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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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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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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方法:年限平均法。

6.2.20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

(1) 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

①公司取得无形资产时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债务重组取得债务人用以抵债的无形资产,以该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并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该用以抵债的无形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备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前提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无形资产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不满足上述前提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以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以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公允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

内部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开发该无形资产时耗用的材料、劳务成本、注册费、在开发过程中使用的其他专利权和特许权的摊销以及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利息费用,以及为使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②后续计量

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

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内按直线法摊销;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

(2)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估计情况

每期末,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

经复核,本年期末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未有不同。

6.2.21职工薪酬

(1)短期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在职工为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本公司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在职工为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

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如能够可靠计量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2)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设定提存计划

本公司按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在职工为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按以当地规定的缴纳基数和比例计算应缴纳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除基本养老保险外,本公司还依据国家企业年金制度的相关政策建立了企业年金缴费制度(补充养老保险)。本公司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费,相应支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3)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在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或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两者孰早),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6.2.22长期应收款的核算方法

本公司无该项目。

6.2.23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

本公司无该项目。

6.2.24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本公司无该项目。

6.2.25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

6.2.25.1利息收入

(1)发放贷款及垫款利息收入

按照客户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利率差别较小的,按合同约定利率确认为当期收入。

(2)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按返售价格与买入成本价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利率差别较小的,按合同约定利率确认为当期收入。

(3)存放同业利息收入

在相关的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可以收到时,按资金使用时间和实际利率确认利息收入。

6.2.25.2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1)信托管理费收入

于信托合同到期,与委托人结算时,按信托合同规定的比例计算应由公司享有的管理费收益,确认为当期收益;或合同中规定公司按约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则在合同期内分期确认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收益。

(2)顾问及咨询费收入

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在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

6.2.26政府补助

(1)类型

政府补助,是本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本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包括购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财政拨款、固定资产专门借款的财政贴息等。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本公司将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具体标准为:政府文件明确规定补助对象为企业取得、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的长期资产。

本公司将政府补助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具体标准为:政府文件明确规定补助对象为费用支出或损失。

对于政府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难以区分的,本公司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收益。

公司本期收到的政府补助主要为税费返还及装修补贴,公司认为该补助属于对过去发生费用的补偿,是与资产相关的补助之外的补助,因此将其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确认时点

公司于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为政府补助。

(3)会计处理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照所建造或购买的资产使用年限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本公司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6.2.27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除特殊情况外,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况包括:商誉的初始确认;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其他交易或事项。

当拥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且意图以净额结算或取得资产、清偿负债同时进行时,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

当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且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是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负债时,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

6.2.28信托赔偿准备金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司按当年税后净利润的10%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

6.2.29 一般风险准备

财政部《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金融企业应提取一般风险准备做为利润分配处理,并作为股东权益的组成部分。一般风险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风险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

6.2.30信托业保障基金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于2014年12月10日颁布的“银监发【2014】50号”《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于2015年2月26日颁发的“银监办发【2015】32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执行下列统一标准:(一)2015年4月1日前信托公司按上年度未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保障基金,以后年度以上年度末未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余额为基数动态调整;(二)2015年4月1日起新发行的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计算并认购保障基金;(三)2015年4月1日起新设立的财产信托按信托公司收取报酬的5%计算并认购保障基金。

6.2.31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1)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政部于2017年度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财政部于2017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后的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对于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于2017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政府补助,也要求按照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

财政部于2017年度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本公司执行上述三项规定未对公司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

(2)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本报告期公司主要会计估计未发生变更。

6.3或有事项说明

1、原哈尔滨信托计划中哈尔滨爱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等起诉要求确认《关于债权债务清理及遗留事项处理整体框架协议书》无效案件进展情况

2016年11月4日,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6)黑民初83号)。原告哈尔滨爱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子承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泓岩投资有限公司诉公司通过2011年6月7日《关于债权债务清理及遗留事项处理整体框架协议书》及后续协议取得原告及第三人财产均无效,依法应返还或恢复原状,如不能返还,则应赔偿相关方相应损失等。

