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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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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张琲、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洁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徐波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变化情况见下表: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继续推进现有业务,受物业业务季节性亏损及管理费用增加的影响公司一季度亏损,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

公司名称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琲

日期 2018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556 证券简称:ST慧球 编号:临2018-022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于2018年4月27日上午9时30分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与会董事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已经完成了《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2018年第一季度公司运行平稳,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22.9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850.10万元,主要是增加了智慧城市设备集成采购的业务收入;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302.1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亏损111.23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297.37万元;公司一季度亏损一方面是物业业务季节性亏损的影响,另一方面是本期管理费用增加。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556 证券简称:ST慧球 编号:临2018-023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全体监事于2018年4月27日上午10时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与会监事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已经完成了《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2018年第一季度公司运行平稳,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22.9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850.10万元,主要是增加了智慧城市设备集成采购的业务收入;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302.1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亏损111.23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297.37万元;公司一季度亏损一方面是物业业务季节性亏损的影响,另一方面是本期管理费用增加。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556 证券简称:ST慧球 编号:临2018—025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集体接待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工作,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广西上市公司协会、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共同举办的“2018年广西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集体接待日活动将通过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互联网平台举行,投资者可以登录“全景·路演天下”网站(http://rs.p5w.net)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全景网路演天下(微信号:Roadshow_ly),参与公司本次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活动时间为2018年5月10日(星期四)下午14:00至16:30。

届时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洁先生将通过网络在线问答互动的形式,与投资者就市场关注的问题进行交流。期间公司高管将全程在线,通过全景网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实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公司代码:600556 公司简称:ST慧球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阮静波、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成余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丁兴娟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吸收合并暨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的议案》,以全资子公司浙江闰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闰土新材料”)为主体吸收合并公司另一全资子公司浙江华弘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弘化工”),吸收合并后,闰土新材料继续存续,华弘化工法人主体资格依法予以注销,华弘化工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和业务由闰土新材料依法承继,公司募投项目“年产4万吨氯化苯项目”以及“年产3万吨混硝基氯苯项目”实施主体将由华弘化工变更为闰土新材料,该项目的资金金额、用途、实施地点等其他计划不变。

闰土新材料和华弘化工同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财务报表均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内,本次吸收合并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财务状况均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截止目前,两公司的合并事宜已经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华弘化工法人主体资格已依法注销,其他后续相关工作仍在有序推进。

2、根据绍兴市上虞区政府对道墟化工园区实现整体搬迁至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决定,子公司浙江瑞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化工”)活性染料项目将进行整体搬迁,其年产10万吨高档活性染料(原粉)(首期年产8万吨活性染料)整体搬迁项目目前正按照相应标准要求顺利开展,该项目计划投资约7亿元,预计将于2019年年底之前完工。该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快子公司瑞华化工的发展步伐,也将使公司在活性染料市场方面拥有更强的竞争优势和话语权。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8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8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静波

2018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440 证券简称:闰土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6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050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顺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于2018年4月21日向各位董事发出。

2、本次会议于2018年4月27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在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龙尾路10号捷顺科技三楼总办会议室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缺席会议的董事0人。

4、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代)唐健先生主持,部分高管列席。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且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本次解锁涉及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44名,解除限售142,96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666,548,401股的0.0214%。

根据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事宜。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3、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051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于2018年4月21日各位监事发出。

2、本次会议于2018年4月27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在公司三楼总办会议室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缺席会议的监事0人。

4、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许建生先生主持,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44名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深圳市捷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44名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052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

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4人;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142,96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666,548,401股的0.0214%;

3、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成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顺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有关事项详细如下:

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4年6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拟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召开了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份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3、2014年8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向符合授权条件的446名激励对象授予655.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4年8月29日,授予价格为5.97元。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拟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份授予期间,因部分激励对象减少认购或行权资金不足,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实际授予激励对象由446名减至424名,授予股份数量由655.9万股减至629.25万股,该等股份上市日期为2014年11月24日,公司总股本由294,167,851股增至300,460,351股。

4、2015年1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郭万军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0,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截止2015年5月22日,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相关手续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本由300,460,351股减至300,300,111股。

