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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法人股东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凤凰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市交通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云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东南国资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新华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南京万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龙基(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农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三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湘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红叶石化有限公司、盐城恒健药业有限公司、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贸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友谊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现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下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根据孰长的原则确定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一、根据《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人股东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根据《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的有关规定,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受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其他股东,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股东所持股权转让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证券公司股权,或者原股东发生合并、分立导致所持证券公司股权由合并、分立后的新股东依法承继,或者股东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规范整改要求,或者因证券公司发生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股东所持股权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生转让的,不视为违反承诺。
如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4、公司法人股东南京宝祥金店、江苏金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凯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珠海市诚道天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诚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嘉运华钰投资有限公司、江西萬物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和润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诺:
“作为发行人股东,本单位就所持有的该部分股份的锁定期限做出如下承诺:
1、本单位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本单位接受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邓文浩等86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作为发行人股东,本人就所持有的该部分股份的锁定期限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接受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林明等5名自然人股东以及山东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的限售安排: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相关股东锁定承诺具体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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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订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股价稳定预案,本预案业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具体措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后3年内,除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如本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第20个交易日构成“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即达到股价稳定措施触发条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公司将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股价稳定措施,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应当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①单次触发启动条件时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20%;
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以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的资金回购股份;
③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6)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2)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单次触发启动条件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控股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现金股利合计金额的3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获取现金股利合计金额的60%(税后)。
②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的薪酬(税后)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各自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累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薪酬(税后)的30%。
4)在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增持。
5)自本稳定股价预案生效之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及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在聘任前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4)终止执行情形
公司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①公司股票连续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或回购金额累计已达到上述规定的上限要求;③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或经协商应由相关主体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但相关主体未履行回购/增持义务以及无合法合理理由对发行人股份回购方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导致股份回购方案未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未履行承诺的相关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若公司董事会未履行相关公告义务、未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暂停向董事发放薪酬或津贴,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为止。
(2)对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公司可扣留其下一年度与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应得现金股利。如下一年度其应得现金股利不足用于扣留,该扣留义务将顺延至以后年度,直至累计扣留金额与其应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等或控股股东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对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将扣留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履行上述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薪酬,直至该等人员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三)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为避免同业竞争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含本公司直接、间接控制的公司、企业,下同)目前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与发行人(含发行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公司、企业,下同)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
二、本公司未来不会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投资、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针对发行人下属投资公司的拟投资项目,本公司保证将不与其竞争该等投资机会。
三、本公司未来不会向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营销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
四、本公司不会利用对发行人控制关系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充分尊重和保证发行人的独立经营和自主决策。
