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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4、子公司南证期货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11月21日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5、子公司南证期货9家营业部均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二、其他重要业务资质

1、南京证券

(1)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3月12日出具“证监信息字[2002]3号”《关于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十五家证券公司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的批复》,核准南证有限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

(2)中国证监会于2003年4月17日出具“编号03-Z06”《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核准南证有限开展经营股票承销的业务资格。

(3)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10月23日出具“银复[2003]11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证券公司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批复》,同意南证有限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03年12月25日出具“中汇交发[2003]369号”《关于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交易系统的通知》,同意南证有限参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组织的信用拆借交易。

(5)中国证监会于2003年12月30日出具“证监机构字[2003]270号”《关于批准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批复》,批准南证有限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6)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8月2日出具“证监基金字[2004]116号”《关于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批复》,核准南证有限开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7)上交所于2004年12月3日出具《关于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参与标准的回函》,同意南证有限参与上交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

(8)上交所于2005年7月29日出具《关于同意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上证基金通”业务的函》,核准南证有限“上证基金通”业务资格。

(9)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2月28日出具“中国结算函字[2006]11号”《关于同意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的批复》,同意南证有限成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

(10)上交所于2007年8月22日出具“上证会字[2007]52号”《关于确认我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商资格的函》,确认南证有限符合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商资格。

(11)证券业协会于2007年11月27日出具“中证协函[2007]417号”《关于授予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函》,授予南证有限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12)证券业协会于2007年11月27日出具“中证协函[2007]418号”《关于授予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函》,授予南证有限报价转让业务资格。

(1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2月1日出具“中国结算函字[2008]14号”《关于同意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甲类结算参与人的批复》,同意南证有限成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甲类结算参与人。

(14)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3月6日出具“银发[2008]7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浙商银行等17家金融机构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的通知》,同意南证有限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资格。

(15)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4月11日出具“证监许可[2008]526号”《关于核准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批复》,核准南证有限为湖北省金龙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南证期货前身)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

(16)上交所于2008年6月6日出具证号为“A00025”《大宗交易系统合格投资者资格证书》,授予南证有限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合格投资者资格。

(17)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08年9月12日出具“中市协发[2008]48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通知书》,接受南证有限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

(18)江苏证监局于2009年11月9日出具“苏证监机构字[2009]470号”《证券经纪人制度现场核查意见书》,对南证有限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无异议。

(19)江苏证监局于2010年3月22日出具“苏证监函[2010]70号”《关于对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无异议函》,对南证有限为南证期货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无异议。

(20)江苏证监局于2010年4月19日出具“苏证监函[2010]120号”《关于对南京证券继续经营外汇业务无异议的函》,对南证有限持续经营外汇业务无异议。

(2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11年3月7日出具“中市协备[2011]65号”《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商备案通知书》,接受南证有限关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商的备案。

(22)江苏证监局于2011年5月3日出具“苏证监函[2011]176号”《关于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备案材料的确认函》,同意南证有限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23)江苏证监局于2011年6月1日出具“苏证监函[2011]218号”《关于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下单客户多银行服务的无异议函》,对南证有限开展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下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无异议。

(24)江苏证监局于2011年9月9日出具“苏证监函[2011]391号”《关于南京证券自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备案函》,对南证有限自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备案材料无异议。

(25)江苏证监局于2012年2月28日出具“苏证监函[2012]82号”《关于对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无异议函》,对南证有限出资2亿元人民币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无异议。

(26)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5月3日出具“证监许可[2012]614号”《关于核准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核准南证有限变更业务范围,增加融资融券业务。

(27)证券业协会于2012年6月11日出具“中证协函[2012]382号”《关于反馈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结果的函》,通过了南证有限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

(28)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于2012年9月12日出具“苏保监复[2012]712号”《关于核准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的批复》,核准南证有限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核准的险种为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

(29)江苏证监局于2012年9月25日出具“苏证监函[2012]428号”《关于南京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备案函》,对南证有限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无异议。

(30)深交所于2012年10月26日出具会员编号为“000053”《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证书》,授予南京证券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

(31)江苏证监局于2012年11月1日出具“苏证监函[2012]488号”《关于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换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无异议的函》,对南京证券更换《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无异议。

(32)上交所于2012年11月6日出具会员编号“0010”《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证书》,授予南京证券上交所会员资格。