5、2015年4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向符合授权条件的60名激励对象授予22.1万股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日为2015年4月27日,授予价格为17.85元。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拟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份授予期间,因部分激励对象减少认购,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售授予股份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保持不变,但授予股份数量由22.1万股减至22.07万股,该等股份上市日期为2015年6月12日,公司总股本由300,300,111股增至300,520,811股。

6、2015年8月3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关于核实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郑文波、李胜、吴和平、陆天草、邓小友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14,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为418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相关解锁事宜,共计解锁3,735,3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601,041,622股的0.6215%。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5年9月9日上市流通。截止2016年1月8日,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相关手续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

7、2015年10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黄龙生、向世荣、徐娃林、郑红、张森峰、曾立辉、李黄张、胡建军、李少文、丰伟、王娟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72,402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截止2016年1月8日,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相关手续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01,041,622股减至600,507,220股。

8、2016年1月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陈志恒、高洁、韩腾飞、胡欣、吴开林、杨彦辉、张梁、张胜军、王强林、邹琨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57,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截止2016年3月23日,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相关手续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00,507,220股减至600,250,220股。

9、2016年3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陈伟兴、丛伟成、高占炎、景发俊、龙胜、王国强、王向彪、谢建团、袁国进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52,6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截止2016年6月1日,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相关手续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00,250,220股减至600,097,620股。

10、2016年4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核实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为59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相关解锁事宜,共计解锁130,9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600,250,220股的0.0218%。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出具了核实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6年5月9日上市流通。

11、2016年8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核实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李长水、肖德俊、陈海壮、关国雄、刘刚、钟文坚、张登奎、程化军、白锡峰、牛建平、赵浪浪、胡小冬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25,4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为384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办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锁期相关解锁事宜,共计解锁3,374,1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600,097,620股的0.5623%。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6年9月8日上市流通。截止2016年12月2日,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相关手续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56,915,801股减至656,790,401股。

12、2017年3月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程凯、梁朝国、刘国富、石木生、韦丽琼、徐慧、许春阳、杨传文、张杰、张庆伟、朱志华、邹磊、王尚勇、王海涛、侯龙云、李建勋、周喜红、许以团、张辉、赵岩中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31,3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截止2017年5月31日,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相关手续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65,912,601股减至665,681,301股。

13、2017年5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为51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锁期相关解锁事宜,共计解锁118,9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665,912,601股的0.0179%。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7年5月16日上市流通。

14、2017年6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激励对象刘成伟、张明及预留授予股份激励对象吴荣法、肖伟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5,9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止2017年9月8日,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相关手续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65,681,301股减至665,388,601股。

15、2017年9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为360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相关解锁事宜,共计解锁4,168,4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665,388,601股的0.6265%。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7年9月14日上市流通。

16、2017年11月1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已不符合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激励对象陈胜、杨利华及预留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尼四凯、卢保刚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7,600股全部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召开的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止2018年4月11日,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相关手续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数由666,942,601股减至666,548,401股。

17、2018年4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邓建伟、付文成、李瑛琦、唐本熹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9,600股全部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管理层代表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登记注销、回购价格调整、减少注册资本等具体事宜。

二、激励计划设定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禁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5年,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计算。在预留股份授予日后12个月为标的股票锁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将被锁定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截至2018年4月27日,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禁售期已届满36个月。

(二)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注:截至2018年4月27日,4名激励对象(邓建伟、付文成、李瑛琦、唐本熹)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9,600股进行回购注销,不予以解锁。本次解锁实际涉及激励对象为44名。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办理本次解锁的有关事宜。

三、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数量

本激励计划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44人,其持有预留授予股份在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数量为142,96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666,548,401股的0.0214%。

注:上表中激励对象持有股份已包括因公司实施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送红股2股,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转增8股)而增加的股份。本次解锁实施完毕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将全部解锁完毕。

四、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是否达成事项进行了审查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达成,部分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监事会意见

经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44名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深圳市捷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44名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共计142,960股解锁的相关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捷顺科技本次解锁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解锁的各项条件已成就,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办理本次解锁相应的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