本承诺将持续有效,直至本公司不再控制发行人或者发行人从证券交易所退市为止。在承诺有效期内,如果本公司违反本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及时向发行人足额赔偿相应损失。”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交通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其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说明和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本公司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
二、在本公司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的股份累计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
三、在本公司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将以不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发行人股份;若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至减持公告之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四、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五、在遵守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具体减持方案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及本公司经营情况而定;
六、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持有南京证券5%以上股份期间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
七、如违反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减持的,本公司应将按[(发行价-实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数量]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如违反上述减持股份数量上限减持的,本公司应将[实际减持价格*(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承诺减持股份数量上限)]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如违反其他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将按实际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差的绝对值乘以违规减持股份数量计算出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2、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江苏凤凰置业有限公司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说明和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本公司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
二、在本公司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的股份累计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三、在本公司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将以不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发行人股份;若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至减持公告之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四、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五、在遵守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具体减持方案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及本公司经营情况而定;
六、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持有南京证券5%以上股份期间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
七、如违反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减持的,本公司应将按[(发行价-实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数量]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如违反上述减持股份数量上限减持的,本公司应将[实际减持价格*(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承诺减持股份数量上限)]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如违反其他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将按实际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差的绝对值乘以违规减持股份数量计算出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其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同意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关于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就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事宜,公司实际控制人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公司有过错,并已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或者裁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如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且将敦促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股份(若有)。
上述承诺不因本公司不再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等原因而终止。”
2、控股股东的承诺
就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事宜,公司控股股东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公司有过错,并已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或者裁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如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且本公司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股份(若有)。
上述承诺不因本公司不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等原因而终止。”
3、发行人的承诺
就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事宜,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①若届时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尚未上市,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②若届时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已上市交易,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董事会将召集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股票的议案,回购价格的确定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如本公司因主观原因违反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如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招股意向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或者裁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就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事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本人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的决定或者裁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三、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对于在《招股意向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事宜,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控股股东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不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未履行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若本公司未履行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的承诺
对于在《招股意向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事宜,控股股东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控股股东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发行人股份;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公司的部分;
4、若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若本公司未履行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公开承诺事项,直接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对于在《招股意向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事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如有);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如有);
4、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7、本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次发行中介机构承诺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本所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股利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分配
