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夏鼎湖、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易善兵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朱建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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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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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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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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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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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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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2018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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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签字):
何光行 马 辉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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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荐工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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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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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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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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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签字):
何光行 马 辉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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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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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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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发行工作概述
2016年3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了《关于核准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19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21,298,200股新股。国元证券依据相关规定完成非公开发行工作,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9,202,025股,发行价格为19.75元/股。2016年4月19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会验字[2016]2806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中鼎股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959,239,993.75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承销及保荐机构费、律师费、会计师费、股份登记费等)42,464,799.8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16,775,193.87元,其中新增股本99,202,025.00元,余额1,817,573,168.87元计入资本公积。
五、保荐工作概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元证券”)作为中鼎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对中鼎股份的上市推荐及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17年12月31日。在整个保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中鼎股份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中鼎股份规范运作:持续关注中鼎股份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作及其表决事项;持续关注中鼎股份内控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中鼎股份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中鼎股份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中鼎股份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督导中鼎股份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事前审阅了公司的部分公开信息披露文件,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审阅。
3、督导中鼎股份募集资金使用:督导中鼎股份按照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中鼎股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
4、督导中鼎股份执行关联交易的有关制度:督导中鼎股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制度,关注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
5、督导控股股东履行承诺事项:持续关注控股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6、定期或不定期对中鼎股份进行现场检查:对中鼎股份进行现场检查,与中鼎股份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向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7、督导培训: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六、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中鼎股份持续督导期间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包括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等,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均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________ ____ __________ ___
何光行 马 辉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____
蔡 咏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7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