公司在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后,已向其提起管辖权异议;依法撤销《民事裁定书》((2016)黑民初83号之一)所提起财产保全裁定,并将被冻结、查封的股权、房产予以解冻、解封;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的申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后,于2017年10月31日开庭审理,2018年1月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黑民初83号)判决,驳回哈尔滨爱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子承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泓岩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哈尔滨爱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子承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泓岩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原告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黑民初83号)后,不服判决。于2018年1月8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原告原审全部诉请;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截至2018年3月30日,本案尚处审理中。

此外,公司作为原哈尔滨信托计划管理人,为维护信托计划持有人的权益于2017年11月,将哈尔滨爱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颜立燕等作为被告分三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哈尔滨爱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颜立燕被告依据所签订的《关于债权债务清理及遗留事项处理整体框架协议书》偿还相关债务本金及利息,三案诉讼金额本息合计人民币86,175.87万元。2017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币法院已对该三案受理立案。截至2018年3月30日,该三案尚处审理中。

2、方大炭素诉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情况

公司于2014年12月收到上海一中院签发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炭素”)诉爱建信托等公司承担股东出资款不到位所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其中爱建信托承担股东出资人民币8690万元及利息。 该诉讼系公司作为信托代持股东所引发的法律纠纷,所涉股东出资问题,经初步核查,已按法定程序完成,依法不应承担其他责任,公司将积极应诉。之后,公司收到上海一中院民事裁定书,原告方大炭素于2015年1月10日以证据尚不完善为由,向上海一中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爱建信托的起诉。

后该案移送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6年3月,方大炭素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追加爱建信托为共同被告。同时该法院冻结公司的银行存款5600万元人民币及660万美元。

2017年7月7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四中民(商)初字第00124号)判决,爱建信托应承担未出资金人民币8,690万元而导致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四中民(商)初字第00124号)后,不服判决。于2017年7月19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主要为,撤销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中民(商)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上诉人方大炭素的全部诉讼请求。

截至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

6.4重要资产转让及出售说明

本公司无上述情况。

6.5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6.5.1自营资产经营情况

6.5.1.1信用风险资产情况

表6.5.1.1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不良资产合计=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

6.5.1.2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情况 表6.5.1.2

单位:人民币万元

6.5.1.3固有业务股票投资、基金投资、债券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业务情况

表6.5.1.3

单位:人民币万元

6.5.1.4前五名的自营长期股权投资情况 表6.5.1.4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投资损益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核算股权投资确认损益并计入披露年度利润表的金额。

6.5.1.5前五名的自营贷款情况 表6.5.1.5

6.5.1.6表外业务情况 表6.5.1.6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其他主要反映信托代保管项目。

6.5.1.7公司当年的收入结构

表6.5.1.7

注: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均应为损益表中的科目,其中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外收入为未抵减掉相应支出的全年累计实现收入数。

6.5.2信托财产管理情况

6.5.2.1信托资产情况 表6.5.2.1

单位:人民币万元

6.5.2.1.1非事务管理型信托业务的信托资产情况 表6.5.2.1.1

单位:人民币万元

6.5.2.1.2事务管理型信托业务的信托资产情况 表6.5.2.1.2

单位:人民币万元

6.5.2.2本年度已清算的信托项目情况

6.5.2.2.1本年度已清算的信托项目情况 表6.5.2.2.1

6.5.2.2.2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非事务管理型信托项目情况 表6.5.2.2.2

6.5.2.2.3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事务管理型信托项目情况 表6.5.2.2.3

