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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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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77版)

中信财务有限公司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人民币

(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人民币

三、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5年12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了《关于核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54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60,094,674股新股。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2-3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1月8日,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260,094,674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1.83元,公司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3,076,919,993.42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23,505,060.37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53,414,933.05元(不包括发行申购资金于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

截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尚未使用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为160,178.15万元,其中募集资金专户存款余额为106,178.15万元(含利息收入),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的未到期理财产品余额54,000.00万元。

四、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关联方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公司与股东创造更大的收益。  

(二)理财产品品种  

理财机构包括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等关联方或其他非关联方,其中其他非关联方应为行业内权威机构(如行业协会等)认定的全国排名前十位的全国性大型保险机构、全国性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及五大国有银行等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闲置募集资金应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自有资金可用于购买低风险、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

(三)投资金额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决策委员会不超过15亿元的购买理财产品额度,资金来源为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其中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8亿元),投资金额在上述额度及授权期限内可滚动使用。

(四)决议有效期  

本次投资授权期限为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购买单个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投资资金在上述额度及授权期限内可滚动使用。

(五)授权范围

本次对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确定理财金额、期间等。

(六)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和主营业务运营,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公司承诺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若募集资金项目因发展需要,实施进度超过目前预计,公司将随时利用自有资金及时归还,以确保项目进展。

五、对公司的影响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募集资金项目开展的情况下,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关联方理财产品系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公司与股东创造更大的收益。

上述预计关联交易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价格均依据市场公允价格公平、合理确定,不构成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此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资金使用效益的提升,对公司2018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以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将会有一定的理财收益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赎回风险、政策风险、信息传递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风险程度属于无风险或风险极低。

(二)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相关理财业务,并将加强对相关理财产品的分析和研究,认真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严控投资风险。

2、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4、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该投资。

5、公司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原则,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对理财产品的投资严格把关,谨慎决策,并将与相关业务单位保持紧密联系,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余额为215,597,264.53元、理财余额为7,300,000.00元, 在中信财务有限公司存款余额为111,584.14元、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余额为21,424.37元。

八、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以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关联方理财产品的事前独立意见:

1、鉴于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等关联方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信集团,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表决,董事王炯、毛长青、张坚和陶扬作为关联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关于以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关联方及非关联方理财产品的事后独立意见: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已于2018年4月26日召开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王炯、毛长青、张坚和陶扬已回避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成本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宜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同时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不存在不利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履行了董事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伍炯、毛长青、张坚、陶扬已回避表决,该关联交易事项已事先获得独立董事的认可,并发表了同意意见。本次关联交易所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未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但以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需发行主体提供保本承诺后方可实施,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需要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九、备查文件

(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独立意见。

(四)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简称:隆平高科 证券代码:000998 公告编号:2018-043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方

开展存贷款等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一)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需与相关银行、证券机构开展持续性的金融服务合作。鉴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财务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业内的实力,公司2018年度拟与上述三家银行、证券机构开展存贷款等业务。

(二)鉴于中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市信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18.79%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其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财务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本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2018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十三次会议,在关联董事王炯、毛长青、张坚和陶扬回避表决的前提下,审议通过了《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开展存贷款等业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出具了事前独立意见和事后独立意见。此项交易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四)本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二)中信财务有限公司

中信财务有限公司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人民币

(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人民币

三、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财务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等关联方)在其经营范围内可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下列金融服务:

(一)存款业务: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定期存款等。

(二)贷款业务:流动资金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三)结算服务:主要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企业,或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结算。

(四)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1、存款业务: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定期存款等;

2、贷款业务:包括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等;

3、结算业务:主要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关联企业,或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结算;

4、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证券服务。

四、关联交易金额

2018财务年度内,公司及子公司在中信银行等关联方日均存款余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支付的借款利息日均不超过2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五、关联交易定价依据

(一)公司在中信银行等关联方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也应不低于同期中信银行等关联方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二)中信银行等关联方向公司及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也应不高于同期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三)中信银行等关联方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中信银行等关联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中信银行等关联方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六、风险控制手段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履行上述各项业务审批流程,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上述各项业务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风险。

