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董志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朝晖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蔡云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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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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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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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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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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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志宏
日期 2018年4月28日
公司代码:600476 公司简称:湘邮科技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8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六届七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8年4月16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
2.会议于2018年4月27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陶楼二层2会议室召开。
3.会议应出席董事10人,实际出席董事6人。其中:王相禹董事因公未出席会议,委托刘建辉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唐荻独立董事因公未出席会议,委托叶林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尹田独立董事因公未出席会议,委托杨贵鹏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张斌独立董事因公未出席会议,委托杨贵鹏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4.会议由赵民革董事长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议案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本议案以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披露同日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议案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章程及其附件的提案》
本议案以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披露同日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说明》。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授权委托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9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2018年4月27日,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股份”、“本公司”或“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首钢智新迁安电磁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磁公司”)于北京签署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智新迁安电磁材料有限公司之债转股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债转股协议”),同意将电磁公司应付本公司债务中的50亿元转为电磁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电磁公司注册资本为50.05亿元,公司占100%的股权。
2.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召开六届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3.交易生效所必需的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增资事宜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增资事宜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电磁公司基本情况
电磁公司为本次增资的标的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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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营业务情况
电磁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冷轧电工钢板带制造等,由本公司于2018年3月出资设立。
3.财务情况
鉴于电磁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成立,截至2018年3月31日,相关资产负债尚未完成交割,故暂无财务数据。
4.增资方式
公司拟以因向电磁公司出售硅钢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所形成的对电磁公司应收转让价款50亿元,按照其账面值向电磁公司增资。上述有关资产不存在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设立担保等其他财产权利的情况。
5.增资前后股权结构
本次增资前,电磁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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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资后,电磁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500万元,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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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交易主体
甲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首钢智新迁安电磁材料有限公司
2.投资金额
甲乙双方于2018年3月28日签署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智新迁安电磁材料有限公司之资产包出售及业务、人员转移协议》(以下简称“《资产出售协议》”),约定甲方将其与硅钢业务有关的资产及负债转让给乙方,转让对价为500,000万元。
经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截至2018年3月31日,因《资产出售协议》形成甲方对乙方的债权合计500,000万元。甲方拟将该等对乙方的债权向乙方增资。
3.支付方式
甲方以其对乙方的债权500,000万元向乙方增资,全部计为乙方的注册资本。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同时进行财务调整,以完成增资的缴付。
4.定价政策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4月27日出具的致同审字(2018)第110ZC6775号《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3月31日,乙方经审计的净资产价值为500万元。双方同意,以乙方上述经审计的净资产价值作为本次债转股增资的定价依据。
5.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
(2)甲乙双方已完成《资产出售协议》项下的标的资产的交割。
6.违约责任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以下简称“违约方”),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可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之其构成违约行为,并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补救;如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此等违约行为作出补救,则守约方可要求终止本协议,并保留向违约方追索补偿和其他任何法律允许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任何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四、本次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对下属全资子公司增资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会对本公司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增资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六届七次董事会决议;
2.债转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0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六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六届六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18年4月16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
2.会议于2018年4月27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陶楼二层2会议室召开。
3.会议应出席的监事4人,实际出席监事4人。
4.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许建国主持。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议案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本议案以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披露同日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议案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章程及其附件的提案》
本议案以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披露同日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说明》。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4月27日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262 股票简称:北方股份 编号:2018-023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董事会无议案有反对/弃权票。
●本次董事会没有议案未获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4月16日以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相结合的方式告知全体董事。
3、本次会议于2018年4月27日上午9:00在内蒙古包头市稀土开发区北方股份大厦四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形成决议。
4、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8名,董事詹旭先生因公出差,缺席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高汝森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阿特拉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清算报告》的议案。
《阿特拉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清算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详见同日“2018-024”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8日
报备文件:六届十六次董事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262 证券简称:北方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4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5月1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5月18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内蒙古包头市稀土开发区北方股份大厦四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5月18日
至2018年5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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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3月27日召开的六届八次监事会、 2018 年 4 月20 日召开的六届十四次董事会和六届九次监事会以及2018 年 4 月27 日召开的六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3月28日、 2018年 4 月24 日以及2018年4月2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将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16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7,8,9,10,11,12,1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议案7,9,10,12,13: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议案8,11:特沃(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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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于2018年5月14日(上午9时-下午16时)向公司证券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传真方式登记。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法人委托代理人需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需持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个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个人委托代理人需持被代理人的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六、 其他事项
1、会议费用情况:与会人员交通食宿自理,会期半天。