(33)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2年12月10日颁发“汇资字第SC2012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准许南京证券按照批准的范围经营外汇业务。

(34)江苏证监局于2013年1月31日出具“苏证监函[2013]30号”《关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业务参与利率互换交易的无异议函》,对南京证券自营业务参与利率互换交易无异议。

(35)深交所于2013年2月2日出具“深证会[2013]21号”《关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开通的通知》,同意南京证券开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

(36)江苏证监局于2013年2月5日出具“苏证监机构字[2013]56号”《关于核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增加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的批复》,核准南京证券业务范围增加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37)上交所于2013年2月28日出具“上证会字[2013]25号”《关于确认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的通知》,确认南京证券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初期业务规模为10亿元。

(38)股转公司于2013年3月21日出具“股转系统函[2013]76号”《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同意南京证券作为主办券商在股转系统从事推荐业务和经纪业务。

(39)证金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出具“中证金函[2013]129号”《关于申请参与转融通业务的复函》,同意南京证券作为转融通业务借入人参与转融资业务。

(40)上交所于2013年7月25日出具“上证会字[2013]119号”《关于确认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权限的通知》,确认南京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权限,初期业务规模为30亿元。

(41)深交所于2013年7月25日出具“深证会[2013]64号”《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开通的通知》,同意南京证券开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

(4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29日出具《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资格确认函》,同意南京证券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资格。

(4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13年10月11日出具“中市协备[2013]1283号”《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备案通知书》,接受南京证券签署的《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备案。

(4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13年10月22日出具“中市协备[2013]1310号”《承销团协议(2013年版)备案通知书》,接受南京证券签署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文本(2013年版)》备案。

(45)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2月21日出具证书号码为“0052”《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确认南京证券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

(46)证金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出具“中证金函[2014]149号”《关于参与转融券业务试点的通知》,同意南京证券参与转融券业务。

(47)深交所于2014年6月20日出具“深证会[2014]59号”《关于扩大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授予南京证券向深交所申请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权限的资格。

(48)股转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出具“股转系统函[2014]778号”《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同意南京证券作为做市商在股转系统从事做市业务。

(4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1日颁发机构编码为“32000013488153600”《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核准南京证券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代理险种:商业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传统寿险、新型寿险(分红型)、新型寿险(万能型)新型寿险(投资连结型)、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有效期至2018年9年12日。

(50)上交所于2014年7月30日出具“上证函[2014]395号”《关于确认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权限的通知》,确认南京证券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权限。

(51)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10月14日出具“中证协函[2014]634号”《关于同意开展柜台市场试点的函》,同意南京证券开展柜台市场试点。

(52)上交所于2014年10月14日出具“上证函[2014]660号”《关于同意开通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的通知》,同意开通南京证券A股交易单元的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

(53)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12月26日出具“中证协函[2014]809号”《关于同意开展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的函》,同意南京证券开展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

(5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出具“中国结算函字[2015]47号”《关于期权结算业务资格有关事宜的复函》,同意南京证券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申请。

(55)上交所于2015年1月20日出具“上证函[2015]110号”《关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的通知》,同意南京证券成为上交所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并开通股票期权经纪、自营业务交易权限。

(56)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于2015年4月20日出具证书编号“16151033”《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审查确认南京证券具备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备案条件,有效期至2018年4月19日。

(57)深交所于2015年5月21日出具“深证函[2015]220号”《关于同意南京证券开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融资业务试点的函》,同意南京证券开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融资业务试点。

(58)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出具“证保函[2015]324号”《关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无异议函》,对南京证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无异议。

(59)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出具“中债字[2016]17号”《关于公布2016年企业债券直接投资人名单的通知》,公布南京证券为企业债券直接投资人。

(60)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6年4月11日出具《关于开通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尝试做市业务权限的通知》,开通南京证券尝试做市业务。

(61)深交所于2016年11月4日出具“深证会[2016]330号”《关于同意开通财达证券等会员单位深港通下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的通知》,同意开通南京证券相关交易单元的深港通下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

2、南证期货

(1)中国证监会于1995年3月3日出具“证监期审字[1995]21-3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武汉太平洋等11家期货公司的批复》,核准湖北省金龙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南证期货前身)的经营范围。

(2)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10月23日出具“证监期货字[2007]222号”《关于核准湖北省金龙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批复》,核准湖北省金龙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南证期货前身)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3)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12月20日出具“证监期货字[2007]354号”《关于核准湖北省金龙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的批复》,核准湖北省金龙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南证期货前身)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