(一)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了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并经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2、股利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充分考虑公司净资本充足率、业务发展情况等因素。在公司盈利、符合证券公司净资本等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发放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综合考虑内外部因素、董事的意见和股东的期望,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上以及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资本公积为正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根据相关规定扣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等部分)的20%。
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在面临净资本约束或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的,应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本规模,充分考虑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3)规定处理。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可以进行年度或中期分红。
6、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投入于公司主营业务。
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及条件见“第十五节股利分配政策”之“二、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方案的议案》,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可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利润分配,留存的未分配滚存利润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毕后的新老股东按上市后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本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为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经征求公司董事和股东意见,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分红回报事宜进行了专项研究论证,并制定公司上市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1、制定规划考虑的主要因素
公司分红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经营发展资金需求、净资本需求、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而制订的。
2、制定规划的基本原则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股东的合理诉求、公司现金流状况等因素,结合行业监管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上市适用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要求,并充分考虑证券行业特点,审慎确定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符合净资本监管要求以及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充分考虑公司净资本充足率、业务发展情况等因素。在公司盈利、符合证券公司净资本等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规划的具体方案
(1)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认真论证利润分配条件、比例和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基础上,每三年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当董事会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联系,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
2)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规定及政策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进行详细论证。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会做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前,应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联系,就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事宜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2)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及条件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2)股利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充分考虑公司净资本充足率、业务发展情况等因素。在公司盈利、符合证券公司净资本等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发放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综合考虑内外部因素、董事的意见和股东的期望,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上以及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资本公积为正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根据相关规定扣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等部分)的20%。
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在面临净资本约束或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的,应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本规模,充分考虑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3)项规定处理。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可以进行年度或中期分红。
6)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投入于公司主营业务。
六、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7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经营模式,证券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信用交易业务、期货业务、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等各项业务经营情况,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业务许可文件等情况、税收政策等在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公司所处行业及市场处于正常的发展状态,未出现重大的市场突变情形。
公司2018年3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1~3月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经立信会计师审阅,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8】第ZH30035号”审阅报告。经审阅的财务信息具体情况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的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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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并利润表的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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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并现金流量表的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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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项目和金额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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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8年半年度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根据公司当前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18年半年度的营业收入为6.08亿元至7.11亿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10.54%至4.53%;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4亿元至2.33亿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20.08%至-3.9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3亿元至2.32亿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18.89%至-2.54%。公司分析主要变动原因为:(1)证券市场涨跌分化,公司代理买卖证券成交量同比下降,公司预计证券经纪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减少;(2)在证券市场严监管、去杠杆的趋势下,公司预计自营业务各类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较上年同期有所减少。公司经营状况变动情况与行业变化情况基本保持一致,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上述2018年半年度经营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
七、老股转让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老股转让的安排。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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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的释义与招股意向书中的释义具有同等含义。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所列出的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招股意向书摘要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的运算结果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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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公司设立方式及简要历史沿革
