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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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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补充公告

2018-05-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68 证券简称:蓝焰控股 公告编号:2018-020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6)。现就会计政策变更对财务报表列示项目及金额的影响补充披露如下: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变更公司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2017年4月28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及2017年12月25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的要求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日期及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要求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5日印发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公司需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以及后续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备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和2017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之后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4、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的要求,在利润表中新增“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行项目,并对同期列报进行了相应调整。

2、公司按照《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的规定要求,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将公司发生的部分非流动资产的处置损益从“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项目重分类至“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按照要求进行了调整。

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部分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及《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和《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五、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及《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的规定对公司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特此公告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