2、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常德明、田凤玲
联系电话:0472-2642210、2642244
联系传真:0472-2207538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5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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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王岗厂区资产、全资子公司哈尔滨天功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位于王岗厂区资产,成交价格分别为7,456.04万元、633.09万元。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交易实施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公司已于2018年4月27日与受让方黑龙江省应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资产转让协议》。
一、交易概述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将王岗厂区资产、全资子公司哈尔滨天功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功公司)位于王岗厂区资产在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挂牌转让底价为:王岗厂区资产7,454.32万元、天功公司位于王岗厂区资产632.94万元,2018年4月18日,公司收到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动态报价结果通知单,王岗厂区资产成交价格为7,456.04万元、天功公司位于王岗厂区资产成交价格为633.09万元,受让人:黑龙江省应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应赫公司),相关公告详见2018年4月19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18年4月27日,公司及天功公司与应赫公司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转让价格分别为7,456.04万元、633.09万元。
二、交易对方当事人情况
受让方:黑龙江省应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300.00万元
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672921910G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新企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普义
三、资产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王岗厂区资产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黑龙江省应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1、转让标的
(1)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双路643号(原哈双路567号)资产;本协议以下简称“标的资产”。
(2)标的资产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亦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2、标的资产
(1)标的资产系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2)经中联资产评估集团黑龙江华通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中联黑评报字[2017]第081号),截至2017 年09月30日,目标资产评估值为7,454.32万元。
(3)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根据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挂牌公告中公示的交易条件、以及乙方对标的资产权益、或然风险等的充分了解和独立判断并以此为基础,甲乙双方达成本协议各项条款。
3、转让方式
(1)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已经于2018年03月15日在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
(2)标的资产挂牌期间,乙方向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报名资料且如期缴纳保证金人民币7,454.32万元整。
4、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根据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结果,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7,456.04万元。
(2)乙方保证已将保证金及价款全额支付到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3)乙方无条件同意,本协议签订后的2个工作日内由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将乙方已经支付的保证金及/或转让价款全部划转予甲方。
5、标的资产的移交
本协议签订后90个工作日内移交资产。
6、职工安置方案
标的资产转让不涉及向国有身份职工进行安置和补偿。
7、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标的资产转让不涉及债权、债务问题。
8、税费承担
(1)鉴于标的资产转让系在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采取公开挂牌程序并依规以协议方式成交,故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价行[2016]178号文件规定向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缴纳的交易服务费,由乙方全部承担。包括应有甲方承担的交易服务费。
(2)基于标的资产转让发生的各项税费,由乙方承担(包括应由甲方承担的各项税费)。
9、声明和保证
(1)甲方对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享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为签订本协议之目的向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和准确的,亦不存在针对标的资产的任何诉讼、仲裁或争议等。
(2)甲方转让标的资产的决定已经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批准并已生效,该决定不存在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3)乙方有资格受让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并依本协议约定履行自身义务。
(4)乙方签订本协议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乙方为签订本协议之目的向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和准确的。
(5)甲乙双方均承诺遵守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信守各自在标的资产交易文件中的承诺及标的资产的交易条件。
10、违约条款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及其声明、保证和承诺的,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本协议转让标的转让价款总额10%的违约责任,守约方并有权解除本协议。
11、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免除不履行协议一方的违约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立即以快捷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交当地公证机关的证明文件。各方应及时协商善后处理事宜。
12、通知
根据本协议规定所发出的任何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应以中文作成书面文件,以传真或各方确认的其他方式送达,按照本条所列各方通讯地址或号码送达至被通知人。
13、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凡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标题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便利参考而设,不限制或影响任何条款规定的内容。
15、生效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贰份,一份交由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
(二)天功公司位于王岗厂区资产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哈尔滨天功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黑龙江省应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1、转让标的
(1)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双路643号(原哈双路567号)资产;本协议以下简称“标的资产”。
(2)标的资产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亦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2、标的资产
(1)标的资产系
哈尔滨天功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所有。
(2)经中联资产评估集团黑龙江华通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中联黑评报字[2017]第083号),截至2017 年09月30日,目标资产评估值为632.94万元。
(3)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根据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挂牌公告中公示的交易条件、以及乙方对标的资产权益、或然风险等的充分了解和独立判断并以此为基础,甲乙双方达成本协议各项条款。
3、转让方式
(1)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已经于2018年03月15日在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
(2)标的资产挂牌期间,乙方向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报名资料且如期缴纳保证金人民币632.94万元整。
4、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根据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结果,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633.09万元。
(2)乙方保证已将保证金及价款全额支付到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3)乙方无条件同意,本协议签订后的2个工作日内由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将乙方已经支付的保证金及/或转让价款全部划转予甲方。
5、标的资产的移交
本协议签订后90个工作日内移交资产。
6、职工安置方案
标的资产转让不涉及向国有身份职工进行安置和补偿。
7、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标的资产转让不涉及债权、债务问题。
8、税费承担
(1)鉴于标的资产转让系在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采取公开挂牌程序并依规以协议方式成交,故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价行[2016]178号文件规定向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缴纳的交易服务费,由乙方全部承担。包括应有甲方承担的交易服务费。
(2)基于标的资产转让发生的各项税费,由乙方承担(包括应由甲方承担的各项税费)。
9、声明和保证
(1)甲方对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享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为签订本协议之目的向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和准确的,亦不存在针对标的资产的任何诉讼、仲裁或争议等。
(2)甲方转让标的资产的决定已经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批准并已生效,该决定不存在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3)乙方有资格受让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并依本协议约定履行自身义务。
(4)乙方签订本协议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乙方为签订本协议之目的向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和准确的。
(5)甲乙双方均承诺遵守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信守各自在标的资产交易文件中的承诺及标的资产的交易条件。
10、违约条款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及其声明、保证和承诺的,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本协议转让标的转让价款总额10%的违约责任,守约方并有权解除本协议。
11、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免除不履行协议一方的违约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立即以快捷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交当地公证机关的证明文件。各方应及时协商善后处理事宜。
12、通知
根据本协议规定所发出的任何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应以中文作成书面文件,以传真或各方确认的其他方式送达,按照本条所列各方通讯地址或号码送达至被通知人。
13、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凡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标题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便利参考而设,不限制或影响任何条款规定的内容。
15、生效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贰份,一份交由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
四、本次股权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1、王岗厂区资产成交价格为7,456.04万元,转让当期预计实现资产处置收益约1,650.80万元。
2、天功公司位于王岗厂区资产成交价格为633.09万元,转让当期预计实现资产处置收益约115.46万元。
特此公告。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8日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资产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202 证券简称:*ST哈空 编号:临2018-028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资产的进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