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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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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本报告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未有董事对本报告提出异议。

1.3公司负责人张佑君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葛小波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康江女士保证本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7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本公司已按上述准则和通知执行,对上年同期涉及利润表的相关科目进行了调整。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1:截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股东共576,298户。其中,A股股东576,146户,H股股东152户。

注2: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为公司H股非登记股东所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

注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为公司沪股通股票名义持有人。

注4:A股股东性质为股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账户性质。

注5:因公司股票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股东持股数量按照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及权益数量合并计算。

2.3 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财政部于2017年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套期会计将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2018年1月1日起,公司采用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新准则施行日对本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影响金额为人民币-167,652,728.93元。

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的收入准则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及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确认和计量企业的收入。2018年1月1日起,公司采用上述新准则,此次变更对本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不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公司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债务融资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发行一期人民币公募公司债券、一期人民币私募公司债券及四期短期融资券,其中:

2018年3月16日,公司公开发行一期人民币公司债券,发行期限3年,发行规模人民币17亿元,票面利率5.14%,已于2018年3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信息请参阅公司于2018年3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http://www.cs.ecitic.com)发布的相关公告。

2018年4月13日,公司非公开发行一期人民币公司债券,发行期限2年,发行规模人民币48亿元,票面利率5.05%,已于2018年4月16日完成发行。相关信息请参阅公司于2018年4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

2018年1月18日,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人民币20亿元,发行期限91天,票面利率4.70%;2018年2月6日,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人民币30亿元,发行期限91天,票面利率4.60%;2018年3月2日,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人民币40亿元,发行期限91天,票面利率4.60%;2018年4月3日,发行短期融资券人民币40亿元,发行期限91天,票面利率4.11%。相关信息请参阅公司于2018年1-4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等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

2、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的主要诉讼、仲裁事件进展情况

(1)公司与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12中城建MTN2”债券交易纠纷案

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城建支付应于2016年12月19日支付公司的利息人民币1,110万元并赔偿相关违约金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相关背景情况请参见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公司已按规定对该项交易计提了减值准备)。海淀法院于公司起诉当日受理本案,并于2017年6月23日做出财产保全裁定。2018年3月9日,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本案。2018年3月29日,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公司提出的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请求,公司胜诉。

(2)公司与杨辉劳动争议案

原公司员工杨辉因劳动合同争议于2017年6月12日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劳仲”)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工资报酬、奖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457.26万元(相关背景情况请参见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朝阳劳仲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本案,并于2017年9月5日及2017年9月19日开庭。2017年11月13日,朝阳劳仲作出仲裁裁决,驳回杨辉的全部仲裁请求,公司仲裁胜诉。杨辉于2017年11月29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起诉。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收到朝阳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8年5月23日开庭。

(3)公司与致富皮业私募债违约纠纷案

因宿迁市致富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富皮业”)私募债违约,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提起仲裁,要求致富皮业偿付债券本金及尚未支付的利息共计人民币4,609万元,以及后续发生的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相关背景情况请参见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

因担保人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信达”)及致富皮业实际控制人周立康未依约履行担保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中海信达、周立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请偿付债券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4,609万元以及后续发生的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2017年11月29日,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公司胜诉,目前正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公司与帅佳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因湖南帅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佳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公司于2018年1月初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帅佳投资支付欠付本金人民币64,768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湖南高院于2018年1月8日已受理此案(相关背景情况请参见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公司已按规定对该项交易计提了减值准备)。2018年1月30日、31日,湖南高院对帅佳投资名下相关银行账户、所持有的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行了冻结。