南京证券系由南证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南证有限的前身为南京市证券公司。1990年10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具《关于同意成立南京市证券公司的批复》(银复[1990]356号),同意设立南京市证券公司。
1996年12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南京市证券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脱钩改制并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10,470万元。
1998年10月,南证有限以资本公积向现有股东转增资本3,006万元,向现有股东配售及社会定向募集资本22,524万元,注册资本增至36,000万元。
2002年12月,23家新老股东向南证有限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65,859.03万元。
2006年12月,国资集团等9家新老股东向南证有限增资36,369.20万元,注册资本增至102,228.23万元。
2008年11月,国资集团等28家新老股东向南证有限增资74,876.97万元,注册资本增至177,105.20万元。
2011年10月,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向南证有限增资10,800万元,注册资本增至187,905.20万元。
2011年11月3日,南证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同意南证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南证有限截至2011年9月30日的净资产3,701,120,421.29元按1:0.5134比例折为股份公司股本1,900,000,000股,每股面值为1元;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折股后的股本总额19亿元,1,196,616,283.46元计入资本公积,316,743,069.72元计入一般风险准备金,287,761,068.11元计入交易风险准备金。2012年9月29日,公司完成本次整体变更的工商登记变更事项,同时名称变更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南京证券股票正式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同时向紫金集团等31家新老股东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73,999,503股,发行价格6元/股,股票发行完成后股份公司总股本为2,473,999,503股。
南京证券股票已自2016年10月26日开市起暂停转让。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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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7年7月,“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更名为“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公司系由南证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承继了南证有限的全部资产与负债,主要经营性资产为经营证券业务所必需的资金、房产、电子设备及土地、软件著作权、商标等无形资产。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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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股本的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247,399.9503万股,本次拟发行27,502万股,不超过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发行人股东对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承诺具体情况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联合发布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规定以及江苏省国资委于2017年1月19月签发的《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同意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的批复》(苏国资复[2017]4号),公司境内发行A股并上市后,按本次发行上限824,666,500股计算,需以转持股份方式履行转持义务的国有股东转持71,852,041股股份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需以上缴现金方式履行转持义务的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应承担的转持股份数量计4,507,708股,乘以本次发行股票价格以现金方式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若公司实际发行A股数量低于本次发行上限824,666,500股,国有股东转持股份数量及国有股东上缴金额按发行人实际发行股份数量调整。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规定,自该方案印发之日起,《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1]22号)和《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等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按照前述要求,在本次发行上市时,发行人前述国有股东不再根据《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转持本公司的相关股份。
发行人前述国有股东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及后续颁布的相关配套规则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二)公司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股数为27,502万股,发行前后的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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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持股比例为四舍五入得出,实际持股比例根据持股数量决定。
(三)本次发行前股东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主要股东间关联关系如下:
1、紫金集团持有公司30.16%的股份,紫金资管持有公司3.96%的股份,紫金信托持有公司0.35%的股份,南京农垦持有公司2.13%的股份,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2.06%的股份,南京国资新城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2.02%的股份,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0.99%的股份,南京市食品公司持有公司0.02%的股份。上述企业均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国资集团控制。
2、新工集团持有公司8.41%的股份,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70%的股份,盐城恒健药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0.79%的股份,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0.04%的股份。新工集团持有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49.00%的股份,并对盐城恒健药业有限公司和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控制权。
3、南京交投持有公司7.06%的股份,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96%的股份。南京交投持有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55.00%的股权。
4、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0.88%股份,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0.81%股份。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5、深圳市湘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0.18%的股份,深圳市中凯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有公司0.23%的股份,自然人股东廖文忠持有公司120,000股股份,自然人股东廖越强持有公司0.04%的股份,自然人股东廖家敏持有公司0.46%的股份。莫少霞持有深圳市湘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60.00%的股权,持有深圳市中凯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70.00%的股权;莫少霞与廖越强系夫妻关系,莫少霞与廖家敏系母女关系,廖文忠与廖越强系兄弟关系;廖文忠系深圳市中凯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湘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6、深圳市诚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90,000股股份,珠海市诚道天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205,668股股份。深圳市诚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与珠海市诚道天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杨金文。
7、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0.12%的股份,自然人股东戴国良持有公司0.51%的股份,戴国良为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8、上海新龙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10%的股份,自然人股东吴小昶持有公司0.40%的股份,自然人股东许岚持有公司0.40%的股份,吴小昶为上海新龙基(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且持有其12.40%的股权,吴小昶和许岚系夫妻关系。
9、南京万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1.11%的股份,自然人股东徐水炎持有公司0.36%的股份,自然人股东汤群持有公司0.17%的股份、自然人股东孔繁喜持有公司0.16%的股份、自然人股东吕俊持有公司0.14%的股份,自然人股东江华持有公司0.36%的股份,自然人股东袁翠玲持有公司0.16%的股份。徐水炎、汤群、孔繁喜、吕俊为南京万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江华、袁翠玲为南京万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现有91名自然人股东中,86名已出具确认文件,确认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发行人现有45家机构股东中,5家股东因股权结构涉及境外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职工持股会/工会等情形,其股权结构未能往上追溯至间接持股自然人,因而未取得由该等自然人出具的确认文件,另5家股东所涉间接持股自然人亦未出具确认文件,除此之外,其余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均已出具确认文件,确认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均出具确认文件,确认其与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股东以及已向上追溯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其他现有股东之间不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特殊安排。
