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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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更正公告

2018-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478 股票简称:科力远编号:临2018-026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更正事项涉及的具体内容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25)。 因工作人员疏忽,“二、议案审议情况”第13项议案《关于向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审议结果有误。

现更正如下:

更正前:

13、议案名称:关于向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更正后:

13、议案名称:关于向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二、除上述更正内容外,于2018年4月27日公告的原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事项不变。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

股票代码:600478 股票简称:科力远编号:临2018-027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32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2)。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对《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由于《问询函》涉及的内容较多,资料收集与沟通的工作量较大,故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回复。为确保回复内容的准确与完整,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回复。公司将积极完成对问询函的回复工作,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正式回复文件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

股票代码:600478 股票简称:科力远编号:临2018-028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权质押解除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接第一大股东湖南科力远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远集团”)通知,科力远集团将其质押给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44,906,414股解除质押(原质押无限售流通股 33,000,000 股,2018年1月22日补充质押无限售流通股7,906,414股,2018年2月7日补充质押无限售流通股4,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05%。并在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股份解除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解除日期为2018年4月25日。

截至本公告日,科力远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261,005,48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7.76%,其中质押股票合计186,010,12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2.66%,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71.27%。

特此公告。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致: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二)本律师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3月3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分别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4月26日13:30在深圳市南山区中国储能大厦 41 楼科力远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8年4月26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18年4月26日的9:15-15:00,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现场出席人员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365,651,40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4.88%。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网络投票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3人,共计持有公司62,851,151股股份。

3、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于2018年3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监票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二)网络投票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以下简称“合计表决结果”)。合计表决结果及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董事会 2017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407,489,555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961%;反对21,013,0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39%;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监事会 2017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407,489,555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961%;反对21,013,0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39%;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 2017 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407,489,555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961%;反对21,013,0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39%;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审计委员会 2017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406,947,039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695%;反对21,555,516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05%;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406,947,039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695%;反对21,555,516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05%;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2017 年年度报告和 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406,947,039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695%;反对21,555,516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05%;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00,878,639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533%;反对1,520,4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8%;弃权26,103,516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5,939,3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410%;反对1,5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19%;弃权26,103,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671%。

8.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406,947,039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695%;反对21,555,516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05%;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2,007,7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881%;反对21,555,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1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406,947,039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695%;反对21,555,516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05%;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向银行申请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01,024,539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874%;反对27,478,016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26%;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00,968,709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744%;反对690,33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1%;弃权26,843,516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6,029,4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827%;反对690,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60%;弃权26,843,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313%。

1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00,962,739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730%;反对27,539,816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70%;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1,927,059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148%;反对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33,611,616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852%。关联股东钟发平、刘彩云、湖南科力远高技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9,951,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21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33,611,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790%。

本议案未获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