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合成氨用电价格政策调整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ST柳化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8-053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合成氨用电价格政策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价格〔2018〕4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适当提高合成氨的目录电价、输配电价,将110-220千伏以下的合成氨生产用电电价调增至0.5386元/千瓦时。
按照公司目前合成氨用电负荷及用电价格初步测算,本次电价调整预计增加公司2018年经营成本约800万元。公司将通过优化运行模式、降低电力消耗等途径减轻政策调整带来的不利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5月5日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ST柳化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8-054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累计涉案的金额:本金人民币87,799,377.21元,根据相关诉讼文书,还包括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等约6,443,358.33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上述案件大部分处于尚未开庭审理或一审已开庭未判决阶段,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整体影响。
2018年5月3日,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成”)收到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株洲中院”)及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清水塘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清水塘支行”)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招行长沙分行”)因与湖南中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分别向株洲中院、长沙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湖南中成偿还其贷款本息等。经公司统计,至此,除去公司已经披露的与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贵州新益矿业有限公司及广西金伍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与广西柳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借款合同纠纷;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2017年6月9日、2017年7月11日、2017年9月2日、2017年9月7日、2017年10月21日、2017年10月31日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外,公司近12个月内的累计诉讼金额合计为人民币87,799,377.21元(仅为本金,不含诉讼费、利息、违约金等费用)。现将各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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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个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广州市浩拓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广州市浩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浩拓”)
被告方:湖南中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起诉状概要
被告湖南中成向原告广州浩拓供应保险粉产品,原告预付了货款,但截至起诉前,原告认为被告尚欠其预付款683,121.53元。为此,原告于2017年9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解除双方实际履行的《购销合同书》;
(2)判令被告返还货款人民币683,121.53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27325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12月15日起,暂计至2017年8月14日,后续利息计至实际付款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该诉讼已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①解除原告广州浩拓与被告湖南中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②被告湖南中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浩拓返还货款683,121.53元及利息(以683,121.53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5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③驳回原告广州浩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00元,由被告湖南中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湖南中成未上诉。
5、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判决生效后,未来湖南中成面临返还货款683,121.53元及判决确定的利息以及受理费。
(二)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防腐”)
被告方:湖南中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起诉状概要
原告河南防腐承包了被告湖南中成分厂的多项防腐保温工程,原告已完成相关工程施工,但截至起诉前,原告认为被告尚欠其工程款835,120元,为此,原告于2017年11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35,120元;
(2)判令被告以835,12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3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直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该诉讼已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湖南中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南防腐支付欠付的工程款835,120元,并以实际欠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51元,由被告湖南中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湖南中成未上诉。
5、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判决生效后,未来湖南中成面临支付工程款835,120元及判决确定的利息以及受理费。
(三)朱启建等591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朱启建等591人
被告方: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一)(以下简称“柳州中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广西柳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二)
2、起诉状概要
原告以被告一建厂手续不全、选址不符合相关规定、工艺落后等为由,向法院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及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原告认为被告二编制的环评报告存在虚假,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停止在鹿寨镇新胜村二坪屯村口的工厂的生产,停止对原告人身健康的侵害、排除对原告生产生活的妨碍。(2)判令二被告赔偿591名原告人身损害费:共计人民币659,556元。每人每天1.2元人民币、共计930天、591人。(3)判令二被告赔偿591名原告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955,000元;每人5000元人民币、591人。(4)案件受理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一审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四)湖南鑫曦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湖南鑫曦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鑫曦”)
被告方:湖南中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起诉状概要
原告湖南鑫曦承包了被告湖南中成厂区内部分分厂的项目检修工程,原告已完成相关工程施工,但截至起诉前,原告认为被告尚欠其工程款759,911元,为此,原告于2017年12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59,911元及利息31,127.85元(利息以人民币759,91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17年12月6日,具体欠款利息计付至实际还请之日止);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该诉讼已于2018年4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湖南中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鑫曦工程款759911元、利息31127.85元,并支付原告湖南鑫曦自2017年12月7日起以未偿还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10元,由被告湖南中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湖南中成拟不上诉。
5、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判决生效后,未来湖南中成面临支付工程款759911元及判决确定的利息以及受理费。
(五)柳州市淳金防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柳州市淳金防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方:公司(被告一),福建三能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
