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 *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18-033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30,993,822.62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山东黄河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黄河”)原为本公司山东地区的经销商,长期拖欠公司货款,经公司多次催讨后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2016年5月13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山东黄河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4,577.55万元,并要求吴自新、张洪进、董刚良承担保证责任,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黄河河务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16年5月13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7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32”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18年3月30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山东黄河合同经济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山东黄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公司货款30,993,822.62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以每笔应付款为基数自应付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至本判决确认的还款之日止)及保全费5,000元。
2.吴自新对山东黄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黄河追偿。
3. 若山东黄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 本案件受理费270,678元,由公司负担4,870元,由山东黄河、吴自新共同负担265,808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