四、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公司主营业务概况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全资子公司巨石创投从事的主要业务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的财务顾问服务;设立直投基金,进行股权投资;将闲置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控股子公司南证期货从事的主要业务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
控股子公司宁夏股交中心从事的主要业务为:为企业办理股权集中登记托管,提供确权、非交易过户、挂失、查询、分红派息和股权质押登记服务;为企业股权、债权、资产支持证券和其他权益类产品及金融产品的挂牌、交易、鉴证、过户、结算及咨询和信息发布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为企业和投资人提供相关培训、财务顾问、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服务;其他经监管部门核准的业务。
(二)公司所属行业的竞争情况
1、盈利模式较为单一,同质化程度较高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于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以及证券自营业务等。根据证券业协会的统计,2017年,证券业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净收入以及证券投资收益(含公允价值变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6.37%、12.34%、27.66%,不同证券公司盈利模式差异化程度较低,经营同质化较为明显。
随着证券公司对创新业务的积极探索及不断推进,近年来,各项创新业务不断推出,收入贡献逐渐加大,未来创新业务占证券公司总收入的比例将会不断提高,盈利模式单一的局面将得到改善。
2、行业集中度高,部分证券公司在细分领域树立竞争优势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部分证券公司不断扩大市场份额,谋求各项业务的全面、综合发展,致力于成为大型综合性证券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国证券公司数量为129家,其中以营业收入计的前三十大证券公司的营业收入、净资产、总资产、净资本和净利润等财务指标(根据证券业协会公布的经审计数据)及其市场份额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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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部分券商则不断巩固和完善其在某项业务或某个区域的竞争优势,通过产业链的深挖和特色化经营,致力于成为在细分市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证券公司。
3、证券行业对外开放正有序推进,竞争更为激烈
快速发展的中国资本市场吸引了众多大型外资证券公司。《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实施后,各大外资证券公司陆续通过合资等方式取得了国内证券业务资格并开展经营,与国内证券公司展开了正面竞争。随着证券行业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将有更多国际金融机构进入中国资本市场,其在专业化程度、国际化运作经验等方面的优势明显,特别是在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领域将对中国本土证券公司形成冲击。
4、证券行业内外部环境变化,产生新的竞争格局
随着金融市场的竞争加剧,银行、保险、基金、信托公司利用其客户、渠道等方面的优势逐步进入以资产管理等为主的相关业务领域。此外,互联网金融的渗入一方面将快速打破过去证券公司的渠道覆盖和区域优势,另一方面也将推动包括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研究业务的交叉服务和产品整合,促使证券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
(三)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公司市场地位及主要竞争对手
近年来,公司通过不断增强经营管理水平,提升综合竞争实力,经营业绩实现了稳步增长,成长为具有独特区域优势的综合性证券公司。据证券业协会公布的证券公司2014~2016年年度经营业绩排名情况,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净资本、营业收入、净利润排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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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证券业协会(口径:2014年、2015年证券业协会披露上述数据口径均为单家公司;2016年披露的总资产、净资产、净资本、净利润为专项合并,营业收入为合并口径。专项合并是指证券公司及其证券类子公司数据口径)
在证券业协会公布的证券公司财务指标中,除以上指标外,截至2016年(末),证券经纪业务方面,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含席位租赁)、客户资金余额分别位列第43名和第46名;投资银行业务方面,投资银行业务净收入、股票主承销家数、债券主承销家数等排名分别位列第60名、第33名和第60名;资产管理业务方面,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排名第55位;融资融券业务方面,融资融券业务利息收入排名第37位。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公布的2016年、2017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中均被评为A类A级。
公司处于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主要竞争对手为资产规模、盈利能力等排名行业前列的证券公司,以及在某项业务或某个区域等细分市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部分证券公司。
2、公司的竞争优势
(1)经营风格稳健
公司创建于1990年,在业务经营、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等各项工作中,公司秉承“稳健、规范、勤俭、和睦”的企业精神,形成了“正统、正规、正道”的企业文化和稳健的经营管理风格,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证券行业经营管理经验。历经二十多年的发展,员工人数已从不足10人增加到1,700余人,分支机构从南京地区1家发展为遍布全国各大主要中心区域的过百家,业务范围从单一的国债交易扩大到经纪、投行、资管、自营等综合类业务。自公司成立以来,保持着从未亏损、持续盈利的优秀经营业绩。2015年、2016年、2017年,南京证券分别实现净利润14.13亿元、4.94亿元、4.12亿元。
(2)区位优势明显
江苏省是中国最富庶的地区之一,全省综合经济实力一直处于全国前列。根据《2017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2017年江苏省实现地区生产总值85,900.9亿元;全年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8,171.5亿元;年末全省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129,942.9亿元;全年证券市场完成交易额30万亿元。年末全省境内上市公司382家,省内上市公司通过首发、配股、增发、可转债、公司债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筹集资金2,115.8亿元。
公司作为总部在南京的综合性证券公司,牢牢把握区域经济发达及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带来的契机,对各项业务进行了针对性布局。在经纪业务方面,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86家证券营业部,其中42家证券营业部位于江苏省内,占公司营业部总数的48.84%。
在发挥江苏区域优势的基础上,公司在宁夏地区开设15家营业部及1家分公司,网点遍布了宁夏地区绝大部分地级市,公司在宁夏市场有较强的定价能力,区域领先竞争优势明显,同时,在北京、上海、重庆、广东、浙江、云南、福建、山东、湖南、陕西、江西等省市的中心城市设有29家营业部及6家分公司。公司以长三角地区为核心,以宁夏为中西部地区战略立足点,向全国拓展业务的区域布局已形成。
(3)管理团队专业、稳定
公司管理团队拥有丰富的金融、证券行业管理经验,大都成长自公司各个业务领域,熟悉资本市场和公司情况,对公司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高度认同。公司的管理层倡导市场化的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严守合规经营理念,持续强化决策效率和执行能力。管理团队根据公司情况,制定了积极进取及符合实际的发展战略。管理团队重视业务创新对于中型证券公司厚积薄发、赶超行业领先的积极作用,着力完善创新成果转化落实的机制。
2005年末,公司受中国证监会委托托管西北证券,充分发挥成熟的管理经验和优秀的管理能力,妥善解决了西北证券资产处置、规范经营、人员安置等一系列风险问题,并顺利收购西北证券所有营业网点,实现公司“走出长三角,走向全中国”的战略目标。
公司的管理团队一直保持稳定,为切实执行公司的中长期战略发展提供了保障,带领公司有效地应对复杂多变的经营环境和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并实现了公司稳定快速发展。
(4)经纪业务奠定良好发展基础
证券经纪业务作为一项渠道驱动型的传统业务,多年来是公司的优势业务。公司高度重视高净值客户的开发服务工作,充分挖掘客户投融资需求,引入外部理财产品并拓宽理财产品销售渠道;顺应客户投资习惯与需求,探索网络营销模式;建立健全客户分级分类管理,扩大投资顾问业务的试点规模,统一服务营销,创新客户服务工作。根据证券业协会的统计,2015年和2016年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含席位租赁)(合并口径)排名分别位列行业42位和43位,为行业中位数水平。报告期内,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收入分别为191,020.50万元、77,694.95万元、56,844.2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3.67%、51.81%、41.06%,为公司营业收入的重要来源。
(5)信用交易业务稳健发展,成为公司业绩新的增长点
报告期内,公司以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为主的创新业务正在形成新的业务驱动力量,对公司经营业绩的贡献也越来越大。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有84家分支机构具备融资融券业务资格。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融资融券余额分别为78.87亿元、55.36亿元、55.88亿元,利息收入分别为7.12亿元、4.48亿元、4.15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3.74%、29.87%、29.96%。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融出资金分别为4.19亿元、8.80亿元、22.8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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