(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2008年1月4日出具“中金所会准字[2007]061号”《会员资格批准通知书》,批准湖北省金龙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南证期货前身)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结算会员资格申请。

(5)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2008年1月4日出具“会员号139”《交易结算会员证书》,接收湖北省金龙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南证期货前身)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结算会员。

(6)上海期货交易所于2008年12月1日出具编号“0330812010381”《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证书》,接收南证期货为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

(7)大连商品交易所于2008年12月19日出具“会员号0178”《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证书》,批准南证期货获得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资格。

(8)郑州商品交易所于2009年3月25日出具编号“0081”《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证书》,接收南证期货为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

(9)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11月7日出具“证监许可[2011]1775号”《关于核准南证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批复》,核准南证期货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10)证券业协会于2013年4月16日出具证书号码为“0546”的《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接收南证期货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11)中国期货业协会于2015年1月14日出具“中期协备字[2015]6号”《关于南证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予以登记的通知》,对南证期货的资产管理业务予以登记。

(12)中国期货业协会于2015年5月出具“No.G01126”《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证书》,核准南证期货的会员资格,会员类型为普通会员。

(13)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于2017年6月5日出具“No:0982017060580381”《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会员证书》,接收南证期货为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会员。

3、巨石创投

(1)证券业协会于2013年1月24日出具证书号码为“0428”的《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接收巨石创投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3年7月5日通过了南京证券直投子公司巨石创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产品备案管理系统的报备。

(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7年10月27日出具证书编号为“00011645”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证书》,接收巨石创投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有效期至2019年10月26日。

(4)证券业协会于2017年4月7日公示第一批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名单,巨石创投成为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

(5)证券业协会于2017年10月9日公示第一批证券公司及其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等规范平台名单,巨石创投可以据此办理有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

4、巨石西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5月26日通过了南京证券直投业务下属机构巨石西部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产品备案管理系统的报备。

5、巨石金川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4月25日通过了南京证券直投业务下属机构巨石金川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产品备案管理系统的报备。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获得的主要业务资质许可均处于有效期,合法有效。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

1、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公司子公司南证期货的经营范围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公司子公司宁夏股交中心的经营范围为:为企业办理股权集中登记托管,提供确权、非交易过户、挂失、查询、分红派息和股权质押登记服务;为企业股权、债权、资产支持证券和其他权益类产品及金融产品的挂牌、交易、鉴证、过户、结算及咨询和信息发布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为企业和投资人提供相关培训、财务顾问、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服务;其他经监管部门核准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公司子公司巨石创投的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的财务顾问服务;设立直投基金,进行股权投资;将闲置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巨石创投子公司巨石西部的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投资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投资基金、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巨石创投子公司巨石金川的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公司控股股东紫金集团的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实业投资;资产管理;财务咨询、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国资集团的经营范围为:授权资产的营运与监管、资本运营、资产委托经营、产权经营、项目评估分析、风险投资、实业投资、项目开发、物业管理、不良资产处置、债权清收、财务顾问及其他按法律规定可以从事的和市政府委托的相关经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紫金集团及国资集团均为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以国有资产资本运营为主业,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与本公司主营业务存在明显差别。本公司与紫金集团和国资集团不存在同业竞争。

2、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要企业的同业竞争状况

公司控股股东紫金集团、实际控制人国资集团控制的主要企业的经营范围与发行人存在部分重合,具体如下:

紫金资管主要从事金融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国有资本投资管理等业务。紫金资管作为政府的投资主体,投资领域涉及城市重大基础设施、能源、高新技术、科技园区、金融证券、交通等。紫金资管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紫金资管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紫金信托主要从事信托业务。根据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要求,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分属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紫金信托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紫金信托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南京股权托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系南证有限和南京产权交易中心经南京市发改委、南京市国资委批准于2007年7月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双方各占50%,主要从事南京地区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业务,目前为紫金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南京证券子公司宁夏股交中心成立于2015年6月,是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主要从事宁夏地区企业挂牌服务、股权管理服务等。虽然南京证券曾经为南京股权托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但2009年即不再持有其股权,不影响发行人以及宁夏股交中心的独立性;南京股权托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在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以及宁夏股交中心相互独立,与宁夏股交中心在服务区域、服务定位、监管机构等亦不同,与发行人及宁夏股交中心不存在同业竞争。