七、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与相关银行、证券机构开展持续性的金融服务合作,选择中信银行等关联方为公司金融服务合作对象,主要是基于其资产实力,服务质量和社会形象等综合性考虑。公司与中信银行等关联方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金融业务,且交易定价符合市场公允合理价格,符合公司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利益能够得到合理保证。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不会对中信银行等关联方形成依赖。公司将严密监控相关业务的开展,加强内部控制管理,防范各种风险。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中信银行等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余额为215,597,264.53元、理财余额为7,300,000.00元, 在中信财务有限公司存款余额为111,584.14元、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余额为21,424.37元。

九、独立董事出具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独立意见:

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与中信银行等关联方开展存贷款等业务。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我们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王炯、毛长青、张坚和陶扬应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中信银行等关联方开展存贷款等业务为正常的金融业务,且交易定价符合市场公允合理价格,符合公司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不会对中信银行等关联方形成依赖。在董事会审议本项议案时,关联董事王炯、毛长青、张坚和陶扬已回避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备查文件

(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独立意见。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分别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我们作为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6,400万元,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且所有对外担保均已经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亦未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二、对《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7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较为健全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专业的审计团队,严谨敬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较为熟悉,具备承担大型上市公司审计的能力。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对《公司关于募集资金2017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2017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以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已于2018年4月26日召开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王炯、毛长青、张坚和陶扬已回避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成本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关于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开展存贷款等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开展存贷款等业务为正常的金融业务,且交易定价符合市场公允合理价格,符合公司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该事项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不会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形成依赖。在董事会审议本项议案时,关联董事王炯、毛长青、张坚和陶扬已回避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开展存贷款等业务。

七、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2017年度,公司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符合公司薪酬管理相关制度。

独立董事:任天飞

庞守林

吴新民

唐 红

陈 超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分别发表事前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前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拟召开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提请董事会授权决策委员会在不超过15亿元额度内,以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其中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8亿元),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本次投资授权期限为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购买单个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投资资金在上述额度及授权期限内可滚动使用。理财机构包括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等关联方或其他非关联方,其中其他非关联方应为行业内权威机构(如行业协会等)认定的全国排名前十位的全国性大型保险机构、全国性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及五大国有银行等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自有资金可用于购买低风险、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我们认为:

(一)鉴于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等关联方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表决,董事王炯、毛长青、张坚和陶扬作为关联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开展存贷款等业务的事前独立意见

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开展存贷款等业务,我们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王炯、毛长青、张坚和陶扬应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任天飞

庞守林

吴新民

唐 红

陈 超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上接578版)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依据充分,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允地反映了截至2017 年12月31日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2017年度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

五、独立董事关于2017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截止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六、监事会关于2017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减值计提,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充分、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公司董事会就该事项的决议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2017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

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晨鑫科技 公告编号:2018—059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壕鑫互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壕鑫互联”)在2018年度向包含但不限于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融资提供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8年度,考虑到公司全资子公司壕鑫互联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拟为其向包含但不限于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融资提供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有效期自该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并经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和有效期内决定并签署相关协议、办理相关事宜。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须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壕鑫互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4年12月23日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3号楼7层0706

法定代表人:冯文杰

注册资本:1,25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市场调查;企业策划、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五金交电;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壕鑫互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壕鑫互联2017年度及2018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2018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壕鑫互联因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拟为其向包含但不限于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融资提供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公司将根据业务后续进展情况,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壕鑫互联向包含但不限于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融资提供担保,系根据壕鑫互联经营发展的需要,可以满足子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需求。本次被担保方壕鑫互联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资产状况较好,银行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贷款记录,具有良好的业务发展前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2018年度为壕鑫互联融资提供担保。本次对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额

本次公司拟为壕鑫互联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06%。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已对外担保总额为33,000万元,占公司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5.88%。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亦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晨鑫科技 公告编号:2018-060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根据相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公司2017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71,373,519.41元,2017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627,215,647.25元。

公司拟定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如下: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关于2017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第8.07条第(四)项的规定,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主要利用银行借款的项目和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建筑物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鉴于审计机构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满足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拟定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如下: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及使用计划

