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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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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马忠、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昌茂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徐昌茂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诉讼仲裁事项

(1)公司于2011年9月19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1)京仲案字第0963号仲裁案答辩通知》,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就与公司签署的相关采购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公司已经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关于该仲裁案的答辩与反请求书相关材料,请求驳回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并提出了反请求,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公司已经于2011年9月20日、2011年10月12日、2011年10月20日、2011年12月27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1-039、临2011-040、临2011-045、临2011-050。

(2)公司于2011年10月21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应诉通知书》([2011]一中民初字第15524号),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起诉公司,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因公司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在相关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申请。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2012]民申字第1209号裁定书)由其提审该案,再审期间原裁定中止执行。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55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1289号民事裁定。本案件于2014年9月15日开庭审理。2015年4月23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收到苏州超导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民事上诉状》,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公司已经于2011年10月25日、2013年1月11日、2014年2月22日、2015年4月25日、2015年5月22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1-046、临2013-001、临2014-009、临2015-038、临2015-054。

(3)公司于2012年2月27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2)京仲案字第0157号仲裁案受理通知》,公司就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关采购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的仲裁已获得正式受理。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公司已经于2012年2月29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2-006。

(4)公司于2015年7月9日收到美国超导公司、美国超导WINDTEC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原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原告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起诉公司及公司三名员工。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公司已于2015年7月10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74。

(5)当地时间2015年12月9日,美国威斯康星州地区法院就美国司法部起诉公司及三名自然人一案进行聆讯,公司聘请的美国律师前往参加了聆讯。美国司法部对公司及三名自然人提起刑事案件诉讼,诉称公司及其他三被告在与美国超导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业务往来中涉嫌电信诈骗、刑事版权侵犯、窃取商业机密以及共谋。美国中部时间2018年1月8日上午9点,美国司法部对公司提起的刑事诉讼在威斯康星州西区联邦地区法院开庭审理。截止目前,该案件陪审团达成一致决议,认为公司电信诈骗、窃取商业机密以及共谋罪名成立。法院预计于2018年6月4日作出判决。公司已经于2015年12月3日、2015年12月11日、2018年1月9日、2018年1月25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105、临2015-108、临2018-001、临2018-006。

(6)公司于2016年1月7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转来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96号)等司法文书复印件。公司的三家股东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藏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西藏新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合并简称“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参加诉讼通知书》,因本案处理结果同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通知公司作为上述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2016年9月28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96号),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2016年10月21日,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藏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西藏新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裁决结果。公司已经于2016年1月8日、2016年1月20日、2016年9月29日、2016年10月22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03、临2016-005、临2016-026、临2016-028。

(7)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6)京01民初25号、60号、61号、109号《民事判决书》,就四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作出了判决,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四位投资者赔偿因虚假陈述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16年11月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6)京民终283号、284号、319号、320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283号《民事判决书》更改判决公司因虚假陈述给四位投资者之一王炜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284号、319号、320号《民事判决书》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京01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倪卫中的诉讼请求、(2016)京01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吴贻生的诉讼请求;(2016)京01民初231号案原告钱雪娥撤回全部诉讼请求;(2017)京01民初126号案原告余维武撤回全部诉讼请求;陈宇等106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公司与戴穗妮等44人达成和解结案。除上述158案外,截至2018年3月30日,公司累计收到人民法院2批次、2人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累计诉讼标的金额人民币6894.91元。目前,该两案尚未开庭。公司已经理于2016年8月23日、2016年11月26日、2016年11月29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23、临2016-032、临2016-033。

(8)公司于2017年4月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案件(2017)津02民初265号《受理通知书》、《传票》及《起诉状》。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诉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为9,433.19万元。公司于2017年4月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变更为24,131.66万元。公司于2017年10月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变更为24,559.64万元。截至目前,该案未开庭。公司已于2017年4月22日、2017年4月29日、2017年10月31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16、2017-023、2017-053。

(9)公司于2017年5月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案件(2017)京018民初12602、12603、12604、12605、12606、12607号共计6项诉讼的《受理通知书》、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的《起诉状》,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涉案总金额9,325.76万元。截至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公司已于2017年5月8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28。

(10)公司于2017年7月收到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甘民初8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就与甘肃电投鼎新风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甘肃电投鼎新风电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涉案总金额23,716.71万元。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公司已于2017年7月5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45。

(11)公司于2017年7月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京0108民初26148号《应诉通知书》、上海欧际柯特回转支承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上海欧际柯特回转支承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涉案总金额5,474.80万元。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尚无裁决结果。公司已于2017年7月15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47。

除上述应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报告期内及报告期后发生的未达到披露标准但涉诉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公司于2017年6月收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做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大连鼎宏科技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涉案金额约2,801.96万元。截至目前,该案尚未开庭。

2、 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1)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神州汇能售电有限公司70%股权的议案》,以零元收购王静波女士持有的神州汇能售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售电公司”) 70%股权;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其中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人民币7,000万元,持股比例为70%。首期出资人民币2,100万元。截至目前,售电公司已完成工商变更。公司已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05)。

(2)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协议〉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为偿还所欠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套公司”)的剩余货款,公司于2017年12月底向成套公司开具了总金额共计342,043,327.75元的最迟于2018年6月末陆续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为保证票据到期按时足额兑付,公司与成套公司签订《抵押协议书》将集团公司部分存货及华锐风电科技(内蒙古)有限公司部分长期资产,评估价值共计332,673,579.71元,抵押给成套公司为上述商业汇票提供担保。公司于2月28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公司已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09、2018-012)。

(3)公司于2018年3月7日收到赵青华女士的书面辞职书,赵青华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职工监事、监事会主席职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三届职工代表会于2018年3月7日召开第五次会议,选举孙磊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监事,任期至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届满时止。鉴于赵青华女士辞去公司监事会主席一职,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过半数监事推举孙磊先生在公司监事会选举产生新的监事会主席之前,代为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主席相关职权。公司已将相关事项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18-014)。

(4)2017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所持参股公司内蒙古蒙能巴音风电有限公司全部股份的议案》,公司拟将参股公司内蒙古蒙能巴音风电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转让价格根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准确认。截至目前,交易双方对股权转让协议的部分条款仍在商议,尚未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该事项尚无进展。对于此事项的后续情况公司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公司已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52)。

(5)公司因2015年度、2016年度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负值,公司股票于2017年4月26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经审计,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指标涉及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公司符合申请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但鉴于公司201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大幅下降,盈利能力较弱,主营业务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18年4月12日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ST锐电”变更为“ST锐电”,股票代码“601558”不变。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承诺事项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主要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承诺: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上市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若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业务产生竞争的,将以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和资产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将相竞争的业务和资产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后的公允价格转让予上市公司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如尚不具备条件转让上市公司,则将相关业务和资产委托给上市公司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转让予上市公司。

公司主要股东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大连装备制造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已分别向公司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及承诺函》,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在本公司仍持有华锐风电5%及以上股份的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在本公司仍持有华锐风电5%及以上股份的期间,如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将不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华锐风电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等适当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如本公司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向华锐风电赔偿一切由此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2、承诺履行情况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股东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大连装备制造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3、其他情况说明:

因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公司部分股东之间存在未决诉讼,所持涉诉股份268,894,397股暂未上市流通。因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公司部分股东之间存在未决诉讼,所持涉诉股份54,505,604股暂未上市流通。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由于有关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无法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情况。

公司名称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忠

日期 2018年4月26日

公司代码:601558 公司简称:ST锐电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