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本报告已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亲自出席董事8人,未出席董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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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本公司董事长凌文、财务总监张克慧及财务部总经理许山成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编制,未经审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的主要差异详见本报告2.3的说明。
二、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百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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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百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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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按不同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主要差异
单位:百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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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集团按中国政府相关机构的有关规定计提维简费、安全生产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计入当期费用并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专项储备单独反映。按规定范围使用专项储备形成固定资产时,应在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同时全额结转累计折旧。而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这些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相关资本性支出于发生时确认为物业、厂房及设备,按相应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上述差异带来的递延税项影响也反映在其中。
2.4 主要运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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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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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HKSCC Nominees Limited(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的H股为代表其多个客户持有;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有的A股股份为代表其多个客户持有。
2.6 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财务报表项目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2018年1-3月,按企业会计准则,本集团实现营业收入62,979百万元(2017年同期:61,062百万元),同比增长3.1%;利润总额17,482百万元(2017年同期:17,685百万元),同比下降1.1%;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633百万元(2017年同期:12,235百万元),同比下降4.9%。
本报告期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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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百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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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百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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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项为神华财务公司对除本集团以外的其他单位提供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产生的存贷款及利息、手续费、佣金等项目的现金流量。
3.2 煤炭分部经营情况
3.2.1 销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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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报告中的煤炭销售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2)2018年1-3月本集团进口煤销售量为12千吨。
3.2.2 经营成果(合并抵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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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自产煤单位生产成本
单位: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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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成本由以下三部分组成:①与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维简费、安全生产费、洗选加工费、矿务工程费等,约占65%;②生产辅助费用,约占21%;③征地及塌陷补偿、环保支出、税费等,约占14%。
3.3 发电分部经营情况
3.3.1 发、售电情况
■3.3.2 发电机组情况
单位:兆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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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季度,本集团所属神华福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国华寿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新增装机容量100兆瓦和20兆瓦,所属中电国华神木发电有限公司关停2×110兆瓦机组。
3.3.3经营成果(合并抵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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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3月,本集团发电分部平均售电成本为263.2元/兆瓦时(2017年同期:267.8元/兆瓦时),同比下降1.7%,主要原因是售电量同比增加导致单位人工、折旧及摊销成本等下降。
3.4 运输及煤化工分部主要经营情况(合并抵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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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行业环境分析
2018年第一季度,中国经济延续保持稳中有进、稳中向好发展态势,为全年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打下良好基础。国内生产总值(GDP)同比增长6.8%。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PPI)同比上涨3.7%。
1-2月份,受国内经济稳中向好发展及全国大范围低温等因素影响,煤炭需求上升,煤价处于相对高位。3月份以来,随着优质产能的释放与进口煤量的上升,外加需求下滑,煤炭价格明显回落。全国原煤产量为8.0亿吨,同比增长3.9%;煤炭进口量为75.4百万吨,同比增长16.6%。煤价随供需关系变化波动,截至3月底,环渤海动力煤(5,500大卡)价格指数从2017年底的577元/吨下降到571元/吨,降幅1.0%。
全国电力需求旺盛,供应宽松。全社会用电量15,878亿千瓦时,同比增长9.8%,处于2012年以来同期最高水平。全国规模以上电厂火电发电量为12,148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9%;机组平均利用小时数较上年同期上升52小时。水电发电量为1,93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6%。
二季度,随着气温回升及水电出力增加,煤炭需求进入传统淡季。优质煤炭产能逐渐释放,煤炭供应量继续保持上升趋势。下半年,预计煤炭需求保持基本稳定,动力煤需求仍将呈现季节性波动特征;国内煤炭供应能力有所提高,预计全国煤炭市场供求将保持基本平衡。全国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等政策的落实,以及煤、电企业长协合同的签订与兑现机制趋于成熟,将有利于煤炭市场与价格的稳定。
注:行业环境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行业环境的资料来源于国家统计局、中国煤炭市场网、中国煤炭资源网、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本公司力求数据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中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或有效性承担任何责任或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如有错漏,本公司恕不负责。
3.6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8年3月1日,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关于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组建合资公司并签署〈关于通过资产重组组建合资公司之协议〉的议案》及《关于调整部分日常关联/连交易2018年度、2019年度交易上限的议案》等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请见本公司2018年3月1日H股公告及2018年3月2日A股公告。
2018年4月27日,本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经批准上述议案。
3.7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8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9 其他
