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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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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告在境内和香港同步刊登。本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在境内刊登。本公告乃依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第13.10B条的披露义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而公布。

§1 重要提示

1.1重要风险提示

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以下简称“BIS”)激活拒绝令,详见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本公司”或“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发布的《关于重大事项进展及继续停牌的公告》。

拒绝令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止本报告发布日公司尚无法完成全面、准确的评估和预测,本公司无法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编制2018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中关于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的要求,公司发布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在BIS激活拒绝令之前,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基于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原则编制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在BIS激活拒绝令之后,该事项会影响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该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本公司目前无法准确、全面评估对本报告的影响,故本报告是基于拒绝令对本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没有产生影响的假设前提下进行编制。因未考虑拒绝令对本报告的影响,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无法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公司目前也无法预测2018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目前公司正在评估拒绝令对公司的影响。待公司全面、准确地估计拒绝令对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影响后,公司将重新编制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并披露。

1.2由于未考虑拒绝令对本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影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无法保证本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3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已审议通过本季度报告。副董事长栾聚宝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委托董事詹毅超先生行使表决权。

1.4本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1.5本公司提示投资者特别注意:由于未考虑拒绝令对本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影响,本公司无法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及各利益相关方,不要基于本报告进行任何的投资决策、经济活动及其他行为。

1.6《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所发布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 公司基本情况

2.1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2.1.1公司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说明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补助

依据2017年6月12日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按净额法对政府补助进行列示,与日常活动有关并能够明确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其它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含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由于准则规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准则进行调整,本公司对上年同期数据按照准则规定进行了重述调整,该调整影响上年同期利润表的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其他收益及营业外收入科目。

金融工具和收入

2017年,中国财政部陆续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按照上述会计准则规定,进行相应会计政策变更。

(1)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变更应收账款等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计提规则与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计量方法,具体如下:

①应收账款减值计提规则:公司将应收账款减值计提方法从“已发生损失法”调整为“预期信用损失法”,以客户信用风险评估为核心,结合预期回款情况,考量客户的关键财务指标后,细化资产组分类及调整资产组计提比例,进行减值计提。

②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计量方法:在原金融工具准则下,公司对于在活跃市场有报价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对于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按成本计量。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包含原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以成本计量可供出售权益工具);除在单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初始投资时,可选择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外,可供出售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均计入当期损益。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中衔接规定相关要求,公司对存量可供出售权益工具进行分类,截止2018年3月31日,公司所有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均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根据新收入准则,公司变更了原有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建造合同收入会计政策(租赁收入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不受新收入准则影响)。

新收入准则对公司的主要影响为电信系统合同收入政策变更:根据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电信系统合同作为建造合同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及成本,合同完工进度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采用新收入准则后,本集团将识别出合同中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按已分配至相应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新收入准则中衔接规定相关要求,公司对上年同期比较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仅调整2018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报表项目金额。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对本公司合并财务报告无重大影响。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2014年,香港会计师公会公布香港财务报告准则9号《Financial Instruments》、香港财务报告准则7号《Financial Instruments Disclosures》(以下简称“香港新金融工具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15号《Revenue from Contracts with Customers》(以下简称“香港新收入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香港新金融工具准则,本公司变更了原有的金融资产会计政策,包括应收账款减值计提政策和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计量政策;根据香港新收入准则,本公司变更了原有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建造合同收入会计政策,具体内容和影响同前述中国企业会计准则。

上述金融工具和收入会计政策变更的详细内容请见与本报告同日发布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2.1.2本集团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单位:千元人民币

2.1.3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本集团2018年1-3月净利润及于2018年3月31日的股东权益完全一致。

2.2本报告期末本公司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注1:“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上述名称变更事项已于2018年4月16日办理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注2: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所持股份为其代理的在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交易平台上交易的本公司H股股东账户的股份总和;

注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所持股份为通过深股通购买本公司A股股份的总和。

公司前10名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本公司无优先股

§3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千元人民币

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3.2.1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2其他

3.2.2.1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相关事宜

基于经营发展需要,本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竞得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编号T208-0049土地使用权。经过竞争性谈判,本公司选定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为本公司提供T208-0049宗地的开发建设、销售、运营等服务,并分别于2017年12月25日及2018年1月25日与万科签署《意向书》及《关于〈意向书〉之补充协议》。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26日、2018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与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意向书〉的公告》、《关于与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意向书〉的进展公告》。