6.5.2.3本年度新增的信托项目情况 表6.5.2.3

6.5.2.4信托业务创新成果和特色业务有关情况

2017年,公司以“防风险、强管理、谋创新、促发展”为抓手,主动进行体制、机制调整,全面提升资产管理、财富管理能力,深化公司转型,加快创新步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在传统房地产领域,公司继续精耕细作,深入开发细分市场,不断扩大传统资产外延,如重点关注地产项目中的养老地产、物流地产和REITs等。在信托产品设计上,公司继续围绕权益类、标准化、基金化等方向进行探索创新,重点打造并扩大公司在证券、投融资、产融结合方面的专业管理能力优势。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公司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去一降一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政策要求,积极调整公司业务结构,主动为实业、中小企业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积极参与养老产业和文化产业等社会民生领域。在信托财富端,公司以高净值客户的理财及衍生需求为核心目标,除继续提供传统优质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外,还设有专门家族信托业务部门,为更高层级的客户提供家族财富管理,以实现委托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公司于12月成立首单家族信托产品。此外,公司亦按照战略转型的要求,从以融资业务为主的传统模式转向投融资并重发展,通过加快培育权益类业务,增加权益性资产配置,并探索投贷联动等模式,重点寻找一批符合国家战略发展导向、具有技术领先优势的优质企业股权进行长期投资。

6.5.2.5公司履行受托人义务情况及因本公司自身责任而导致的信托资产损失情况

6.5.2.6信托赔偿准备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司按当年税后净利润的10%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本年度公司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8,664.95万元。

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未发生对信托产品赔偿的事项。

6.6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6.6.1关联交易 表6.6.1

6.6.2关联方关系 表6.6.2

6.6.3本公司与关联方的重大交易事项

6.6.3.1固有与关联方之间交易情况 表6.6.3.1

单位:人民币万元

6.6.3.2信托与关联方交易情况 表6.6.3.2

单位:人民币万元

6.6.3.3信托公司自有资金运用于自己管理的信托项目(固信交易)、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项目之间的相互(信信交易)交易情况

6.6.3.3.1固有与信托财产之间的交易情况 表6.6.3.3.1

单位:人民币万元

6.6.3.3.2信托项目之间的交易情况 表6.6.3.3.2

单位:人民币万元

6.6.4关联方逾期未偿还本公司资金的详细情况以及本公司为关联方担保发生或即将发生垫款的详细情况。

6.7会计制度的披露

1、本公司固有业务自2007年起执行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表》有关规定及应用指南中商业银行会计报表格式进行编制。

本公司已执行财政部于2014年颁布的下列新的及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2、本公司信托业务自2010年起执行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表》有关规定及应用指南中商业银行会计报表格式进行编制。

7 、财务情况说明书

7.1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2017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86,649.49万元,计提盈余公积8,664.95万元、信托赔偿准备金8,664.95万元及一般风险准备金2,502.42万元后,未分配利润72,530.26万元。

7.2主要财务指标 表7.2

注:资本利润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100%

加权年化信托报酬率=(已清算信托项目1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已清算信托项目1的实收信托+已清算信托项目2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已清算信托项目2的实收信托+…已清算信托项目n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已清算信托项目n的实收信托)/( 已清算信托项目1的实收信托+已清算信托项目2的实收信托+…已清算信托项目n的实收信托)×100%

人均净利润=净利润/年平均人数

平均值采取年初、年末余额简单平均法。

公式为:a(平均)=(年初数+年末数)/2

7.3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8、特别事项揭示

8.1前五名股东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及原因

8.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

2017年3月9日,公司董事会通过通讯表决的方式同意聘任张建中为公司总经理职务。

2017年3月9日,公司董事会通过通讯表决的方式同意聘任望秋为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

2017年11月15日,公司董事会通过通讯表决的方式同意聘任武彪为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

2018年1月5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股东会,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同意调整爱建信托第五届董事会成员:蒋明康不再担任副董事长;张建中不再担任董事;增补赵德源为董事(拟任)。本次调整后,爱建信托第五届董事会成员仍为九名,分别是周伟忠、蒋明康、赵德源、侯学东、吴文新、吴淳、潘飞、吴斌、黄辉。

2018年1月5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股东会,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同意调整爱建信托第四届监事会成员:马金、刘兵军不再担任监事;增补张建中、张凤翔为监事。本次调整后,爱建信托第四届监事会成员仍为五名,分别是张建中、胡爱军、张凤翔、朱学明、陈抗非。

2018年1月5日,公司召开五届三次董事会,同意解聘张建中爱建信托总经理职务。

2018年1月5日,公司召开五届三次董事会,同意聘任吴文新为爱建信托总经理,聘期至2019年12月9日(同爱建信托第五届董事会期限),自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后生效。