南京新农科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现代农业产业投资和农业专业服务平台建设,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南京紫金创投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受托基金管理及运营业务,具体负责管理并运营其母公司南京紫金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旗下的省市引导基金、南京紫金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南京市科技创业发展基金等。虽然其与本公司子公司巨石西部、巨石金川存在业务相似,但其侧重于政府引导类基金,区别于发行人所从事的市场化运营的投资基金,在监管上也区别于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设的基金管理机构,因此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南京紫金创投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方面与发行人独立,在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股权投资方面,下表所列企业与本公司业务存在相似之处。

虽然上表所列企业与本公司业务在股权投资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但股权投资作为企业资本运作的惯常方式具有普遍性,尤其是上表企业与本公司具有不同的业务定位、投资领域或投资对象,监管上也区别于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设的基金管理机构。因此,上述企业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上表企业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方面与发行人独立,在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综上,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3、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国资集团、紫金集团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就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的事宜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含本公司直接、间接控制的公司、企业,下同)目前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与发行人(含发行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公司、企业,下同)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

二、本公司未来不会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投资、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针对发行人下属投资公司的拟投资项目,本公司保证将不与其竞争该等投资机会。

三、本公司未来不会向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营销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

四、本公司不会利用对发行人控制关系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充分尊重和保证发行人的独立经营和自主决策。

本承诺将持续有效,直至本公司不再控制发行人或者发行人从证券交易所退市为止。在承诺有效期内,如果本公司违反本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及时向发行人足额赔偿相应损失。”

(二)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主要关联方包括:

控股股东紫金集团、实际控制人国资集团;本公司的子公司、合营及联营企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上述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由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兼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国资集团、紫金集团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由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向关联方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

关联方在公司下属营业部开设证券投资账户,公司向其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收取交易手续费及佣金、支付资金存放利息。

①代理买卖证券余额

单位:万元

注1:该余额系由富安达基金设立并作为管理人的资产管理计划形成。

②代理买卖证券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单位:万元

注1:该交易系由富安达基金设立并作为管理人的资产管理计划形成。

A.定价依据

公司向关联方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定价受客户类型、资金量、交易规模、交易品种等因素所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定价均参照行业标准进行协商确定。

B.公允性分析

报告期内,按股基、债券回购分别对关联方、非关联方的交易数据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

单位:万元

2016年:

单位:万元

2017年:

单位:万元

注1:2017年,公司代理关联方债券交易成交额为0.24万元,按标准佣金率收取手续费;

注2:2017年,公司代理关联方机构客户股基佣金率有所提高,主要原因系代理关联方机构客户股基交易中产品结构发生改变,部分低佣金率产品2017年到期终止后交易规模及佣金占比减少,导致关联方机构客户整体股基佣金率较上年有所增加。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收取代理买卖股基、债券回购的手续费及佣金与第三方相比具有以下特点:关联交易规模占比极低,关联交易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金额占比不具有重要性;关联交易平均佣金率与非关联方相比,不存在明显差异。

③代理买卖证券存款利息支出

单位:万元

注1:该交易系由富安达基金设立并作为管理人的资产管理计划形成。

报告期内,公司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关联方证券账户资金存放利息,与第三方采用的利率一致,该关联交易具有公允性。

综上所述,公司为关联方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定价具有公允性。

(2)向关联方支付三方存管费

关联方南京银行系公司三方存管合作银行之一,报告期内公司向其支付的三方存管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①定价依据

公司与南京银行执行的三方存管费率主要基于存管通道、存管资金余额等因素制定。

②公允性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向非关联可比存管银行的支付存管费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支付三方存管费与第三方执行的存管费水平无明显差异,该关联交易具有公允性。

(3)向关联方出租证券交易席位

发行人向关联方富安达基金出租证券交易席位,并按交易金额收取席位佣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2017年,公司向关联方富安达基金收取的席位佣金有所减少,主要原因系富安达基金管理的产品在公司交易席位上交易规模的大幅减少所致。

①定价依据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富安达基金收取交易席位佣金参照市场标准,根据公司与富安达基金签署的《证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佣金率收取情况分别为:A.股票类的席位佣金=买(卖)成交金额×1%。-买(卖)经手费、证管费-证券结算风险基金;B.债券现货和债券回购不计交易佣金,交易产生的经手费和证管费由富安达基金缴纳;C.权证类的席位佣金=买(卖)成交金额×1%。-买(卖)经手费、证管费-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结算费用。

