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5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4月28日

查看其他日期

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74版)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权证、股指期货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须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八、基金的投资策略

(一)基本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地调整,以复制和跟踪基准指数。

当预期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和成份股将发生分红、配股、增发等行为,或因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基准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并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辅以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投资管理,以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求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二)股指期货的投资

为有效控制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股指期货。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通过股指期货就本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拟合效果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以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

如果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者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年12月31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2)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为有效控制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股指期货。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通过股指期货就本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拟合效果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以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持有“中信证券”市值13,955,063.80元,占基金资产净值3.04%。根据中信证券2017年5月24日公告,该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合同,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该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1,655,849.78元,并处以罚款308,279,248.09元。

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公司上述被调查事项有利于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公司当前总体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保持稳定,事件对该公司经营活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不改变该公司基本面。

本基金对上述证券的投资严格执行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

除上述情况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库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净值表现详见下表:

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截止2017年12月31日)

注:1、本基金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 金融地产指数。

2、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每日再平衡的计算方法。

十三、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3%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度(包括基金成立当季)人民币5 万元。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在基金存续期内,如果基金管理人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关于“指数使用费”的内容有所修改的,将按照最新的内容进行费用计提和支付,此事无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列示”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方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2017年10月31日刊登的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更新的主要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更新了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投资组合报告的截止日期。

2、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信息。

3、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的信息。

4、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原有代销机构的信息。

5、在“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的内容。

6、在“十、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本基金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7、在“十一、基金的业绩”部分,更新了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

8、在“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更新披露了自上次招募说明书公告以来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以及其他应披露事项。

上述内容仅为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的摘要,详细资料须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正文所载的内容为准。欲查询本更新招募说明书详细内容,可登录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