2018年1月5日,公司召开四届三次监事会,同意张建中担任爱建信托第四届监事会监事长。

8.3公司的重大未决诉讼事项

8.3.1 哈尔滨信托计划案件

2016年1月25日我司对7.4亿元中的8000万元债权转让给鹏慎投资公司后进行诉讼,2016年10月31日一审判决我司胜诉,哈爱达公司应向鹏慎公司支付8000万元及逾期利息,颜立燕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案在经历了管辖权异议、庭审等诸多环节,2017年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民终506号终判我方胜诉。我部于2017年4月10日向一中院申请执行,先行对颜的231套查封房产进行评估准备拍卖,并申请对已冻结的328万元现金进行处置。

但是,2016年11月4日我司收到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哈爱达公司、子承投资公司和泓岩投资公司进行重复诉讼,请求确认2011年《整体框架协议书》无效,继续履行与哈爱达公司2005年9月30日签订的《关于哈尔滨爱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合作事项的最终处置协议》。2017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19号,驳回我方上诉,维持原裁定。2017年4月1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证据交换通知书,2017年5月23日在黑省高院召开第一次庭前会议,原被告各方进行第一次证据交换。2017年6月16日进行了第二次证据交换,双方补充新证据,并对第一轮已递交证据进行质证。2017年6月30日进行了第三次证据交换,双方补充新证据,并对第二轮已递交证据进行质证。2017年8月17日我司收到哈爱达变更诉讼请求书,请求撤销《整体框架协议书》,延期至2017年10月11日开庭。2017年10月13日进行了第四次证据交换,双方进行了质证,法院进行了庭审。

2017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高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司一审胜诉。

2017年11月2日我司就哈爱达公司与颜立燕等结欠的本金6.5亿元及利息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三起诉讼。起诉事由为债权债务纠纷。11月13日我司收到了案号为(2017)沪01民初1301号、(2017)沪01民初1302号、(2017)沪01民初1303号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传票。

8.3.2方大炭素诉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

公司于2014年12月收到上海一中院签发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炭素”)诉爱建信托等公司承担股东出资款不到位所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其中爱建信托承担股东出资人民币8690万元及利息。 该诉讼系公司作为信托代持股东所引发的法律纠纷,所涉股东出资问题,经初步核查,已按法定程序完成,依法不应承担其他责任,公司将积极应诉。之后,公司收到上海一中院民事裁定书,原告方大炭素于2015年1月10日以证据尚不完善为由,向上海一中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爱建信托的起诉。

后该案移送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6年3月,方大炭素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追加爱建信托为共同被告。同时该法院冻结公司的银行存款5600万元人民币及660万美元。

2017年7月7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四中民(商)初字第00124号)判决,爱建信托应承担未出资金人民币8,690万元而导致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四中民(商)初字第00124号)后,不服判决。于2017年7月19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主要为,撤销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中民(商)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上诉人方大炭素的全部诉讼请求。

8.4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说明

8.5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况

8.6监管意见及整改情况

1、2017年4月至5月,上海银监局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双录”情况进行了专项评估检查,我司得分为96分。本次评估检查未对我司出具专项书面检查报告。

2、2018年3月9日,上海银监局下发《上海银监局关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的监管意见》([2018] 5号)。收到监管意见后,我司高度重视,逐条对照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落实方案和计划。通过主动调整年度经营指标,控制信托规模,优化业务结构,提升主动管理能力,保持信托收入和利润合理增长;加快转型步伐,通过严格业务准入、提高业务收费、强化合规风险审核等手段有效压缩事务管理类业务规模,降低房地产业务和信政合作类业务的集中度,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回归信托本源;推进合规专业化、精细化管理,落实业务合规一票否决;优化完善制度体系建设,落实惩罚机制,从源头防范合规风险;重点监测股票投资信托,加快相关问题整改,从新增管理、存量管理、期间管理等多方面予以收缩规模、防范不合规交易、控制监管风险及声誉风险。

8.7本年度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8.8银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

9、公司监事会意见

9.1监事会对《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17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7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的反映出公司2017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出具的《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是独立、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