公司未分配利润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和项目发展,相应减少公司对外借款余额,有效降低财务费用支出。今后,公司将一如既往地重视以现金分红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回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积极履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与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成果。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利润分配预案在本次董事会召开之前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本次拟定的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定的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晨鑫科技 公告编号:2018—061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阶段性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证券公司理财产品(不含关联交易)等,理财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单笔理财期限不超过12个月,此理财额度可循环使用。

一、基本情况

1、投资目的

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利用自有阶段性闲置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2、投资方向、金额、期限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结构化银行存款、货币基金、国债回购、证券公司理财产品(不含关联交易)等,理财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单笔理财期限不超过12个月,此理财额度可循环使用。

二、审批程序

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有效期自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并经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和有效期内决定并签署相关协议、办理相关事宜。

公司依据《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明确购买理财产品的权限、审批流程,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三、对公司影响

公司购买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阶段性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指派财务部负责理财产品收益与风险的分析、评估工作,审慎决策,并建立相关的业务流程和检查监督机制。在理财期间,公司将密切与理财产品发行方进行联系与沟通,跟踪理财产品的最新动态,如若判断或发现存在不利情形,将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控制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运用自有阶段性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能够提高公司自有阶段性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根据现金流的具体情况,使用自有阶段性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可以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阶段性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结构化银行存款、货币基金、国债回购、证券公司理财产品(不含关联交易)等,理财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单笔理财期限不超过12个月,此理财额度可循环使用。

七、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晨鑫科技 公告编号:2018—062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125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收到《关注函》后,公司就《关注函》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分析,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1、根据《修正公告》,本次业绩修正的主要原因是财务预测未扣除子公司壕鑫互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壕鑫互联”)45%少数股东权益。请在年报中详细说明你公司对壕鑫互联股权的具体会计处理与依据,以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回复:

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30日、2017年11月10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公司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根据经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购买子公司壕鑫互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壕鑫互联”)45%股权判断,购买日为2017年10月30日。公司根据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自查后,发现公司未正确遵循《企业会计准则》造成会计处理不当,购买日应以壕鑫互联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的日期为依据,即购买日为2017年12月29日。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以下简称“《修正公告》”),调减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在2017年报中详细说明对壕鑫互联股权的具体会计处理与依据。

2、根据《修正公告》,你公司还对2017年度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进行修正,主要原因是财务人员更换,交接工作出现差错,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凭证未及时入账。请你公司在年报中详细说明相关长期股权投资的具体会计处理,以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回复:

公司购买壕鑫互联45%的股权属于购买少数股东权益,具体会计处理为:

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1)本期因长期股权投资未及时入账应确认壕鑫互联长期股权投资金额8亿元;

(2)根据《股权购买协议》中约定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在 2017 年、 2018 年及 2019 年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壕鑫互联实际净利润数与各年度承诺净利润数之间的差异情况,并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根据 2019 年年度报告,如壕鑫互联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达到 88,519.50 万元,则上市公司应在 2019 年年度报告公告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格的尾期款项计 18,000.00 万元支付至南昌京鑫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壕鑫互联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 88,519.50 万元,则上市公司无须就交易价格的未支付部分另行向南昌京鑫进行支付。公司按照谨慎性原则,尾款18,000.00 万元属于或有事项,账面长期股权投资增加18,000.00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在合并报表时,因上述两项会计处理在合并层面抵消之后,导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大幅下降,继而导致公司总资产下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在2017年报中详细说明相关长期股权投资的具体会计处理。

3、针对前述财务人员更换,交接工作出现差错的情形,以及你公司对业绩预告、快报的修正情况,请你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严格核查,并详细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如存在,请在你公司拟披露的《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予以详细披露,并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如不存在,请提供充分、客观的依据。

回复:

公司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应的流程,公司既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流程为:母、子公司总账会计编制各公司单体财务报表,递交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根据审核后的单体报表编制合并报表,合并报表编制后报财务总监审核,然后交公司内审部门予以内审。在 2017年度业绩快报编制过程中,相关审核人只是核对了经办人员的底稿数据,未对底稿数据的来源进一步的核实,致使在业绩快报的数据填报过程中出现差错。在后期编制《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时,公司针对发生的业绩快报修正的情况,仅仅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应的制度、流程是否完善而认定为不存在重大缺陷,而没有考虑到公司信息系统不完善、财务人员工作水平欠缺等造成的业绩快报修正的金额已经达到重大缺陷认定的标准,使得对于 2017年度业绩快报造成偏差。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公司《2017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66,978,254.90元,《2017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披露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9,971,118.06元,存在较大差异,差异金额已经达到重大缺陷的定量认定标准(错报>利润总额的5%),因此公司 2017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在《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予以详细披露。

