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345 证券简称:安井食品 公告编号:临2018-036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82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4月20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16,04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8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0,923,280.00元。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新疆国力民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刘鸣鸣、张清苗、黄建联和黄清松的部分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82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82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取得的红利公司按10%的实际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538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538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538元人民币。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82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92-6884968
特此公告。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3日
证券代码:603345证券简称:安井食品 公告编号:2018-O37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及董监高人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井食品”或“公司”)董事长刘鸣鸣,持有安井食品27,31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64%;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张清苗,持有安井食品11,5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5%;公司副总经理黄建联,持有安井食品6,35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4%;公司副总经理黄清松,持有安井食品6,35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4%。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刘鸣鸣计划自公告日起,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于公告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于公告日起三个交易日后进行)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数量不超过3,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738%)。其中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5738%。
张清苗计划自公告日起,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于公告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于公告日起三个交易日后进行)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数量不超过1,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480%)。
黄建联计划自公告日起,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于公告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于公告日起三个交易日后进行)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数量不超过79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3657%)。
黄清松计划自公告日起,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于公告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于公告日起三个交易日后进行)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数量不超过79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3657%)。
以上股东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若减持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及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于近日收到董事长刘鸣鸣、董事兼总经理张清苗、副总经理黄建联和副总经理黄清松发来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减持计划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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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董监高人员,自上市以来未减持公司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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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 □否
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的股东承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1、以上4位股东拟减持股份实施前提条件已具备,在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期间,公司将督促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计划减持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发生重大影响。
3、本次计划减持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后,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无
特此公告。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