②公允性分析

公司与富安达基金上述席位租赁佣金的约定与公司向第三方出租证券交易席位的收费标准无重大差异,席位租赁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定价具有公允性。

(4)代销关联方管理的金融产品

公司受关联方委托代理销售其金融产品,收取的代销金融产品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①定价依据

报告期内,公司为关联方提供代销金融产品的定价情况具体如下:

②公允性分析

公司与关联方上述代销费用的约定与公司为第三方代销金融产品的收费标准无重大差异,代销金融产品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定价具有公允性。

(5)向关联方提供投资银行业务服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提供投资银行服务收取的承销、保荐及财务顾问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该交易系由富安达基金及其子公司富安达资管形成。

1)定价依据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收取的投资银行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参照市场标准,并根据项目执行的工作量、实际募集规模、市场行情、项目竞争情况以及客户议价能力等多因素确定。

2)公允性分析

针对公司为南京银行、南京国资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资银行服务进行公允性分析如下:

①为南京银行提供投资银行服务

A.承销与保荐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为南京银行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2016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等提供投资银行服务,均采取联合保荐或承销形式,将公司与联席保荐/承销机构保荐及承销情况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注:受“营改增”政策影响,上述保荐、承销费合同金额为含增值税金额。

公司为南京银行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2016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提供的投资银行服务定价水平与联席保荐机构相同或相近,不存在明显差异,该关联交易具有公允性。

根据《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二级资本债券承销协议》,发行承销费用包括主承销费用和销售佣金,其中主承销费制定的依据系基于各主承销商权利义务所约定,公司享有10%的比例;销售佣金按各主承销商实际承销规模进行分配,公司收取的承销佣金率均为0.10%(销售佣金/承销金额),与其他第三方承销商执行同一收费标准。公司为南京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券提供投资银行服务收费标准与其他牵头主承销商及2家联席主承销商无实质差异,该关联交易具有公允性。

B.财务顾问服务

根据公司与南京银行签署的《盐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2016年度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顾问协议》,公司向南京银行承销盐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承销顾问服务,并按总承销费(扣除0.10%的销售佣金)的25%收取承销顾问费。公司与南京银行定价标准与同类型交易水平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具有公允性。

②为南京国资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投资银行服务

2016年,公司为南京国资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提供投资银行服务,选取与公司主承销的可比客户发行同类债券的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受“营改增”政策影响,上述承销费为含增值税金额。

公司收取的南京国资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承销费率低于其他可比债券,主要系项目承揽阶段议价及竞争情况、实际尽职调查及承销工作投入情况等差异造成,基于市场原则确定。

③为紫金信托提供投资银行服务

公司向紫金信托融银111号单一资金信托产品、紫金信托睿金13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提供咨询服务,收取咨询服务费年费率为0.20%~0.50%,与紫金信托同类型第三方产品收取的咨询费标准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具有公允性。

3)报告期内向关联方提供投资银行服务内容、相关交易合理性及持续性

①投资银行服务内容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提供的投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提供承销、保荐及财务顾问相关服务,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②交易合理性及持续性

公司作为南京市本土证券公司,多年来深耕投资银行领域,向关联方提供的投资银行服务均系基于正常经营活动,具有合理性、公允性。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提供的投资银行服务主要系承销与保荐、财务顾问服务,与向第三方提供的服务相比不具有特殊性。关联交易的发生主要取决于关联方对相关服务实际需求、公司对客户开发及维护能力等。

(6)与关联方进行债券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的债券自营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续)

(续)

1)定价依据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间发生的债券自营交易系银行间债券买卖交易,双方基于市场行情以协商的价格交易。

2)公允性分析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债券交易占同类交易金额比例,交易收益率及与其他同类交易比较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债券交易为银行间市场现券交易,根据是否当日买入并卖出将交易分类为撮合类现券交易和非撮合类现券交易。撮合类现券交易收益率和非撮合类现券交易的年化交易收益率与其他同类交易对比的具体情况如下:

①撮合类现券交易

撮合交易是指公司从上家机构买入债券,当日再卖给下家机构,以获取投资收益,撮合交易卖出收益率情况受当日市场行情及该债券供给需求波动影响。

A.2015年

单位:万元

B.2016年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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