(5)公司与程少博、朱立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2017年5月、2017年8月,公司与程少博、朱立新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及两份《交易协议书》,程少博将其所持有的部分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力生物”)无限售流通股股票(证券代码:002604)质押给公司,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2017年12月22日,龙力生物公告股东、实际控制人程少博为其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其出现相关债务违约情况,程少博所持公司股份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根据《业务协议》约定,2017年12月23日,公司向程少博发出购回通知,要求程少博于2017年12月25日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但程少博既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未与公司达成任何补充约定,构成实质违约。因公司与程少博、朱立新签订的业务协议、交易协议书均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出具了执行证书,并于2018年3月初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程少博、朱立新支付欠付本金人民币12,487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山东高院于2018年3月12日受理此案。2018年3月12日、28日,山东高院对程少博名下相关银行账户、所持有的龙力生物股票进行了冻结。公司已按规定对该项交易计提了减值准备。

(6)公司与郝峰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郝峰与公司签署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开户后,郝峰进行了多次融资融券交易,其中自2015年10月27日开始融资买入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股票(证券代码:300104),直至2018年2月8日其自行平仓前,一直持有该股票。2017年7月17日,公司根据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下调乐视网股票公允价格,调整后,郝峰担保比例持续低于130%,公司多次向其发出平仓追保通知,要求其尽快补充担保品并说明平仓后果,郝峰均表示明白并知晓,但一直未补足担保品。2018年2月7日,郝峰自行进行卖券还款委托,次日委托成交,其中两笔合约于2018年2月8日形成负债。之后公司多次向郝峰催收欠款,郝峰始终不予归还。2018年3月14日,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郝峰偿还融资融券交易所形成的负债本息共计人民币1,917.6万元。2018年3月2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开庭时间尚未确定。公司已按规定对该项交易计提了减值准备。

(7)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资本”)合同纠纷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期货”)的全资子公司中证资本因动力煤代采购合同对手方陆续违约,于2015年4月9日向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前海法院”)提起诉讼并获立案(相关背景情况请参见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等以往定期报告)。

诉讼分两案进行,其中诉讼二的被告之一沈鹏于2016年3月24日,以诉讼中财产保全损害为由向前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证资本赔偿人民币11,715,913.86元。2017年8月31日,该案一审开庭审理。2018年2月5日,中证资本收到前海法院一审判决书,判令中证资本赔偿人民币5,417,469.28元。2018年2月8日,中证资本依法向法院提交上诉申请,案件目前进入二审程序。

(8)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国际”)与魏力劳资纠纷案

因劳资纠纷,原公司控股子公司中信证券国际员工魏力向香港劳资审裁处提诉,要求中信证券国际支付港币42,782,192.99元(相关背景情况请参见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案件于2017年4月27日初审。2018年1月24日,香港劳资审裁处将案件转移到区域法院审理。2018年3月27日,区域法院指示将聆讯再次押后。

3、证券营业网点变更情况

本公司

报告期内,本公司4家证券营业部变更为分公司——嘉兴吉杨路证券营业部变更为嘉兴分公司、金华中山路证券营业部变更为金华分公司、绍兴越王城证券营业部变更为绍兴分公司、台州府中路证券营业部变更为台州分公司;完成2家分支机构同城迁址。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拥有33家分公司、207家证券营业部。具体迁址情况如下: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山东)”)

报告期内,中信证券(山东)新设1家证券营业部——新乡人民路证券营业部;2家证券营业部变更为分公司——青岛东海西路证券营业部变更为青岛分公司、潍坊四平路证券营业部变更为潍坊分公司;完成1家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截至报告期末,中信证券(山东)拥有6家分公司、64家证券营业部。具体迁址情况如下:

中信期货

报告期内,中信期货未新增营业网点;20家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完成1家分支机构同城迁址。截至报告期末,中信期货拥有37家分公司,6家期货营业部。

具体变更名称情况如下:

具体迁址情况如下:

4、其他

由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基金”)的外资股东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按照多伦多股票交易所相关规定,需在其业绩报告中披露华夏基金财务数据,因此,公司需按季度披露华夏基金的财务数据。2018年1-3月份,华夏基金实现净利润人民币30,322.76万元(未经审计)。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 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日期 2018年4月27日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代码:600030 公司简称:中信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