2018年2月9日,本公司与万科签订《委托开发建设、销售、运营框架协议》等交易文件,据此,万科向本公司提供以下服务:(1)开发建设T208-0049宗地的189,890平方米物业;(2)提供可销售的35,000平方米商业物业和20,000平方米酒店物业的销售服务;及(3)提供44,200平方米办公物业和6,100平方米文化设施用房的运营服务。上述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发布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就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与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开发建设、销售、运营框架协议〉等交易文件的公告》及于2018年3月28日发布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3.2.2.2本公司转让中兴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软创”)43.66%股份

基于公司战略发展考虑,本公司、南京溪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溪软”)以及中兴软创于2018年2月9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和新股认购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和新股认购协议》,本公司以12.233亿元人民币向南京溪软转让所持控股子公司中兴软创43.66%股份,同时,南京溪软对中兴软创增资1亿元人民币。上述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持有中兴软创35.19%股份,中兴软创不再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上述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发布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转让中兴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相关事宜的公告》。

3.2.2.3本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本公司拟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不超过686,836,019股A股。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30亿元人民币(含130亿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面向5G网络演进的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上述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发布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于2018年3月28日发布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年2月1日,本公司发布《关于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价格的说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将不低于30元人民币/股。

本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本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发布的《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告》。

3.2.2.4本公司2015年第二期中期票据兑付完成

为进一步促进本公司业务发展,优化债务结构,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拟注册发行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议案》,批准本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金额不超过90亿元人民币(含90亿元人民币)的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已接受本公司90亿元人民币中期票据的注册。

本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完成发行2015年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金额为60亿元人民币,期限为5+N年(公司依据发行条款的约定赎回到期);于2015年2月6日完成发行2015年第二期中期票据,发行金额为15亿元人民币,期限为3+N年(公司依据发行条款的约定赎回到期);于2015年11月20日完成发行2015年第三期中期票据,发行金额为15亿元人民币,期限为3+N年(公司依据发行条款的约定赎回到期)。

2018年2月6日,本公司完成了2015年第二期中期票据本息的兑付工作,合计1,585,350,000元人民币,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2015年第二期中期票据兑付完成的公告》。

3.2.2.5本公司为附属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1、本公司为海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履约担保额度

为了持续促进本公司海外业务的开展,本公司为9家海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2亿美元履约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签署担保协议、提供银行保函担保等方式)额度。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有效期为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为海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履约担保额度事项之日起至本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为海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履约担保额度事项后,在额度范围内由本公司董事会审批具体担保事项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待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发布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为海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履约担保额度的公告》。

2、本公司为中兴通讯(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香港”)债务性融资提供担保

为优化本公司及其并表范围内子公司长短期债务结构,缩小外币性资产与负债敞口,以合适的融资成本满足本公司中长期发展对增加营运资金的需求,本公司拟以全资子公司中兴香港为主体,进行中长期债务性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银团贷款、银行授信、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基于中兴香港现有的财务状况与资信等级,为获取优惠的债务性融资成本,本公司拟就前述中兴香港债务性融资提供金额不超过6亿美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待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发布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3.2.2.6本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情况

本公司实施的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旨在进一步完善本公司的治理架构,健全本公司的激励机制,提升本公司经营管理层及核心人才的忠诚度及责任感,稳定人才,以促进本公司持续发展,确保实现发展目标。本公司实施的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本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本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但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也不包括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配偶及其直系近亲属)。2017年7月6日召开的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2017年7月6日(星期四)为授予日,向1,996名激励对象授予14,960.12万份股票期权。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A股17.06元人民币。

本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2017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之(六)本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及影响。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正常执行中。

3.2.2.7本报告期内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集团无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本报告期之前发生的非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在本报告期内的进展情况请详见本公司2017年度报告重要事项部分。

3.2.2.8 本公司就美国政府相关部门的民事处罚决定、相关进展及和解情况于2016年3月9日、2016年3月23日、2016年3月29日、2016年4月7日、2016年6月28日、2016年8月19日、2016年11月18日、2017年2月14日、2017年2月24日、2017年3月7日、2017年3月23日、2017年3月24日及2017年3月29日进行了公告。