本公司并无宣派或派付季度股息(包括现金分红)的计划。
3.10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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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凌文
日期: 2018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1088证券简称:中国神华公告编号:2018-022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4月2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神华大厦B座一层会议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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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凌文董事长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赵吉斌董事因公请假;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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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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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关于组建合资公司并签署〈关于通过资产重组组建合资公司之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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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议案名称:《关于调整部分日常关联/连交易2018年度、2019年度交易上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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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5、 《关于选举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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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选举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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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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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累积投票议案(第5、6议案下各项)的投票比例的计算分母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A股股东持股量。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1为特别决议案,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
2、本公司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对本次会议议案2-4回避表决。
3、议案2《关于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所述的《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议案3《关于组建合资公司并签署〈关于通过资产重组组建合资公司之协议〉的议案》所述的《关于通过资产重组组建合资公司之协议》已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尚待国家能源集团与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重组合并交割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唐丽子、高照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黄清
2018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2018-023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中国神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4月17以书面方式发出通知,于2018年4月27日在北京市东城区西滨河路22号神华大厦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亲自出席董事8人,高嵩、米树华董事因公请假,委托凌文董事代为出席并投票;赵吉斌董事因公请假,委托韩建国董事代为出席并投票。会议由凌文董事长主持,董事会秘书黄清参加会议,全体监事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高级副总裁王金力,副总裁张继明、吕志韧、贾晋中,财务总监张克慧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并批准以下议案:
一、《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数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关于神华粤电珠海港煤炭码头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另两方股东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就该反担保事项确认:(1)神华粤电珠海港煤炭码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煤码头公司)提供反担保及本次反担保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2)本次反担保事项是珠海煤码头公司正常开展融资工作的需要。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意本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数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三、《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数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四、《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对外捐赠预算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并批准中国神华2018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总额度为人民币8,815万元。
议案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数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修改〈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确认: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议案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数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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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2018-024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4月27日,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批准通过《章程修正案》,并将该《章程修正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章程修正案》内容如下:
一、将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第八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凡任何股东须放弃就任何指定决议案表决或限制就任何指定决议案只表决赞成或反对,任何违反此项规定或限制而此股东或其代表作出的表决均不予计算入表决结果内。”
修改为: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凡任何股东须放弃就任何指定决议案表决或限制就任何指定决议案只表决赞成或反对,任何违反此项规定或限制而此股东或其代表作出的表决均不予计算入表决结果内。”
二、在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后增加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即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在二名以上时,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
(二)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三)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四)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在董事、监事候选人内分散地行使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
(五)董事、监事候选人所获得的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者,为中选董事、监事候选人。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由获得票数多者当选为董事、监事(但如获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出应选人数,则视为该等候选人未中选)。”
三、将公司章程第一百〇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修改为: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四、将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可以下列形式分配股利:
(一)现金;
(二)股票。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为: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非发生根据董事会判断可能会对公司的持续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特殊情况,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5%。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若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在本章程项下公告派息日后六年内仍未领取股利,该股东应视作失去索取该等股利的权利。在遵守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对于无人认领的股利,公司可行使没收权力,但该权利仅可在宣布有关股利后六年才可行使。
