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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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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柳金宏先生、武轶先生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具体理由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文尾附件内容,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赖宁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雪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黄昭荫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变动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2、合并利润表主要项目变动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变动情况

单位:元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员工持股计划事项进展情况

(1)2015年7月20日,公司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日,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也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并就此项议案提请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此次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5年8月5日,公司公布了《广发原驰?东凌粮油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草案)》。

(3)2015年8月6日,公司发布了《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4)2015年8月7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额不超过7,200万元,参与对象为公司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125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5)2015年8月2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公告》,截至2015年8月29日,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尚未购买公司股票。

(6)2015年10月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尚未购买公司股票。

(7)2015年10月3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尚未购买公司股票。

(8)2015年12月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公告》,截至2015年12月1日,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广发原驰?东凌粮油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已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购买公司股票448,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成交均价约为14.4902元,成交总金额为6,498,837.00元。

(9)2016年1月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公告》,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广发原驰?东凌粮油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已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购买公司股票2,772,6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7%),成交均价约为15.7843元,成交总金额为43,763,636.44元。

(10)2016年1月6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购买的公告》,截至2016年1月5日,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广发原驰?东凌粮油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已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购买公司股票4,224,6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6%),成交均价约为15.3096元,成交总金额为64,676,827.73元。自此,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已完成股票购买,购买的股票将按照规定予以锁定,锁定期自本公告日起 12 个月。

(11)2016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议案》,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延长时间不超过12个月。

(12)2018年1月5日,公司完成员工持股计划出售,披露《关于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出售完毕及终止的公告》。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中农钾肥事项进展情况

(1)2014年3月26日,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2014年3月26日开始筹划重大事项停牌。

(2)2014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2014年8月22日,公司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同日,公司与配套资金认购方分别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4)2014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4年11月21日,公司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6)2014年11月21日,公司与东凌实业、赖宁昌、李朝波分别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补充协议》。

(7)2014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相关议案。

(8)2015年3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重组方案调整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5年7月2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并于同日发布了《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摘要(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等文件。

(10)2015年8月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及相应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完成了100%股权过户至东凌粮油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2015 年7月31日领取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营业执照》,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成,公司已持有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11)2015年9月23日,公司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及相应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并收到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本次公司向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十位发行对象发行股份共计353,448,272股,本次新增股份的上市首日为2015年9月28日,公司总股本增至762,903,272股。

(12)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6日公司分别接到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东凌实业、赖宁昌、李朝波的《告知函》,获悉东凌实业、赖宁昌、李朝波均在《关于核准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的有效期间内不认购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资金。根据公司与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东凌实业、赖宁昌、李朝波于2014年8月22日分别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中“第七条 违约责任(1)若乙方非经甲方同意解除本协议或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如期履行足额交付认购款项义务的,即构成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认购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等规定,东凌实业、赖宁昌、李朝波放弃认购配套募集资金的行为违反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中约定,需承担《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2016年8月26日,我公司分别向认购方东凌实业发出《关于广州东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违反股份认购协议告知函》(东凌国际【2016】第28号)、向认购方赖宁昌先生发出《关于赖宁昌先生违反股份认购协议告知函》(东凌国际【2016】第29号)及向认购方李朝波先生发出《关于李朝波先生违反股份认购协议告知函》(东凌国际【2016】第30号),我公司认为上述三位认购方“未按照其各自与我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相应的补充协议(如有)的约定履行如期足额交付认购款项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并分别要求三位认购方向我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2016年9月12日,认购方东凌实业及赖宁昌先生分别发来《对<关于广州东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违反股份认购协议告知函>的复函》,以及《对<关于赖宁昌先生违反股份认购协议告知函>的复函》,均认为因目标项目大部分资金未落实及钾肥价格发生较大跌幅,造成其不支付募集配套资金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不应对我司承担违约责任。2016年10月24日,公司分别向东凌实业、赖宁昌发出《对<关于广州东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违反股份认购协议告知函>的复函》、《关于赖宁昌先生违反股份认购协议告知函>的复函》的回复,明确回复:公司对东凌实业、赖宁昌在《复函》中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不予认可,并敦促东凌实业、赖宁昌尽快支付违约金。