BIS签发了一项命令(以下简称“该命令”),根据该命令,依据和解协议原暂缓执行的为期七年的拒绝令自2018年4月15日(美国时间)起被激活直至2025年3月13日(美国时间)止。本公司积极与相关方沟通以寻求解决方案。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17日、2018年4月18日、2018年4月20日、2018年4月22日及2018年4月25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3.2.2.9本报告期内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执行情况

下表所填列的关联交易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界定的且达到对外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

*自2017年9月26日起本公司关联自然人不再任中兴和泰董事长,自2017年10月20日起本公司关联自然人不再任中兴和泰的控股子公司上海市和而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南京中兴和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自2018年9月26日起中兴和泰及其控股子公司西安中兴和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界定的本公司的关联方,自2018年10月20日起上海市和而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南京中兴和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界定的本公司的关联方。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6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注:“获批的交易额度”具体请见“按类别对本期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金额预计的,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有)”部分。

3.3承诺事项

1、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1)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a.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兴新与本公司于2004年11月19日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中兴新向本公司承诺,中兴新将不会,并将防止和避免其任何其他下属企业,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独资经营、合资或合作经营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其他权益,但通过中兴通讯除外)从事或参与任何对本公司现有或将来业务构成竞争之业务;若中兴新和/或其任何下属企业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参与或进行任何竞争业务的业务或活动,中兴新将立即终止和/或促成其有关下属企业终止该等竞争业务的参与、管理或经营。

b.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兴新于2018年1月31日对本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①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②若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补偿责任。

(2)其他对本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中兴新于2007年12月10日承诺:若计划未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所持本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5%以上的,中兴新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本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2、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于2018年1月31日对本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①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②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③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④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⑤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⑥若本人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3.4本公司2018年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请见本报告“重要提示”部分。

3.5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

3.5.1证券投资情况

1、本报告期末证券投资情况

单位:万元人民币

注1: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辉能源”)、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易盛”)、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易创新”)、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徕木股份”)、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运电路”)及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普光磁”)相关数据均以深圳市中和春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和春生基金”)为会计主体填写。

注2: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电子”)及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光电”)相关数据均以嘉兴市兴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股权基金”)为会计主体填写。

注3: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兴香港于2015年1月6日购买Enablence Technologies Inc.(以下简称“Enablence Technologies”)股票的初始投资金额为270万加拿大元,以2015年1月31日本公司外币报表折算汇率(即加拿大元兑人民币1:5.15963)折算约为1,393.10万元人民币,于2016年2月2日购买 Enablence Technologies股票的初始投资金额为462万加拿大元,以2016年2月29日本公司外币报表折算汇率(即加拿大元兑人民币1:4.74060)折算约为2,190.16万元人民币;本报告期末账面价值约为2,334.38万元港币,以2018年3月31日本公司外币报表折算汇率(即港币兑人民币1:0.80011)折算约为1,867.76万元人民币。

2、证券投资情况说明

A、持有鹏辉能源股票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与中兴创投合计持有中和春生基金31%股权,中和春生基金是本公司合并范围内合伙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中和春生基金转让其持有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鹏辉能源13.96万股。截至本报告期末,中和春生基金持有鹏辉能源35.30万股,占鹏辉能源股份总额的0.13%。

B、持有新易盛股票

截至本报告期末,中和春生基金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新易盛551.23万股,占新易盛股份总额的2.32%。

C、持有兆易创新股票

2018年第一季度,中和春生基金转让其持有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兆易创新114.71万股。截至本报告期末,中和春生基金持有兆易创新334.54万股,占兆易创新股份总额的1.65%。

D、持有徕木股份股票

2018年第一季度,中和春生基金转让其持有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徕木股份44万股。截至本报告期末,中和春生基金持有徕木股份289.33万股,占徕木股份股份总额的2.40%。

E、持有世运电路股票

截至本报告期末,中和春生基金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世运电路1,239.09万股,占世运电路股份总额的3.08%。

F、持有铭普光磁股票

截至本报告期末,中和春生基金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铭普光磁514.50万股,占铭普光磁股份总额的3.68%。

G、持有联创电子股票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与中兴创投合计持有嘉兴股权基金31.79%股权,嘉兴股权基金是本公司合并范围内合伙企业。截至本报告期末,嘉兴股权基金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联创电子688.76万股,占联创电子股份总额的1.23%。

H、持有联合光电股票

截至本报告期末,嘉兴股权基金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联合光电276.36万股,占联合光电股份总额的3.16%。