在2017年报审计过程中对此次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暴露出来的问题,年审会计师也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内部人员的工作质量、底稿的可追溯性等提出了完善与整改要求。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会计队伍的建设,提高财务管理的水平。

4、请对你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信息披露进行严格自查,说明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与《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相关规定。

回复:

公司董事会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主要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披露信息的确认依据、确认流程及时间,披露的各项时间、自查结果如下: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3.1条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一)净利润为负值;(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三)实现扭亏为盈。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3.6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上市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3.7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第十条: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4月份的公司,应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第十三条:公司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如果发现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公司应立即刊登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解释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如果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公司应在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并披露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公司董事会进行自查后认为:

2017年10月30日,公司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幅度为0%至50%,净利润变动区间为29,567.89万元至44,351.83万元。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的规定。

2018年2月28日,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公司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66,978,254.90元。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第11.3.6条的规定以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第十条的规定。

2018年4月18日,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披露公司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59,971,118.06元,与前一次业绩快报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公司董事会已在《2017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中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1.3.6条、第11.3.7条的规定以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第十三条的规定。

特此公告。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晨鑫科技 公告编号:2018-063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公告所载2017年度的财务数据为经审计数据,已经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计,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不存在差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修正前后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二、业绩快报修正情况说明

本次业绩快报修正前后主要差异情况如下:

经财务部门测算,预计2017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83,589,075.20元,修正后实现营业收入391,885,818.17元,较上年同期减少49.86%,主要原因公司在2017年对置出的存货视同销售,根据评估值计入营业收入491,703,257.03元,账面价值465,150,308.64元计入营业成本,但是在年报审计过程中,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2017年9月5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刘德群签订《资产出售协议》,公司将海珍品养殖、加工、销售业务相关资产及部分负债出售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 会计师事务所认为:第二资产次置出于2017年10月12日完成相关资产的交割手续,双方签字确认,置出资产中所涉及的相关土地、房屋使用权以及海域使用权等相关权属的变更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但不影响置入方对该资产的占有和使用。置出资产的全部资产、负债、权益、业务、人员将由刘德群设立的相关承接主体享有和承担,并且无论置出资产的相关权属变更手续是否完成,于置出资产之上已现实存在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任何权利、权益、风险、损失、义务、责任、债务以及有关或有债务及诉讼事项均由刘德群承担。

综上所述,会计师事务所将置出资产认定为资产组的处置,更能公允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因此建议我司将处置存货的事项不再列示为“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将相关损益差额由“资产处置损益”调整到“投资收益”。该事项并不影响公司的综合收益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三、其他说明

1. 本次业绩快报修正是2017年度财务审计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公司将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2. 公司将对本次业绩快报修正的原因进行分析,按照《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确定。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业绩预告修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内部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经公司进一步核查,现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文件要求,对年报中的“第五节 重要事项 十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情况 (三)环境保护相关的情况”内容予以补充,具体情况如下:

一、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的环保情况说明

(一)排污信息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含外沙分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浙江瑞博制药有限公司、江苏瑞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贝化工有限公司在2017年度被列为环境保护部门重点排污单位。

公司及所涉及的分子公司2017年度具体环境情况如下:

1、公司及所涉及的分子公司废水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PH。

2、排放方式

(1)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含外沙分公司)废水经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至纳管标准后排入台州市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2)浙江中贝化工有限公司废水经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至纳管标准后排入台州市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3)浙江瑞博制药有限公司废水经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至纳管标准后排入台州凯迪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4)江苏瑞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废水经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至纳管标准后排入联合环境水处理(大丰)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3、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

(1)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含外沙分公司)设污水标准排放口2个,分别位于外沙分公司东南角和岩头分公司东北角。

(2)浙江中贝化工有限公司设污水标准排放口1个,位于公司东南角。

(3)浙江瑞博制药有限公司设污水标准排放口1个,位于公司北门。

(4)江苏瑞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设污水标准排放口1个,位于公司北墙靠东外侧。

