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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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提示

1.1本行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本行于2018年4月27日在北京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会议应出席董事14名,实际出席董事14名,其中,蔡允革董事、赵威董事、乔志敏独立董事、冯仑独立董事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分别书面委托章树德董事、李华强董事、谢荣独立董事、王立国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本行5名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

1.3本报告中的财务报告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且未经审计。

1.4本报告中“本行”或“公司”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集团”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1.5本行董事长李晓鹏、行长张金良、主管财会工作副行长卢鸿及财会部总经理孙新红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基本情况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注:1、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部分)/期末普通股股本总数。

2、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本期宣告发放的优先股股息。

3、稀释每股收益=(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影响)/(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化为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4、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以年化形式列示。

上述数据根据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的相关规定计算。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2.2资本充足率及杠杆率指标

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计量的截至报告期末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注:并表口径的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包括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以及《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属于并表范围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其中,并表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包括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光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淮安光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银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洲)。非并表口径的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包括本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按照《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1号)计量的截至报告期末的杠杆率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2.3流动性覆盖率指标

按照《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9号)计量的截至报告期末的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2.4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差异

本集团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与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列示的2018年1-3月净利润和截至2018年3月31日的净资产无差异。

2.5经营情况分析

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41,631.87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83%;负债总额38,566.03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95%;存款余额23,459.11亿元,比上年末增长3.22%;贷款及垫款总额21,182.37亿元,比上年末增长4.24%。

报告期内,本集团实现净利润90.7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49%。实现营业收入253.4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7.13%。

2018年,本集团正式实施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按照准则要求,将原在“利息收入”中核算的货币基金、债券基金等业务收入,调整至“投资收益”等其他收入中核算,一季度实现利息净收入126.16亿元。按照与上年可比口径,将基金投资等业务收入加回还原后,可比口径利息净收入161.2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08%;净利息收益率1.59%,比上年同期上升6个BPs。

报告期内,实现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93.1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3.47%,占比为36.75%。

报告期内,本集团发生营业支出142.6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6.80%,其中业务及管理费支出69.2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8.22%;资产减值损失支出69.6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6.87%。

报告期末,本集团不良贷款总额337.5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3.63亿元;不良贷款率1.59%,与上年末持平;拨备覆盖率179.11%。

报告期末,本集团资本充足率13.32%,一级资本充足率10.25%,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9.24%,均符合监管要求。报告期末,本集团杠杆率6.34%,比上年末下降0.11个百分点。

2.6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单位:股、%

注:1、报告期末,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集团”)持有的16.10亿股H股、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42.00亿股H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除此之外的其他普通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2、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据本行获知,报告期末,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分别持有光大集团、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比例为55.67%和71.56%;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汇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是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珠海船务企业有限公司和Ocean Fortune Investment Limited 均为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子公司。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3、报告期末,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代理在该公司开户登记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行H股合计12,674,015,480股,其中,代理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Ocean Fortune Investment Limited、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光大集团和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本行H 股分别为4,200,000,000 股、1,605,286,000 股、1,530,397,000 股、1,782,965,000 股和376,393,000 股,代理本行其余H 股为3,178,974,480 股。

2.7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

2.7.1光大优1(代码360013)

单位:股、%

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以及其与前十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2.7.2光大优2(代码360022)

单位:股、%

注: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同时为本行前十名普通股股东。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以及其与前十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三、重要事项

3.1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发行第二次优先股情况:2018年2月28日,本行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 年第一次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18 年第一次H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8年第一次优先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目前相关事项正在推进中。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财政部于2017年颁布了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及收入会计准则,并要求A股和H股同时上市的公司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本行在编制2018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时已经执行上述相关会计准则,根据新准则实施衔接规定,无需对前期可比数据进行重述。本行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并发布相关公告,请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com.hk)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查询。

3.6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四、发布季度报告

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分别编制的本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com.hk)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

五、附录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附后)。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8-02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4月20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8年4月27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4名,实际出席14名,其中,蔡允革董事、赵威董事、乔志敏独立董事、冯仑独立董事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分别书面委托章树德董事、李华强董事、谢荣独立董事、王立国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5名监事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由李晓鹏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A股、H股)〉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A股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并登载于4月2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H股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

二、《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请见附件。

三、《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增补李晓鹏先生、师永彦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李晓鹏先生的任职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生效。师永彦先生的任职自其董事任职资格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四、《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部分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董事会部分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组建如下:

1、增补李晓鹏先生、傅东先生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霍霭玲女士不再担任该委员会委员;

2、增补李晓鹏先生、霍霭玲女士为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委员;

3、增补何海滨先生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徐洪才先生不再担任该委员会委员;

4、选举张金良先生、傅东先生、师永彦先生、何海滨先生为董事会普惠金融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

师永彦先生、何海滨先生上述任职自其董事任职资格获得中国银保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其他委员上述任职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生效。

五、《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乔志敏、谢荣、霍霭玲、冯仑、王立国独立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同意该项议案。

六、《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优先股股息发放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本行于2018年6月25日根据发行条款向第一期境内优先股股东派发现金股息,按照票面股息率5.30%计算,每股优先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5.30元(税前),共计人民币10.60亿元(税前)。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行拟定的第一期优先股股息发放方案符合本行实际情况和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该项议案。

七、《关于在总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银保监会推进大中型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快本行业务转型,董事会同意将总行“普惠金融部”更名为“普惠金融事业部”,撤销“小微金融业务部”,全部职能并入普惠金融事业部。

八、《关于提请召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授权董事会秘书按照内地、香港两地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全权处理与筹备、召开本次会议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8日

附件:

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情况的议案

董事会:

2017年财政部陆续颁布和修订了部分企业会计准则,要求A股和H股同时上市的公司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2018年3月30日下发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需要报备并上网披露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为此,现就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及对本行的影响报告如下:

一、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影响

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金融资产分类需要视其合同的现金流特征及所属业务模式确定其初始分类和计量属性,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且计提范围有所扩大;套期会计方面扩大了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范围,取消了有效性测试的定量标准和回顾性测试要求,代之以关注经济关系的定性测试,引入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上述新准则的实施对本集团财务报告产生较广泛影响。根据衔接规定,本集团已调整2018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以体现采用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影响,但不对比较数据进行重述。因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本集团2018年1月1日的股东权益减少2.87%,主要是由于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所致。

二、收入相关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影响

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应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按照准则要求,首次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可比期间数据不予调整。此次变更对本集团2018年期初总资产、净资产和净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8-02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8年4月24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8年4月27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9名。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A股、H股)〉的议案》,并出具以下审核意见:

本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行的实际情况。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相关监事在涉及本人薪酬的表决过程中回避。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4月28日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