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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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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5-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48证券简称:文灿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02

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573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5,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5.2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39,3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8,928,693.3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4月20日到位,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8]000212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公司及子公司雄邦压铸(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雄邦”)、天津雄邦压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雄邦”)已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根据上述董事会决议,本公司及子公司南通雄邦、天津雄邦分别开立了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子公司南通雄邦、子公司天津雄邦已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里水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同子公司南通雄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同子公司天津雄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狮山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三方监管协议

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当前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不一致,原因是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有公司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2、四方监管协议

三、本次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

雄邦压铸(南通)有限公司

天津雄邦压铸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雄邦自动变速器关键零件项目、汽车轻量化车身结构件及高真空铝合金压铸件技改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万里、张星明可以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同时甲方授权乙方可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权限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的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书面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分别签署的两份《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分别为子公司雄邦压铸(南通)有限公司以及天津雄邦压铸有限公司

丙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行

丁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方、乙方、丙方、丁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为甲方全资子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承诺,乙方为募投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方。

2、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简称“专户”)。乙方承诺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乙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乙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乙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3、甲方、乙方、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相关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万里、张星明可以在丙方对公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丙方分别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丙方应及时分别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甲方、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乙方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情形的,甲方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9、丁方如发现乙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情形时,应及时告知甲方及丙方,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内部制度的前提下配合丁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丁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乙方确实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情形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0、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八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甲方、乙方对丁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11、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甲方、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12、丁方应当每半年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丁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当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含乙方当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甲方、乙方、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丁方的上述工作,但上述配合工作应在丙方不违法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内部制度的前提下进行。

13、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四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4日