(13)2016年6月29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东凌实业《关于提议召开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函》,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聘请中介机构对老挝100万吨/年钾肥项目进行专项调查并作出评价的议案。考虑到老挝100万吨/年钾肥建设项目进展已与预期发生较大偏差,且钾肥市场等项目建设的条件均发生较大变化,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聘请中介机构对老挝100万吨/年钾肥项目进行专项调查并作出评价的议案》,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实施。随后,公司管理层组织人员对行业内的多家专业设计研究院进行资料搜集、筛选、对比分析,经过总经理办公会议多次讨论,根据市场化标准及筛选对象的专业权威性、独立性的考量,最终决定聘请化工部长沙设计研究院担任评估机构开展对老挝100万吨/年钾肥项目及原可研报告的评估工作。

(14)2017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中农钾肥有限公司老挝甘蒙东泰矿区100万吨/年钾盐开采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对老挝100万吨/年钾肥扩建项目出具全面系统的施工设计方案的议案”、“关于对中农钾肥项目后续事项拟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的议案”,基于《中农钾肥有限公司老挝甘蒙东泰矿区100万吨/年钾盐开采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报告》提出的原技术方案和设计方法存在缺陷等问题,公司将进一步深入研究分析,并对老挝100万吨/年钾肥扩建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继续推进钾肥项目建设工作。针对目前中农钾肥项目存在的各项风险,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关于发行股份购买中农钾肥项目资产涉及的协议与承诺相关事宜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15)2017年3月,公司就中农集团等十方在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中的纠纷事项,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北京高院已就公司与中农集团等10家被告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纠纷事项进行立案,且北京高院已对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事项出具《民事裁定书》。

(16)2017年3月,公司就东凌实业、赖宁昌、李朝波放弃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重大资产重组的配套新增资本纠纷事项,分别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017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董事会,审议《第六届董事会换届事宜的议案》。鉴于前述案件可能导致中农集团等十家交易对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的权属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争议,若在此情形下提名和选举董事,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利益冲突和公平性问题,从而影响公司董事会的相关决定,进而可能对《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能否切实执行,并对相关诉讼纠纷能否有效开展等后续重要事项造成影响。为了维护全体股东权益,体现公司股东表决权的公平性,也为了保持公司经营决策层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并依法有效地对相关业绩对赌方进行责任追究及业绩赔偿,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现场讨论并决定,同意延长第六届董事会任期至公司与中农集团等十家交易对手方所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履行完毕为止。

(18)2017年4月7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47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针对关注函中涉及中农钾肥事项的问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做出了回复。

(19)2017年4月11日,公司收到公司股东中农集团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发来的《关于开展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并公开征集公司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通知函》(下称“《通知函》”),公司就《通知函》的相关内容向中农集团作出了书面回复,认为中农集团公开征集公司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拟开展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违反《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相关规定,及中农集团无权直接决定董事换届选举的程序、选举方式等内容。

(20)2017年4月27日,公司收到股东中农集团向公司董事会发出的《关于提请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换届选举相关议案。

(21)2017年5月3日,公司收到股东东凌实业向公司董事会发来的《关于公司应立即制止中农集团及国购公司有关行为的函》,东凌实业要求公司制止中农集团及国购产业提请董事会换届选举相关事宜。

(22)2017年5月4日,公司收到股东中农集团向公司董事会发来的《关于对东凌实业滥用权力侵害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合法股东权利的回复函》,中农集团对东凌实业的《关于公司应立即制止中农集团及国购公司有关行为的函》予以回复。

(23)2017年5月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经与会董事现场讨论并决定,不同意中农集团提请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4)公司监事会收到股东中农集团向公司监事会发出的《关于提请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开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公司监事会召开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换届选举相关议案。

(25)2017年5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监事会决定召集并主持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中农集团提交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相关议案,但需待中农集团按规定对候选人等事宜完善后依法发出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26)2017年5月11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要求公司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做出的决议(不同意中农集团提请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予以补充说明。同时,深交所亦对中农集团、国购产业下发关注函。2017年5月24日,三方对关注函涉及的内容予以回复并披露,同时律师发表了法律意见。

(27)2017年5月15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和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的关注函》,要求公司对第二十五次监事会作出的决议予以补充解释说明。2017年5月27日,公司监事会及中农集团对深交所关注函予以回复并披露,同时律师发表了法律意见。

(28)2017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请中介机构对提名董事候选人身份及任职资格等进行核查认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议案,出于尽职及谨慎原则,公司监事会拟聘请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对提名董事候选人身份及任职资格等进行核查认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核查完毕后,公司监事会将发出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9)2017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公司于2017年6月7日收到公司股东中农集团向公司董事会发出的《关于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增加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对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经与会董事审议,董事会不同意将中农集团提请的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律师对此发表了法律分析意见。