公司有权终止以邮递方式向境外上市外资股持有人发送股息券,但公司应在股息券连续两次未予提现后方可行使此项权力。然而,如股息券在初次未能送达收件人而遭退回后,公司亦可行使此项权力。
公司有权按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未能联络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股票,但必须遵守以下条件:
(一)有关股份于12年内最少应已派发三次股利,而于该段期间无人认领股利;及
(二)公司于12年内的期间届满后,于公司上市地的一份或以上的报章刊登公告,说明其拟将股份出售的意向,并知会该等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修改为:
“公司可以下列形式分配股利:
(一)现金;
(二)股票。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为: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通过多种渠道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非发生根据董事会判断可能会对公司的持续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特殊情况,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5%。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若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在本章程项下公告派息日后六年内仍未领取股利,该股东应视作失去索取该等股利的权利。在遵守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对于无人认领的股利,公司可行使没收权力,但该权利仅可在宣布有关股利后六年才可行使。
公司有权终止以邮递方式向境外上市外资股持有人发送股息券,但公司应在股息券连续两次未予提现后方可行使此项权力。然而,如股息券在初次未能送达收件人而遭退回后,公司亦可行使此项权力。
公司有权按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未能联络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股票,但必须遵守以下条件:
(一)有关股份于12年内最少应已派发三次股利,而于该段期间无人认领股利;及
(二)公司于12年内的期间届满后,于公司上市地的一份或以上的报章刊登公告,说明其拟将股份出售的意向,并知会该等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在修改公司章程中,如因增加、删除、排列某些条款导致章节、条款序号发生变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章节、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公司章程中条款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相应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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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通知将择日另行发布。
特此公告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2018-025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广东粤电发能投资有限公司(“粤电发能”)与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港”)。粤电发能、珠海港分别持有神华粤电珠海港煤炭码头有限责任公司(“珠海煤码头公司”)各30%股权,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持有珠海煤码头公司40%股权。
● 本次担保金额及为其担保累计金额:珠海煤码头公司本次对粤电发能、珠海港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反担保金额上限分别为人民币1.68亿元(以下“元”均指“人民币元”);此外,珠海煤码头公司未对粤电发能、珠海港提供过其他担保。
● 本次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 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人民币67.85亿元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无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为解决珠海煤码头储运中心项目资金需求,经2017年9月29日珠海煤码头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017年9月30月,珠海煤码头公司与浦发银行珠海分行签订为期10年(2017年9月30日至2027年9月30日)的3.36亿元贷款合同(“浦发银行贷款”),并由粤电发能对该笔贷款提供1.68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粤电担保”),由珠海港对该笔贷款提供1.68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珠海港担保”),保证期间均为贷款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经2018年4月27日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珠海煤码头公司就粤电担保向粤电发能提供上限不超过1.68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就珠海港担保向珠海港提供上限不超过1.68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反担保期间自本次拟签署的《反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珠海煤码头公司还清全部款项时止。
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相关监管规则、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已按股比对珠海煤码头项目资金需求提供委托贷款。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粤电发能
粤电发能的注册地点为珠海市吉大吉大路2号国际会议中心公寓楼商场4楼,注册资本人民币118,500万元,法定代表人莫乾凯,经营范围:电力项目建设及投资;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业、环保产业投资等;无不良信用记录。
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粤电发能100%股权。粤电发能与本公司没有关联关系。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粤电发能的资产总额145,638.29万元,负债总额48,106.5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总额47,515.71万元),净资产97,531.78万元,资产负债率33.03%;2017年度营业收入125,893.13万元,净利润794.24万元。
(二)珠海港
珠海港的注册地点为珠海市南水镇榕湾路16号2001-2号办公,注册资本人民币78,954.0919万元,法定代表人欧辉生,经营范围:港口及其配套设施的项目投资;电力项目投资;玻璃纤维制品项目投资等;无不良信用记录。
珠海港为一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000507,截至2017年12月31日,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珠海港25.83%股权。珠海港与本公司没有关联关系。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珠海港的资产总额591,520.07万元,负债总额282,517.55万元(其中流动负债总额92,775.43万元),净资产309,002.52万元,资产负债率47.76%;2017年度营业收入186,063.64万元,净利润16,587.19万元。
三、《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珠海煤码头公司(“反担保人”)拟与粤电发能、珠海港(“担保人”)分别签订《反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反担保范围
担保人按与浦发银行珠海分行《保证合同》的约定,在珠海港煤码头公司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珠海煤码头公司必须立即足额向担保人偿付如下费用:珠海煤码头公司未清偿浦发银行珠海分行的全部款项,珠海煤码头公司应向担保人支付的逾期担保费,珠海煤码头公司应向担保人支付的违约金,担保人垫付的以及担保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及审计评估费等)。
(二)反担保方式、类型
珠海煤码头公司的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反担保期间
反担保期间自《反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珠海煤码头公司还清本次浦发银行贷款全部款项时止。
(四)反担保金额
珠海煤码头公司就担保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分别向粤电发能、珠海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反担保金额上限均为人民币1.68亿元。
四、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同意珠海煤码头公司就粤电发能、珠海港提供的上述连带责任保证分别向粤电发能、珠海港提供上述反担保。
本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就该反担保事项确认:(1)珠海煤码头公司提供反担保及本次反担保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2)本次反担保事项是神华粤电珠海港煤炭码头有限责任公司正常开展融资工作的需要。
五、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的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67.85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25%,无逾期担保。其中:(1)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49亿元;(2)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对本公司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6.36亿元(其中,以美元提供担保的余额10.34亿美元,按人民币6.2781元/美元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64.92亿元)。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粤电发能、珠海港营业执照复印件及2017年度财务报表。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黄清
2018年4月28日
公司代码:601088 公司简称:中国神华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