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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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5-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8-088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4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3日~5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3日下午3:00至2018年5月4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1号国际金融中心45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8年4月26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714,375,0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6386%。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714,130,6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632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244,3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6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会议议案均为特别议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广西金川阳光城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4,372,0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96%;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235,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42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5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杭州金臻阳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4,372,0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96%;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235,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42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5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嘉兴臻子利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4,372,0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96%;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235,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42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5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中大房地产上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4,372,0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96%;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235,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42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5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沧州光瑞房地产、河北腾光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4,372,0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96%;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235,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42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5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德清锦鸿置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4,372,0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96%;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235,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42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5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8-089

债券代码:118325.SZ债券简称:15阳光01 债券代码:118334.SZ债券简称:15阳光02

债券代码:112260.SZ债券简称:15阳房01 债券代码:112267.SZ债券简称:15阳房02

债券代码:118390.SZ债券简称:15阳光03 债券代码:118421.SZ债券简称:15阳光04

债券代码:118490.SZ债券简称:15阳光05 债券代码:118696.SZ债券简称:16阳光01

债券代码:118753.SZ债券简称:16阳房02 债券代码:118814.SZ债券简称:16阳光03

债券代码:112436.SZ债券简称:16阳城01 债券代码:112452.SZ债券简称:16阳城02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百分之二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累计新增借款情况披露如下:

一、主要财务数据情况

截止2016年末,公司合并口径下(以下同)借款余额为693.76亿元;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借款余额为1134.89亿元,较2016年末借款余额增加人民币441.13亿元,2017年1-12月累计新增借款额已超过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0%。

二、新增借款的分类披露

公司2017年12月末较2016年末各类借款余额变动情况如下:

(一)银行贷款:154.69亿元;

(二)债券:78.49亿元;

(三)非银行类贷款:207.95亿元;

三、本年度新增借款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

上述新增借款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需要产生的。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经营状况稳健、盈利情况良好,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合理调度分配资金,确保借款按期偿付本息,上述新增借款对公司偿债能力影响可控。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