2、起诉状概要
被告二承建了被告一厂区内的75t/h三废混燃炉,原告承接了对上述75t/h三废混燃炉进行防腐保温施工的工程,原告已完成相关工程施工,但截至起诉前,原告认为二被告尚欠其工程款868,802元,为此,原告于2017年12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868,802元,利息152,040元(从2015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一审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六)株洲市长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株洲市长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湖南中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起诉状概要
原告承包被告的部分电机维修工程,原告已完成相关工程,但截至起诉前,原告认为被告尚欠其工程款327,637元,为此,原告于2017年12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合同;
(2)判令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27,637元;
(3)依法判决被告从立案时起至工程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工程款(327,637元)逾期利息;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已达成调解。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204民初3089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①原告与被告一致确认:被告欠原告维修费327637元(原告已向被告开具140557元增值税发票),被告于2018年5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200000元(2018年2月15日前被告支付款项不低于50000元);②被告未按本协议第一条履行义务,原告可就327637元未付部分于2018年5月30日之后申请强制执行;③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④案件受理费6214元,减半收取3107元,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5、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目前湖南中成尚未支付前述款项,未来湖南中成面临支付维修费327637元,同时支付案件受理费3107元等。
(七)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柳州柳益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一,以下简称“柳益化工”),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被告二)
2、起诉状概要
原告向被告一供应其所需的防结剂,但截至起诉前,原告认为被告一尚欠其货款1,090,842元,被告二应对被告一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原告于2018年2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90,842元及其利息87,84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2月28日,实际根据被告支付货款的时间确定利息的具体数额);
(2)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欠付原告的货款、利息及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八)上海横河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横河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河电机”)
被告方:柳州中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柳化氯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氯碱”)
2、起诉状概要
原告向两被告分别供应涡街流量计,但截至起诉前,原告认为被告柳州中成尚欠其货款45000.00元、被告柳化氯碱尚欠其货款8950.00元,两被告所欠货款互相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原告于2018年3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柳州中成支付货款人民币45000.00元整,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起诉日起算。判令被告柳化氯碱承担连带责任。
(2)判令被告柳化氯碱支付货款人民币8950.00元整,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起诉日起算。判令被告柳州中成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4、案件进展情况
由于横河电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柳州中成收到柳北法院(2018)桂0205民初13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柳州中成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者保全被申请人柳州中成价值45000元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60的负担,由本案的生效判决文书确定。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九)工行清水塘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工行清水塘支行
被告方:湖南中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
2、起诉状概要
原告向被告湖南中成提供借款合计4980万元,公司为湖南中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被告湖南中成在借款到期后只偿还了6.32元,为此,原告于2018年4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湖南中成立即偿还借款49799993.68元及利息2260525.8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21日,2018年3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2)判令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和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保全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十)招行长沙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招行长沙分行
被告方:湖南中成(被告一),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被告二)、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以下简称“柳化集团”)
2、起诉状概要
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人民币3468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一年,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被告一需按月向原告还本付息,被告二、被告三为湖南中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被告一无法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自2017年8月已连续两期出现逾期,原告依据借款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认为被告一已发生违约,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为此,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且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长沙中院已裁定冻结湖南中成、公司、柳化集团银行存款3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借款合同》项下所欠原告的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人民币叁仟叁佰叁拾捌万元整(小写:¥33,380,000.00元)及至偿清时为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截止2017年9月24日,已欠息贰拾陆万玖仟玖佰叁拾玖元陆角贰分,小写¥269,939.62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借款合同》项下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三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大部分处于尚未开庭或一审已开庭未判决阶段,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整体影响。
四、公司累计诉讼(仲裁)的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54,379.3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本金合计为人民币65,403.46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3,863.41万元)的1692.89%。
1、 公司被起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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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54,379.3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2、公司提起诉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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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公司管理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对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管理人及公司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5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