(30)2017年6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晚收到公司股东中农集团向公司董事会发出的《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关于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函》(中农函字[2017]29号、中农函字[2017]30号、中农函字[2017]31号、中农函字[2017]32号),提请公司董事会增加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下列临时提案:(1)关于提请罢免徐季平监事职务的议案;(2)关于不予确认周华萍女士为公司监事的议案;(3)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一);(4)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二)。经与会董事审议,董事会不同意将中农集团提请的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律师对此发表了法律分析意见。

(31)2017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晚收到公司股东中农集团向公司董事会发出的《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关于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函》(中农函字[2017]33号、中农函字[2017]34号,下称“提案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增加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下列临时提案:(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确认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第14项内容无效的议案;(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确认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提出的各项提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权限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与会董事审议,董事会不同意将中农集团提请的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律师对此发表了法律分析意见。

(32)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其中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四项均被否决。对此,深交所下发关注函,要求公司向对以上议案投出反对票和弃权票的主要股东了解其投出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具体原因,并核查相关议案内容是否存在不规范之处;说明上述各项议案被股东大会否决对你公司的具体影响,以及拟采取的消除相关影响的措施。2017年7月6日,公司对深交所关注函予以回复并披露,同时律师发表了法律分析意见。

(33)2017年7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就中农集团等十方在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中的增资纠纷事项,公司收到北京高院下达的传票,本案于2017年9月5日开庭审理。

(34)2017年7月21日,公司收到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原告中农集团的《起诉状》、证据清单[(2017)粤0115民初3116号]等相关文件,中农集团请求南沙法院判令确认公司做出的《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第14项决议内容无效,并判令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35)2017年7月26日,公司收到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及原告中农集团的《起诉状》、证据清单[(2017)粤0115民初3168、3169号]等相关文件,股东中农集团请求南沙法院判令撤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并判令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36)2017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中农集团提请公司监事会起诉公司部分董事及董事会秘书事宜。经与会监事审议,不同意起诉公司部分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广东正平天成对此发表了法律分析意见。

(37)2017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中农集团提请公司监事会起诉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事宜。经与会监事审议,未发现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存在中农集团通知中指控的误导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情形,也未发现其侵犯公司权益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监事会不同意起诉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38)2017年8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公司诉讼东凌实业配套新增资本纠纷一案,因东凌实业提出管辖权异议,现已终审裁定,案件提审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事宜。

(39) 2017年9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增加诉讼请求的公告》,公司(下称原告)就中农集团公司等十方(下称被告)在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中的增资纠纷事项向北京高院递交了增加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北京高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补偿东凌国际(代码:000893)股份107,471,311股;判决被告在承担《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责任、资产减值补偿责任前不得对其持有的原告股票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及其他股东权利。如被告向原告补偿股份并注销事宜因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认可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被告将其应向原告补偿的原告股份按照2015年9月27日在册的除被告以外的原告其他股东各自所持原告股份占原告其他股东所持全部原告股份的比例赠送给原告其他股东。

(40)2017年10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司股东中农集团就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决议撤销纠纷两案向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在答辩期间对上述三个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南沙法院对上述案件均作出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41)2017年10月17日、2017年10月21日,公司分别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司就李朝波先生放弃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重大资产重组的配套新增资本纠纷事项,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42)2017年10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就赖宁昌先生放弃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重大资产重组的配套新增资本纠纷事项,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43)2017年10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东凌实业起诉中农集团、国购产业、第三人东凌国际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本案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处理。

(44)2017年12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司股东中农集团就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决议撤销纠纷两案,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广州中院撤销原裁定并将上述三个案件移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45)2017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中农集团提请公司监事会起诉赖宁昌董事长、张志钢总经理。经与会监事审议,未发现赖宁昌董事长、张志钢总经理存在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等相关情形,监事会不同意起诉赖宁昌董事长、张志钢总经理,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发表了法律分析意见。

(46)2018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中农集团提请公司监事会起诉董事长赖宁昌、总经理张志钢、董事会秘书程晓娜。经与会监事审议认为,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发出《关于对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的要求积极整改,《关于对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所述问题未对公司造成损失,为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公司监事会决定不对赖宁昌先生、张志钢先生、程晓娜女士提起诉讼。

(47)2018年1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一),就李朝波先生放弃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重大资产重组的配套新增资本纠纷事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本案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48)2018年1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二),就赖宁昌先生放弃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重大资产重组的配套新增资本纠纷事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本案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49)2018年3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东凌实业起诉中农集团、国购产业、第三人东凌国际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公告索引: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对2018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赖宁昌

2018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东凌国际 公告编号:2018-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