目的实施产生影
响。
2、本协议股权转让价款的作价依据为本项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实际投入情况,同时包含部分溢价。通过实施本协议,公司收回的成本足以抵消前期对本项目的所有直接投入,有利于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项目前期投入不大,无论本协议的实施是否成功,均对公司2018年经营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
4、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协议而对协议当事人形成依赖。
七、风险提示
本次合作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虽然本协议涉及的金额较少,但仍存在乙方在办理标的公司工商变更手续后没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尾款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关于蓬莱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2、《蓬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承接投资协议权利和义务的函》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 2018-049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
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
特许权协议之补充协议(四)》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投资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国家产业政策及产业结构如发生调整,可能使本项目受到影响。
2、建设期和运营期间,本项目可能面临建设成本波动和人力资源成本上涨
等不稳定因素带来的风险。
2018年4月26日,经中山市人民政府授权,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中山住建局”或“甲方”)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山市长青环保热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热能”或“乙方”)就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工程(扩容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签署《特许权协议补充协议(四)》,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概况:
1、根据2012年11月12日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复文件(中府办处【2012】2163号),同意公司投资建设本项目。
2、公司在2012年11月15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长青环保取得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64)中明确,由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环保”)负责实施本项目。
3、2013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对外投资本项目,本项目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600吨,投资规模为约2.2亿元。(公告编号:2013-072)
4、根据长青环保与中山市建设局于2004年2月5日签订的《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特许权协议》,中心组团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以下简称“原项目”)在22年后(即2026年)需移交给政府,由于原项目与本项目投产时间相隔时间较长,为利于将来移交时资产分离与核算,故公司成立了全资子公司长青热能替代长青环保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及经营(公告编号:2014-008),同时披露公司将进一步取得政府关于本项目实施主体资格变更的批复。2014年4月9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十四届3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同意公司另行成立全资子公司,实施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工作。
5、长青热能成立后,随着中心基地服务范围区域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垃圾产生量持续增加,已超过现有垃圾焚烧厂设计处理能力,为此公司与中山市政府有关部门深化谈判,按照前瞻性规划的原则,双方同意本项目规模由原来的日处理生活垃圾600吨调整为日处理生活垃圾1200吨。
6、2016年12月5日,长青热能收到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工程(扩容工程)项目的核准批复》(粤发改资环函[2016]5871号)。经研究,广东省发改委核准本项目,项目建设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1200吨,工程总投资为42542.66万元。(公告编号:2016-165)。
7、2018年4月26日,中山市人民政府授权中山住建局与公司、长青环保及长青热能签订《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项目(扩容项目)四方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按照《四方协议》,中山住建局与长青热能应就本项目另行签署《特许权协议补充协议(四)》,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
中山住建局与长青热能已于同日完成《特许权协议补充协议(四)》(以下简称“本协议”)的签订。
8、本项目资金来源由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解决。
9、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本项目的投资已经2017年7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本项目所在地位于中山市,经中山市人民政府授权,由中山市住建局与长青热能签订本协议。中山市位于珠江三角洲中南部,珠江口西岸,北连广州,毗邻港澳,总面积1783.67平方公里,常住人口314.23万,连续多年保持广东省第5的经济总量。预计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500亿元左右,人均生产总值超过10万元大关,地均生产总值每亩约12万元,均处全省前列。中国社会科学院与联合国人居署共同发布的全球城市竞争力报告显示,中山可持续竞争力排珠三角第4,经济竞争力排珠三角第5。
(摘自中山政府网http://www.zs.gov.cn)
三、项目实施方介绍
名称:中山市长青环保热能有限公司
住所:中山市南朗镇蒂峰山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1号楼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军燕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万元
股东:公司持有100%的股权
项目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省内供电营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特许权
1、特许权
1.1本协议所指“特许权”是指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项目。
2、特许期
2.1 特许期
除非依据本协议进行修改,本项目特许期应为22年(含建设期),自2018年1月15日开始起算。特许期届满时,乙方应在无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将本项目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
2.2 特许期的延长
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可延长上述特许期。
(二)双方的一般义务
1、甲方的一般义务
1.1 获得批准
在本协议签字生效之前,甲方应已经获得国家和本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或公共服务机构要求的甲方以其名义申请的各种许可和批准以备履行本协议之用(包括甲方和乙方履行各自义务所需)。
1.2 公用设施
甲方还应确保及时地、并按照不低于得到实质上与乙方同等服务的商业用户一般可以得到的优惠条件下的公平价格向本项目提供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所需的所有其他公用设施,如输电、供水、通讯、食宿等设施。
1.3 垃圾供应
甲方应保证垃圾运输公司适当、适时履行垃圾运输与供应的义务。
1.4 电力协调
甲方应协调电力公司适当、适时履行《购售电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本协议还就甲方的保密、纠正错误、紧急情况处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2、乙方的一般义务
2.1 遵守法律和法规
乙方应遵照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的工程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建筑施工和环境管理的有关规章,以及按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
2.2 股权变更的限制
在本项目商业运营起始日之前,乙方的任何股份都不得进行直接或间接转让(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
2.3 获得批准
在本协议签字生效之前,乙方应获得所有当地政府机构或公共服务机构要求的乙方以其名义申请的各种许可、批准和许可证以备履行本协议之用。
2.4 产权抵押
除非为本项目进行融资的目的并经甲方明确同意,乙方不得将其财产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益设定任何质押、抵押或其他担保物权。
本协议还对乙方在知识产权、保密、培训、保险、管理、运行管理规程、参观与考察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三)项目建设
1、预期商业运营起始日: 2019年11月14 日。
(四)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1、商业运营起始日
当本协议所述的商业运营先决条件都已得到满足时,甲方应在15天内向乙方发出开始进行商业运营的书面通知,并在该书面通知中规定本项目的商业运营起始日。
2、运营与维护期
指乙方进行本项目商业运营的时间,具体为自本项目的商业运营起始日至本项目的移交日止。
3、基本义务与一般原则
3.1 乙方的基本义务
在运营与维护期内,乙方应负责本项目的运营与维护,并自行承担项目的所有费用和风险。
3.2 甲方的基本义务
在运营与维护期内,甲方应按照《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所需的垃圾。
同时,为接受和分配本项目净输出电量,甲方应协调电力公司履行《购售电合同》。
4、垃圾处理费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垃圾处理费用应按《垃圾处理服务协议》规定的结算方法、支付程序、支付方式进行。
5、电费支付
甲方应督促电力公司按照《购售电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电费。
(五)项目移交
1、项目移交的日期
在本项目特许期满后,乙方应将本项目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本项目的移交日为:2040年1月14日
2、项目移交的范围
在本项目的移交日或之前,乙方应清偿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种类或性质的债务,解除任何留置、动产质押、不动产抵押、其他担保等,将本项目的设施、器材、配件、厂房及设备、全部改建设施以及项目场地无偿移交给甲方。移交后的本项目应是得到良好维护和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
(六)本协议对违约及赔偿、不可抗力的应急处理、争议的解决、协议修订与补充、协议转让与终止等作了详细规定。
(七)生效日期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及其授权代表签署协议后生效。
五、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本项目的实施将加大公司在环保产业方面的比重,扩大公司的销售额及盈利。
(2)本项目总体风险可控,本对外投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项目投资协议而对协议当事人形成依赖。
(4)若本项目顺利实施,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但对公司2018年经营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1、《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特许权协议补充协议(四)》
2、《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项目(扩容项目)四方协议》
3、《附件1:工程进度计划》
4、《附件2:技术要点及要求》
5、《附件3:垃圾处理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8-047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