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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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8-05-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博彦科技 股票代码:002649 编号:2018-028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通知。本次会议于2018年5月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全体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斌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支行申请金额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经公司董事一致表决,同意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支行申请金额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期限为1年。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二)关于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申请金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经公司董事一致表决,同意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申请金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期限为1年。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三)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同意聘任王欢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任期为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5月4日刊登于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详见公司另行披露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9)。

三、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4日

股票简称:博彦科技 股票代码:002649 编号:2018-029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经公司董事长王斌先生及总经理马强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并经公司董事表决,董事会同意王欢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王欢先生已经取得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王欢先生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王欢先生简历见附件。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5月4日刊登于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王欢先生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2980335

传 真:010-62980335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7号楼博彦科技大厦

邮 箱:ir@beyondsoft.com

特此公告。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4日

附件:王欢先生简历:

王欢先生,198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2010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专业、工商管理专业,获法学、管理学学士学位。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法律职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等。曾任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高级证券经理、广东楚天龙智能卡有限公司高级证券经理等职务。

截至公告日,王欢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