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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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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5-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 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8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8年4月11日公告,本次会议于2018年5月2日(星期三)14:30在河北省肃宁县尚村镇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贺国英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129,239,572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3.519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9,136,2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4931%。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3,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6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列席、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批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9,137,272股、反对102,3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8%,反对股份数占0.0792%,弃权股份数占0%。

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代表韩景利先生向股东大会做述职报告。

(二)审议批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9,137,272股、反对102,3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8%,反对股份数占0.0792%,弃权股份数占0%。

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批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9,137,272股、反对102,3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8%,反对股份数占0.0792%,弃权股份数占0%。

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批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137,272股、反对102,3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8%,反对股份数占0.0792%,弃权股份数占0%。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股份8,416,8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92%。反对10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08%;弃权0股。

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批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29,137,272股、反对102,3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8%,反对股份数占0.0792%,弃权股份数占0%。

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批准《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137,272股、反对102,3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8%,反对股份数占0.0792%,弃权股份数占0%。

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姓名:幸黄华、董萌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