I、持有Enablence Technologies股票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兴香港于2014年12月4日与Enablence Technologies签署《SUBSCRIPTION AGREEMENT》。2015年1月6日中兴香港认购Enablence Technologies发行的1,800万股股份,总现金代价为270万加拿大元。中兴香港于2016年1月27日与Enablence Technologies 签署《SUBSCRIPTION AGREEMENT》。2016年2月2日中兴香港认购Enablence Technologies发行的7,700万股股份,总现金代价为462万加拿大元。截至本报告期末,中兴香港持有Enablence Technologies 9,500万股,占Enablence Technologies股份总额的15.28%。

J、本报告期内,除上述事项,本集团不存在参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期货公司等非上市金融企业及买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等证券投资情况。

3.5.2本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2018年第一季度,本公司接待投资者调研共计5次,其中,接待机构投资者数量为17家,未接待个人投资者,具体情况请见下表。本公司未向投资者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注:公司参观调研接待情况请见本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3.6衍生品投资情况

单位:万元人民币

注1:衍生品投资情况按照金融机构以及衍生品投资类型进行分类;

注2:期初投资金额以原币金额按照本报告期末汇率进行折算;

注3:报告期末净资产取值为报告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

3.7本季度报告分别以中文及英文编制,发生歧义时,以中文版本为准。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1833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4月3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通知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及2018年4月26日分别发布《关于延期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及继续停牌的公告》、《关于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更新的公告》。2018年4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以电视会议方式在公司深圳总部、北京等地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殷一民先生主持,应到董事14名,实到董事13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1名(副董事长栾聚宝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已书面委托董事詹毅超先生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二○一八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由于未考虑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激活拒绝令对本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影响,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无法保证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具体请见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重要提示”的内容。

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发布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1834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4月3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通知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了《关于召开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及2018年4月26日分别发布《关于延期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及继续停牌的公告》、《关于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更新的公告》。2018年4月27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公司深圳总部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谢大雄先生主持,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二○一八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由于未考虑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激活拒绝令对本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影响,本公司监事会及监事无法保证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具体请见本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重要提示”的内容。

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发布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公告编号:201836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年中国财政部陆续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香港会计师公会公布香港财务报告准则9号《FinancialInstruments》、香港财务报告准则7号《FinancialInstruments Disclosures》(以下简称“香港新金融工具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15号《Revenue from Contracts with Customers》(以下简称“香港新收入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上述会计准则规定,进行相应会计政策变更。该变更已经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简称“A股报表”)的影响

1、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变更应收账款等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计提规则与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计量方法,具体如下:

(1)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应收账款减值计提方法从“已发生损失法”调整为“预期信用损失法”,以客户信用风险评估为核心,结合预期回款情况,考量客户的关键财务指标后,细化资产组分类及调整资产组计提比例,进行减值计提。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中衔接规定相关要求,公司对上年同期比较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仅调整2018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报表项目金额。

(2)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计量方法:在原金融工具准则下,公司对于在活跃市场有报价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对于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按成本计量。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包含原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以成本计量可供出售权益工具)。除在单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初始投资时,可选择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外,可供出售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均计入当期损益。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中衔接规定相关要求,公司对存量可供出售权益工具进行分类,截止2018年3月31日,公司所有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均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公司对于2018年1月1日以前以成本计量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其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2018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报表项目金额,对上年同期比较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

原活跃市场有报价、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权益工具,其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调整至期初留存收益,对上年同期比较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其本期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2、根据新收入准则,公司变更了原有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建造合同收入会计政策(租赁收入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不受新收入准则影响)。

新收入准则对公司的主要影响为电信系统合同收入政策变更:根据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电信系统合同作为建造合同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及成本,合同完工进度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采用新收入准则后,本集团将识别出合同中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按已分配至相应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根据新收入准则中衔接规定相关要求,公司对上年同期比较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仅调整2018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报表项目金额。

(二)对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简称“H股报表”)的影响

1、根据香港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变更了原有的金融资产会计政策,包括应收账款减值计提政策和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计量政策,具体内容和影响同A股报表。

2、根据香港新收入准则,公司变更了原有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建造合同收入会计政策,具体内容和影响同A股报表。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本公司合并财务报告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修订后的有关准则而作出的相应调整,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经独立非执行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1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