4、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

(1)2017年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含外沙分公司)共排放废水33.93万吨;标排口的化学需氧量,2017年平均排放浓度317.91mg/L,排放107.86吨,经台州市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集中处理后,排环境的化学需氧量为23.07吨;标排口的氨氮年平均排放浓度1.59mg/L,排放总量0.54吨,经台州市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集中处理后,排环境的氨氮量为0.31吨;

(2)浙江中贝化工有限公司共排放废水3.09万吨;标排口的化学需氧量,2017年平均排放浓度230.97mg/L,排放7.14吨,经台州市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集中处理后,排环境的化学需氧量为2.10吨;标排口的氨氮年平均排放浓度1.39mg/L,排放总量0.04吨,经台州市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集中处理后,排环境的氨氮量为0.03吨;

(3)浙江瑞博制药有限公司共排放废水24.66万吨;标排口的化学需氧量,2017年平均排放浓度271.52mg/L,排放66.96吨,经台州凯迪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后,排环境的化学需氧量为4.67吨;标排口的氨氮年平均排放浓度8.28mg/L,排放总量2.04吨,经台州凯迪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后,排环境的氨氮量为0.67吨。

(4)江苏瑞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共排放废水52.49万吨;标排口的化学需氧量,2017年平均排放浓度326.85mg/L,排放171.55吨,经联合环境水处理(大丰)有限公司集中处理后,排环境的化学需氧量为18.30吨;标排口的氨氮年平均排放浓度18.04mg/L,排放9.47吨,经联合环境水处理(大丰)有限公司集中处理后,排环境的氨氮量为0.82吨。

5、核定的排放总量(排环境)

(1)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含外沙分公司)化学需氧量37.90吨、氨氮5.68吨;

(2)浙江中贝化工有限公司化学需氧量4.38吨、氨氮0.66吨;

(3)浙江瑞博制药有限公司化学需氧量 37.80吨、氨氮6.30吨;

(4)江苏瑞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化学需氧量36.94吨、氨氮2.63吨。

(二)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1)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含外沙分公司)、浙江中贝化工有限公司、浙江瑞博制药有限公司,均适用《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化学需氧量≤500 mg/L、氨氮≤35 mg/L。

(2)江苏瑞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适用《DB32/939-2006江苏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标准》(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500 mg/L、氨氮≤50 mg/L。

(三)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建有2套污水处理系统;外沙分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1800t/d;岩头分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700t/d;浙江中贝化工有限公司共建有1套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能力200t/d;浙江瑞博制药有限公司共建有1套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能力1500t/d;江苏瑞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共建有1套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能力2000t/d。

二、公司重点排污单位之外厂区的环保情况说明

公司持续推进环保管理体系的完善;加大环保投入,对设备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做到生产密闭化、管道化;从源头加强管理减少三废产生,确保三废处理设施稳定运行,保证固废合理合规处置,废水、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三、其他说明

除上述内容补充更正外,报告中其他内容不变。上述补充更正不会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影响。因本次补充更正给广大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8日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中环境保护相关情况的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18-040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中环境保护相关情况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前,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上海科迎投资管理事务所(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科迎投资”)、上海杰葵投资管理事务所(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杰葵投资”)分别持有公司股份40,000,000股,分别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5%。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公司于 2018年4月4日披露了公司股东科迎投资和杰葵投资的股份减持计划,科迎投资和杰葵投资计划在该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分别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超过9,200,000股。2018 年4月26日,公司收到科迎投资和杰葵投资的《股票减持情况告知函》。截至2018年4月26日,上述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内,科迎投资实际减持8,800,000股,杰葵投资实际减持9,200,000股。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说明:陈湖文、陈湖雄及陈雪玲三姐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合计持有晨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分别持有公司3.30%、3.30%、2.09%的股权。陈湖文在上海科迎投资管理事务所(有限合伙)中出资比例为56.20%,且为执行事务合伙人;陈湖雄在上海杰葵投资管理事务所(有限合伙)中的出资比例为45.50%,且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因以下事项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特此公告。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4/28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3899 证券简称:晨光文具 公告编号:2018-019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